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鹤壁市教育局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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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鹤壁市教育局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鹤壁市教育局委员会


中共鹤壁市教育局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鹤教党〔2008〕13号


市直各学校党支部(党总支),机关党总支、各科室: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的办法(试行)》已经局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鹤壁市教育局委员会

2008年6月11日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员领导干部,是指市教育局党委管理的担任科级(含副科级,下同)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和市直各学校校级(含副校级,下同)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以下统称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条 诫勉谈话是党组织发现党员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勤政廉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提醒告诫并督促改正的制度。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局党委的决议、决定以及重要工作部署态度消极、行动迟缓、措施不力的;

(二)不认真履行职责,事业心、责任心不强,工作较长时间成效不明显的;

(三)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在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影响班子团结和凝聚力、战斗力,群众威信较低的;

(四)脱离群众,作风浮漂,不能深入实际解决问题,漠视人民群众利益的;

(五)奢侈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道德品质、生活作风方面群众有反映的;

(七)干部考察或年度考核中,考察、考核情况较差的;

(八)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的;

(九)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对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要求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五条 局纪委(监察室)发现党员领导干部有第四条所列情况的,应向局党委提出诫勉谈话建议。

市教育局机关、直属二级机构各科室和市直学校发现党员领导干部有第四条所列情况的,应向局党委、局纪委(监察室)提出诫勉谈话建议。

局党委发现党员领导干部有第四条所列情况的,应决定进行诫勉谈话或交由局纪委进行诫勉谈话;接到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建议后,应决定或交由局纪委(监察室)研究是否进行诫勉谈话。

第六条 诫勉谈话对象为局机关及直属二级机构各科室科长(主任)和市直各学校书记、校长的,由局党委书记担任诫勉谈话人,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及党委办公室、监察室参与诫勉谈话。局党委书记也可委托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担任诫勉谈话人。

诫勉谈话对象为其他科级、校级领导干部的,由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担任诫勉谈话人,局党委办公室、监察室参与诫勉谈话。

第七条 诫勉谈话前,应制定诫勉谈话方案。方案应包括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诫勉谈话要求等。并可根据情况将诫勉谈话有关内容通知诫勉谈话对象上级主管领导或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 诫勉谈话时,诫勉谈话人要认真指出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严肃提出诫勉要求或责令写出书面保证,要求限期改正。

第九条 诫勉谈话对象接受诫勉谈话时要做到:端正态度,正确对待组织;认真反思存在问题,查找主观原因;如实向组织反映情况,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不得推卸责任,避重就轻,回避问题。

第十条 诫勉谈话对象有权就诫勉谈话人提出的一些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对涉及的重要问题或不便当面回答的问题,可作出书面说明。诫勉谈话人要认真听取诫勉谈话对象的解释和说明。

第十一条 诫勉谈话结束后,诫勉谈话人可视情况将诫勉谈话情况向局党委会议通报、汇报。受委托进行诫勉谈话的,诫勉谈话人应将诫勉谈话情况及时向委托人汇报。

第十二条 一般情况下,诫勉谈话对象在诫勉谈话后3个月内,应将思想认识和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对其诫勉谈话的党组织。

第十三条 党组织或诫勉谈话对象主管领导,要督导诫勉谈话对象认真改正错误;诫勉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必要时可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帮助诫勉谈话对象认识和改正错误。

第十四条 局纪委、局党委办公室、局监察室、市直各学校党支部(党总支)要切实监督诫勉谈话对象认真改正错误。对于没有改正或改正效果不明显的,局纪委要组织调查或提请局党委进行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 诫勉谈话时应有专人记录。诫勉谈话记录要经诫勉谈话对象本人核实签字。诫勉谈话材料由局监察室留存。

第十六条 诫勉谈话对象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对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市直各学校党支部(党总支)对自己管理的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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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1995年8月24日,民政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成都市人民政府积极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态度鲜明,措施得力,在实际工作中进一步理顺了关系,解决了机构建设和人员配置问题,明确了基金管理措施。现将《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成府发〔1995〕43号)转发你们,供参考。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1992年以来,我市认真贯彻国务院〔1991〕33号和川委发〔1994〕18号文件精神,在11个区县、63个乡镇、941个村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已有49万农民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共收缴保险费1980多万元,其中5个区被评为“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先进单位”。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并受到了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的欢迎。
我市作为率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城市,积极稳妥地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1994年,我市农村人均纯收入达到1303元,已经具备了开展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基础。三年来的试点,也为建立这一制度摸索出了经验。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我市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步伐,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重大的社会改革,是国家“十年规划”、“八五”计划和我市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综合配套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障农民老年基本生活;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农村的稳定和两个文明建设;巩固和发展农村改革的成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据1991年人口普查,我市农村60岁以上的老人占总人口的10%,已进入老龄化社会,目前还在呈继续上升趋势。到下个世纪20年代,老年人口将占农村人口总数的四分之一,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已刻不容缓。因此,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抓住有利时机,争取本世纪末在全市建立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统一政令,明确职责。国务院〔1991〕33号文件决定:“农村(含乡镇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由民政部负责”。川委发〔1994〕18号文件明确:“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民政厅及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这是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在深化改革,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中作出的重要决策,各级政府要认真研究,坚决贯彻执行。我市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市、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实际,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实施。过去其它部门已在农村开展的养老保险,可暂时维持现状,待条件成熟后逐步移交。
三、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使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靠,老有所乐,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性质、意义、作用和基本做法,尤其要向农民讲清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和好处,引导农村广大干部和群众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自愿积极主动地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为全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四、建立健全各级管理机构。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涉及范围广,持续时间长,管理复杂,要求严格。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实施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及基金的指导和监督。各级民政部门在机构改革中要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机构,选派政治性强,善管理的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市主要强化行政职能;区(市)县设立具有行政、事业双重职能的事业经办机构;乡镇设立管理所,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村、乡镇企业设代办员,负责收取保费、支持养老金的工作。
五、积极筹集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筹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要坚持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原则,走政府引导、坚持自愿的路子。个人缴纳主要以最低投保线为标准,多投多保,多保多领。集体补助主要从乡村集体积累中支付,乡镇企业职工从乡镇企业利润中支付。集体补助的标准和具体办法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六、管好用好养老保险基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各区(市)县统一管理,基金专户,专帐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转借、挪用、侵占。基金保值增殖主要通过金融机构或购买国家债券获得高利率。基金需用于地方建设,由地方通过金融机构借贷,按期收回本息。保险基金不能参与风险项目投资。
农村社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时,银行在利率上应给予优惠。
投保人领取的养老金免缴个人收入调节税。
基金保值增殖和按规定提取的管理服务费及资金收付、运转、票据等不计征税费。
七、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的稳定与发展,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各区(市)县党委、政府要把这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目标管理,经常研究,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领导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列入民政工作改革的重点,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实施方案,巩固现有成果,在扩大试点范围的基础上,按计划按步骤全面推开。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出发,积极支持,密切配合,为我市全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出贡献。
以上意见,请各地和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英文本的决定(附英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英文本的决定(附英文)

1990年6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主持审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英译本为正式英文本,和中文本同样使用;英文本中的用语的含义如果有与中文本有出入的,以中文本为准。

DECI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CONGRESS ON THE ENGLISH TEXT OF THE BASIC LAW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mportant Notice: (注意事项)
英文本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法制局编译, 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涉外法规汇编》(1991年7月版).
当发生歧意时, 应以法律法规颁布单位发布的中文原文为准.
This English document is coming from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GOVERNING FOREIGN-RELATED MATTERS" (1991.7)
which is compiled by the Brueau of Legislative Affairs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published by the China
Legal System Publishing House.
In case of discrepancy, the original version in Chinese shall prevail.

Whole Document (法规全文)
DECI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THE ENGLISH TEXT OF THE BASIC LAW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dopted at the 14th Meeting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Seve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June 28, 1990)
The 14th Meeting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Seve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has decided that the English translation of the Basic
Law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mined and approved under the aegis of the Law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shall be the official English
text and shall be equally authentic as the Chinese text. In case of any
discrepancy in the meaning of wording between the English text and the
Chinese text, the Chinese text shall prev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