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三明市区2009年度公有住房成本价和公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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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三明市区2009年度公有住房成本价和公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三明市区2009年度公有住房成本价和公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明政文〔2009〕14号


梅列区、三元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2004〕1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2009年度公有住房成本价及公房租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三明市区2009年度公有住房成本价在2008年度基础上上浮5%,调整为标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15元(砖混一等、一级地段),不同结构、层次和朝向的调节系数按明政〔1998〕7号文执行。

  二、三明市区2009年度竣工的职工集资建房的标内建筑面积按上述成本价执行,超标部分面积按同类地段的市场平均价格计算(各项调节系数按明政〔1998〕7号文件执行)。

  三、三明市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自2005年以来未调整过,目前市区已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市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通过配租廉租住房与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为进一步完善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使剩余公有住房管理与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有效衔接,市区剩余公有住房计租面积调整为建筑面积,租金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标准。2009年度三明市区公有住房砖混一等、一级地段的基本租金调整为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月,不同结构和配套设施的住房基本租金详见附件。住房面积超标部分按市场租金收取,砖混一等、一级地段市场租金为8.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月,地段、层次调节系数按明政〔1997〕14号文件执行,朝向、装修调节系数由产权单位确定。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公有住房基本租金表.doc
 http://www.sm.gov.cn/zwgk/zxwj/zfbgswj/200902/P02009020559644593428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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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煤炭工业部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第一节 煤层灾小危险性预测分类和突出危险性划分…………
第二节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
第三节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顶测 ………………………………
一、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三、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
第四节 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一、远距离和极薄保护层的保护效果检验 …………
二、预抽煤层瓦斯防治突川措施的效果检验…………
三、石门揭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
四、煤巷掘进卜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
第三章 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节 开采保护层…………………………………………
第二节 预抽煤层瓦斯………………………………………
第四章 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节 石门和其他岩石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防治突出措施…
第二节 煤层中采掘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
一、煤巷掘进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
二、采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
第五章 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
第六章 安全防护措施……………………………………………
第七章 附则………………………………………………………
附录一 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 (突出、压出和
倾出)的基本特征…………………………………………………
附录二 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的基本特征………………
附录三 煤层瓦斯压力测定方法…………………………………
附录四 钻屑指标法………………………………………………
附录五 防突措施有效半径的测定方法 ………………………
附录六 煤的坚固性系数(f)的测定方法…………………………
附录七 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p)的测定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切实贯彻《矿山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靠科学、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的各项规定,预防突出的发生,防止人身事故,促进煤炭工业的发展,特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有突出危险的全国煤矿企业、主管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
煤与瓦斯突出是一种复杂的矿井瓦斯动力现象,到目前为止,对各种地质、开采条件下突出发生的规律还没有完全掌握。因此,突出矿井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体职工都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各项规定。
第2条 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包括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的综合措施。
在采用防治突出措施时,应优先选择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如果不具备采取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的条件时,必须采取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为实现防治突出综合措施,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包括计划、技术、财务、器材供应、监督检查等方面有关防治突出的各种管理制度。
第3条 有突出矿井的矿务局局长及突出矿井的矿长对防治突出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定期检查、 严衡防治突出工作,解决防治突出所需的劳动力、财力、物力,保证防治突出工作的实施。矿务局、矿的总工:程师对防治突出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防治突出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副局、矿长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灾工作。
安全监察局长及驻矿安全监察处(站)长负责监督检查。矿务局、矿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治突出作负责。区、队、班组长对管辖内的防治突出工作员直接责任。
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治突出工作负责。
突出危害严重的矿务局的科研部门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主要内容进行研究。
矿务局应对防突科研经费和人员予以保证。
第4条 开采突出煤层的矿务局、矿都应设置专门机构,负责掌握突出动态和规律。填写突出卡片、积累资料、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治突出措施。
矿务局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将上年度的突出资料报省(区)煤炭局。
第5条 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一次煤与瓦斯突出,该矿井即定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即定为突出煤层。
突出矿井和突出煤层的确定,由所在矿务局提出报告、经部授权的煤炭科研单位鉴定后,报省(区)煤炭局批准,并报部备案。
煤与瓦斯突出分为突出、压出和倾出特征见附录l。
第6条 新建矿井的煤层突出危险性提供基础资料,由部授权的利研单位鉴定种类型,其基本由地质勘探部门在设计任务书中确定,并报上级批准。
新井建设期间,所在矿务局必须根据揭穿各煤层的实际情况,重新验证煤层的突出危险性。经验证与设计任务任中所确定的突出危险性不符时,所在矿务局须提出报告,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已被定为突出的煤层或矿井,在有充分依据确认不再有突出危险的条件下,由所在矿务局提出报告、经原鉴定单位确认和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将突出煤层或突出矿井改为非突出煤层或非突出矿井,并报部备案。
第7条 突出矿井的鉴定主要是以实际发生的动力现象为依据,按其特征确定所属类型。凡经鉴定属于突出动力现象的,即可定为突出矿井;当其特征不明显时,要在现场考察或实验室中进{亍有关参数测定后,进行综合分析,作出最后鉴定结论。
凡需鉴定的矿井应向主持鉴定的部授权单位提请报告,并提供下列资料:
1.矿井概况。包括矿井地质概况(所属煤田成煤时代、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情况).矿井生产概况(开拓方式、开采顺序、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顶板管理方法、生产水平和开采水平的标高与垂深),矿井通风、瓦斯情况(通风方式、风量、瓦斯涌出量、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
2.发生动力现象地点的情况。包括发生动力现象采区的地质资料(断层和褶曲的分布、煤层厚度与倾角的变化),该地点的巷道名称、类别、标高及距地表垂深、发生动力现象地点与邻近层开采的相对位置,该区煤层的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的坚固性系数和破坏类型资料等;
3.动力现象发生前后的实况描述和动力现象的主要特征。
鉴定报告主要内容有:
1.矿井基本情况; 2.动力现象发生情况;
3.确定动力现象所属类型的依据;
4.作出是否属于突出矿井的结论;
5.应采取的防治突出措施及管理意见。
鉴定报告的审批程序为:矿务局(或矿)根据部授权单位的鉴定报告正式向省(区)煤炭局申报,经省(区)煤炭局批准后报部备案,审批后的文件应抄送原鉴定单位存档。
第8条 原定的突出煤层或突出矿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防突措施、连续5年以上再未发生过突出的,应由所在矿务局组织有关部门和煤炭部授权的科研单位共同进行研究分析、特别要对以往所发生的动力现象进一步核实和定性分析,参照突出危险区域预测资料进行验证,确定为无突出危险后,由所在矿务局提出报告、经原突出矿井鉴定单位和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将突出煤层或突出矿井改为非突出煤层或非突出矿井,并报部备案。
改定突出煤层或矿井的报告内容包括:
1.矿井概况。包括矿井地质概况(所属煤田、成煤时代、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情况),矿井生产概况(开拓方式、开采顺序、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顶板管理方法、生产水平和开拓水平的标高及垂深);
2.瓦斯基本参数。瓦斯风化带深度,分水平分区的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层透气性系数等;
3.以往所发生动力现象的记录卡片和定性分析意见;
4.煤层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验证资料。
第9条 有突出矿井的矿务局和有突出煤层的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年度、季度、月的防治突出措施计划。计划内容应包括:
1.保护层开采计划;
2.抽放煤层瓦斯计划;
3.石门(岩石井巷,以下各条同)揭穿突出煤层计划,包括揭煤时间、地点和防治突出措施等;
4.采掘工作面局部防治突出措施计划;
5.防治突出措施的工程量、完成时间以及所需的设备、材料、资金和劳动力。
年度防治突出措施计划由矿务局、矿的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矿务局局长、矿长负责审定,副局、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矿务局、矿的计划部门必须把年度、季度、月的防治突出措施计划列入年度、季度、月的生产建设计划。
矿务局、矿的财务、器材供应、劳资部门,都必须把年度、季度、月的防治突出措施计划所需的资金、设备、劳动力相应地纳入财务、器材供应、劳动力计划。
第10条 在新建突出矿井的初步设计或有突出的生产矿井的新水于、新采区的设计中,对突出煤层都必需编制防治突出专门设计。专门设计应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煤方法、通风方式、支护形式、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保护层的选择或预抽煤层瓦斯、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内容,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
新建的突出矿井,必须按国家颁布的有关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对防治突出专门设计部分组织验收。
有突出煤层的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应由矿务局对防治突出专门设计部分组织验收。
在验收中,发现防治突出专门设计中规定的工程和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时不得移交生产。
第11条 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
2.煤层巷道应尽可能布置在卸压范围内,如采用沿空留巷或沿空送巷;
3.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应尽可能减少;
4.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
5.突出煤层中的掘进:正作量应尽可能减少;
6.开采保护层的矿井,应充分利用保护层的保护范围;
7.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
8.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第12条 防治突出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执行、监督检查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防治突出专门机构负责编制防治突出措施,编制日才必须征求有关施工区(队)干部、工厂人的意见。编制后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生产、技术、通风、供应、安监等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由矿务局(矿)总工程师批准;
2.防治突出措施的内容,必须有地质资料、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防治突出具体措施及其效果检验方法、安全防护措施以及贯彻执行防治突出措施的责{工制,并附有图表;
3.防治突出措施的施工区(队),在施工前负责向本区(队)厂部、工人贯彻已批准的防治突出措施,贯彻后必须进行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作业;
4.采掘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防治突出措施的规定,并有准确的记录。如果由于地质条件或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时,施工区(队)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矿调度室。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到现场调查,然后由原措施编制单位提出修改或补充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治突出措施;
5.矿务局局长和局总工程师每季度至少一次、矿长和矿总工程师每月至少一次组织检查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6.矿务局、矿防治突出专门机构每月检查一次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将检查结果相应地向矿务局局长和总工程师、矿长和矿总工程师汇报,发现问题,立即解决;
7.矿务局、矿在进行安全大检查时,必须检查防治突出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8.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落煤。
第13条 地质勘探单位在防治突出工作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地质勘探单位必须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条件,在井田地质报告中必须提供确定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墓础资料。基础资料应包括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煤的结构类型及工业分析、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煤层瓦斯含量、煤层瓦斯成分、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水文地质情况、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以及勘探过程中钻孔透煤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顶钻、夹钻、喷孔等)。在井田地质报告书中,应附有瓦斯地质图;
2.地质勘探单位组织会审新建矿井的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价时,必须有所在矿务局总工程师、防治突出专门机构、安监部门和部授权的煤炭科研单位参加,确定新建矿井的煤层突出危险性。会审报告中必须附有各单位、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14条 突出矿井地测部门在防治突出工作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矿井地测部门与防突专门机构和通风部门必须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可与采掘工程图合用),图中应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有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等地质资料,作为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和制定防治突出措施的依据;
2.采掘工作面距保护区边缘30m以前,矿井地测部门必须向有关采掘区提交采掘工作面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见表1),并报告矿总工程师。采掘区负责人接到通知单后必须签收,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3.在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测部门必须定期验

证提供的地质资料,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防止误穿突出煤层。
第15条 开采突出煤层或石门揭穿突出煤层时,每个采掘工作面的专职瓦斯检查工必须随时检查瓦斯,掌握突出预兆。当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作业,并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同时报告矿调度室。
第16条 矿务局、矿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对本《细则》的执行情况行使监察权。
安全监察员负责监督执行本《细则》中各项规定;参加防治突出专门设计及其措施的审查;监督防治突出设计和措施实施;监督防治突出措施费用的使用;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并行使违章罚款或提出其他处理意见;对突出隐患,要求在限期内予以解决;对威胁安全生产可能造成突出事故的作业场所,令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第17条 突出矿井的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治突出知识的培训,熟悉突出的预兆和防治突出的基本知识,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矿务局对防突人员要年审考核,合格上岗。
对各类人员的培训要求是:
1.突出矿井的井下工人,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有关突出的规章制度,防治突出的基本知识(突出预兆、防治突出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等);
2.在突出煤层中工作的区(井)长、队长应由从事突出煤层采掘工作不少于3年的人员担任;
3.对在突出矿井工作的区(井)长、队长、班组长、防突人员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有关突出的规章制度、突出发生的规律、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以及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方法和安全防护措施等;
4.矿长、矿总工程师培训的主要内容为防治突出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以及有关防治突出的规章制度等。
第18条 突出矿井和有突出矿井的矿务局,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
矿长、矿总工程师由省(区)煤炭局负责组织培训。
矿务局、矿的安全培训部门应会同防治突出专门机构及通风、地测和安监部门编制防治突出教材和组织培训师资。
第19条 突出记录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次发生突出后,矿防治突出专门机构必须指定专人进行现场调查,作好详细记录,收集资料,并填写突出汜录卡片(见表2)。记录卡片数据应准确,附图应清晰,并注明主要尺寸;
2.强度大于1000t的突出,必须附有专题调查报告,分析突出的发生原因,总结经验教训;
3.每年应对全年的突出记录卡片进行系统分析总结,由矿务局写出报告,于次年第——季内将填写好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基本情况调查表(见表3)和矿井突出现象汇总表(见表4)连同总结资料一并报省(区)煤炭局。
第20条 煤与二氧化碳突出按照本《细则》有关煤与瓦斯突出的各项规定执行。岩石与二氧化碳突出、岩石与瓦斯突出的管理和防治措施,可根据具体情况,并参照本《细则》有关煤与瓦斯突出的各项规定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中心章程修订》的通知

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中心章程修订》的通知

滨政办发〔2007〕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中心自2000年3月份开始运营以来,在银、担、企信用借贷关系中,发挥了积极的桥梁作用,初步形成了“诚实守信、共进多赢”的融资担保平台。但随着中小企业的发展和金融新产品的不断推出,原担保中心《章程(试行)》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业务工作的拓展,现将《滨州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中心章程(修订)》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章程》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投资担保中心的运作行为,确保担保资本金的安全运行,维护市担保中心、协作金融机构(组织)和受保人的合法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滨州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中心章程(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滨州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中心资本金安全运行,规范中小企业投资担保中心(简称市担保中心)的运作行为,维护市担保中心、合作金融机构和被担保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修订本章程。
  第二条 市担保中心是经原地区行署批准建立的事业法人,实行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自主经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市担保中心的主管部门是滨州市财政局;业务上接受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的指导。
  第四条 市担保中心的全称是山东省滨州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中心。
  第五条 市担保中心对受担保单位实行会员制。
  第二章 经营原则与范围
  第六条 在确保担保资本金安全运行的基础上,依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为符合本中心担保条件的法人和自然人提供信用担保和配套中介服务。以安全性、合法性、社会性、自主性为基本准则,以坚持市场化运作、资本保值运营、控制风险、诚实信用、平等自愿为经营原则。按照“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化企业制度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负风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 主要经营范围:
  (一)为滨州市境内的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综合授信、保函业务、履约、承兑、贴现、开办资金、政府基础设施项目急需资金贷款及金融衍生的诉讼保全等品种提供担保;
  (二)为滨州市境内的个人综合消费类贷款(其中包括购买住房、商铺、房屋装修、购买车辆、购买各类大额耐用消费品、出国留学国家助学贷款)、个人生产经营类贷款(其中包括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非法人资格的私营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流动资金贷款)等信贷业务品种及金融衍生品种提供担保;
  (三)为有偿还能力的事业单位提供融资担保及其他配套服务;
  (四)向省担保机构申请再担保;
  (五)为中小企业提供配套咨询服务;
  (六)对中小企业及其他机构投资、风险投资;
  (七)经批准,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担保分支机构,为资产质量高、经济效益好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县市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和再担保服务。
  条件成熟后,逐步增加技术改造贷款、风险投资贷款、项目开发贷款、金融租赁业务的担保。为了避免汇率风险,担保中心不对外汇贷款提供担保。
  第三章 担保资本金
  第八条 市担保中心担保资本金10000万元(条件成熟可调增注册资本金)。市财政初期筹措3000万元(现注册资金3006万元),余额由如下渠道筹措:
  (一)政府财政年度划拨;
  (二)政府按国家规定建立并转入的技术创新风险投资基金、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基金以及回收的财政周转金、风险补偿资金、政府设立的支持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
  (三)市直整体出售企业所得国有资产收益剔除职工权益等债务的净余额部分;
  (四)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可以列入资本金的贷款;
  (五)申请省及省以上政府部门和担保机构资金支持;
  (六)国内外有关机构、组织、企业和个人的资助或入股资金;
  (七)会员会费转入;(八)担保收益转入;(九)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十)其他。
  第四章 监管会
  第九条 设立滨州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中心资本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为担保资本金的监管、协调组织。监管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市政府分管市长兼任,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若干名,由市财政局、经贸委、审计局、人民银行、协议银行、市工商局、市质检局以及相关单位组成。监管会行使下列职能。
  (一)审议决定市担保中心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市担保中心章程(修订);
  (二)负责筹措和逐步增加市担保中心的担保资本金;
  (三)协调市担保中心与有关方面的工作关系;
  (四)对市担保中心坏帐核销、增加或减少资金规模作出决议。
  (五)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政策,产业政策与货币政策,适时根据政策变化,准确及时对市担保中心进行风险提示管理。
  第十条 各级政府和监管会不干预担保中心正常业务活动。
  第十一条 监管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由主任委员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第五章 组织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市担保中心的职责:(一)负责制定和执行担保中心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实施监管会决议;(三)负责担保资本金的经营管理;(四)起草市担保中心章程,制定有关担保实施办法;(五)受理担保申请与申请再担保;(六)对申请担保的企业进行资信调查;(七)按照审保分离原则审批担保;(八)负责保后跟踪监督检查以及担保债务的代偿和追偿;(九)制定并执行内部的规章制度;(十)定期向监管会、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报告担保业务运行情况及财务收支状况。第十三条 市担保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十四条 市担保中心主任作为本中心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全面负责市担保中心的日常行政和业务经营活动,对有争议的担保项目行使一票否决权;
  (二)向监管会和市财政局提出市担保中心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决算、盈亏处置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定期向监管会和市财政局报告担保资本金运行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四)组织制定内部规章制度;
  (五)聘任或解聘部门负责人,聘用或解聘一般管理人员;
  (六)提出内部职能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聘请有资格、有经验的律师和注册会计师担任法律、财务顾问;
  (八)法定代表人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根据业务经营和管理的需要,市担保中心主要设置下列职能部门:
  (一)综合部
  负责拟定发展规划和年度、季度工作计划,根据各部门职能分工提出任务分解初步意见,作好督查和反馈工作;起草综合性的报告文件,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中心的经费、行政、人事、劳动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担保中心的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
  (二)担保业务部
  负责联系金融机构,起草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协议;受理担保申请与申请再担保;负责担保项目的考察、评估,提出担保项目办理意见;对审批通过的项目,办理担保与再担保手续并落实反担保措施;对担保的项目履行全程跟踪服务、监督反馈;对担保和再担保对象运营情况实施监控。负责搜集中小企业信息工作。
  (三)风险管理部负责担保与再担保业务风险的防范。对资信评估和担保业务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采取防范措施和化解办法,当发生担保与再担保风险后,对抵押资产进行处置和变现;负责担保债务的代偿和追偿;负责担保对象的资信调查,对担保对象的安全性作出定量技术分析,参与担保业务的审核、审批。
  (四)财务部
  负责筹措、管理和运作担保资金,担保资本金的财务管理与核算,收取和管理会员会费和担保费,提取和管理担保中心风险准备金,真实、完整、准确地核算担保中心盈亏,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起草和拟定财务计划和财务报告,办理各项财务结算事宜。
  第十六条 市担保中心各职能部门在中心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十七条 市担保中心员工不得在中心外从事损害中心利益和形象的活动,违者一经发现,按内部规章制度处罚或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担保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有利于增加就业机会和能带动我市经济发展。
  第十九条 申保对象(会员企业)应当承认和遵守担保中心章程(修订)和会员章程,认缴会费,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会员义务。
  第二十条 市担保中心不为申保对象向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金融机构或金融组织提供担保。
  第二十一条 申保对象在向金融机构或金融组织申请贷款的同时,可以向市担保中心申请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市担保中心根据实际需要,可向省担保机构申请再担保。
  第二十二条 市担保中心、金融机构或组织、申保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办理贷款、担保和反担保的业务手续,并严格履行相互签订的合同与协议。
  第二十三条 市担保中心为申保对象提供担保,单笔担保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中心注册资本金的10%,最高不超过注册资本金的20%。
  第二十四条 市担保中心为申保对象提供担保,应根据其资信等级、担保期限、担保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担保费。
  第二十五条 担保收费:收取比例应当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具体由担保中心自行制定。
  第七章 风险防范与控制
  第二十六条 市担保中心开展担保业务要确保资本金安全运营,控制风险减少损失,将当年代偿总额控制在资本金的10%以内,风险损失控制在担保金额的1%以内,超过控制界限,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担保资本金可以用于国债等安全性好、变现能力强的有价证券,提高其使用效益,但不得用于股票、企业债券等高风险投资领域。
  市担保中心要积极参与市人民银行牵头组织的企业征信评级活动,增强自身抗风险能力。
  第二十七条 受保对象不能清偿到期贷款的,由担保中心、金融机构共同组织催收与追偿,或在到期日满由金融机构进行展(转)期处理。对到期无法收回的贷款,由金融机构出具《事故通知书》,由担保中心依据有关合同承担代偿责任。
  市担保中心与有关金融机构建立贷款担保协作关系,若发生代偿风险,按合同约定比例分担实际风险损失。
  第二十八条 市担保中心履行代偿义务后,在法律关系上由担保人变为债权人,依法行使追偿权。追偿措施有:
  (一)帮助债务人制定落实还款计划,尽快收回债务;
  (二)要求反担保人履行代偿义务;
  (三)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押物;
  (四)依法提起诉讼;
  (五)依法申请受保单位破产清偿。
  (六)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申请风险损失补偿;
  (七)其他。
  第二十九条 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市担保中心根据业务开展情况,从经营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别用于冲抵担保发生的经营亏损、代偿支出和弥补担保呆坏帐损失。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落实反担保措施。受保对象必须按照担保中心的要求设立有效的反担保措施。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 市担保中心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制度和现行的财务规定,建立、健全中心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核算费用。
  第三十三条 正确核算工资费用,凡按规定发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列入成本核算,职工医疗费等福利费用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严格规范的考核制度。完成考核指标,可按规定计提效益工资。
  第三十五条 年终会计决算由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确认。
  第九章 劳动人事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担保中心对中心员工可以采取考核聘任制。可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十七条 市担保中心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按规定对中心员工进行考核、晋升和奖惩。
  第三十八条 定期对干部职工进行岗位培训和政治业务素质教育。
  第三十九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修订)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中心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修订)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修订)自2007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