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长信箱)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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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长信箱)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长信箱)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克政办发〔2011〕4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石油、石化企业,各有关单位:

  《克拉玛依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长信箱)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克拉玛依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长信箱)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 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长信箱)办理工作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监管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长信箱)是政府利用信息技术,以“集中受理、分类处置、统一协调、部门联动、限时办理”的方式办理回复市民来电来信的信息平台。

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长信箱)收到的各种电话、网站反映的问题等信息统称为工单,向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长信箱)反映问题的市民统称为来电人。

第三条 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长信箱)的宗旨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进政务公开,促进科学决策,服务广大市民。

第四条 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长信箱)的主要职责是受理市民通过电话、网站等各种手段提出的咨询、投诉、举报、建议和一般性求助,为市民排忧解难,了解社情民意,听取市民诉求和建言献策,对相关责任单位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和综合考评。

第五条 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长信箱)的网络成员单位由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共同组成。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是办理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长信箱)转交工单的承办机构,负责工单的办理和回复工作。

市信访局是12345政府服务热线的主管机关,负责领导、检查、协调、监管12345政府服务热线的工作,以及综合考评的审定。

市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政府网站市长信箱页面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定期联系市信访局、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做好市长信箱网上公开答复工作。

12345政府服务热线办公室(以下简称热线办)是12345政府服务热线的主办机构,负责热线的日常运行和管理,以及工单的集中受理、分发、跟踪、催办、督办、工作情况统计、通报和综合考评等日常管理。

第六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在克拉玛依电子政务一体化协同办公平台集成12345政府服务热线系统,通过政府协同办公平台实现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长信箱)实时交办、协同工作。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七条 受理范围为:市民日常生活中的一般性求助;市民日常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及建议和诉求;对本市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投诉和举报;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或意见;有关政府工作、行政审批及政策法规的咨询等。

第八条 不予受理范围为:各种恶意攻击性工单;内容重复、空泛或不具备答复条件的工单;各类推销广告性质的工单;须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信访事项,以及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的工单等。

第九条 工单分类。根据工单内容分为:咨询、求助、投诉、举报、建议、表扬和其他七类。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市民可以通过电话、登陆克拉玛依市政府网站(市长信箱)等途径进入政府服务热线系统后投递工单。呼叫平台(设在电信公司)收到工单后存入数据库备案,通过“协同管理系统”进入办理、回复流程。

第十一条 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长信箱)工单处理。包括收件、办理、退件、督办、回复、归档、考评环节。

(一)收件。呼叫前台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将接收到的“工单”,按照处理程序,通过“协同管理系统”转交给相关承办单位处理。

(二)办理。呼叫前台按照“工单”性质、内容、涉及领域、涉及部门等,选择直办、交办、批办三种方式对受理“工单”进行处理。

1.直办:呼叫前台对一般性咨询类或其它能够立刻回复的“工单”,通过知识库“标准答案”采用热线电话回复或网上答复方式办理。

2.交办:呼叫前台对不能立刻回复,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后回复的“工单”,依照“工单”内容和部门职能职责,将“工单”转交给承办单位办理回复,并跟踪办理件回复情况。承办单位收到交办“工单”后,根据“工单”的内容,分三种方式办理。

(1)限时件:一是对具备及时办理回复条件的“工单”,应在交办之日起限时办理回复(咨询类问题3个工作日,求助类问题5个工作日,投诉类问题5个工作日,举报类问题10个工作日,建议类问题5个工作日,表扬类问题3个工作日,其他类问题3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二是对“工单”所涉及问题因客观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当前无法解决,应在限定时限内将有关情况向“来电人”详细解释清楚,做好疏解开导工作,取得“来电人”的理解和支持;三是对“来电人”的建言献策,应认真对待,仔细研究,作为决策参考的相关资料,并在限定时限内向“来电人”回复解释有关情况。

(2)承诺件:对“工单”所涉及问题,虽有办理回复条件,但需一定的处理周期或列入计划分步解决的,应首先在限定时限内向“来电人”回复当前处理情况或列入计划情况,做好解释疏导,并承诺办结的最后时限,进入“工单”办理流程,待事件办理完结后再次向“来电人”回复办结情况。

(3)会签件:对涉及“工单”反映的问题需要多部门协同办理或多部门对办理意见不一致时,由热线办及时呈报相关领导批示,由领导指定牵头单位,会同相关责任单位共同办理回复。

3.批办:对一些重要“工单”,呼叫前台无法判断承办单位的,由“热线办”及时报告相关领导,并按照领导批示意见转交承办单位。相关承办单位按照领导批示意见在限定时限内办理回复。

(三)退件。承办单位收到交办件所涉及内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在当日将交办件通过“协同管理系统”退回呼叫前台,并说明退件原因。

(四)督办。“热线办”对热线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监督,对关系到群众生产生活的紧急问题,第一时间派工作人员现场进行协调督办。

(五)回复。承办单位分管领导要对转交的“工单”办理工作把关,并对回复结果、文字内容进行认真审核。“热线办”根据保密规定和政务公开的原则,采取单独回复或在网上公开回复的方式进行反馈。

(六)归档。对于回访满意的事项,呼叫前台对该服务单进行审核并归档。对于回访不满意的事项,通过“热线办”再次复查、复核,明确是否重新交办,如不需再次办理,返回归档。

(七)统计。12345服务热线呼叫前台将所有“工单”的办理过程自动记录在分类保存系统中,各承办单位可随时查阅本单位的有关信息。“12345服务热线”呼叫前台统计系统应自动统计指定时间段内“工单”处理情况。

(八) 考评。为确保12345服务热线工作顺利开展,提高办理质量和回复时效,“热线办”每月通报工单办理情况,报相关市领导参阅,年终对办理回复工作进行汇总,报送市监察部门考评,并按有关规定计入单位年度绩效考核总分。



第四章 安全保密



第十二条 12345服务热线主管机关、“热线办”、承办单位工作人员在“工单”办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市民反映的不宜公开的内容;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不宜公开的“工单”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12345服务热线主管机关、“热线办”、承办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将控告、检举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交给被控告、检举的对象;不得公开和向利害相对人提供“来电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单位、家庭住址及IP等信息。

第十四条 对于不宜公开“工单”的处理结果,12345服务热线只向“来电人”回复,不得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来电人”投诉和举报(单位或个人)的内容应真实、准确。为保护“来电人”和被投诉及被举报人或单位的合法权利,“来电人”应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以便调查核实和办理回复“来电人”,否则,12345服务热线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经查证“工单”内容纯属恶意攻击、陷害、侮辱、诽谤、谩骂,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交由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经查证,被投诉和被举报的单位或个人对“来电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当事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在调查处理中,弄虚作假、不作为、违法行政,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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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社区就业工作细则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


菏泽市社区就业工作细则

政府令[2003]第10号





《菏泽市社区就业工作细则》已经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杜昌文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菏泽市社区就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鲁发〔2002〕24号),充分发挥社区就业工作平台的作用,促进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开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菏泽市社区就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城区内各社区、用人单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有求职要求的城镇居民(乡镇参照执行)。

  第三条 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就业指导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社区的建设。街道办事处要把全部精力放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上。社区的就业再就业工作由社区居委会主任负总责。各部门、单位都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

   第二章 街道和社区就业管理服务体系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责是:(一)统筹辖区内的就业再就业工作,负责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和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工作;(二)建立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制定就业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三)统筹规划和具体指导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大力兴办服务业,建设就业基地。积极收集提供劳务信息,优先安置困难群体和介绍下岗失业人员就业。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设劳动保障事务所,其主要职责是:(一)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的管理和《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的核发工作;(二)为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办理有关手续;(三)动员组织未能继续升学的新成长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四)负责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五)协助有关部门在退休人员中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开展文体娱乐活动;(六)指导帮助社会服务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七)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调查工作;(八)劳动保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社区的主要职责是:(一)开展社区内劳动力资源状况调查,掌握本社区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和外来劳动力状况,并建立台帐;(二)开发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便民利民服务项目岗位、社会后勤保障服务就业岗位,发展社区小企业和家庭手工业,鼓励自谋职业,兴办社区就业实体,发展劳务组织,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再就业岗位;(三)收集本社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用工供求信息;(四)做好社区失业人员、下岗职工的求职、培训登记和就业指导;(五)为社区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就业援助,送政策、送岗位、送培训信息;(六)组织社区内个体、私营经济组织及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外来务工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七)根据劳动保障和就业服务社会化管理的要求,负责为企业退休人员、失业职工提供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方面的相关服务。办理退休人员养老金申报、待遇调整、减员手续,协助做好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组织本社区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八)提供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服务等;(九)社区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劳动保障工作站,具体承办上述工作。

第七条 社区兴办的各类服务实体,从事的各项便民服务可统一组织、统一派遣、统一结算,实行有偿服务。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开办初期,当地财政应给予一定的启动资金。

  第八条 社区内的居民,不论其行政隶属关系,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再就业工作都纳入社区管理。社区开展的各项就业调查统计,社区内的单位、居民应积极配合。

  社区内的中央、省、市、县区、镇(办事处)属企业及各类用人单位的就业工作,都应服从社区的管理和指导,并给予大力支持,密切配合。

   第三章 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范围及界定

  第九条 享受国家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1998年9月份以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现已协议期满出中心,未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在2001年1月1日前符合进中心条件,非本人原因未进中心,仍未再就业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控股企业,下同)下岗职工;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

  城镇失业人员享受政府首次介绍一次就业岗位的扶持政策。

  第十条 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职工是指因生产经营性原因下岗,且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有劳动能力、有求职意愿,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

  第十一条 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是指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

  年龄16周岁以上的初高中、技校、大中专毕业生未就业的城镇户口人员,也属于失业人员。

  下岗失业人员不包括下列人员: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省《决定》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人员、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第四章 《下岗证明》、《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的办理程序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一)《下岗证明》是证明企业职工下岗的有效证件。由县区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印制。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企业名称、居住社区及街道门牌号码等。《下岗证明》分为两联,第一联由劳动保障部门留存,第二联发给下岗职工本人。《下岗证明》由企业填写,县区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加盖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章,照片加盖钢印。属就业困难群体的加盖“就业困难群体”印章。(二)《下岗证明》办理的程序是:

  企业携带由单位法人代表、工会负责人分别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申领下岗证明报告、下岗人员名单及本人档案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统一领取空白《下岗证明》,下岗职工本人按要求填写后,由企业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劳动保障部门应自收到材料七日内办理完毕。企业应在五日内将《下岗证明》发放到下岗职工本人手中。

  第十三条 (一)《再就业优惠证》是下岗失业人员到社区求职登记,享受推荐就业及有关税费减免优惠政策的有效证件。《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下岗失业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在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再就业优惠证》的内容包括: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再就业扶持政策和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记录等。《再就业优惠证》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监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免费发放。(二)《再就业优惠证》的办理程序是:1.下岗职工持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下岗证明》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出具的无就业证明,向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劳动保障事务所经张榜公布核实后,在无就业证明上加盖劳动保障事务所印鉴,按下岗职工所在企业隶属关系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再就业优惠证》。2.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的同时办理《再就业优惠证》。3.关闭破产的企业经政府同意,由企业主管部门提供企业职工花名册及职工档案,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发放《再就业优惠证》。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由本人携带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出具的失业一年以上的证明,到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基本情况档案和再就业情况数据库,随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再就业后,正在领取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的,应立即停发;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要重新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作出是发还是停发的决定,并通知本人。

  第十五条 (一)《失业证》是城镇失业人员首次到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所发的有效证件,是城镇失业人员到社区接受介绍就业和到市、县区各级劳动力市场自主择业的有效凭证。

  《失业证》的内容包括本人基本情况,培训、就业、失业记录,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金记录,领取失业金记录等。《失业证》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式样,县区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

  (二)《失业证》的办理程序是:

  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求职要求的城镇失业人员,包括年龄16周岁以上,初高中、技校、大中专毕业生未就业的城镇户口人员,本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学历证明、技能等级证书等有效证件,到居住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失业登记,填写《城镇失业人员登记表》,经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后,到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加盖印章的《失业证》。

   第五章 推荐、介绍就业岗位

  第十六条 “就业困难群体”是指“4050”人员、一户两代、夫妻双方下岗、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等。“就业困难群体”有求职愿望和就业能力的,持《再就业优惠证》到所在的社区求职,对力所能及、适应本人条件的岗位,社区要确保其在规定时间内实现就业。凡有就业能力和求职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到所在社区办理求职登记的,社区应在48小时内为其推荐一次就业岗位。

  第十七条 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未实现再就业,有就业能力和求职愿望的失业人员,持《失业证》到所在社区办理求职登记,社区应在48小时内为其推荐一次就业岗位。

  第十八条 城镇新成长的劳动力按居住地到社区办理求职登记,社区应在一个月内为其介绍一次就业岗位。

  本章所指的时间,从求职人员办理求职登记之日算起。

  第六章 推荐就业岗位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企业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应组织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填写《推荐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登记表》,并负责为其推荐一次就业岗位。企业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应在《推荐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登记表》中注明所推荐岗位的单位性质、地址、工种、工资待遇等情况。送岗到户,通知到人。接受推荐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在《推荐就业信》存根上签字,按期限要求到用人单位应聘。用人单位应在招聘结束后七日内在《推荐就业信》回执中如实填写聘用或未聘用原因,返回给原推荐单位。非本人原因而未被用人单位聘用的,应当继续为其推荐就业。本人拒绝应聘或因个人不执行推荐岗位程序要求的,由工作人员在《推荐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登记表》中注明原因并签字,非正当理由,企业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不再为其推荐就业岗位。

  第二十条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应组织首次求职登记的城镇失业人员填写《城镇失业人员首次求职登记介绍就业记录表》,负责为其介绍就业岗位。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应在《城镇失业人员首次求职登记介绍就业记录表》中注明所推荐岗位的单位性质、地址、工种、工资待遇等情况。接受推荐的人员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领取《介绍就业信》并在存根上签字,按期限要求到用人单位应聘。用人单位在招聘结束后七日内在《介绍就业信》回执中如实填写聘用或未聘用原因,返回给原推荐单位。非本人原因而未被用人单位聘用的,应当继续为其推荐就业;本人拒绝应聘或因个人不执行推荐岗位程序要求的,由工作人员在《城镇失业人员首次求职登记介绍就业记录表》中注明原因并签字,非正当理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不再为其推荐就业岗位。

   第七章 岗位开发和就业渠道

  第二十一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管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必须通过劳动力市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委托培训单位定向培训的,应提前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空岗报告和招聘简章。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要按隶属关系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查,企事业单位按不低于招工岗位总数20%的比例,新建、扩建项目按不低于招工岗位总数30%的比例,交由劳动保障部门及时调剂分配到社区使用。各地开办的各类集贸市场,工商部门要留出30%的摊位,优先安排下岗职工,下岗职工凭《再就业优惠证》免费办理营业执照后可直接入场经营。劳动保障部门要把掌握的30%的摊位岗位,及时分配到社区。

  第二十二条 凡由政府投资形成的后勤服务性岗位或公益性岗位,都应由社区优先安置“就业困难群体”。

  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也要拿出一部分空岗和新增的后勤服务岗位,优先安置“就业困难群体”。财政拨款或通过居民缴费形成的居民区卫生保洁和园林绿化、停车场管理等公益性岗位,必须安置“就业困难群体”。

  第二十三条 企业要发挥自身优势,通过内部挖潜,实行主辅分离,创办新的经济实体,分流安置下岗职工,同时鼓励下岗职工组织起来实现就业、自谋职业,创办各种便民利民的社区就业实体。

  第二十四条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要加强与属地用人单位和各级劳动力市场的联系,千方百计采集用工信息,获得就业岗位。同时应积极组建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初级卫生保健等组织。重点开发水电暖、煤气管道维修、家电维修、保洁、保绿、学生接送、小饭桌、病人看护等岗位,用于推荐、介绍本社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

  第二十五条 企业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要加强市外劳务协作,建立劳务输出组织,鼓励和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对外开展工程承包、劳务派遣。对有外出务工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帮助其尽快实现市外就业。积极鼓励和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到农村承包荒地、荒滩、荒水,从事现代农业种植、养殖开发。

  第八章 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就业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第二十七条 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定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第二十八条 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等,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从再就业资金中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第二十九条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其中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 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服务性收费,要按照最低标准收取,严禁强制服务和强行收费。严禁各种形式的乱集资、乱摊派和乱收费。

  第三十一条 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小额贷款。

  第三十二条 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就业困难群体”就业,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之和不低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0%、不高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50%。

   第九章 企业和个人享受优惠政策的申办程序

  第三十三条 符合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条件的服务型企业,可按隶属关系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认定。应提报以下材料:企业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副本;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和现有职工花名册;企业工资支付凭证;企业与新招收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新招收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及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出具《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企业凭劳动保障部门的认定证明及税务部门规定的有关材料,按隶属关系向同级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有关税收。

  第三十四条 各类服务型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可持以下材料按隶属关系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和现有职工花名册;企业工资支付凭证;企业与新招收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新招收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及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进行审核,并核定社会保险补贴人数和应补额度,出具《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审核证明》。企业可凭审核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缴费手续。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为招用的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出具企业缴费证明,财政部门审核后,从再就业资金中将应补贴的社会保险费按季直接拨给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同时将拨款情况向劳动保障部门通报。

  第三十五条 对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下岗失业人员中“就业困难群体”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

  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有依托单位的,由单位比照企业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的程序办理;对没有单位依托的,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缴费申报,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比照企业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程序办理。

  申领岗位补贴,用人单位或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按隶属关系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并提报以下材料:招用的“就业困难群体”花名册;企业工资支付凭证;企业与新招用的“就业困难群体”人员签订的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再就业优惠证》及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出具《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审核证明》,并核定岗位补贴额度。

  用人单位或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凭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审核证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岗位补贴。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从再就业资金中予以拔付。

  第三十六条 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下岗失业人员,可持《再就业优惠证》及税务部门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直接申请减免税收。

  第三十七条 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资金不足的,经当地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可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第十章 促进就业再就业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为推荐安置本单位和按比例优先招用社会下岗失业人员的责任。凡未经审查擅自招用人员或录用下岗失业人员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按《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鲁发〔2002〕24号)和《中共菏泽市委、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意见》(菏发〔2002〕42号)严肃查处。

  第三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要认真履行职责,千方百计开发就业岗位,如期完成为本社区下岗失业人员推荐和介绍就业岗位的任务。经年度考核,按期完成任务的,给予表彰奖励;无正当理由第一年完不成任务的,对社区主要负责人和街道办事处分管社区的领导通报批评。经年底考核累计两年完不成任务的,对社区主要负责人进行待岗培训,对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和分管社区领导直接定为不称职,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条 各类用人单位不接受社区依法管理和指导的,社区可在社区范围内通报批评。经批评仍不改正的,由社区报企业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一条 下岗失业人员自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到本企业、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求职登记,逾期不办或经企业、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劳动保障部门推荐岗位,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又不同意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视为已就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文莱达鲁萨兰国联合声明

中国 文莱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文莱达鲁萨兰国联合声明

  (2013年4月5日,北京)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阁下的邀请,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和国家元首苏丹·哈吉·哈桑纳尔·博尔基亚·穆伊扎丁·瓦达乌拉陛下于2013年4月4日至7日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访问期间,习近平主席同哈桑纳尔苏丹举行了双边会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分别会见了哈桑纳尔苏丹一行。哈桑纳尔苏丹还将赴海南省出席4月7日举行的博鳌亚洲论坛2013年年会开幕式并致辞。

  二、在会谈会见中,中国领导人高度评价哈桑纳尔苏丹为中文关系发展所作重要贡献,特别提及2011年双方为庆祝两国建交20周年开展的重要活动。双方强调,应进一步加强中文传统友谊,传承两国间密切的历史文化联系。

  三、两国元首重申了以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陛下政府关于两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谅解备忘录》、1999年和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文莱达鲁萨兰国联合公报》和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文莱达鲁萨兰国联合新闻公报》确立的原则和精神为基础,通过各领域合作深化双边关系的政治意愿。

  四、两国元首重申,将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文方重申将继续坚持一个中国政策,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与中国和平统一大业,中方对此表示赞赏。

  五、两国元首认为,中国和文莱互为重要合作伙伴,双方为实现共同繁荣与发展密切合作,为地区和平与稳定作出了贡献。在这一伙伴关系基础上,两国元首同意秉持友好和善意的精神,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以及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为指导,建立中文战略合作关系,以增进两国和本地区的和平、稳定与繁荣。

  六、两国元首一致认为,应保持经常性双边交往,加强两国外交磋商、经贸磋商等各层次机制合作。两国元首指出,增进相互理解和政治信任,加强双边合作在两国关系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七、考虑到中文各自国内发展战略,两国元首同意进一步提升两国经贸合作水平,在交通、通讯、基础设施建设、金融等领域开展密切合作。两国元首鼓励双方企业探讨在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建立合资企业的机会。

  八、两国元首对双方2011年11月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关于能源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表示欢迎,对双方此后在商业、炼油、石化及公私领域合作所取得的进展感到高兴。

  九、两国元首特别提及2011年11月签署的《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与文莱国家石油公司油气领域商业性合作谅解备忘录》,并对2013年4月2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国海油与文莱国油合作协议表示欢迎,此举将继续深化双方在能源领域的合作。

  十、两国元首同意支持两国有关企业本着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勘探和开采海上油气资源。有关合作不影响两国各自关于海洋权益的立场。

  十一、两国元首同意,在2009年5月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文莱达鲁萨兰国工业及初级资源部农业合作谅解备忘录》和2012年4月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文莱达鲁萨兰国工业及初级资源部关于农业领域经贸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在农业、清真食品、农业食品、水产养殖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双方鼓励和支持本国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在平等互利基础上扩大农产品进出口贸易。中方欢迎文方继续参与中国举办的各种博览会、交易会,包括每年在南宁举办的中国-东盟博览会。两国元首鼓励双方企业就在清真食品和渔业产业建立合资企业进行合作,共同拓展国际市场。

  十二、两国元首回顾了2003年9月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与文莱达鲁萨兰国国防部关于军事交流的谅解备忘录》,对双方现有防务安全合作表示满意。两国元首同意进一步深化防务安全合作,保持两军经常性互访,加强在人员培训、非传统安全领域及地区安全机制中的合作,进一步促进地区和平与稳定。哈桑纳尔苏丹赞赏中方一直以来对文莱国际防务展的支持,欢迎中方参与2013年6月在文莱举行的东盟防长扩大会框架下的人道主义救援和军事医学联合演习。

  十三、两国元首支持双方加强人员往来,深化在打击跨国犯罪、执法能力建设、情报信息交流等领域的合作。

  十四、两国元首提及2011年11月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文莱达鲁萨兰国卫生部卫生合作2012年至2015年度执行计划》有关落实情况。两国元首强调,双方应重视加强在卫生普及、传染病预控、传统中医药、非传染性疾病防控、母婴健康、康复医疗、实验室服务和护理服务等领域的培训与研究合作。

  十五、两国元首对两国在文化和体育领域的交流感到满意,同意进一步加强在相关领域的合作。

  十六、两国元首强调,应根据2004年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文莱达鲁萨兰国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合作谅解备忘录》,继续保持教育领域交流与合作。两国元首鼓励进一步加强两国在教育领域的联系。

  十七、两国元首同意根据2006年9月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陛下政府旅游合作谅解备忘录》,加强双方旅游合作,为两国旅游业协会和旅游企业创造交流机会,学习借鉴对方管理经验,促进两国旅游产业发展。

  十八、两国元首同意深化宗教领域的合作,继续开展两国政府宗教部门之间的互访交流。两国元首同意继续加强两国特别是伊斯兰教界在学术研究、朝觐、公益慈善等方面合作。

  十九、两国元首认为,青年是两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人力资源。鉴此,两国元首同意继续鼓励两国青年组织加强在包括中国-东盟合作框架等机制内的合作。哈桑纳尔苏丹欢迎赴文莱工作的中国青年志愿者为文莱汉语学习和医疗科学所作的贡献。

  二十、中方赞赏东盟为维护地区和平、稳定与繁荣作出的努力,包括在推进东亚合作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中方表示将继续为东盟共同体建设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和帮助,愿加强同东盟在10+3、东亚峰会等更广泛机制内的合作,共同维护东亚的和平、发展与繁荣。哈桑纳尔苏丹感谢中方长期以来为东盟发展和共同体建设所作的积极贡献。

  二十一、中方祝贺文莱担任2013年东盟轮值主席国,将全力支持文莱办好包括东亚峰会在内的一系列重要会议。两国积极评价中国-东盟建立对话关系以来,特别是2003年建立中国-东盟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后,中国-东盟合作所取得的显著成就,一致认为应继续拓展和深化中国与东盟在政治安全、经贸、互联互通、海洋、社会人文以及国际地区事务中的合作。

  二十二、两国元首同意进一步加强在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等领域合作,包括开展项目合作或成立合资企业,共同为消除本地区贫困、推进东盟一体化作出积极贡献。哈桑纳尔苏丹对中方作为发展伙伴长期支持东盟东部增长区(文莱、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发展表示赞赏。

  二十三、两国元首认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谈判的启动,充分展现了东亚各国加强经济合作、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决心。两国元首强调,希望相关谈判本着开放、平等、互利的原则,尽早取得进展。中方表示,对所有有利于亚太地区经济融合和共同繁荣的合作倡议持开放态度。哈桑纳尔苏丹对此表示赞赏。

  二十四、两国元首同意在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场合继续加强在共同关心领域的磋商。哈桑纳尔苏丹赞赏中方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所作持续努力,希望中方继续支持东盟参与二十国集团事务。

  二十五、两国元首重申,将继续致力于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敦促有关各方继续保持克制,增进互信,加强合作。两国元首强调应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根据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公认的国际法原则,通过和平对话和协商解决领土和管辖权争议。两国元首希望有关国家进一步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朝最终制定“南海行为准则”而努力。

  二十六、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和国家元首感谢中方在访问期间给予他本人和代表团的热情友好接待,期待着习近平主席和其他中国领导人早日访问文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