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外来畜禽产品报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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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外来畜禽产品报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外来畜禽产品报验办法》的通知

深农规〔2009〕1号


各有关单位:

  为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外来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外来畜禽产品报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

深圳市外来畜禽产品报验办法

  第一条 为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外来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市外运入畜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验,并接受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畜禽产品是指人工饲养并可供食用,未经加工的畜禽的胴体、肉、内脏、骨、蹄等。

  第四条 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外来畜禽产品报验管理工作,各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外来畜禽产品报验工作。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罗湖区外来畜禽产品报验工作,区内大型冷库的外来畜禽产品报验工作由市肉品卫生检验所负责。

  第五条 由市外运入畜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营业执照、申请人身份证明,到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备案。

  第六条 由市外运入的畜禽产品报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来自非疫区;

  (二)由当地合法定点屠宰场(厂)加工生产;

  (三)产品符合国家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四)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包装应符合国家规定卫生要求,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

  (五)运载工具必须具备良好的密封性能和制冷设备,保证所需温度条件;

  (六)具有当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标志、《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及《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第七条 外来畜禽产品进入本市后,需储存、批发、分销的,存放场所必须符合储存条件,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畜禽产品销售前,应持该批畜禽产品原产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到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理报验手续。

  外来畜禽产品一次性鲜销出售的,可使用原有的《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第八条 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报验后,应及时派出动物检疫员到现场进行验证查物,必要时抽取样品进行检测。其采样、留样和抽检按有关规范执行。

  经查验合格的畜禽产品,由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换发《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第九条 销售未经报验或经查验不合格的外来畜禽产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条 境外畜禽产品进入本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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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废止的行政规章、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废止的行政规章、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


(2002年2月28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3月9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公布)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的需要,我市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对现行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进行了全面清理。市政府决定,公布第三批废止的行政规章8件、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205件。

附件:1、第三批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8件)

2、第三批废止的政府及政府办公厅、部门文件目录(205件)



附件一:第三批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8件)


序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发布机关

1 吉林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市政府第40号令 市政府

2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

营企业的暂行规定 市政府第43号令 市政府

3 吉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市政府第53号令 市政府

4 吉林市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及

雇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管理办法 市政府第56号令 市政府

5 吉林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市政府第73号令 市政府

6 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市政府第74号令 市政府

7 吉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第84号令 市政府

8 吉林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市政府第102号令 市政府




附件二:第三批废止的政府、政府办公厅及部门文件目录(205件)


序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发布机关

1 关于印发《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农田水

利基本建设集资投劳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市政发[1990]45号 市政府

2 关于征收城市地表水资源费问题的通知 吉市政发[1990]59号 市政府

3 关于印发《吉林市住房制度改革若干配

套办法》的通知 吉市政发[1993]43号 市政府

4 关于印发《吉林市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

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市政发[1997]30号 市政府

5 关于调整我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部分费

用标准的通知 吉市政发[1999]40号 市政府

6 吉林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 [1988]2号 市政府

7 吉林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 [1989]13号 市政府

8 吉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1991]1号 市政府

9 关于转发市房产局《关于临街住宅底层

改建营业用房的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1992]32号 市政府办

10 关于吉林松源食品基地牛牛河水源保护

区管理问题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1994]2号 市政府办

11 转发《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预算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1994]15号 市政府办

12 关于实施取水制度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1994]62号 市政府办

13 转发《关于鼓励各类人才到乡镇企业工

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1996]56号 市政府办

14 关于加强我市公物及各类罚没物资处理

工作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1997]29号 市政府办

15 关于财政资金审批程序和权限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1998]19号 市政府办

16 关于印发《吉林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1999]22号 市政府办

17 印发《关于加强技术改造项目后期管理

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市经发联字[1995]85号 经贸委

18 印发《技术改造工作奖金分配暂行办法

》的通知 吉市经发联字[1994]196号 经贸委

19 关于基本建设停缓建项目善后工作的若

干规定的通知 吉市建[1980]14号 建 委

20 关于在建安企业中计取上级管理费的通知 吉市建字[1980]29号 建 委

21 关于吉林地区建筑材料预算价格系数的

通知 吉市建字[1980]71号 建 委

22 关于专项生产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市建字[1980]40号 建 委

23 关于试行《吉林省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实

施细则》的通知 吉市建字[1981]4号 建 委

24 关于从严控制民用建筑混凝预制桩使用

范围的通知 吉市建字[1982]1号 建 委

25 关于下发《吉林市村镇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吉市建字[1987]4号 建 委

26 关于试行吉林市建筑企业预备级定级考

核标准的通知 吉市建字[1987]14号 建 委

27 关于认真做好向集体所有制企业收缴管

理费的通知 吉市建字[1987]22号 建 委

28 吉林市建筑安装企业省预备级企业审定

考核的通知 吉市建字[1987]28号 建 委

29 关于建筑工业企业省预备级考评标准及

考核要求的通知 吉市建字[1987]29号 建 委

30 关于理顺和明确建设位置和施工开工许

可审批程序的通知 吉市建字[1988]30号 建 委

31 关于征收各项费用减免缓审批权限的规定 吉市建字[1989]14号 建 委

32 关于核定和收缴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费的

通知 吉市建字[1990]6号 建 委

33 关于调整环卫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吉市建字[1993]4号 建 委

34 关于统一清运焚烧医疗垃圾暂行收费标

准的通知 吉市建字[1993]48号 建 委

35 印发《关于加强技术改造项目后期管理

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市建字[1995]5号 建 委

36 关于择优录用部分企业家、厂长(经理

)为国家干部的通知 吉市人字[1997]42号 人事局 计委

公安局 粮食局 劳动局

审计局 乡企局

37 关于吉林市非公有经济单位专业技术人

员评审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有关问题

的通知 吉市人字[1999]5号 人事局

38 关于建立乡镇人才服务站的通知 吉市人字[1999]25号 人事局

39 关于评选表彰农村乡土人才(标兵)的

通知 吉市人字[1999]33号 人事局

农业局

40 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培训班管理的通知 吉市人字[2001]3号 人事局

41 转发财政部、国家土地局《关于加强土

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吉市财综联字[1995]187号 财政局

42 关于转发《吉林省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市财综字[1997]60号 财政局

43 转发省财政厅《关于会计证考试和岗前

培训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吉市财会字[1997]91号 财政局

44 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实施政府采购制

度后有关帐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吉市财预字[1999]114号 财政局

45 转发《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

户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吉市财综联字[1999]161号 财政局

46 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外商

投资企业物价补贴征收管理办法〉的通

知》 吉市财工字[2000]411号 财政局

47 转发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加强和改进

外商投资企业提缴使用涉及中方职工权

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市财工字[2000]412号 财政局

48 关于印发《吉林市整治“乱收费、乱罚

款和各种摊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市财综联字[2000]425号 财政局

49 关于变更居民小区房屋供水托管费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吉市房字[1995]21号 房产局

50 关于贯彻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

定》做好原有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市房字[1996]17号 房产局

51 关于加强城镇房屋租赁管理的通知 吉市房字[1996]24号 房产局

52 关于印发《吉林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吉市房字[1996]29号 房产局

53 关于加强公共场所房屋安全管理的通知 吉市房字[1998]31号 房产局

54 关于加强房地产租赁管理的通知 吉市房字[1999]82号 房产局

55 关于加强军队生产经营车辆参加营业性

运输管理的通知 吉市交联发[1997]53号 交通局

吉林军分区

56 吉林市农村电价管理细则 吉市价产字[1996]37号 物价局

57 关于对全市人力车货物运输行业实行统

一管理的通知 吉市工商[1996]20号 工商局

58 关于对交易新摩托车进行报验的通知 吉市工商[1996]29号 工商局

59 关于进一步规范车辆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市工商[1996]30号 工商局

60 关于在我市街路两边直立杆状物上悬挂

彩旗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市工商[1996]45号 工商局

61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管理的通知 吉市公联发[1997]115号 公安局

62 关于深入开展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

品及管制刀具的通告 吉市公联发[1998]181号 公安局

63 关于严格规范市政工程项目报建的通知 吉市城建发[1999]20号 城建局

64 关于加强市政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市城建发[1999]28号 城建局

65 关于加强城区林政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市城建发[1987]41号 城建局

66 关于吉林市城镇园林绿化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 吉市城建发[1997]64号 城建局

67 吉林市园林绿化专用资金管理办法 吉市城建发[1998]15号 城建局

68 转发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劳动〈工人技

术考核暂行条例(试行)〉有关问题》

的通知 吉市劳培字[1987]2号 劳动局

69 关于对企业单位从事烹饪的工人考核定

级的通知 吉市劳工字[1987]2号 劳动局

70 关于企业建立班组津贴的通知 吉市劳险字[1987]7号 劳动局

71 转发省劳动厅《关于坚决制止弄虚作假

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吉市劳险字[1987]8号 劳动局

72 转发《关于民航企业退休费用统筹问题

的复函》的函 吉市劳险函[1987]8号 劳动局

73 关于《将外县复员退伍军人调入市内分

配》的通知 吉市劳联字[1987]11号 劳动局

计 委

74 转发省劳动厅《关于调整职工因公负伤

、住院和住养老院伙食补助标准的通知

》的通知 吉市劳险字[1987]17号 劳动局

75 关于调查城镇集体企业职工有关情况的

通知 吉市劳险字[1987]19号 劳动局

76 关于《第二批家居城镇的复员退伍军人

分配计划》的通知 吉市劳联字[1987]19号 劳动局

计 委

77 《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合同制工人跨地

区转移工作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市劳力字[1987]22号 劳动局

78 关于招用社会劳动力实行统一手续的通知 吉市劳就字[1987]31号 劳动局

就业局

79 《关于全民合同制工人管理中几个问题

》的通知 吉市劳力字[1987]34号 劳动局

80 《关于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变更工

作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市劳力字[1987]46号 劳动局

81 关于印发《吉林市劳务市场一条街暂行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市劳联字[1987]62号 劳动局

82 关于试行与销售额挂钩全额浮动计件工

资办法的报告 吉市劳薪字[1987]65号 劳动局

83 转发《关于适当提高城镇职工生活困难

补助标准》的通知 吉市劳险字[1988]72号 劳动局

84 关于印发《吉林市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

退休基金统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

知 吉市劳险字[1987]79号 劳动局

85 关于深化劳动制度改革搞活企业分配制

度的意见 吉市劳薪字[1987]91号 劳动局

86 关于解决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和工

读学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的意见 吉市劳力字[1987]29号 劳动局

87 关于对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技术等级考

核的暂行规定 吉市劳培字[1987]5号 劳动局

88 关于工资定级的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

的通知 吉市劳薪字[1987]102号 劳动局

89 转发省《关于职工调动工作后工资待遇

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市劳薪字[1987]104号 劳动局

90 转发省劳动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

一次性抚恤金和救济金标准的通知》的

通知 吉市劳险字[1987]106号 劳动局

91 吉林市搞活固定工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吉市劳力字[1987]110号 劳动局

92 转发《吉林省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实

行社会统筹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市劳险字[1987]123号 劳动局

93 关于改革粮食系统工资管理体制的通知 吉市劳联字[1988]5号 劳动局

94 关于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

规定 吉市劳力字[1988]34号 劳动局

95 关于全民企业职工退休基金统筹中几个

政策问题的通知 吉市劳险字[1988]36号 劳动局

96 吉林市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吉市劳培字[1988]40号 劳动局

97 关于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有关规定 吉市劳薪字[1988]20、

63、75、92、229号 劳动局

98 关于国营企业实行承包租赁以后保障职

工保险福利待遇的意见 吉市劳险字[1988]63号 劳动局

99 关于职工流动有关劳动保险几个问题处

理意见 吉市劳险字[1988]83号 劳动局

100 关于招收录用合同制工人实行劳动合同

登记管理的通知 吉市劳力字[1988]105号 劳动局

101 关于就业承包安置待业青年减免税及创

新奖的通知 吉市劳联字[1988]9、

21、26、76、119号 劳动局

税务局

102 转发《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

的通知 吉市劳薪字[1988]126号 劳动局

103 关于定员管理试行办法 吉市劳力字[1989]17号 劳动局

104 关于在职工人调转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市劳力字[1989]19号 劳动局

105 吉林市全民所有制企业优化劳动组合实

施细则 吉市劳字[1989]20号 劳动局

106 吉林市对进城镇的农村外埠劳动力管理

暂行办法 吉市劳字[1989]22号 劳动局

107 关于下发劳务市场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吉市劳就字[1989]25号 劳动局

就业局

108 劳动局财政局关于计划方面基金审批的

通知 吉市劳联字[1989]29、

34号 劳动局

109 关于转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中几个

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吉市劳险字[1989]46号 劳动局

财政局

110 集体所有制企业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

益挂钩办法 吉市劳薪字[1989]51号 劳动局

111 关于联合兼并企业劳动工资计划的通知 吉市劳计字[1989]65、

98、116、131、139号 劳动局

112 关于用工管理费收缴和使用问题的通知 吉市劳就字[1989]68号 劳动局

就业局

113 关于解决企业部分中年专业技术人员工

资问题的通知 吉市劳薪字[1989]69号 劳动局

114 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理办

法的通知 吉市劳就字[1989]73号 劳动局

115 市企业工资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总结及企

业计件工资管理办法 吉市劳薪字[1989]52号 劳动局

116 关于加强工人调动管理的通知 吉市劳力字[1989]124号 劳动局

117 转发省劳动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养

老保险基金管理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吉市劳险字[1989]141号 劳动局

118 关于贯彻执行省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市劳联字[1989]144号 劳动局

财政局

119 关于转发《吉林省因公负伤评残试行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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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抚顺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1〕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抚顺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评审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投资各类项目评审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评审,包括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和财政投资评审。是指使用政府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评审和利用市财政性资金进行的投资项目、土地交易等项目,在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评审行为。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分别是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和财政投资评审的业务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政府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政府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政府投资评审项目,提出评审要求;


(三)审核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


(四)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 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是我市政府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具体负责和组织实施政府投资评审工作。


第五条 政府投资评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进行。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先评审、后下达预算,先评审、后招标采购,先评审、后拨付资金,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工作程序。


第七条 政府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范围。指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和大型改造项目。主要包括:


1. 市政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2. 公益性项目;


3.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


4. 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5. 以政府名义建设的其他投资项目。


(二)财政投资评审范围。主要包括:


1. 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2. 财政性各类专项基金、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3. 由政府财政担保的各种融资(含国债转贷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4. 经市政府批准依法转让国有资产产权或经营权收回的资金投资的项目;


5. 政府发行的债券、彩票及接受的各类赠款、捐款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6. 政府投资为主的企业建设项目。


第八条 政府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


评审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节能报告书(表)、项目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的可行性、合理性、完整性的评审。


(二)财政投资评审。


1. 项目招标前工程量清单及清单计价的编制与评审;


2. 市政府货物采购项目的评审;


3. 项目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及清单计价、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的编制或评审(含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评审);


4. 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的评审;


5. 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九条 评审机构评审的程序:


(一)评审机构受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或建设单位委托开展评审工作;


(二)根据评审任务,制定评审计划、安排专业评审人员;


(三)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评审所需的资料,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四)进入项目建设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五)对项目的内容按照有关标准、定额、规定及建设市场实际情况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项目投资;


(六)对评审过程发现的问题,向委托单位或项目建设有关单位进行核实;


(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由评审机构向委托单位出具初步评审意见,经项目单位反馈,评审机构复核后,向委托单位出具评审报告;


(八)财政投资评审。向项目建设有关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项目建设有关单位对评审意见提出书面反馈意见。根据评审意见及项目建设有关单位的反馈意见,评审机构对项目进行复核后,向项目建设有关单位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条 评审机构开展政府投资评审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组织专业评审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二)要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但对重大项目和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项目评审论证工作;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出具评审意见或评审报告;


(四)建立严格的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的评审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和复审制度,确保投资评审工作质量。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政府投资评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评审机构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积极配合评审机构做好核实工作,不得拒绝、隐瞒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三)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的编制工作,报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四)自收到评审机构出具的初步评审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初步评审结论。



第十二条 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存在问题和建议等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的评审意见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参考意见;财政投资评审报告是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招标、采购、签订工程合同的控制标准,是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批复竣工决算、实施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需经评审的项目,未经评审机构评审的,不得进行立项批复、招标投标及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市审计局对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项目结果进行抽检审计。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评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评审单位向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第十六条 对政府投资评审中发现项目建设有关单位违反政策、法规的行为,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评审机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评审具体实施细则由评审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各县、区对本级政府投资评审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