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职业道德/刘城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4:26:31   浏览:92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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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职业道德

河北保定 071000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刘城志

【内容摘要】 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与社会生活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总和。法律职业道德是社会伦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和升华。在我国,法律从业者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因此就形成了法官职业道德、检察官职业道德、律师职业道德等。社会呼唤所有的以法律为职业的人员应该担负起建设法治国家的使命,并要求其具有很高的职业道德水平。因此法律职业道德在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具有和特殊的意义。
【关键字】 法律职业道德 渊源 功能 法律从业者

在目前的法律职业研究中,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职业道德是出现频率较高的两个概念,且通常被作为同一个概念使用。当然,也有学者将二者加以区别。例如,有人认为,法律职业道德的含义包括了职业行为规范、道德品质和调整法律工作中社会关系的道德规范,因此其含义要广于法律职业伦理;也有人将法律职业伦理与法律职业道德从实质层面和主观层面予以区分。处于实质层面的属于伦理问题,即究竟应做什么和不得做什么?处于主观层面的属于道德问题,即对某种行为内容的态度、心理准备、心情、动机等。所以,关于法律职业人当为或不当为之基准是职业伦理;关于法律职业人就法律职业伦理内容所产生的态度、心情、动机等即为法律职业道德的问题。
一、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从广义的角度而言,可以将法律职业道德分解为两个层面,即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职业者个体的道德品性。前者反映了法律职业伦理关系的规范性的要求,具有客观性、社会性;后者是伦理规范内化为个体的道德选择、道德品性,是人遵循为人之道所引起的收获、体验,具有主观性和个体性
任何职业,因其是人们长期所从事的具有专门业务和特定职责的社会活动,有着独特的职业责任和职业纪律,因此形成了特殊的道德准则和规范。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与社会生活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总和。法律职业道德是社会伦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和升华。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中将法律职业道德的传承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个重要特征。①
(一)法律职业道德的渊源
由于道德的内部结构非常的复杂,包括行为、意识、规则等,因此道德的表现形式也非常的复杂。从规范形式看,法律职业道德的渊源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
法律规范必然吸收伦理道德规范这是法律与道德的天然关系的结果。伦理道德规范中的核心内容往往被法律所吸收,上升为法律规范。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条规定:“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应当遵守的一些伦理规范被纳入到法官的法律义务规范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总则部分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司法解释
这方面主要涉及法官、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当然很多方面也包括了律师、警察等其他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有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其中的许多内容也涉及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职业道德。
3 、行政法规
这一类主要集中在行政管理部门。像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理》中有关律师的法律职业道德规范。
4、部门规章
比如司法部、公安部等部门发布的有关法律职业道德规章的内容。比如司法部制定的关于《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
5、行业规范
目前主要的法律职业者大都有自己的行为道德规范,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这些行业规范反映了法律职业道德的伦理规范。学习和研究法律职业道德主要依靠这些行业规范。
6、国际公约
这方面主要集中在联合国国际人权公约,特别是有关刑事法律方面的法律文件中,比如《执法人员行为守则》,《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有关检察官作用的基本准则》《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准则》等。这些文件就有大量的涉及的法律职业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等法律职业人员的伦理要求和规范。
7、道德规范
职业道德规范的渊源除了,法律和有关法律职业的伦理规范外还包括一般的社会伦理道德。 职业道德是社会伦理的升华。在这方面的规范包括国家制定的有关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其中重要的有,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文明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及中央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纲要》。
(二)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法律职业道德原则的基本内容构成了法律职业人员共同遵循的基本要求。我国的法律职业道德原则的要求主要包括:
1、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法律职业人员的权力和权利来自于人民,必须对人民负责。我国《法官法》第三条规定“法官必须忠实的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检察官法》第三条规定:“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律师法》第三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无论从法律的规定还是现实的实践的要求看,法律职业人员都必须把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原则作为执业的首要原则。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我国的三大诉讼中都规定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我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律职业人员贯彻社会主义法治基本原则和正确使用法律的基本要求。这一原则在法律职业主体的相关法律中都有反映。《法官法》第七条规定:“法官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检察官法》第八条规定:“检察官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律师法》第3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活动而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如鸟之两翼,缺一不可。它贯穿于法律职业人员职业活动的全过程,是检察和评判法律职业人员职业水平高低的标准。
3、互相尊重、互相配合
法律职业人员必须发挥互相配合,互相协作的精神,才能顺利完成职业任务
法律职业是享有崇高威望地位和声望得职业,法官、检察官、律师虽然各司其职,互相区别,互相监督,但也互相配合,相辅相成,虽然担负的职责各不相同,但是目的是相同的,就是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法律职业人员在人格和依法履行职责的地位方面是平等的。
互相尊重,互相配合,要求法律职业人员在履行法律职责的过程中做到严守纪律,依法执业,不超越职权擅自妨碍其它法律职业人人员的正常的办案,同时还要求法律职业人员谦恭有礼,遵守有关司法礼仪。
4、恪守职责、勤勉尽责
恪守职责、勤勉尽责就是要求法律职业人员严格遵守基本原则。工作积极,认真负责是恪守职责、勤勉尽责的基本要求。法律职业人员要认清自己的职责,还要在履行职责时以积极的态度想方设法按照要求做好每一件工作。
5、清正廉洁、遵纪守法
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原则,就是要求法律职业人员在法律职业活动中不利用自己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不在从事自己的职业活动中做出违反法律以及行业规章规定的行为,保持一身正气、清正廉洁的优良作风。
坚持这一原则,就是要求法律职业人员具有清正廉洁、遵纪守法、无私奉献,敬业献身的精神,这也要求法律职业人员不辞苦劳,辛勤工作,时时刻刻把工作放在第一位。
(三)法律职业道德的社会功能
由于道德渗透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它具有能动的社会作用,对社会生活的规范和发展产生巨大的积极的促进作用,法律职业道德作为职业道德的一种,也必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功能,只不过这些功能通过法律职业者的职业行为]和生活表现出来的。法律职业伦理的社会功能包括示范功能、调节功能、提升功能、辐射功能
1、示范功能
示范意义上的法律职业伦理是对法律职业者个人和法律职业环境的具体道德上的描述。②我国目前的法律职业大多数有自己的成文的职业道德规范,这些规范本身就具有示范性的特征。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就是要弘扬这些优秀的法律职业道德,在法律职业人员中树立先进的法律道德意识,来培养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良好习惯。法律职业伦理所具有的示范功能可以为法律职业者的职业行为和个人行为做出分类。
法律职业者首先是社会中的一个活生生的具体人,由于其承担的是法律工作,这种工作的性质就要求他们具有比一般社会公众具有更高的道德水平和道德素养,这在法律职业伦理规范中就涉及法律职业主体的业外活动规范。这些规范对法律职业者的行为必然有引导和示范作用。
其次,也是法律职业伦理最本质的内容是通过法律职业主体的执业行为体现出来的,其中反映出来的职业伦理规范由于为整个执业群体所认可,法律职业伦理的示范作用不仅在于唤起和影响每一个法律职业者良好的道德品质的形成,更重要的是在法律职业中建立的和贯彻一定的法律职业的道德和基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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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新闻记者证核发情况自查工作并重申有关规定的紧急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开展新闻记者证核发情况自查工作并重申有关规定的紧急通知

新出报刊司[2009]2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家机关报刊管理部门,中央各新闻单位:

今年新闻出版总署统一换发全国新闻机构记者证以来,换发工作深入开展,为防止出现新闻机构填报虚假材料、不符合条件人员冒领记者证等问题,现就严格审核相关条件,并对已领取新闻记者证情况进行全面自查紧急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各地新闻机构要严格按照《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关于2009年换发新闻记者证的通知》、《关于期刊申领新闻记者证的有关通知》、《关于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单位申领新闻记者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申领新闻记者证。新闻机构及其主管单位负有严格审核的义务,须对申请人资格仔细审核,严格把关;要求准确完整提交申请材料,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准确;要求从严掌握记者证发放范围,坚决不给本单位党务、行政、后勤、经营、广告、工程技术等非采编岗位的工作人员,新闻机构以外的工作人员,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申请、办理新闻记者证。

新闻机构必须将申领新闻记者证人员所有名单在本单位内部及所属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对新闻记者证丢失、损坏等情况,须及时注销并刊登作废声明;对人员离职等情况,须确保收回新闻记者证,并及时注销;新闻机构每年还应定期将新闻记者证新申领人员情况和记者证注销情况在本单位内部和所属媒体上公示。

二、立即开展全面自查工作

(一)自查时间

所有拟申领、正在申领及已领取新闻记者证的新闻机构,均须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8月31日,就申报材料及领取证件情况深入开展自查工作。

(二)自查内容

1.是否向不符合条件的下列人员申领或发放新闻记者证:新闻机构中党务、行政、后勤、广告、发行、经营、技术等非采编岗位工作人员;新闻机构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为新闻机构提供稿件或节目的通讯员、特约撰稿人、特约记者,专职或兼职为新闻机构提供稿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社会人员;高等学校校报工作人员;非新闻性报纸、期刊以及无新闻采访业务的其他期刊工作人员;在新闻采编活动中因违法违纪受过严重处罚的人员以及有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

2.是否存在拟申领新闻记者证人员涉嫌违法正在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等情况。

3.申领新闻记者证之前是否在本单位及媒体上公示拟申领新闻记者证人员名单。

4.是否存在新闻记者证丢失、损坏,未及时注销并刊登作废声明等情况。

5.是否存在对调离采编岗位或离职人员的新闻记者证,未及时收回并注销等情况。

6.是否对申领新闻记者证人员收取费用或押金。

(三)整改落实

1.对尚未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的新闻机构,发现存在问题的要立即纠正。

2.对已提交申报材料但是尚未领取新闻记者证的,须在发现问题后一周内将情况上报申领记者证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后,撤销相关申报材料,不予核发新闻记者证。

3.对已领取新闻记者证的新闻机构,发现存在禁止申领情形的,须在一周内将记者证收回注销,并向申领新闻记者证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三、全面检查,依法严肃处理

1.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时向各新闻机构传达,并提出具体管理要求。各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记者证发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对重点地区或单位予以抽查,对违法违规案例要予以公开通报。

2.新闻出版局必须在对方已经提供公示证明材料(如本单位内部公示情况的照片,所属媒体刊登公示的报纸、刊物、网页等),并签订《新闻记者证管理承诺书》(见附件)后,才能发放新闻记者证;对已经发放新闻记者证,但是未提供公示证明或未签订承诺书的,要限期补交或补签。

3.新闻出版总署、中纪委驻总署纪检组将于近期组织专项检查,同时对部分省区进行随机抽查,对违反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填报虚假材料或违规发放新闻记者证的,将取消该新闻机构记者证核发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报刊社主要负责人责任,对涉及的相关当事人将通过媒体公开通报,对公务员和党政领导干部违规领取记者证的除公开通报外,同时将提交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新闻记者证管理承诺书

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第三套人民币延期兑付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第三套人民币延期兑付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2000]19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经国务院批准,第三套人民币于2000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兑换回收,从7月1日起停止流通。为此,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12月3日发布公告,要求各金融机构认真做好第三套人民币的兑付工作。近期,金融系统以及一些群众反映,希望能适当延长兑付期。为维护人民
币信誉,保证人民群众财产不受损失,人民银行决定对第三套人民币延期兑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期时间:第三套人民币兑付时间延长至2000年12月31日。2000年12月31日后,如存在驻外人员等特殊情况,还需要办理第三套人民币兑付的,需持本单位介绍信到银行办理兑换事宜。
二、有关兑付工作要求和账表管理按照银发〔1999〕410号文件精神执行。
上述延期规定只在银行、信用社营业网点张贴通知,不对外宣传。请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迅速将本通知转发所辖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转发各分支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