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立全国法院法官培训现场教学基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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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立全国法院法官培训现场教学基地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立全国法院法官培训现场教学基地的决定

法〔2012〕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认真贯彻落实“一个目标、两个转变、三个倡导”的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强现场教学,确保培训的实践性和针对性,根据《2011-2015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等49个法院确立为全国法院法官培训现场教学基地,承担国家法官学院和本省区法官培训机构的现场教学任务,并发挥在全国法院法官培训现场教学中的典型示范作用。

这49个法院在审判工作、队伍建设、法院管理、文化建设等方面均表现突出,成绩优异,大多拥有全国模范法院、全国优秀法院、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等荣誉称号。各现场教学基地要积极承担国家法官学院和当地法官培训机构的现场教学任务,通过接待安排学员观摩庭审、介绍工作经验、组织参观法院软硬件建设情况,以及定期向培训机构提供典型案例、优秀庭审录像等方式参与培训教学。要积极研究探索有效的现场教学形式,丰富完善现场教学的内容和方法,不断提高现场教学的效果和质量。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和国家法官学院将对全国法院现场教学基地实施统一指导和管理。国家法官学院和各地法官培训机构要充分利用各现场教学基地的优质教学资源,有计划地开展现场教学活动。要对现场教学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不断推进现场教学工作的改进与提高。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在全国法院法官培训现场教学基地成功经验的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和培训需求设立省级法官培训现场教学基地,通过开展现场教学活动,促进培训质量的有效提升,进而有力推动法院队伍建设不断进步。

附:全国法院法官培训现场教学基地名录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全国法院法官培训现场教学基地名录


北京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东城区人民法院

海淀区人民法院

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房山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

西青区人民法院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河北省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西省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辽宁省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

延吉市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浙江省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福建省

晋江市人民法院

江西省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湖北省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广东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海南省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

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

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贵州省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区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甘肃省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

湟源县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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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内部审计要点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内部审计要点的通知

卫办规财函〔2013〕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结合医疗机构特点,我们研究制定了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内部审计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参考使用。



卫生部办公厅

2013年3月11日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内部审计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0〕32号)精神,结合医疗机构特点,现制定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内部审计要点。本要点适用于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疗机构。各地在使用时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及时调整。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一)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情况。

(二)上级部门有关经济工作要求落实情况。

(三)以前年度审计和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重大经济决策制度制订、执行情况和效果

(一)重大经济决策制度制订情况。是否制定重大经济决策制度,对重大经济决策的内容、范围和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是否建立决策失误纠错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重大经济决策程序的执行情况。重大经济决策是否执行民主公开程序;重大经济决策是否经过可行性论证、集体研究、民主科学决策。

(三)重大经济决策的执行效果。重大经济决策事项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并实现预期目标;对决策事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否及时纠正,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大额资金支出、对外投资、经济担保、基本建设项目、银行贷款等重大经济事项是否取得成效或造成损失等。重大经济决策事项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

三、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一)预算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内部授权审批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业务流程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是否明确各项经济活动流程中的计划、审批、执行监督等环节要求并严格执行。

(五)资产保护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是否建立资产日常管理和定期清查制度,保证资产安全完整。

(六)会计系统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是否建立健全单位会计管理制度,强化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

(七)信息技术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预算管理情况

(一)全面预算管理实行情况。

(二)预算编制、审批、调整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三)预算执行情况。是否违规设立、扩大收费项目,是否滞留、截留、挪用上缴财政收入;是否扩大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开支。

(四)遵守“三公经费”管理规定情况。

(五)决算编制情况。

(六)预算执行结果的分析和考核情况。

五、财务收支管理情况

(一)任期内各年度收入、支出、结余情况。

(二)成本核算与控制情况。

(三)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情况。

(四)票据使用的规范性。

(五)国家物价政策执行情况。

(六)国家和医院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执行情况。

六、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一)任期内各年度资产、负债、净资产情况。

(二)货币资金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固定资产和存货管理是否规范。

(四)往来款项是否及时清理。

(五)专用基金的计提和使用是否规范。

七、对外投资管理情况

(一)对外投资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二)对外投资效益情况。

八、基本建设、维修项目管理情况

(一)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改变建设内容、规模的情况。

(二)建设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是否存在骗取、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和虚列项目投资完成额的情况。

(三)竣工项目是否及时组织验收和竣工决算审计。

九、采购合法合规情况

(一)制度遵守情况。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招标、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二)自行招标、采购流程是否规范。

十、对下属单位经济活动监督管理情况

(一)监督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

(二)监督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是否设置专门的监督管理部门或岗位,有明确工作职责并有效履行。

十一、领导干部本人遵守廉政规定情况

(一)制度遵守情况。是否严格执行《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关于卫生系统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精神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二)其他经济问题。



关于加强高压油气田井控管理和防硫化氢中毒工作的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管一〔2006〕103号



关于加强高压油气田井控管理和防硫化氢中毒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近年来,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总体形势稳定。但是,随着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力度的加大,由此带来的安全生产风险也在不断增加,全国相继发生了多起重特大井喷失控、硫化氢中毒事故,造成大量人员伤亡或导致大量群众疏散,给社会带来了严重不良影响。高压油气田井喷失控和硫化氢中毒事故的频繁发生,已经成为影响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为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现就加强高压油气田井控管理和防硫化氢中毒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安全发展”的原则,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各石油天然气企业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进一步提高做好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持发展速度服从于安全生产,成本效益服从安全质量,确保安全投入,决不允许为控制成本而减少和弱化安全措施,决不允许因追求工程进度而忽略安全生产的任何程序和环节,坚持把工作抓细抓实抓好,切实做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石油天然气企业要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为主要内容,以主要负责人为中枢的安全责任体系,把安全责任分解落实到所属各部门、班组、岗位和人员,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健全、完善标准规范、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全面落实安全责任;结合实际,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绩效量化考核,严格奖惩,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二、加强生产组织,严格对高压油气田的安全监管

  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勘探开发的全过程。各石油天然气企业要将井控管理和防硫化氢工作贯穿于钻井、地质、测井、录井、试油(气)、修井、采油(气)等作业的设计和施工全过程;在开发高压、高含硫、高危地区的油气田时,以安全生产为前提,合理规划,全面评估开发方案;根据不同的地质条件、地质构造、储气机理、地表环境等特点,强化地质勘探、施工组织、现场管理、生产工艺流程、设备设施选用、应急预案编制与演练等方面的工作,配足井控设施、设备和硫化氢监测仪器、仪表;建立严格的技术管理制度和施工设计审批程序,对钻井、试油和井下作业,特别是井控、固井、射孔和压裂等环节的施工设计、技术措施实行严格的技术论证和审批程序;对完钻探井和开发井的工程质量、废弃井处理、探井转开发井等进行严格的安全风险评估。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石油天然气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安全监管力量,配备相应的专业监管人员,建立相关的技术支撑体系,将高压、高含硫、高危地区油气田的安全监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专业技术讲座、培训,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严格安全审查和行政许可工作,加强现场监督检查,严肃处理各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督促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

  三、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规范安全生产许可工作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8号)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安全生产审查、许可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按有关规定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和验收评价报告,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手续。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不得施工;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以及提供物探、测井、录井、钻井、井下作业、储运等专业技术工程服务的单位都应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9号)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今年6月30日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继续从事专业技术工程服务。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不得将专业技术工程承包给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因将工程承包给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而导致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甲、乙双方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积极整合我国石油天然气安全技术研究力量,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石油天然气安全技术研究队伍。在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技术咨询、应急救援、检测检验、立法、培训、评价等方面,积极发挥有关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作用,逐步形成完整的技术支撑体系。按照国家的整体部署,实施产学研相结合,积极推广和应用安全生产科技新成果,采用科技含量较高、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提高抵御事故风险的能力,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各石油天然气企业应针对本企业在工艺技术、材料应用技术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加大科技投入,组织有关科研单位、技术专家进行攻关,力争在解决关键技术问题上取得成效。

  要积极研究和支持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设,提出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的法律体系建设目标的意见和建议,特别要针对井喷等事故多发的突出问题,制定防硫化氢中毒、防井喷失控等相关部门规章,修订相关标准,适时把一些推荐性标准转化为强制性标准。各石油天然气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积极采用国际先进的技术标准,根据新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重新审查本企业的勘探开发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从技术上遏制井喷失控、硫化氢中毒等事故的发生。

  五、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推动安全文化建设

  各石油天然气企业要围绕防井喷失控、防硫化氢中毒,大力宣传落实《钻井井控技术规程》(SY/T6426-2005)等新标准、新规程,强化新技术、新工艺应用和新标准实施的安全培训,使职工及时掌握新的知识和技能;以各种监督人员、基层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为重点,加强安全培训工作,从事钻井生产、技术和安全管理等有关人员、在硫化氢环境中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经过井控技术培训、硫化氢监测技术和人身安全防护措施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上岗。

  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全员安全意识教育和管理人员社会责任教育,努力实现“零伤害、零事故、零污染”的目标;认真解决职工实际困难,充分调动人人参与安全管理的主观能动性,积极培养企业安全文化,使职工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转变,自觉把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实际工作中,使安全生产成为一种信念、一种企业文化,促进安全生产基本要素的落实。

  六、完善应急救援体系,严肃事故调查处理

  各石油天然气企业要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完善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技术等资源的配置和装备,分级、分层编写事故应急预案,增强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加强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以及对可能受到影响的周边群众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应急工作水平;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搞好各种工况下的防喷演习和应急演练,并针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总结,修订完善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各石油天然气企业要树立井喷失控就是责任事故、事故是可防可控的观念,从抓未遂事故、轻伤事故和重伤事故入手,实事求是,深入调查,认真分析原因,举一反三,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减少一般死亡事故,防范重特大事故。进一步规范伤亡事故和复杂险情逐级报告制度,对于发生的伤亡事故或社会影响较大、涉险达50人以上以及媒体披露的特大伤害未遂事故,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等要求报告安全监管部门。对于死亡事故,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处,严肃责任追究,督促落实防范措施。

  七、开展安全专项督查,消除事故隐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将防硫化氢中毒和防井喷失控列为今后几年的重点工作任务之一。今年下半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组织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洋石油及相关省(区、市)安全监管局对高压、高含硫、高危油气田及近年发生过井喷失控事故、硫化氢中毒事故的油气田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关键设备、主要措施和制度落实情况。

  请各石油天然气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防硫化氢中毒和防井喷失控的自查,对油藏工程、钻井工程、试油和井下作业等进行事故隐患排查,要重点检查井场、站点和集输系统的安全设施、安全距离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程的要求。对于可能危及安全的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不能立刻进行整改的必须立即停工,同时制定出具体的整改方案,明确隐患整改负责人和整改时间表,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请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各石油天然气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