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等文件的通知
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等文件的通知
国家教委
为了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去年普通高等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现将经我委审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以下分别简称《专业目录》、《对照表》和《规定》)一并印发给你
们,请照此实施。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专业目录》修订情况
现行的本科专业目录,是1984年以来由我委分科类先后公布实施的。各科类的专业目录,经过几次调整和修订,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专业口径,增强了适应性,对加强专业设置管理,提高办学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认识和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客观原因,专业划分过细
,专业范围过窄,专业名称不尽科学、统一,门类之间专业重复设置,本科专业门类与学位授予门类不相一致等问题,未能很好解决。另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提出了一些应用性专业设置问题,也需要统一研究。为了进一步解决存在的问题,及
早制定一个体系完整、统一规范、比较科学合理的本科专业目录,我委自1989年开始着手进行了新一轮专业目录修订工作。
这次修订工作跨时四年多,在地方和中央各部门及有关高等学校的积极配合和共同努力下,依靠国内知名专家、教授,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和充分的科学论证工作。修订工作按照适应我国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原则,科学性原则,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原则,拓宽专业、增强
适应性的原则,大体经过了分科类论证审订和总体优化的过程,最后形成了整体上比较科学合理、统一规范的《专业目录》。
修订后的《专业目录》其学科门类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委联衔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的学科门类基本一致。在前几次修订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了专业口径和业务范围,调整归并了一批专业,充实扩大了专业内涵。同时根据社会对
专业人才的需要和某些门类、专业的办学现状,保留了部分专业范围较窄的专业,增设了少数应用性专业。经过修订,专业种数比修订前有了较大幅度减少。
《专业目录》分设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十大门类,下设二级类71个,504种专业,比修订前的专业数减少309种。其中哲学门类下设二级类2个,9种专业;经济学门类下设二级类2个,31种专业;法学门类下设二级类4个
,19种专业;教育学门类下设二级类3个,13种专业;文学门类下设二级类4个,106种专业;历史学门类下设二级类2个,13种专业;理学门类下设二级类16个,55种专业;工学门类下设二级类22个,181种专业;农学门类下设二级类7个,40种专业;医学门类下设
二级类9个,37种专业。
《专业目录》中列出跨学科门类的专业56种,并注明了可授予学位的门类(未注明者均按所属门类授予学位);对需适当控制设点的42种专业,加注了※号。
为了有利于高校增强办学的灵活性,在保证专业基本要求的同时,根据人才需求变化及时设置或调整专业方向。在《对照表》中列出了部分专业的参考专业方向。上述参考专业方向高校可根据不同情况选用,也可不用或自定相关专业方向。这次修订工作,还组织了有关专家按新的要求
统一编写并审定了相应的专业简介。该简介即将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关于《专业目录》和《规定》的实施意见
1.目录性质。这次印发的《专业目录》规定了专业划分、名称及所属门类,反映培养人才的业务规格和工作方向,是设置、调整专业,培养高级专门人才,授予学位,安排招生,指导毕业生就业,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预测等工作的重要依据,是国家对高等教育宏观管理的一项基本的
指导性文件。
2.自1994年度开始,专业设置审批一律按新的《专业目录》和《规定》执行。考虑到地方和部委按照《规定》成立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尚需一段准备时间,今年本科专业设置可在规定的权限内由有关部门直接审批报我委备案。
3.对普通高校现设本科专业我委拟在年内按《对照表》统一组织整理。整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4.今后高校的招生、毕业生就业、学位授予、教育统计等工作凡涉及本科专业设置的,均应以新目录和按《规定》批准的专业为准。有关部门应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做好新旧专业目录体系的转换工作,以尽快统一执行新的专业目录。
5.各有关部门和普通高等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专业目录》和《规定》,对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委,以便统一研究解决。
附件:一、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
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
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推动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地方、中央部委的管理权限,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对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宏观管理,增强普通高等学校主动适应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能力和
活力,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当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同时又要遵循教育自身的规律,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第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考虑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
通过现有专业扩大招生或拓宽专业服务方向等办法可以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应再新增设专业。
第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符合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其有关要求。设置专业目录外的专业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 专业设置的条件
第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新设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发展规划,有稳定人才需求的预测报告,招生规模一般以每年60人为宜,不低于30人;
(二)应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
(三)应与学校已设专业之间有相互支持关系,能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包括各项实践性教学环节),能有比较稳定的专业基础课程(工学类专业含技术基础课程)、专业课程教师队伍及实验技术人员;
(四)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办学基本条件,包括教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馆及图书资料、实习场所、体育设施和学生宿舍、食堂等必备的条件。
第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申请由原有专业改设新专业者,应满足新专业设置所需条件。
第三章 专业设置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由高等学校、学校主管部门(系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委教育行政部门,下同)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分工负责审定、审批和备案。
第八条 普通高等学校申请设置新专业,凡符合第五条所规定的条件者,可批准其正式设置,开始招生。对第五条所述条件尚不完全具备者,可批准其筹建,筹建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两年。筹建期限内达到正式设置条件后可批准开始招生,否则取消其筹建资格。
第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在专业目录所列的本门类所属的二级类范围内(如理学门类的物理学类内部;工学门类的材料类内部等)调整专业,经本校学术委员会或其他相应组织讨论通过,由学校自主审定,学校主管部门核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国家重点普通高等学校除可按第九条规定自主调整专业外,设置、调整专业目录内的其他专业,按学校的学科性质,在学校主管部门核定的本科专业数和相关学科门类内,经本校学术委员会或其他相应组织讨论通过,由学校自主审定,学校主管部门核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调整不属于第九条所列情况的专业目录内的专业,国家重点普通高等学校设置、调整下列类型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综合大学设置、调整非哲学、经济学、法学、历史学、文学、理学门类专业的;
理工院校设置、调整非理学、工学门类专业的;
农林院校设置、调整非农学门类专业的;
医药院校设置、调整非医学门类专业的;
师范院校设置、调整非教育学门类专业或其他非师范性质专业的;
外语院校设置、调整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
财经院校设置、调整非经济学门类专业的;
政法院校设置、调整非法学门类专业的;
体育院校设置、调整非体育学类专业的;
艺术院校设置、调整非艺术类专业的。
第十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专业目录外的专业,须由学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并按规定程序审批,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专业,须经本地区(部门)设置的高等学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
第十四条 高等专科学校和短期职业大学不得设置本科专业,个别特殊情况确需设置的,须由主管部门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专业审批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学校申请设置或调整专业,应按规定日期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报告,简要说明设置或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及其他有关情况;
(二)申请表,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制订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三)拟设专业的教学计划;
(四)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第十六条 凡由高等学校自主审定的专业,各校应于每年8月31日前(以当地邮戳或送达日为准,下同)将审定结果连同必要材料报学校主管部门。由学校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表格于9月30日前核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 凡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专业,学校申报时间及审批具体时间可本着及时处理的精神由有关部门自行确定,但学校主管部门至迟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将审批结果按照统一表格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 学校主管部门审批专业目录外的专业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时须附专业论证报告、专业简介、教学计划、地区(部门)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情况及其他说明材料。
第十九条 对于备案的专业,国家教育委员会或学校主管部门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者,将及时提出指导性反馈意见。国家教育委员会至迟于当年11月30日前统一公布普通高等学校备案专业名单。
第五章 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
第二十条 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系学校主管部门的咨询、审议机构,接受学校主管部门委托,根据国家、部门和地方的人才需求、现有专业布点情况,按本规定,对本地区(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申报设置的专业进行评议,为学校主管部门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二十一条 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由本地区(部门)高等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计划部门、人事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的专家、学者组成。委员由学校主管部门聘任,任期4年。
第二十二条 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对普通高等学校申请设置的专业进行评议,可采取会议评议方式,也可采取通讯评议方式。
第二十三条 各地区(部门)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工作细则。
第二十四条 各地区(部门)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的工作细则、组成人员名单及变动情况须抄报国家教育委员会。
第六章 专业目录外专业的论证
第二十五条 专业目录外专业的论证由学校主管部门邀请教育、科技、人事部门及有关单位专家、学者组成论证小组进行。论证小组的人数,一般为7至9人,其中申请设置该专业学校的专家、学者不得超过2人。
第二十六条 对专业目录外专业的论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拟设专业人才需求的分析;
(二)拟设专业与国内外相关和相近专业的比较分析;
(三)拟设专业的培养目标、业务范围(主要指知识、能力结构)、主干学科(或主要学科基础)、基本课程、授予学位;
(四)拟设专业的教学计划;
(五)设置专业目录外新专业的办学条件分析;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情况
通过论证须着重说明设置该专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二十七条 论证小组对拟设专业进行论证后,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论证报告和专业简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对学校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实行指导、检查、监督。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设置和调整专业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和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可视具体情况,令其限期整顿、调整、停止招生,直至撤销该专业。
第三十条 对专业管理混乱,且领导不力的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将视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收回其按规定负责审批专业的权限。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审批和备案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教育司归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所设函授、夜大学本科专业的设置及调整可参照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
01 学科门类:哲学
0101 哲学类
010101 哲学 010102 逻辑学
010103 伦理学 010104※ 宗教学
0102 马克思主义理论类
010201 马克思主义基础 010202 国际共产主义运动
010203 中国共产党党史 010204 中国革命史
010205 中国社会主义建设
02 学科门类:经济学
0201 经济学类
020101 经济学 020102 国民经济管理
020103 统计学 020104 财政学
020105 货币银行学 020106 国际经济
020107 农业经济 020108 工业经济
020109 贸易经济 020110 运输经济
020111 劳动经济 020112 国际金融
020113 国际贸易 020114 税务
020115 审计学 020116 保险
020117 投资经济 020118 工商行政管理
020119 土地管理
0202 工商管理类
020201 企业管理
020202 国际企业管理(注:可授经济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020203 会计学 020204 理财学
020205 市场营销 020206 经济信息管理
020207 人力资源管理
020208 房地产经营管理(注:可授经济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020209 旅游管理 020210 物流管理
020211 海关管理 020212 商品学
03 学科门类:法学
0301 法学类
030101 法学 030102 经济法
030103 国际法 030104 国际经济法
030105 劳动改造学
0302 社会学类(注:可授法学或哲学学士学位)
030201 社会学 030202 人口学
030203※ 社会工作
0303 政治学类(注:可授法学或哲学学士学位)
030301 政治学 030302 国际政治
030303 行政管理学 030304※ 外交学
0304 公安学类
030401 警察管理 030402 治安管理
030403 出入境管理
030404 武警指挥(注:可授法学或军事学学士学位)
030405 边防公安 030406 侦察
030407 安全防范
04 学科门类:教育学
0401 教育学类
040101 教育学 040102 幼儿教育
040103 特殊教育 040104 教育管理
040105 教育技术学(注:可授教育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402 思想政治教育类
040201 思想政治教育(注:可授教育学或法学学士学位)
0403 体育学类
040301 体育教育 040302※ 运动训练
040303 体育管理(注:可授教育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40304※ 体育生物科学(注:可授教育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40305※ 体育保健康复(注:可授教育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40306※ 武术 040307 警察体育
05 学科门类:文学
0501 中国语言文学类
050101 汉语言文学 050102 中国文学
050103 汉语言 050104 藏语言文学
050105 蒙古语言文学 050106 维吾尔语言文学
050107 朝鲜语言文学 050108 哈萨克语言文学
050109 语言学 050110 编辑学
050111※ 古典文献 050112※ 对外汉语
050113 汉语言文学教育 050114 少数民族语言文学教育
0502 外国语言文学类
050201 英语 050202 俄语
050203 德语 050204 法语
050205 西班牙语 050206 阿拉伯语
050207 日语 050208 波斯语
050209 朝鲜语 050210 菲律宾语
050211 古印度语 050212 印度尼西亚语
050213 印地语 050214 柬埔寨语
050215 老挝语 050216 缅甸语
050217 马来语 050218 蒙古语
050219 僧伽罗语 050220 泰语
050221 乌尔都语 050222 希伯莱语
050223 越南语 050224 豪萨语
050225 斯瓦希里语 050226 阿尔巴尼亚语
050227 保加利亚语 050228 波兰语
050229 捷克语 050230 罗马尼亚语
050231 葡萄牙语 050232 瑞典语
050233 塞尔维亚—克罗地亚语 050234 土耳其语
050235 希腊语 050236 匈牙利语
050237 意大利语 050238 英语教育
050239 俄语教育 050240 日语教育
0503 新闻学类
050301 新闻学 050302 广播电视新闻
050303 国际新闻 050304 广告学
050305※ 播音 050306※ 体育新闻
0504 艺术类
050401 音乐学 050402 指挥
050403 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 050404 演唱
050405 键盘乐器演奏 050406 管弦(打击)乐器演奏
050407 中国乐器演奏
050408※ 乐器修造艺术(注:可授文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050409 音乐音响导演 050410 中国画
050411 油画 050412 版画
050413 壁画 050414 雕塑
050415 美术学 050416 环境艺术设计
050417 工艺美术学 050418 染织艺术设计
050419 服装艺术设计 050420 陶瓷艺术设计
050421 装潢艺术设计 050422 装饰艺术设计
050423 导演 050424 表演
050425 戏剧文学 050426 舞台设计
050427 灯光设计 050428 演出音响设计
050429 服装和化妆设计 050430 戏曲文学
050431 戏曲作曲 050432 舞蹈史与舞蹈理论
050433 舞蹈编导 050434 舞蹈教育
050435 文艺编导 050436 电视编辑
050437 电影文学 050438 电影摄影
050439 动画 050440 电影电视美术设计
050441 录音艺术 050442 文化艺术事业管理
050443※ 广播电视文学
050444※ 影像工程(注:可授文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050445 音乐教育 050446 美术教育
06 学科门类:历史学
0601 历史学类
060101 历史学 060102 中国历史
060103 世界历史 060104 考古学
060105 博物馆学 060106※ 人类学
060107※ 民族学 060108 历史学教育
0602 图书信息档案学类(注:可授历史学、文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60201 图书馆学 060202 信息学
060203 档案学 060204※ 科技档案
060205※ 图书出版发行学
07 学科门类:理学
0701 数学类
070101 数学 070102 应用数学
070103 计算数学及其应用软件 070104 统计与概率
070105※ 运筹学 070106※ 控制科学
070107※ 信息科学 070108 数学教育
0702 物理学类
070201 物理学 070202 应用物理学
070203 原子核物理学及核技术 070204 物理学教育
0703 化学类
070301 化学 070302 应用化学
070303 化学教育
0704 生物科学类
070401 生物学 070402 生物化学
070403 微生物学 070404※ 生物技术
070405 生物学教育
0705 天文学类
070501 天文学
0706 地质学类
070601 地质学 070602 构造地质学
070603 古生物学及地层学 070604 地球化学
0707 地理科学类
070701 地理学 070702※ 地貌学与第四纪地质学
070703 资源环境区划与管理 070704 经济地理学与城乡区域规划
070705 地理信息系统与地图学 070706 地理学教育
0708 地球物理学类
070801 地球物理学 070802 空间物理学
0709 大气科学类
070901 气象学 070902 气候学
070903 大气物理学与大气环境 070904 农业气象
0710 海洋科学类
071001 海洋学 071002 海洋物理学
071003 海洋化学 071004 海洋生物学
0711 力学类
071101 理论与应用力学
0712 信息与电子科学类
071201 无线电物理学 071202 电子学与信息系统
071203 微电子学 071204 应用光学
071205 声学
0713 材料科学类
071301 材料物理(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071302 材料化学
0714 环境科学类
071401 环境学 071402 生态学
0715 心理学类
071501 心理学 071502 应用心理学
0716 科技信息与管理类
071601 管理科学(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071602 科技信息
08 学科门类:工学
0801 地矿类
080101 地质矿产勘查 080102 石油与天然气地质勘查
080103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 080104 应用地球化学
080105 应用地球物理 080106 采矿工程
080107 矿山通风安全 080108 勘察工程
080109 矿井建设 080110 石油工程
080111 选矿工程
0802 材料类
080201 钢铁冶金 080202 有色金属冶金
080203 冶金物理化学 080204 金属材料与热处理
080205 金属压力加工 080206 无机非金属材料
080207 硅酸盐工程 080208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080209 粉末冶金 080210 复合材料
080211 腐蚀与防护 080212※ 材料科学与工程
0803 机械类
080301 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 080302 热加工工艺及设备
080303 铸造 080304 塑性成形工艺及设备
080305 焊接工艺及设备 080306 机械设计及制造
080307 化工设备与机械 080308 船舶工程
080309 汽车与拖拉机 080310 机车车辆工程
080311 热力发动机 080312 流体传动及控制
080313 流体机械及流体工程 080314 真空技术及设备
080315 机械电子工程
080316 工业设计(注:可授工学或文学学士学位)
080317 设备工程与管理
0804 仪器仪表类
080401 精密仪器 080402 光学技术与光电仪器
080403 检测技术及仪器仪表 080404 电子仪器及测量技术
080405※ 几何量计量测试 080406※ 热工计量测试
080407※ 力学计量测试 080408※ 光学计量测试
080409※ 无线电计量测试
0805 热能核能类
080501 热能工程 080502 制冷与低温技术
080503 核技术 080504 核工程
0806 电工类
080601 电机电器及其控制 080602 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
080603 高电压与绝缘技术 080604 工业自动化
080605 电气技术
0807 电子与信息类
080701 电子材料与元器件 080702 微电子技术
080703 电子工程 080704 应用电子技术
080705 信息工程 080706 电磁场与微波技术
080707 物理电子技术 080708 光电子技术
080709 计算机及应用(注:可授工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80710 计算机软件(注:可授工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80711 自动控制 080712 通信工程
080713 生物医学工程
080714 计算机科学教育(注:可授工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808 土建类
080801 建筑学 080802 城市规划
080803 建筑工程 080804 城镇建设
080805 交通土建工程 080806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080807 城市燃气工程 080808 给水排水工程
080809※ 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0809 水利类
080901 水文与水资源利用 080902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
080903 水利水电动力工程 080904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080905 海岸与海洋工程
0810 测绘类
081001 大地测量 081002 测量工程
081003 摄影测量与遥感 081004 地图学
0811 环境类
081101 环境工程 081102 环境监测
081103 环境规划与管理(注:可授工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812 化工与制药类
081201 化学工程 081202 化工工艺
081203 高分子化工 081204 精细化工
081205 生物化工 081206 工业分析
081207 电化学工程 081208 工业催化
081209 化学制药 081210 生物制药
081211 微生物制药 081212 药物制剂
081213 中药制药
0813 轻工粮食食品类
081301 制糖工程 081302 皮革工程
081303 制浆造纸工程 081304 印刷技术
081305 粮食工程 081306 油脂工程
081307 食品科学与工程 081308 发酵工程
081309 包装工程 081310 烟草工程
0814 农业工程类
081401 农业机械化 081402 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
081403 农业电气化自动化 081404 农田水利工程
081405 土地规划与利用(注:可授工学或经济学学士学位)
081406 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 081407 农产品贮运与加工
081408 水产品贮藏与加工 081409 冷冻冷藏工程
0815 林业工程类
081501 森林工程 081502 林业与木工机械
081503 木材加工 081504 林产化工
081505 室内与家具设计
0816 纺织类
081601 纺织工程 081602 丝绸工程
081603 针织工程 081604 染整工程
081605 纺织材料及纺织品设计 081606 服装
0817 交通运输类
081701 交通运输 081702 载运工具运用工程
081703 交通工程 081704 海洋船舶驾驶
081705 轮机管理 081706 飞机驾驶
081707 石油天然气储运工程 081708 总图设计与运输工程
0818 航空航天类
081801 航空飞行器设计 081802 空间飞行器设计
081803 飞行器强度与实验技术 081804 飞行器动力工程
081805 飞行器制造工程 081806 飞行器制导与控制
081807 火箭导弹发射技术与设备 081808 飞行器环境控制与安全救生
0819 兵器类
081901 火炮与自动武器 081902 火箭武器
081903 弹药工程 081904 弹道工程
081905 鱼雷水雷工程 081906 火控与指挥系统工程
081907 火炸药 081908 引信技术
081909 爆炸技术及应用 081910 火工与烟火技术
081911 军用车辆工程
0820 公安技术类
082001 防火工程 082002 灭火技术
082003 火灾原因技术鉴定 082004 道路交通管理工程
082005 道路交通事故防治工程
082006 痕迹检验(注:可授工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82007 文件鉴定(注:可授工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82008 法化学(注:可授工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82009 公共安全图像技术(注:可授工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821 工程力学类
082101 工程力学 082102 空气动力学与飞行力学
0822 管理工程类
082201 管理工程
082202 技术经济(注:可授工学或经济学学士学位)
082203 管理信息系统 082204 工业外贸
082205※ 系统工程 082206※ 安全工程
082207※ 工业工程
09 学科门类:农学
0901 植物生产类
090101 农学 090102 热带作物
090103 园艺 090104 果树
090105 蔬菜
090106 观赏园艺 090107 植物保护
090108 土壤与农业化学 090109 药用植物
090110 茶学 090111 草学
0902 森林资源类
090201 林学 090202 森林保护
090203 经济林
090204 野生植物资源开发与利用(注:可授农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90205 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
0903 环境保护类
090301 园林
090302 风景园林(注:可授农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090303 水土保持 090304 沙漠治理
090305 农业环境保护
0904 动物生产与兽医类
090401 畜牧兽医 090402 畜牧
090403 实验动物 090404 蚕学
090405 蜂学 090406 动物营养与饲料加工
090407 兽医 090408 中兽医
090409 动物药学
0905 水产类
090501 淡水渔业 090502 海水养殖
090503 海洋渔业(注:可授农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0906 管理类
090601 农业经济管理(注:可授农学或经济学学士学位)
090602 林业经济管理(注:可授农学或经济学学士学位)
090603 渔业经济管理(注:可授农学或经济学学士学位)
090604 渔业资源与渔政管理(注:可授农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90605 自然保护区资源管理
090606 林业信息管理(注:可授农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0907 农业推广类
090701※ 农业推广
10 学科门类:医学
1001 基础医学类
100101 基础医学(注:可授医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1002 预防医学类
100201 预防医学 100202 环境医学
100203 卫生检验(注:可授医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100204 营养与食品卫生
100205※ 妇幼卫生
1003 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
100301 临床医学 100302 儿科医学
100303 精神病学与精神卫生 100304 放射医学
100305※ 医学影像学
100306※ 医学检验(注:可授医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100307 医学营养学 100308※ 麻醉学
1004 口腔医学类
100401 口腔医学
1005 中医学类
100501 中医学 100502 中医五官科学
100503 中医骨伤科学 100504※ 中医外科学
100505※ 中医养生康复学 100506 针灸学
100507 推拿学 100508※ 中医文献学
100509 蒙医学 100510 藏医学
1006 法医学类
100601 法医学
1007 护理学类
100701 护理学(注:可授医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1008 药学类(注:可授医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100801 药学 100802 药物化学
100803 药物分析 100804 药理学
100805※ 临床药学 100806 中药学
100807 中药检定 100808 中药药理学
100809 中药资源
1009 管理类
100901 卫生事业管理
1993年7月16日
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55号公告)
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和《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现予以批准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
2. 《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附件1: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掌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信息及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保障进口食品可追溯性,有效处理进口食品安全事件,保障进口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向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境内进口食品的收货人(以下统称进出口商)的备案管理。
本规定附表所列经营食品种类之外的产品,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水果、食用活动物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负责公布和调整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名单。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申请的受理、备案资料信息审核,以及在食品进口时对进出口商备案信息的核查等工作。
第二章 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
第四条 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备案,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附件1),提供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经营食品种类、填表人姓名、电话等信息,并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有效。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保证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通过备案信息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提交备案信息后,获得备案管理系统生成的备案编号和查询编号,凭备案编号和查询编号查询备案进程或者修改备案信息。
第六条 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过备案管理系统进行修改。备案管理系统保存出口商或者代理商的所提交的信息以及信息修改情况。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申请备案。
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完整提供备案信息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予以备案。备案管理系统生成备案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单,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公布名单的信息包括:备案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称及所在国家或者地区。
第三章 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
第八条 进口食品收货人(以下简称收货人),应当向其工商注册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收货人应当于食品进口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申请备案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三)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四)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五)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六)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七)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检验检疫机构核实企业提供的信息后,准予备案。
第十条 收货人在提供上述纸质文件材料的同时,应当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附件2),提供收货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经营食品种类、填表人姓名、电话以及承诺书等信息。收货人应当保证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通过备案信息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收货人提交备案信息后,获得备案管理系统生成的申请号和查询编号,凭申请号和查询编号查询备案进程或者修改备案信息。
第十一条 收货人名称、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过备案管理系统提出修改申请,由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同意后,予以修改。备案管理系统保存收货人所提交的信息以及信息修改情况。
第十二条 备案申请资料齐全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收货人的备案资料及电子信息核实后,发放备案编号。备案管理系统生成备案收货人名单,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公布名单的信息包括:备案收货人名称、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名称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检验检疫部门对已获得备案的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信息实施监督抽查。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通过对进口食品所载信息核查出口商或者代理商的备案信息,通过查验有关证明材料或者现场核查收货人所提供的备案信息。
对备案信息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其更正、完善备案信息。不按要求及时更正、完善信息的,应当将有关信息录入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良信誉记录。
第十五条 进口食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对进口食品进行报检时,应当在报检单中注明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名称及备案编号。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核对备案编号和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名称等信息与备案信息的一致性,对未备案或者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告知其完成备案或者更正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一)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在申请备案时提供虚假备案资料和信息的,不予备案;已备案的,取消备案编号。
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向中国出口的食品存在疫情或者质量安全问题的,纳入信誉记录管理,并加强其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对于其他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二)收货人在申请备案时提供虚假备案资料和信息的,不予备案;已备案的,取消备案编号。
收货人转让、借用、篡改备案编号的,纳入信誉记录管理,并加强其进口食品检验检疫。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申请表
Application Form of Food Exporter/Agent
□初次申请备案Initial Filing
第1项——企业信息Section 1-Applicant’s Information
*企业名称(中英文)Name (in Chinese AND English)
*企业地址(中英文)Address(in Chinese AND English)
*企业类型Company Type:□出口商Exporter □代理商Agent
*国家(地区)Country/Region:
*邮政编码Postal Code
*联系人姓名Contact Name:
*联系人电话/传真(请注明国家/地区代码及区域码)或者手机
Contact Telephone/Fax (Include Area/Country/Region Code) or Cell Phone:
*联系人电子邮件信箱Contact E-mail:
*第2项——经营食品种类(多选项)Section 2-Food Category of Operation
□肉类meat
□蛋及制品类egg and egg products
□水产及制品类aquatic products and preserved aquatic products
□中药材类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al materials of animal and plant origin
□粮谷及制品类grains and grain products
□油脂及油料类oil and oil seeds
□饮料类soft drinks and drinking water
□糖类 sugar
□蔬菜及制品类vegetable and vegetable products
□植物性调料类processed flavorings of plant origin
□干坚果类dried fruits and nuts
□其他植物源性食品类other plant origin food
□罐头类canned foods
□乳制品类dairy products
□蜂产品类bee products
□酒类alcoholic beverage
□糕点饼干类pastry biscuits and crackers
□蜜饯类candied (preserved) fruits
□卷烟类cigarette
□茶叶类tea
□调味品类processed flavorings
□其他加工食品类other processed foods
□特殊食品类foods for special dietary uses
□其他,请描述 others, please describe
第3项——中国贸易伙伴信息Section 3-Information of the Chinese Trade Partner to be contracted with:
企业名称(中文)Name (in Chinese):
企业地址(中文)Address (in Chinese):
联系人Contact person:
电话/传真Telephone/Fax:
电子邮件信箱E-mail:
第4项——承诺书Section.4-letter of commitment
兹承诺: 上述资料信息准确、真实。I hereby commits: The information we submit is authentic and accurate.
*填表人姓名(印刷体)Contractor name (in printing version):
*填表人电话/传真或者手机Contractor’s office Telephone/Fax or cell phone:
*填表人电子邮件信箱Contractor’s E-mail Address:
*填表日期Date of submitting this form:
第5项——填表说明Note
1、标“*”的项目必须填写。The above items with mark * must be effectively filled in.
附件2
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第1项——备案申请项目
□初次备案
第2项——企业资料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省(市、自治区) 市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传真: 手机: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到期日:
*工商营业执照到期日:
*工商营业执照范围:
*进出口企业代码(进口肉类企业填写):
*企业工商注册号:
*企业工商注册地址:
*企业办公地址:
*企业法人:
*第3项——经营食品种类(多选项)
□肉类meat
□蛋及制品类egg and egg products
□水产及制品类aquatic products and preserved aquatic products
□中药材类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al materials of animal and plant origin
□粮谷及制品类grains and grain products
□油脂及油料类oil and oil seeds
□饮料类soft drinks and drinking water
□糖类 sugar
□蔬菜及制品类vegetable and vegetable products
□植物性调料类processed flavorings of plant origin
□干坚果类dried fruits and nuts
□其他植物源性食品类other plant origin food
□罐头类canned foods
□乳制品类dairy products
□蜂产品类bee products
□酒类alcoholic beverage
□糕点饼干类pastry biscuits and crackers
□蜜饯类candied (preserved) fruits
□卷烟类cigarette
□茶叶类tea
□调味品类processed flavorings
□其他加工食品类other processed foods
□特殊食品类foods for special dietary uses
□其他,请描述 others, please describe
第4项——企业承诺书
兹承诺上述信息准确、真实。
*填表人姓名(印刷体):
*填表人电话/传真或者手机:
*填表人电子邮件信箱:
*填表日期:
第5项——填表说明
1、标“*”的项目必须填写。
附件2:
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掌握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确保进口食品可追溯性,加强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的监督管理。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附件1所列经营食品种类之外的产品,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水果、食用活动物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食品进口记录是指记载食品及其相关进口信息的纸质或者电子文件。
进口食品销售记录是指记载进口食品收货人(以下简称“收货人”)将进口食品提供给食品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纸质或者电子文件。
第四条 收货人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五条 进口食品结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食品的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收货人应当建立专门的食品进口记录,并指派专人负责。
第七条 收货人建立的食品进口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进口食品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重量、货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原产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及在华注册号、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编号、名称及联系方式、贸易合同号、进口口岸、目的地、根据需要出具的国(境)外官方或者官方授权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编号、报检单号、入境时间、存放地点、联系人及电话等内容。记录格式见附件1。
第八条 收货人应当保存如下进口记录档案材料:贸易合同、提单、根据需要出具的国(境)外官方相关证书、报检单的复印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卫生证书》等文件副本。
第九条 收货人应当建立专门的进口食品销售记录(食品进口后直接用于零售的除外),指派专人负责。
第十条 进口食品销售记录应当包括销售流向记录、销售对象投诉及召回记录等内容。
销售流向记录应当包括进口食品名称、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销售日期、购货人(使用人)名称及联系方式、出库单号、发票流水编号、食品召回后处理方式等信息。记录格式见附件2。
销售对象投诉及召回记录应当包括涉及的进口食品名称、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召回或者销售对象投诉原因,自查分析、应急处理方式,后续改进措施等信息。记录格式见附件3。
第十一条 收货人应当保存如下销售记录档案材料:购销合同、销售发票留底联、出库单等文件原件或者复印件,自用食品的收货人还应当保存加工使用记录等资料。
第十二条 收货人应当妥善保存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防止污染、破损和遗失。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条 进口食品结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收货人的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收货人指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与外方签订贸易合同的实际收货人。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行。
附件1
食品进口记录
收货人名称: 收货人备案编号:
进口日期
食品名称
品牌
规格
数量
重量
货值
生产批号
生产日期
保质期
原产地
输出国家(地区)
生产企业名称
生产企业在华注册号(如有)
出口商/代理商备案号
出口商/代理商名称
出口商/代理商联系方式
贸易合同号
进口口岸
目的地
国(境)外检验检疫证书等证书编号
报检单号
入境时间
存放地点
存放地点
联系人及电话
备注
填表人: 审核:
附件2
进口食品销售记录
收货人名称: 收货人备案编号:
销售日期
进口食品名称
规格
数量
重量
生产日期
生产批号
购货人/使用人名称
购货人/使用人地址及电话
出库单号
发票流水编号
食品召回后处理方式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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