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会展业统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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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会展业统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会展业统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郑政办〔2009〕31号


二○○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会展业统计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郑州市会展业统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掌握全市会展业的发展状况,加强统计管理和监测,确保会展业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各类会展活动相关资料、数据的统计工作。
第三条 市会展办会同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我市会展业统计方法的制订和具体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府统计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调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和凭证;
(二)分析、整理统计调查情况,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
(三)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监督企业政策和计划实施,检查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四)依据统计法律、法规及时提供会展业统计资料。
第五条 会展业企业及其他组织应根据统计工作需要,安排专、兼职的统计人员,建立会展业统计台账。
第六条 统计报表按照下列程序报送:
会展统计对象按照郑州市会展业统计报表制度要求,负责向市会展办和政府统计机构上报统计报表,各一式二份。
第七条 根据不同情况,统计报表分为下列几类:
(一)反映全市会展业总体情况的郑州市会展业综合表;
(二)反映会展主办(承办)单位每次办展情况的备案表;
(三)反映会展主办(承办)单位经营情况的年报表;
(四)反映与会展相关联行业宾馆、交通、旅游、餐饮、商场、广告、娱乐企业的会展经营情况的调查表;
(五)反映专业展馆经营情况的年报表;
(六)反映专业展馆签订展览场地合同的调查表;
(七)反映全市境内外展览情况的调查表;
(八)其他反映会展业相关情况的调查表。
第八条 会展统计对象应当配合有关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准确、及时地完成会展业统计业务。
对在会展业统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或奖励。
会展统计对象有违反《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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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37号)


  现发布《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淇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的管理,防止扬尘污染大气环境,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房屋拆迁施工现场),是指依法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的拆迁期限,在拆迁范围内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房屋)的施工场地。
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始进行工程建设的施工现场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违法建设拆除施工现场的管理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违法建设的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违法建设拆除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责任。
第三条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主管本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工作。
本市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法做好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在受理建设单位的城市房屋拆迁申请时,应当对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房屋拆除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五条 建设单位承担房屋拆迁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责任。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与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签订房屋拆迁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责任书。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拆除房屋的施工作业7日前,应当向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当同时向房屋拆迁施工现场派驻或者指定防治扬尘污染监督检查人员,防治扬尘污染监督检查人员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房屋拆迁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房屋拆除单位在进行拆除房屋的施工作业前应当制定房屋拆除施工方案,房屋拆除施工方案应当规定具体明确的防治施工扬尘等措施。
房屋拆除施工方案应当报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备案。
第八条 房屋拆迁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下列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
(一)房屋拆迁施工现场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的围挡,本市重要地区的房屋拆迁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金属或者硬质板材围挡。
(二)房屋拆迁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垃圾渣土存放场地,并及时清运。垃圾渣土运出房屋拆迁施工现场时,应当按照批准的路线和时间到指定的消纳处理场所倾倒。
(三)房屋拆迁施工现场的垃圾渣土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配置洒水设备,定期洒水、清扫。
(四)房屋拆迁施工现场内的施工道路应当用礁渣、细石或者混凝土等材料进行硬化处理。
(五)房屋拆迁施工作业已经完成,建设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超过一年的,应当对房屋拆迁施工现场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
(六)房屋拆迁施工现场的施工运输车辆出口处内侧,应当铺设长度不小于25米、宽度不小于出口处宽度的混凝土路面,并在出口处设置车轮冲洗设备及相应的排水和泥浆沉淀设施。
(七)运输垃圾渣土的施工运输车辆驶出房屋拆迁施工现场时,装载的垃圾渣土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槽帮上沿,并应当将车辆槽帮和车轮冲洗干净。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局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施工扬尘污染大气环境的,由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局依法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属于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规和规章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或者城市管理监察组织依法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9月14日

国务院关于2005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2005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国发〔200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国务院决定,对为我国科技事业进步、经济社会发展、国防现代化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给予奖励。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和科技部审核,经国务院批准并报请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授予叶笃正院士、吴孟超院士2005年度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经国务院批准,授予“高等植物株型形成的分子基础”等38项成果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授予“非晶态合金催化剂和磁稳定床反应工艺的创新与集成”项目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授予“时域同步正交频分复用数字传输技术(TDS-OFDM)”等39项成果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授予“新一代港口集装箱起重机关键技术研发与应用”等18项成果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授予“高产优质面条小麦新品种济麦19选育和面条品质遗传改良研究”等218项成果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授予德国管理、物理学专家沃尔夫·迪特·杜登豪森、荷兰植物基因工程专家艾菲特·雅可布森、美国神经生物学专家蒲慕明、美国文物保护专家内维尔·阿格纽、英国无机化学专家戴伟等5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国务院号召全国科技工作者向叶笃正院士、吴孟超院士和全体获奖者学习。
  我国已进入必须更多依靠科技进步与创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阶段。科学技术作为解决当前和未来发展重大问题的根本途径和有效手段,其重要性和紧迫性愈益凸显。已经发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是新时期指导我国科学和技术发展的纲领。为实现规划纲要提出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宏伟目标,需要努力造就一大批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各类专门人才和研究团队。科技创新,人才为本。全国科学技术工作者要继续发扬团结协作、顽强拼搏、奋力攀登、开拓创新的精神,努力创造更多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成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国务院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