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公证”的理性思考/李生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07:05:23   浏览:86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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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公证”的理性思考

李生峰


摘 要:为规避风险,分清责任是非,医患双方签订医疗公证,以期取得法律上的证据效力。医疗公证有利于医患双方加强沟通,充分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使医务人员轻装上阵,大胆推进技术创新,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同时,也有利于减少医疗纠纷,使医疗机构从众多的医疗纠纷中解脱出来,更好地为患者服务。但是,医患双方是信息不对等的两个群体,对医疗公证的内容,患者方没有抗争的任何优势,而且医疗公证后的医疗行为又缺少医疗服务质量的有效监督,必须加强相关立法工作,建立医疗过失责任保险制度,合理解决医疗风险问题。
关键词:医疗公证,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利与弊,服务质量

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与一般的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正相反,因而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加上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理》)的颁布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责任增大,就会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和举证不能所带来的赔偿等责任。为规避风险,分清责任是非,1999年3月4日我国武钢二医院成功地为87岁高龄的患者周梅根实施了人工股骨头置换术,这是我国首例经过公证的手术。 此事经新闻媒体报道后,各地医疗机构纷纷效仿。医疗公证(medical notarization)便成了处理医疗纠纷的一个亮点,褒贬不一。医疗公证是个全新的课题,需要我们对此进行深入的研究。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按照公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申请,对法律行为或者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证明它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非诉讼活动。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行政手段。” 我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所谓医疗公证应该是公证机关根据医患双方的申请,为划清医疗风险与责任,避免不必要的医患纠纷,依照法定程序,对其法律行为、事件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的一种非诉讼活动。
一、医疗公证产生的社会背景
过去,一般的手术医疗程序由院方决定,要不要手术或施行什么程度的手术都是医师说了算,病人在手术前对手术风险一无所知。随着医疗事业的发展和公民素质的提高,患者对手术的成功预期和对医院的健康保证预期日益提高,于是因术后的不良后果引发的医患纠纷多了起来,患者往往将责任全部推向医方,认为自己虽然同意手术,但并不知道术后会有什么不良后果。《手术同意书》解决了这个问题,它一般将手术可能出现的一切风险和不良后果列出,有的较详细的还将各种风险的几率列出,然后让患方逐条看明,最后在患方完全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手术才可以进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手术同意书的主要作用是得到实施手术的许可。但实践中,往往医师交待病情不够,敷衍了事,把这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当作例行程序。结果,发生了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各执一词,是非难以判定。随着“举证责任倒置”的实施,医疗机构的风险意识提高了,于是,就产生了医疗公证,以期取得法律上的证据效力。
二、医疗公证对医患双方来说都是一种可以接受的认知医疗风险、分担风险责任的方式
我们首先来看以下案例:
周梅根,男,87岁,武钢交运公司退休职工。患有股骨颈骨折。股骨颈骨折是老年人的一种常见的疾病,由于股骨颈的血液供应差,常常难以愈合。因此,医生对于老年股骨颈骨折病人常用人工股骨头置换术。面对这样一个高龄、高危的病人,医生们给他进行了周密的术前准备:心电图发现病人有心肌缺血,房室交界性早搏;肺功能检查显示有混合性通气功能障碍;内科会诊诊断为肺心病、心功能不全、慢性支气管炎并肺部感染、右上肺结核。在住院期间,老人又两次发生疝嵌顿,都经过值班医师手法复位还纳。武钢二医院外科医生们经过讨论,认为股骨头置换手术中麻醉风险极大,医生对此存有顾虑。然而,疾病的折磨使老人痛不欲生,这位在60年代就为武钢建设作出贡献、曾获得武钢公司劳模和标兵称号的老人完全失去了生活兴趣,曾先后3次在病床上自缢,都被家属和同房的病友发现。自杀不成,老人就绝食,看见老人在无情地自我摧残,家属看在眼里,心如刀绞。就技术而言,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并不是难度特别大的手术,该院已有数十例手术成功的经验,完成这样一例手术应该没有问题。但是,面对这样一例病情复杂的高龄病人,加上日益增多的医疗纠纷,又有谁不害怕呢?最后,患者亲属经协商决定,为了使医生解除后顾之忧,为亲人解除痛苦,明确提出来要进行医疗公证。1999年3月3日,病人的儿子周林祥和武钢二医院的医务人员一起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随后,医院进行了反复的研究、论证,制定了周密的麻醉和手术方案,顺利地完成了手术。
可见,医学是一门极其复杂的科学,充满着未知数和变数,临床上又没有绝对安全的药物和诊疗措施。医院有顾虑,执业医师也有压力,手术没有百分之百成功的把握。但是,患者或患者家属又强烈要求实施手术。所以,医疗公证是化解风险、避免医疗纠纷的一种新尝试。
第一,有利于医患双方加强沟通。医疗机构充分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使患者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有充分的思想准备。
所谓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就是指临床上具有独立判断能力的患者,在非强制状态下充分接受和理解各种与其所患疾病相关的医疗信息,在此基础上对医疗人员制定的诊疗计划自行决定取舍的一种权利。 我国的现行医疗制度中,很多做大手术的患者一般是不了解手术同意书的内容的,手术同意书由亲属签字。这样做的目的很显然是为了减轻患者的心理负担,不至于影响诊疗、手术和术后病情的调理和恢复。但是,医疗手术的风险(包括死亡)由患者承担,而患者又不知情,这与我国的基本法精神相违背的。事实上,只有患者本人才拥有对自己生命健康的取舍权。因此,施行手术或者特殊治疗,必须首先征得患者本人意见(除非患者意识不清、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在西方国家,不管医疗费用由谁承担,在手术协议上签字的都应该是病人自己,除非病人失去了这种行为能力。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告知义务,提供真实而充分的信息给患者,包括诊断结论、采取的治疗措施、手术方案、相应的疗效、手术成功的机率、潜在的风险、防范风险的预案、可能的并发症等。医方应尽可能地拟订多种治疗方案供患方选择。当然,医务人员应注意告知的“技巧”,要考虑患者的文化水平、语言背景、理解能力、知情程度、意识状况、环境压力等。医疗公证实际上就是对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和患者的知情与同意的法律证明。主要是对病人、医生双方都有一个约束,既避免病人在手术之后变卦,也避免医生篡改手术同意书。
从根本上讲,医患关系是对立统一的矛盾体。能将医患双方利益统一起来的,就是相互之间的信任,以及勇于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态度。患者首先应当信任医方,同时也必须清楚,很多手术都是充满一定风险的,医方事先不可能保证百分之百成功,一旦手术出现意外,如医方没有过错的,患者或患者亲属应当按医疗公证的约定,理智地对待不幸的后果。
第二,有利于医务人员摆脱思想包袱,轻装上阵,可以化压力为动力,让技术与潜能得到最大限度地发挥。
面对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推出,医疗机构也存在“举证难”的问题。新《条理》也改变了过去的医疗损害有限“补偿”规定,明确提出了医疗损害赔偿的概念,并将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问题纳入了“民事责任”范畴。医疗诉讼请求的标的额由几千、几万元到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因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不考虑手术的高风险和医疗成本。保守治疗、“防卫性措施” 将在无奈之中膨胀。过去遇到一些技术上尚需探索的高风险手术,纵然患者有强烈的求治愿望,医生也有恻隐之心,但由于医疗、舆论、法律带来的顾虑,医师大多数望而却步。“只要有百分之一的希望,就要做出百分之百的努力”的执业道德受到挑战。医疗公证使医患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和风险,消除了医务人员的后顾之忧,化压力为动力,让技术与潜能得到最大限度地发挥。这无疑为过去医生不敢治、病人愿意治的病提供了一定的治疗机会和法律保障,同时也维护了危重病人接受治疗的权利。
第三,有利于医疗纠纷的处理。一旦发生经过公证的医疗意外,医患双方可以根据事先约定的责任及时、彻底、妥善解决纠纷。
任何纠纷的最终解决都要靠证据。医疗纠纷争执的焦点是证据的采信度,为掩盖真相、弥补漏洞、逃避责任而篡改病史的行为在医院已司空见惯;对医务人员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医患双方各执一词。所以,单方面提供的证据材料,其证明效力往往受到质疑。况且医学还有很多未解之谜,对很多疾病的认识还非常有限,很多疾病的治疗都不尽人意。疾病的原因比较复杂,不是“非此即彼”,有些疾病还达不到“证明”的水平。医疗公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具有独立地位的第三者站在法律公正的立场上进行裁决,有利于医疗纠纷的及时、彻底、妥善解决。
第四,医疗公证是对高风险诊疗保障机制的有益探索。
没有病人自愿承担风险的精神,也不会有医学的进步、诊疗技术的提高。签订医疗公证,让医生敢于做手术,放心做手术,对医院大胆推进技术创新,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攻破医学难题将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有利于减少医疗纠纷,使医院从众多的医疗纠纷中解脱出来,更好地为患者服务。
三、医疗公证存在的问题
公证作为一种司法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它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了解与采用。医疗公证是医疗实践中出现的新事物,有很多弊端需要我们探讨。
第一,从主观上看,医疗公证有“乘人之危”之嫌。
表面上,医疗公证是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是医疗机构与患者合理分担医疗风险的一种措施。事实上,在医患关系矛盾体中,医患双方是信息不对等的两个群体,患者方对医疗知识和医疗规则知道的毕竟很有限,是绝对的弱势群体。需要什么样的治疗(手术),怎样治疗(手术),患者方没有抗争的任何优势。对患者来说,要么接受,要么拒绝。如果拒绝医方的要求,患者就会冒更大的风险,甚至死亡。在签订医疗公证的过程中,患者方基本上丧失了讨价还价的资格,不可能平等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所以,进行这种风险公证,医方有“乘人之危”的嫌疑。
第二,从内容上看,医疗公证使患方承担更多的风险,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很不对等,显失公平。
医方与患方签订医疗公证,把受法律保护的公民生命,交由医务人员去处理,当手术失败,导致病人残废、死亡等严重后果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可以“不受法律的追究”。这实质上是以所谓的“合法”形式,达到规避法律制裁的目的。医疗公证把应由医方承担的风险,转嫁到患方的身上,这是玩忽职守,违反社会公德,有推卸责任,明哲保身之嫌,这对患方是显失公平的。
公平原则实际上是商品经济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公平观念也就是社会道德的观念、正义的观念。从民法学理论上讲,医疗公证的免责事由,是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约定的,法律一般承认其效力,但是,为了追求公平,我国《合同法》第53条规定,以下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三,实践中,医疗公证后的医疗行为缺少医疗质量的有效监督。
医患双方签订医疗公证后,医方的思想包袱解除了,而患方的压力更大了。我国现有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至多也只是列举了一些一般性的服务类型,无法达到面面俱到,更多的自由裁量权总是操纵在医方手中,医方是否提供了适当的医疗服务,完全靠道德和良心来约束,因为目前我国尚无医疗质量监督机构,谁来“公证”医方的医德和医术呢?所以,怎样从法律上来规范医方的服务行为还是个问题。“教育广大卫生人员弘扬白求恩精神,树立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满腔热忱、开拓进取、精益求精、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行业风尚,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个人主义及一切有损于群众利益的行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仍是一个“软”指标。
四、医疗公证所引出的法律思考
任何事物的出现都有其必然性。医疗公证产生以来,利弊参半,褒贬不一,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说明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改革已经得到深化,而医事立法相对滞后。
第一,公民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有处分权,医疗公证行为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应该是没有疑问的,关键是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医疗法规的立法,保证医疗公证内容的公平合理,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体制建设。
第二,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不在满足于求医问药,而是追求自身的保健、长寿,医疗服务质量成为大家关注的社会热点。医疗公证既是医患双方相互信任度低的无奈之举,也是公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体现。公证书不是判决书,“公证”在法律上只是起到加强证据的法律效力的作用,如果医务人员由于渎职而导致医疗事故,患方也可以根据公证书进行索赔。
第三,医疗公证不能从根本上避免医患纠纷,如何合理解决医疗风险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论证。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如美国)的办法,建立“医疗过失责任保险制度 ”,把医务人员因过失导致的赔偿责任强制纳入商业保险机构的承保范围,从而建立起一个由医方、患方和保险公司共担风险的风险理赔机制。这样,既能保护医方利益,使执业医师敢于冒风险,积极探索医疗技术的创新;又能保护患方利益,最大限度地使患者得到赔偿,并避免医务人员为了自我保护而选择对医方最安全的保守治疗方案或不予治疗等对患方不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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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1998年5月12日建房[1998]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政管委、上海市住宅局,深圳
市国土规划局、住宅局:

为了保障住房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商品住宅售后服务管理,促进住宅销售,决定在房地产开
发企业的商品房销售中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现将《商品住宅实
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各级建设行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
明书》制度,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在商品住宅销售中明确质量责任、确保商品住宅质量。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结合《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实行,建立和完善
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及材料、相配件和设备采购的管理,使用优质产品,并明
确与设计、施工、监理、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等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
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印制,各地建设和
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样本。


附: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住宅质量管理,确保商品住宅售后服务
质量和水平,维护商品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商品住宅。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
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
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
第四条《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
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住宅
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
《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
第五条《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
屋面防水3年;
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
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
管道堵塞2个月;
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卫生洁具1年;
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
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
约定。
4.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
第六条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
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应低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期限。房
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延长保修期。
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
规定执行。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用户交付商品住宅时,应当有交
付验收手续,并由用户对住宅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签字认可。用
户验收后自行添置、改动的设施、设备,由用户自行承担维修责
任。
第八条《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
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
事项,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
单位;
2.结构类型;
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
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
说明;
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
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
7.配电负荷;
8.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
9.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九条住宅中配置的设备、设施,生产厂家另有使用说明
书的,应附于《住宅使用说明书》中。
第十条《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在住
宅交付用户的同时提供给用户。
第十一条《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以购
买者购买的套(幢)发放。每套(幢)住宅均应附有各自的《住
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对住户
合理使用住宅应有提示。因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
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开发企业不承担保修责任;因
住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
失,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的商品房屋,可参照本规定执
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从1998年9月1日起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组织境内居民赴香港、澳门地区旅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组织境内居民赴香港、澳门地区旅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2年3月20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2]3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旅行社组织境内居民个人赴香港澳门旅游管理,现将国家旅游局《关于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有关问题的通知》(旅发[2001]91号)(见附件1)及《国家旅游局公告》(2002年第1号)(见附件2)转发你们,并就旅行社组织境内居民个人赴香港澳门地区旅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银行只能为国家旅游局公布的《特许经营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地区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名单》内的旅行社,办理有关境内居民个人自费赴香港澳门地区旅游的外汇兑换手续。

二、旅行社组织境内居民个人自费赴香港澳门地区旅游(以下简称港澳游),所涉外汇兑换手续只能在经旅行社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授权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办理。

三、旅行社在为港澳游游客办理外汇兑换手续时,应根据旅游团费实需的原则,将用于支付港澳游的团费部分,购买外汇直接汇出或者划入经外汇局批准的旅行社出境游外汇专用帐户中;其余部分作为个人零用费代游客购买外币现钞,旅行社应严格按照兑换当日的外汇牌价向游客收取人民币。

四、旅行社代港澳游游客的购汇额(指购买现汇额及现钞额之和)不得超过国家对每位游客最高供汇额之和。对于港澳游费用高于国家对游客个人购汇标准的,经外汇局批准后,旅行社可以从其入境旅游外汇专用帐户将团费不足部分汇出境外。

五、旅行社在为港澳游游客办理兑换外汇时,购汇所需人民币资金必须以支票或银行转帐的形式交银行,并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旅行社申请兑换的公函(详细列明港澳旅游的人数、目的地、购买的团费及个人零用费);

(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团队名单表》(以下简称《名单表》);

(三)旅行社与港澳游接待社签定的、符合国家旅游局有关要求的合同;

(四)每位游客个人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有效签注。

六、银行在办理出境游售付汇业务时,应对以下内容进行真实性审核:

(一)旅行社是否在国家旅游局公布的《特许经营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地区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名单》之内;

(二)审核《名单表》上的组团社“授权人签字”和印章与银行备留的印鉴是否相符及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有关单证材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对于赴香港地区旅游的,香港接团社是否在国家旅游局公布的《香港地区接待中国旅游团队的旅行社名单》之内。

银行在办理兑换手续后,应在每本《往来港澳通行证》上作换汇标识,并必须在每次供汇后将旅行社提供的游客姓名、性别、护照号、身份证号、购汇时间、购汇金额等信息输入电脑保存,以备核查。

七、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3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122号)执行。

八、本通知自2002年4月10日起执行。

请在收到本通知后,各分局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中国银行总行及外汇指定银行总行转发所属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映。



附件:《关于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有关问题的通知》(旅发[2001]91号)

2、《国家旅游局公告》(2002年第1号)


关于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有关问题的通知

旅发〔200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促进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活动的健康发展,经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及香港特区政府有关部门商定,在已批准的4家港澳游组团社的基础上,增加63家港澳游组团社。为了保障港澳游经营者和参游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港澳游市场秩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1、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应当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有效签注。参游人员的港澳游证件按公安部的规定办理。

2、组团社经营港澳游业务,应在经香港、澳门行业协会推荐的范围内自行选择接待社(香港旅游业议会推荐的名单附后),并签订港澳游业务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书面合同文本须报香港、澳门行业协会和内地省级旅游局备案。

3、组团社经营港澳游业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旅游合同应当包括旅游起止时间、行程路线、价格、食宿、交通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旅游合同由组团社和旅游者各持一份。

4、港澳游团队凭《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团队名单表》(以下简称《名单表》)出入境。

5、《名单表》由组团社按照统一的式样自行印制(《名单表》式样附后)。

6、《名单表》一式四联,出团前应当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审核后的《名单表》不得增加人员。《名单表》第一、二联由内地边防检查站查验并在出入境时分别留存,第三联由香港入境事务处查验留存,第四联由澳门出入境事务厅查验留存(如团队有减员,分别由相关的内地、港、澳三地查验机关在第二联上注明)。组团社可在团队出发前24小时将《名单表》通过传真或电脑网络发至内地出境口岸边防检查站和香港或澳门入境口岸初检。

7、组团社应当为港澳游团队派遣领队,领队由持有领队证的人员担任,每个领队人员一次带团人数不得超过40人。旅游团队应当按照确定的日期整团出入境,严禁参游人员在境外滞留。

8、参游人员在境外因疾病、意外事故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返回及因急事需提前返回内地的,组团社向入境口岸边防检查站报备。边防检查站凭《往来港澳通行证》、《名单表》放行团队,单独返回人员还需持《名单表》复印件。

9、组团社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旅游局出境旅游的有关规定。不准超范围经营;不准制作、发布虚假旅游广告,不准制作、发布未经主管部分审核批准的旅游广告;不准与未经指定的接待社开展旅游业务,不准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行程中的旅游项目;不准强迫或诱导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不准超计划购物;不准搞“零团费”、“负团费”,不准低于成本销售,不准以欺诈行为损害旅游者利益;不准组织或者诱导旅游者涉足色情场所。

接此通知后,请立即通知经营港澳游业务的组团社认真贯彻落实《通知》中的各项规定,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组团社的监管,对违反规定的组团社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经营港澳游业务的资格。

从2002年1月1日起,67家港澳游组团社(名单附后)按照《通知》中规定的要求开展港澳游业务。

特此通知。

附:1、《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团队名单表》式样(略)

2、领队证式样(略)

3、特许经营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名单

4、接待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旅游业务的香港接待社名单


国家旅游局公告

2002年第1号

为促进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活动的健康发展,经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及香港特区政府有关部门商定,在己批准的4家港澳游组团社基础上,增加63家港澳游组团社。为了保障港澳游经营者和参游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港澳游市场秩序,现将内地67家港澳游组团社和香港68家接待社名单公告如下:

一、 内地67家组团社名单

旅行社名称(许可证编号)

1、中国旅行社总社(L-ZY-GJ00002)

2、广东海外旅游总公司(L-GD-GJ00001)

3、福建海外旅游实业总公司(L-FJ-GJ00001)

4、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L-ZY-GJ00001)

5、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L-ZY-GJ00071)

6、中国康辉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L-ZY-GJ00012)

7、招商局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L-ZY-GJ00011)

8、中国妇女旅行社(L-ZY-GJ00007)

9、北京神舟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L-BJ-GJ00068)

10、北京北辰国际旅游公司(L-BJ-GJ00006)

11、中国和平国际旅游有限责任公司(L-BJ-GJ00003)

12、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L-BJ-GJ00080)

13、广东省中国旅行社(L-GD-GJ00002)

14、汕头市旅游总公司(L-GD-GJ00005)

15、深圳市旅游(集团)公司(L-GD-GJ00007)

16、广州广之旅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L-GD-GJ00004)

17、珠海经济特区环球国际旅行社(L-GD-GJ00024)

18、上海中国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L-SH-GJ00002)

19、上海市中国旅行社(L-SH-GJ00003)

20、上海中国青年旅行社(L-SH-GJ00004)

21、上海锦江旅游有限公司(L-SH-GJ00005)

22、上海华亭海外旅游公司(L-SH-GJ00013)

23、福建省旅游公司(L-FJ-GJ00009)

24、福建省中国旅行社(L-FJ-GJ00003)

25、福建世纪神舟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L-FJ-GJ00045)

26、厦门旅游集团有限公司(L-FJ-GJ00011)

27、江苏海外旅游公司(L-JS-GJ00009)

28、江苏省中国旅行社(L-JS-GJ00006)

29、南京海外旅游有限公司(L-JS-GJ00002)

30、苏州海外旅游公司(L-JS-GJ00003)

31、无锡市海外旅游公司(L-JS-GJ00004)

32、大连市海外旅游公司(L-LN-GJ00003)

33、辽宁海外旅游总公司(L-LN-GJ00001)

34、沈阳市中国旅行社(L-LN-GJ00009)

35、浙江海外旅游公司(L-ZJ-GJ00001)

36、杭州海外旅游公司(L-ZJ-GJ00002)

37、浙江省中国旅行社(L-ZJ-GJ00005)

38、山东省中国国际旅行社(集团)(L-SD-GJ00003)

39、青岛中国国际旅行社(L-SD-GJ00013)

40、四川海外旅游公司(L-SC-GJ00001)

41、成都海外旅游公司(L-SC-GJ00002)

42、云南海外旅游总公司(L-YN-GJ00001)

43、昆明中国国际旅行社(L-YN-GJ00002)

44、西安中国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L-SNX-GJ00003)

45、陕西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L-SNX-GJ00004)

46、湖北省海外旅游总公司(L-HUB-GJ00002)

47、武汉市海外旅游总公司(L-HUB-GJ00001)

48、吉林省海外旅游总公司(L-JL-GJ00001)

49、黑龙江海外旅游总公司(L-HLJ-GJ00001)

50、桂林中国国际旅行社(L-GX-GJ00003)

51、重庆海外旅业(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L-CQ-GJ00001)

52、天津中国国际旅行社(L-TJ-GJ00002)

53、河北海外旅游总公司(L-HEB-GJ00001)

54、山西省中国国际旅行社(L-SX-GJ00002)

55、内蒙古自治区中国旅行社(L-NMG-GJ00001)

56、安徽海外旅游总公司(L-AH-GJ00001)

57、江西省海外旅游总公司(L-JX-GJ00001)

58、河南省旅游总公司(L-HEN-GJ00001)

59、湖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L-HEN-GJ00002)

60、海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L-HAN-GJ00004)

61、贵州海外旅游总公司(L-GZ-GJ00001)

62、西藏旅游总公司(L-XZ-GJ00001)

63、甘肃丝绸之路国际旅行社(L-GS-GJ00005)

64、青海省旅游总公司(L-QH-GJ00001)

65、宁夏中国国际旅行社(L-NX-GJ00002)

66、新疆中国国际旅行社(L-XJ-GJ00003)

67、新疆西域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L-XJ-GJ00008)

二、香港68家接待社名单

旅行社名称(牌照号码)

1、香港中旅港澳游管理有限公司 (351522)

2、广东(香港)旅游有限公司 (350169)

3、华闽旅游有限公司 (350027)

4、香港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350127)

5、友佳旅游(香港)有限公司 (352323)

6、建华世界(香港)旅行社有限公司 (352146)

7、恒达旅游有限公司 (350023)

8、AB & J CO.LTD (352269)

9、越海旅游有限公司 (352398)

10、汉莎旅游(国际)有限公司 (352110)

11、贵豪旅行社有限公司 (351884)

12、招商局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350332)

13、中国海外旅业(集团)有限公司 (352185)

14、华洋(香港)旅游企业有限公司 (351744)

15、中青旅永安旅行社有限公司 (352332)

16、雅达旅运有限公司 (351533)

17、友联旅行社有限公司 (350167)

18、碧海旅行社有限公司 (350076)

19、中宝旅游有限公司 (351(357)

20、怡亚旅游有限公司 (352023)

21、爱都国际旅游 (350674)

22、富联美国运通旅游 (352145)

23、金伟成国际旅运有限公司 (352047)

24、香港金之秋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352394)

25、金怡旅行社有限公司 (351103)

26、豫港旅游有限公司 (350716)

27、海港旅游有限公司 (350065)

28、黄金假期 (352321)

29、香港深圳湾假期旅游有限公司 (350963)

30、香港学联旅游有限公司 (350181)

31、香港旅行社有限公司 (352274)

32、康泰旅行社有限公司 (350070)

33、顺风旅行社 (350092)

34、锦伦旅运有限公司 (351803)

35、广之旅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352213)

36、金顺旅行社有限公司 (350877)

37、建华国际有限公司 (351705)

38、香港港汇旅运有限公司 (351819)

39、华达旅行社(香港)有限公司 (351581)

40、捷伟旅运有限公司 (350158)

41、中业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350642)

42、中侨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352342)

43、中国青年旅行社(香港)有限公司 (351130)

44、香港锦江旅游有限公司 (350154)

45、民联旅运有限公司 (351268)

46、万利长旅行社有限公司 (351230)

47、万通旅运有限公司 (352291)

48、海星旅游有限公司 (352262)

49、中国华通有限公司 (352392)

50、铁行旅游 (350299)

51、百胜旅运有限公司 (350225)

52、红苹果旅游公司 (240661)

53、上海之路(香港)有限公司 (351958)

54、恒信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352137)

55、龙泰旅运有限公司 (352246)

56、悠长假期有限公司 (352055)

57、上海旅游香港有限公司 (350762)

58、东升旅行社有限公司 (351483)

59、大展旅游有限公司 (351186)

60、粤港汽车运输联营有限公司 (350387)

61、TOURASIA CO LTD (351788)

62、香港万年青旅行社有限公司 (350957)

63、厦航假期有限公司 (351737)

64、麒麟旅游有限公司 (351212)

65、中海旅游有限公司 (352143)

66、亚洲观光有限公司 (352167)

67、香港运通旅游企业有限公司 (351791)

68、裕明旅行社国际有限公司 (352003)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