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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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2〕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整治工作,明确提出“要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加快农村土地整理复垦,着力提高耕地质量建设,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夯实农业现代化基础”。按照国务院关于“制定并实施全国土地整治规划,加快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力争‘十二五’期间再建成4亿亩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基本农田”的要求,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了《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全国规划》),并经国务院批准印发各地实施。为了贯彻落实《全国规划》,确保4亿亩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等目标任务的实现,迫切需要加快编制和实施地方各级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土地整治特别是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重要意义

  土地整治是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耕地保护、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重要手段,是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资源保护、落实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大力推进土地整治,加快建设4亿亩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是国务院赋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及国务院相关部门的重要职责,是当前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服务“三农”、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首要任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千方百计做好工作,全力推进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土地整治规划是开展土地整治和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的基本依据,是保障土地整治科学、有序开展的重要前提。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快推进地方各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切实落实《全国规划》确定的土地整治目标任务。

  二、加快推进各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切实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全国规划》提出了土地整治的方针政策和总体目标,明确了4亿亩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确定了土地整治的重点区域、重大工程和示范建设任务。地方各级土地整治规划,要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建设4亿亩高标准基本农田为重点,统筹安排农田和村庄土地整治、损毁土地复垦和宜耕后备土地开发,同时,安排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低丘缓坡荒滩土地开发利用、旧城镇旧厂矿改造和城市土地二次开发等各项活动,逐级分解《全国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工矿废弃地集中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组织编制土地复垦专项规划。

  省级规划重点分解下达土地整治特别是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确定重点工程和投资方向;市级规划重点提出土地整治的规模、结构和区域布局,分解落实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确定重点项目和资金安排;县级规划重点确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项目、布局和工程措施,明确实施时序,提出资金安排计划。规划编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

  土地整治规划编制,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做好与城乡建设、农业发展、产业布局、水利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要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充分利用已有土地调查研究成果,摸清各类土地资源特别是高标准基本农田现状,科学分析土地整治潜力,深入开展重大专题研究,为规划编制奠定坚实基础;要坚持自上而下、上下结合,坚持公众参与、科学决策,切实做好规划协调论证,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本次土地整治规划以2010年为规划基期,以2015年为规划目标年,展望到2020年。规划成果报经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并做好衔接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省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要在2012年6月前完成,市、县级土地整治规划要在2012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没有编制土地整治规划的,不得安排土地整治项目。

  三、抓紧编制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落实好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

  要按照编制规划、制定计划、安排项目统一部署并同步推进的要求,以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为重点,抓紧制定和分解下达年度计划,编制实施方案,安排落实项目,确保按时、保质、全面完成各项土地整治任务。

  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每年依据《全国规划》总体安排,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分类实施的原则,综合考虑各省(区、市)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状况、土地整治资金征收入库情况,以及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示范省建设布局、高标准基本农田示范县安排情况,制订全国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计划,下达各省(区、市)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2012年全国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计划》见附件。

  各省(区、市)要依据《全国规划》和全国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年度计划,结合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和基本农田划定,应用第二次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及农用地分等定级等成果,在全面摸清已建成和通过不同整治措施能够达到《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建设规范》)要求的各类基本农田面积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建设条件和资金保障能力等,制订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国家下达的年度计划。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年度计划要坚持“相对集中,连片推进”原则,建一片成一片,避免因分散建设影响高标准基本农田生产经营效果。已建成的高标准基本农田不得充作新建任务。

  实施方案要落实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目标任务,明确通过各级各类土地整治项目及各种途径能够建成高标准基本农田的面积,落实高标准基本农田示范县及具体建设任务,并对资金需求进行合理测算,提出具体保障措施。各省(区、市)在资金分配和项目安排时,要重点向高标准基本农田示范县倾斜。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2012年6月底前把本年度实施方案报部,以后每年2月底前报当年度的实施方案。

  四、以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示范省建设为重点,扎实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各地要按照土地整治规划和实施方案,以建成高标准基本农田作为主要目标,以土地整治项目为载体,着力推进土地整治示范省、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高标准基本农田示范县建设,打造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示范项目,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和带动作用。要加快推进在建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示范省建设,土地整治重大工程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加快实施,土地整治示范省建设要按照部省协议要求在2012年内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并认真做好总结验收等工作。今年,各地要以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为引领,在认真总结评估116个示范区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做好500个示范县特别是已纳入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示范省建设范围的市县土地整治项目安排和工程组织实施,按照《建设规范》要求和“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抓紧实施一批新的以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为重点的土地整治项目,并同步准备下一批项目,滚动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安排优先考虑建设条件好、地方积极性高、项目实施进展快的地区。

  各级各类土地整治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建设规范》及有关工程建设和预算定额标准,认真做好项目立项审批、规划设计、工程实施、资金使用、竣工验收等工作。鼓励各地积极探索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实施方式,在强化政府主导和完善制度、明确责任、监管到位的前提下,优化、简化项目申报和前期工作程序。有条件的地方,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探索“以补代投、以补促建”,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依据土地整治规划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对确需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的,要严格履行程序,并把施工单位能否安排当地农民参与工程项目实施作为综合评标条件之一。

  五、加强土地整治中的权属管理,维护好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各地在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中,要按照中央有关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要求,认真做好地籍调查和权属管理工作。

  土地整治前,要按照确权在先的原则,做到四至界址清楚、地类面积准确、权属手续合法,没有产权纠纷。土地整治中,整治项目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要在尊重权利人意愿的前提下,及时编制、公告和报批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组织签订权属调整协议,并确保调整结果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土地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土地整治完成后,要根据权属调整方案和调整协议,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土地相关权利,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更新地籍调查等相关图件、数据库和统计台帐,建立新的地籍档案并上图入库,确保地籍信息系统的现势性和完整性。

  六、采取有力措施,确保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主动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发展改革、农业、水利、农业综合开发等机构沟通协调,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建立“政府主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为主体、国土搭台、部门参与、统筹规划、整合资金”的工作机制,合力推进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实施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

  (二)落实资金保障。在保持现有渠道和用途不变的前提下,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为主体,引导和聚合相关涉农资金,共同投入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发挥综合效益。中央分成新增费按照“集中资金,重点投入”的原则,支持各地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并在分配时与各地上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计划执行情况挂钩。使用新增费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可不受有关新增耕地率规定的限制。要结合土地流转,鼓励民间资金投入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不断拓宽资金渠道。

  (三)加强信息化管理。要按照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建设的总体部署,同步建设土地整治规划与实施管理数据库。要充分利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对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情况进行集中统一、全面全程监管,在线实时报备工作,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现势性强。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高标准基本农田质量监测和绩效评价,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年度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并根据考核情况实行奖优罚劣。

  (四)强化高标准基本农田建后管护。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明确高标准基本农田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对已建成和新建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及时划界、设立标志、上图入库,实行永久保护。要充分利用农用地分等定级、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评估等成果,对建成的高标准基本农田进行质量等级评定。

  (五)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加大对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实施和重大示范项目、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宣传力度,及时解读相关文件和工作方案,总结宣传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附件:
2012年全国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计划.doc

附件:
2012年全国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计划
地 区 基本农田建设任务(万亩)
全 国 10000
北 京 30
天 津 60
河 北 572
山 西 172
内蒙古 318
辽 宁 315
其中:大连 28 
吉 林 274
黑龙江 712
上 海 41
江 苏 660
浙 江 323
其中:宁波 35 
安 徽 600
福 建 48
其中:厦门 1 
江 西 311
山 东 981
其中:青岛 67 
河 南 842
湖 北 600
湖 南 419
广 东 468
其中:深圳 1 
广 西 374
海 南 57
重 庆 120
四 川 510
贵 州 120
云 南 268
西 藏 7
陕 西 264
甘 肃 147
青 海 30
宁 夏 74
新 疆 283
其中:兵团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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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伊朗关于中国向伊朗派遣针灸医疗组的换文

中国 伊朗


中国和伊朗关于中国向伊朗派遣针灸医疗组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8年1月24日 生效日期1978年8月23日)
             (一)我方去文

伊朗王国社会服务组织主席
安萨里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应伊朗王国王室社会服务组织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派遣一个由五人组成的医疗组赴伊朗王国工作,为期一年。

 二、中国医疗组将在德黑兰的针灸治疗中心工作,其任务是用中医针灸治疗病人,并向伊方医务人员传授针灸技术,在条件成熟时可举办针灸训练班。

 三、中国医疗组在伊朗工作期间的工资、住房、交通、直接税款及往返旅费由伊方负担。

 四、中国医疗组在伊朗工作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由伊方提供。伊方不能提供的中成药、针具等由中方无偿提供,并负责运抵伊朗。中方运往伊朗的药品、针具和必要的生活用品,伊方负责缴纳各项税款,并办理提取手续和在伊朗境内的运输,所需运输费由伊方负担。

 五、如举办针灸训练班,训练班用房和教学设备由伊方提供,教材、教具由中方提供。训练班结业时,由伊朗有关部门向学员颁发结业证书。
  以上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我将十分感激。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伊朗全权大使
                          焦 若 愚
                           (签字)
                       一九七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二)对方来文

大使阁下:
  我高兴的通知您,您一九七八年一月二十四日的信,我已收到了。
  我们接受你们提出的有关即将来伊朗同伊朗针灸中心组织的针灸项目合作的五人医疗小组的期限和条件。为此,我们向你们致以衷心的感谢。
  我们正为我们的中心接待你们的医疗小组和开始进行有关项目作准备工作。在我们可以接待你们的专家时,我们将高兴地及时通知你们。
  顺致崇高的敬意。

                      伊朗王国王室社会服务组织主席
                          安 萨 里
                           (签字)
                        一九七八年三月十一日

             (三)我方去文

伊朗王国王室社会服务组织负责卫生事务副总干事
道乃希先生阁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伊朗大使焦若愚阁下和伊朗王国王室社会服务组织总干事安萨里阁下分别于今年一月二十四日和今年三月十一日的换文精神以及后来我和阁下六月六日、七月十三日进行的友好协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派遣针灸医疗组来伊朗王国工作事进一步达成下述各项具体补充协议:

 一、中国针灸医疗组于今年八月中旬到伊朗工作,该组由针灸医生四人、翻译三人、厨师一人组成。名单附后。

 二、中国针灸医疗组将在伊朗王国王室社会服务组织所属腊姆萨尔医院工作。

 三、中国针灸医疗组在伊朗工作期间,除住房、交通、直接税款及往返旅费由伊方负担外,伊方给他们的工资分别为:医生每人每月六万里亚尔;翻译工资每人每月为医生工资的60%(即36,000里亚尔);厨师工资为医生工资的40%(即24,000里亚尔)。他们可将工资的30-40%汇回中国做安家费用。
  以上如蒙函复确认,我将十分感激。
  顺致崇高的敬意。
  附针灸医疗组名单(注:名单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驻伊朗大使馆参赞(文化事务)
                          秦 慎 之
                           (签字)
                       一九七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四)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焦若愚先生阁下:
  向您致谢。我接到了您一九七八年七月二十三日给王国社会服务组织副总干事的两封信,并谨通知如下:

 一、王国社会服务组织,兹接受四名针灸专家、三名波斯文、英文翻译以及一名厨师共八人,在腊姆萨尔的法拉赫·巴列维医院进行针灸医疗工作一年。与此有关的所需安排均已告知秦慎之参赞先生。

 二、针灸组工作期间,在腊姆萨尔给他们备有一幢住房,该住房参赞先生已经看过了。同时王国社会服务组织除支付他们的膳宿费用外,他们的薪金为:
  医生——每月每人60,000里亚尔
  翻译——每月每人36,000里亚尔
  厨师——每月24,000里亚尔
  他们的薪金,可照他们各人家庭所需,汇回中国多少都可以。

 三、医疗组七人从北京到德黑兰的飞机票(八月十六日达到)已经于七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亲自交给了参赞先生。
  在最后一名人选定后,请尽快通知我们,以便我们能够即刻安排并向你们提供机票。

 四、如果需要,八人的超重行李已包括在由伊朗飞机提供的160公斤行李票内。使用不完的部分在他们到达伊朗后将退回。

                          王国服务组织总干事
                         阿卜杜勒·礼萨·安萨里
                            (签字)
                          一九七八年八月二日

             (五)对方来文

阁下:
  请参阅您一九七八年七月二十三日的来信。我们谨此函告您,针灸医疗组由北京至德黑兰七张机票寄出,组织主席阁下已与大使阁下就医疗组在伊朗进行为期一年的工作作出必要的安排。
  作为此事的后继行动,兹随信附上日程一份,其中包括有上述医疗组在德黑兰及沙里兹为期一周的访问。并请注意上述医疗组将于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正式开始在法拉赫·巴列维医院的工作。

                            副组织主席
                          M·道乃希博士谨启
                             (签字)
                          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五日
             (六)对方来文

阁下:
  继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五日我们的信件之后,谨就前次与王国社会服务组织的协议,已为针灸医疗组作出如下安排:
  1.针灸医疗组已于旧历二十六日(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七日)抵达德黑兰,并为他们作出赴德黑兰及沙里兹访问一周的安排。
  2.上述小组已于旧历一三五七年六月一日(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三日)开始安排在腊姆萨尔的法拉赫·巴列维医院中。
  3.他们的住所安排在您已为之进行过调查并选定的场所。
  4.由旧历五月二十六日至八月三十一日(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七日至十一月二十一日)现付款中包括:
  A.伊朗梅里银行中央分行票面为1,064,000里亚尔的109T340675号支票一张,其中部分供作工资及汇给他们在国内的家属用。
  上述款项计算的根据为:
  医师——每月60,000里亚尔
  译员——每月36,000里亚尔
  厨师——每月24,000里亚尔
  (自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六日至十一月二十一日止计)。
  B.已为医疗组在腊姆萨尔的欧姆仁医院设有一笔1500000里亚尔的账号,这样他们便可以在伊朗历年底时(一九七九年三月二十日)计算并提取他们工资的剩余部分。
  5.随信附寄一份月薪支付清单及租车等费用的计算方法表副本,供您参考。
  至希能获悉对此事的意见。

                            副组织主席
                          M·道乃希博士谨启
                            (签字)
                          一九七八年九月五日

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名单(2010年2月2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名单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批准任命王建明为山西省任命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