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武威市工业发展和招商引资考核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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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武威市工业发展和招商引资考核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武威市工业发展和招商引资考核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发〔2008〕1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武各单位:
《武威市工业发展和招商引资考核奖励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考核奖励 办法 通知


武威市工业发展和招商引资考核奖励试行办法

为深入实施工业富市战略,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招商引资工作上水平、上台阶,特制定本考核奖励试行办法。
一、考核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注重以工业经济发展的质量、效益和招商引资实效评价为主,坚持求真务实、客观公正、科学评价的原则。
二、考核机构
市政府成立深入实施工业富市战略和招商引资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分管领导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经委、市招商局、市统计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经委、招商局、统计局、财政局、发改委、环保局、中小局、国税局、地税局、安监局、质监局为成员单位。市经委负责对全市工业富市战略目标的考核、组织和实施,市招商局负责对全市招商引资的考核、组织和实施。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经委、招商局、统计局和财政局协同做好日常具体工作。
三、考核奖励的对象
(一)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县区;
(二)市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
(三)发展快、贡献大的工业企业;
(四)在工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市直部门(单位);
(五)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区、工业园区、市直部门(单位)和在项目引进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的引资人。
四、考核内容
(一)县区主要考核:工业增加值总额及增长率;工业对财政的贡献及增长率;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及增长率;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工业园区主要考核:工业增加值总额及增长率;占全市工业的比重及增长率;对全市财政的贡献及增长率;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及增长率;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工业企业主要考核:上缴税金总额及增长率;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四)市直部门(单位)主要考核:支持工业发展过程中做出的突出贡献。
(五)招商引资考核范围:引进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的工交能源项目;农林牧渔业项目;资产并购项目;旅游业、商贸服务业项目;文教、卫生、社会公益福利事业以及无形资产(包括技术、专利、品牌、商标)入股等各种形式投资项目;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主要考核:实际到位资金总额。
各县区、各部门从国家、省上争取到的各类项目不列入招商引资考核范围。
五、考核指标确定及完成情况认定
(一)目标任务的确定:以市上当年度下达的工业经济和招商引资目标任务为准。
(二)目标任务实际完成情况以省、市统计部门和市招商、财政、税务、安监、质监部门审核评估确认的数据为准。
(三)引资人引进项目实际到位资金以市招商局审定的数据为准。
(四)对工业经济和招商引资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业园区、企业和部门(单位),在统计数据无可比口径的情况下,由被考核单位提出申请,考核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六、考核
考核实行百分积分制,采用“分项计分,综合考核”的办法,按综合得分排名。每项指标均设基础分,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分别予以加分或扣分,每超目标1个百分点加0.1分, 每项加分不超过单项分值的15%,每低于目标1个百分点扣0.1分,直至扣完本项基础分为止。
(一)县区考核计分
1、工业增加值总额及增长情况(30分)
县区全部工业增加值12分,实际完成总量占40%,同比增长占60%。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18分,实际完成总量占40%,同比增长占60%。
2、工业对财政的贡献及增长情况(40分)
工业对财政的贡献最高者得25分,每落后一个位次少得6分;增速最高者得15分,每落后一个位次少得4分。
3、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及增长率(30分)
实际完成总量占60%,同比增长占40%。
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未完成和安全生产突破控制指标的不予奖励。
(二)工业园区考核计分
1、工业增加值总额及增长情况(20分)
实际完成总量占40%,同比增长占60%。
2、工业增加值占全市比重及增长情况(20分)
工业增加值占全市比重最高者得12分,每落后一个位次少得3分;增速最高者得8分,每落后一个位次少得2分。
3、对全市财政的贡献及增长情况(30分)
对全市财政的贡献最高者得20分,每落后一个位次少得5分;增速最高者得10分,每落后一个位次少得2分。
4、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及增长率(30分)
实际完成总量占60%,同比增长占40%。
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未完成和安全生产突破控制指标的不予奖励。
(三)工业企业考核:上缴税金总额及增长情况,不计分。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未完成和安全生产突破控制指标的不予奖励。
(四)市直部门(单位)考核:本部门(单位)提供相关数据、资料、自荐材料,由考核领导小组审核提出表彰奖励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五)招商引资考核:县区、工业园区、市直部门(单位)、招商项目引资人提供相关数据、资料,由市招商局审核认定引进项目和确认实际到位资金总额。
七、奖励标准
(一)对县区的奖励:设一等奖一名,奖励8万元,二等奖一名,奖励5万元,对获奖县区同时给予荣誉奖励。
(二)对工业园区的奖励:设一等奖一名,奖励5万元,二等奖一名,奖励3万元,对获奖园区同时给予荣誉奖励。
(三)对市直部门(单位)的奖励:设一等奖一名,奖励3万元,二等奖一名,奖励2万元,三等奖一名,奖励1万元,对获奖部门(单位)同时给予荣誉奖励。
(四)对工业企业的奖励: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对税收首次超过3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税收增长翻番的,按照企业当年新增地方税收额的25%给予奖励,对税收增长在50%以上的,按照企业当年新增地方税收额的10%给予奖励,对税收增长在30%以上的,按照企业当年新增地方税收额的5%给予奖励,用于补充企业资本金和奖励有功人员,对获奖企业同时给予荣誉奖励。
(五)对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引进2000万元以上的资产并购类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按所引进项目运行后当年度新增税收总额(经审核认定)的1.5—3‰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1000万元以上的公益类项目和500万元以上的捐赠类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按所引进资金实际到位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和1亿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奖励5万元和10万元;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奖励30万元。
社会自然人引进的项目,奖金全额奖励给引资人;国家公务人员通过职务行为引进的项目,奖金总额的30%奖励引资人,70%奖励单位;国家公务人员通过非职务行为引进的项目,奖金总额的70%奖励引资人,30%奖励单位;以单位名义引进的项目,奖金全额奖励给单位。
八、工作程序
考核奖励工作由市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每年一次,次年一季度进行。考核奖励结果经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九、经费来源
考核奖励经费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计划,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后,市级财政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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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行为与侦查行为的界定

唐左平

  公安机关具有双重职能,一是根据刑事诉讼法产生的刑事侦查职
能,即公安机关有权对其发现的犯罪事实进行立案并采取侦查所需的
强制措施,二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产生的行政管理职能。在我
国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下,公安机关上述两种职能分别有不同的法律意
义。在作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时,公安机关行为的合法性可
以受到法院行政审判的司法审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对公安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作为刑事司法机关行使侦查职能时,公安机关所实施的行为则不属
法院行政审判的审查范围,而应由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
定进行监督,有关行为相对人也可通过国家赔偿途径使其权益获得救
济。

  然而,实践中正确辨识公安机关执法属性却并非易事。首先,公
安机关作为既可以实施行政行为,也可以实施刑事侦查行为的职能统
一体,有时其两种行为会针对同一事件前后发生,使人难以看清其中
的界限所在。

  违法与犯罪的界限有时是较难把握的,公安机关行政行为与侦查
行为的临界线自然也就模糊不清。其次,公安机关实施作出的行政强
制、处罚措施往往在外在表现形式上与刑事侦查强制措施较为相象,
比如行政传唤和刑事传唤,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行政没收、罚款、
扣押财物与刑事扣押物证、追缴赃物等,它们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所造成的人身、财产影响是较为相象的,自然也令行为相对人难以
区分。再次,少数公安人员故意滥用两种不同性质的职权,对该追究
刑事责任的行为施以行政管理措施,对该施以行政管理措施的则以刑
事侦查的形式进行,或以刑事侦查为名插手经济纠纷,人为地模糊其
行为属性。

  那么,对经刑事立案的行为相对人以公安机关滥用职权侵害其合
法权益为由提起的行政诉讼,法院能否受理?这是一个非常现实而又
突出的问题。

  有不少法院同志认为这类案件法院不能立案受理。理由是:根据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关于起诉的规定,原告起诉必须满足“属人民
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这一条件,而关于“法院受案范围”,
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授权实施的行为
不属人民法院行政受案范围。因此,法院在立案阶段就应该把好关、
不予受理此类案件,如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不少公安机关同志认为:一旦刑事立案,法院就不应受理由此提
起的所谓行政诉讼。理由是: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
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进行立案侦查。该规
定说明刑事诉讼法已赋予了公安机关这样一种自由认定权:只要公安
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或嫌疑,就有权决定立案并进行实施刑事侦查。
这种自由认定权是公安机关启动刑事侦查工作的动因,也是公安机关
刑事司法职权的组成部分,同样不能成为法院行政审判的审查对象。

关于加强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管理取缔有奖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的通知

文化部 公安部 等


关于加强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管理取缔有奖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的通知
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发展迅猛。一些经营者以有奖游戏为幌子,大肆进行赌博活动,有的经营者甚至在电子游戏机场所内,设置赌台、赌桌,公开聚众赌博,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妨害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各级政府部门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关系
,任何时候都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换取经济一时的发展。因此,各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的管理,绝不允许利用游戏机搞赌博或变相赌博。对奖钱、奖物的有奖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要予以取缔,同时要对其他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加强管理。为了保障文化娱乐市场的
健康发展,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管理,取缔有奖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经营秩序。自1996年11月1日起至年底,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内容,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对本地区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各级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把这次整顿工作做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 ぷ骼醋ィ坏梅笱芰耸隆R笆狈⑾趾徒饩鑫侍猓芙峋椋慕ぷ鳎换幕谐 ? 二、取缔奖钱、奖物有奖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各地要用一个月的时间集中清理取缔以任何形式进行的奖钱、奖物、奖励内部消费(包括分卡、数字游戏卡)等有奖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要动员业主限期自行拆除各类有奖电子游戏设施。自1996年12月1日起,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再从事? 薪本疃模宦砂炊牟┗疃筛骷段幕⒐病⒐ど绦姓芾聿棵旁诟髯缘闹霸鸱段冢婪ㄓ枰圆榇Α6砸抵鳌⒕甙淳壑诙牟┮婪ú榇Α? 三、严厉打击利用电子游戏机从事赌博或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赌博的违法活动。在整顿期间,各地文化、公安部门对禁止的各种机型、赌博工具(老虎机、三七机、角子机、苹果拚盘机、跑动物机、二十一点机、轮盘机或与之功能相类似的机型,以及百家乐、赌桌、赌台等)一律收缴,
并负责监督销毁。
四、加强对无奖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的清理检查,禁止利用计算机从事电子游戏娱乐经营活动。凡发现有反动、淫秽、色情、恐怖等图象的游戏机电路板,一律收缴销毁,并追究经营者的责任。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一律不得设置具有退币、退弹珠、退奖券、荧屏计分等中奖功能的游戏
机。
五、在清理整顿期间,各地一律暂停审批登记新的电子游戏机娱乐经营单位。自整顿之日起,对现有电子游戏机娱乐经营单位进行重新审核登记,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文化、公安部门不予核发有关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拒不申请的,依法吊
销其营业执照。
六、加强检查落实工作。各级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统一检查清理整顿情况,对贯彻落实国务院指示精神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予以通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失职查处。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于1996年12月31日前按系统分别报文化部市场局、公安部治
安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
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1996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