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区别/邱胜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8:35:06   浏览:89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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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区别

邱胜奎


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以及抽逃出资这三种行为是公司登记中最常见的行为,是工商局执法部门经常会遇到的案件类型,也就是所谓的“两虚一逃”行为。

笔者曾处理过几件有关虚假出资和虚报注册资本的案件,对这三个概念有一定了解,本以为这几个概念在区分上不会有太大的争议,但近期连续看到两篇文章(均出自工商局执法部门之手,一篇是《从案例试论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注册资本的区别》,作者是重庆市巴南区工商分局,一篇是《浅析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区别》,作者是厦门市思明区工商局的曾庆光和张枝龙),颠覆了我一贯的理解,但由于上述文章均出自权威部门之手,不敢妄加评论,经过小心求证之后,我最后还是坚持了自己的观点,简述如下:

先看法条:


   第二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八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看过法条之后,相信会对这三个概念之间的区别有个大致的理解,上述文章对这三个概念的区分也颇有道理,在此不累述。

分歧主要存在于虚报注册资本和抽逃出资之间,上述两篇文章用了一个案例:

甲乙二人作为发起人,欲成立A公司,但是两人资金不足,于是分别向丙借款100万元,约定一旦公司成立就马上归还。甲乙二人将从丙处借来的款项全部汇入公司帐户并取得验资报告,然后顺利获准成立了A公司,公司成立后的第3天,甲乙便把公司帐户中的款项全部取出,并归还了丙。

甲乙二人的行为到底上属于虚报注册资本还是属于抽逃出资?前述两篇文章均认为是虚报注册资本,笔者认为是抽逃出资。

虚报注册资本的定义,至今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从《公司法》第206条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58、59条来看,似乎把“虚报注册资本”与“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并列作为两种行为,后者与前者相并列而非是对前者的解释或细化。然而,《刑法》158条所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却将后者作为前者的解释或细化。在没有其他条款的情况下,似乎只能以刑法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定义来解释虚报注册资本的违法行为,当然也不排除刑法仅仅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课以刑罚而对其他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不予处罚,虽然这样的理解比较晦涩。

从案件分析,甲乙借款注册公司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民事主体之间的借贷关系,那么将借来的钱用于公司注册也不违反法律规定,验资报告也不是虚假的,而是完全真实的。所以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但是一旦甲乙将借款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公司后,款项的权利人发生了变化,变成了公司资产,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其资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资产,与股东个人的债权债务没有任何联系。同时,公司资产只能用于公司经营,而不属于甲乙的个人资产,甲乙却将属于公司的资产擅自取出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属于典型的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而不属于虚报注册资本。

在此情况下,对甲乙二人的行为,应由工商局以抽逃出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

同时,股东抽逃资金属于股东侵犯公司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其他股东有权代位行使公司权利而要求甲乙偿还,公司其他债权人如因甲乙的抽逃行为而影响其债权清偿的,可要求甲乙在抽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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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工影响天气工程规程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规程》的通知
2003-4-10 平政办〔2003〕29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现将平顶山市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平顶山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平顶山市人工影响天气工程规程
一、作业规程
(一)〔天气预警〕根据旱情发展或市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的安排,市气象台加强天气分析和预报会商,如有合适时机则立即向市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汇报,市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办公室讨论拟定初步作业计划后,向市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汇报。
(二)〔预备指令〕经市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批准准备作业后,市人影办转发人影作业预备指令。各县、市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市人影作业预备指令后,应立即组织安排人影作业的准备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1、组织进行高炮、火箭、增雨弹、火箭弹等作业工具装备器材的安全检查;
2、通讯电台、天线、电源等器材性能的检查和测试,雨量筒准备;
3、炮手等作业人员预通知;
4、后勤保障准备。
(三)〔进场指令〕市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根据天气条件下达进场指令。在市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进场指令后,市人影办向各县、市及有关单位转发人影作业进场指令。进场指令发布后:
1、各县、市立即组织作业人员及作业工具装备器材等按规定的时间集结进场到位,并做好现场环境安全协调保障;
2、进场完毕后向指挥中心报到,并保持炮位与市、县指挥中心间的联系。
(四)〔空域申请〕市人影指挥中心根据天气时机,适时向省人影指挥中心申请作业空域。
(五)〔作业指令〕市人影指挥中心根据空域批复和适时天气情况向炮位点或县人影指挥中心发布作业指令。开始作业指令包括:方位、仰角、引信、用弹量、射击组合模式、射击时段。要求炮位点做到:
1、必须是人影指挥中心指定下达开始作业指令的炮位点,方可进行人工增雨作业;
2、严格按照人影指挥中心开始作业指令内容进行作业;
3、各炮位点必须保证通讯畅通,否则不得进行作业;
4、炮位点接到增雨弹启封指令后,方可按指令数量启封准备增雨弹,并检查增雨弹、火箭弹确认是否完好;
5、人影指挥中心发出停止作业指令后,炮位点必须立即停止作业,退出增雨弹或上好炮械保险,进入待命状态。
县级人影指挥中心转发作业指令的,必须及时、准确无误地转发。
(六)〔待命状态〕没有得到作业指令或刚完成作业指令的炮位均处于待命状态,待命时各炮位点需做到:
1、作业后的炮位点报告作业增雨弹、火箭弹实际发射量,检查炮械等增雨工具及炮弹安全状况等,收集炮弹弹壳;
2、报告炮位点天气、炮位点及周边降水情况及其明显变化;
3、根据市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命令,在炮位点所在地食宿休整,保养高炮等设备,并保持通讯联络;
4、做好连续作业的各项准备工作。
(七)〔结束指令〕市人影指挥中心根据作业效果、天气、空域等条件,报经市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同意后,转发作业结束指令。各炮位点在接到作业结束指令后,作业人员应清点、整理所有作业工具、设备、器材、弹药、弹壳等,有计划、有步骤地撤离作业现场,并做好人影设备器材、弹药、弹壳工具的归位工作。
二、通讯规程
(一)自备无线电台通讯规程
1、〔安装架设〕人影作业进场之前,通讯技术人员需设定电台频道及设置,进场后现场作业指挥人员按技术规定步骤安装架设;
2、〔电台值守〕进场电台开机至作业结束期间,值班人员必须保持不间断值守,不得离岗;
3、〔电台保护〕现场指挥通讯人员需爱护通讯器材,避免摔、砸、碰,阵雨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电台被雨水淋湿;
4、〔故障排除〕电台出现通讯故障,若现场指挥人员无法排除需与人影指挥中心联系,由上级派技术人员赴现场维修或更换电台或天线;
5、〔呼号列表〕市、县人影指挥部及各炮位点全部用编号代表,并打印成表,表中标明呼号地点、负责人等;
6、〔呼叫应答〕市、县人影指挥部及各炮位点通讯联系取消电台振铃方式,全部采取编号直接呼叫或应答,呼叫应答必须按程序进行:
(1)呼叫对方编号必须附带自射电台编号,如“001,002呼叫,听到请回话”;
(2)应答需呼“对方编号+应答内容+应答方编号”,如“001,我是002……,002回答完毕”。
7、〔复述记录〕对于各种作业指令或人影指挥部要求重复的内容,在收听完毕之后需复述或记录。
(二)移动电话通讯规程
1、〔电台值守〕现场移动电话由气象指挥人员保管,进场开机至作业结束期间,移动电话必须保持不间断值守,不得关机;
2、〔通讯联络〕进场前必须将气象指挥人员的姓名及联系电话报告人影指挥中心;
3、〔电台保护〕现场气象指挥人员需爱护通讯器材,避免摔、砸、碰,阵雨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移动电话被雨水淋湿;
4、〔故障排除〕移动电话出现通讯故障,若现场指挥人员无法排除,需与人影指挥中心联系,迅速、妥善解决通讯问题;
5、〔复述记录〕对于各种作业指令或人影指挥中心要求重复的内容,在收听完毕之后需复述或记录。
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守则
(一)气象指挥人员和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并获得人影作业资质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严禁无证上岗;
(二)作业人员需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做到政治合格、技术过硬、纪律严明、作风优良;
(三)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令行禁止;
(四)严格执行人工影响天气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五)爱护作业工具装备,使其经常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六)吃苦耐劳,团结协作,集体主义观念强;
(七)时刻牢记安全第一,严禁违纪、违规操作,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四、火箭、高炮维护保养制度
(一)弹、炮分库存放,火箭发射架、高炮放置要严格按照技术要求,严禁露天存放,严禁个人私存、私放作业器材、炮弹,严禁在库内存放其它物品;
(二)高炮、火箭维护、保养、修理和使用情况要登记建档,器材和工具要建立帐目清单;
(三)建立高炮、火箭年检制度。每年作业开始前及作业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大检,每次作业前和作业后进行中检,发现隐患及时排除。每年作业前和作业后检查车体和后车体注油孔,保证高炮始终处于良好状况;
(四)按维护保养技术规范,认真做好高炮、火箭的维护保养工作,维护每2个月不少于1次。作业前后要及时维护,每年12月、1月、2月为封存期,封存前必须做全面维护保养;
(五)认真做好炮库内秩序和整洁工作,管理的炮库内设备、设施或其它器材,需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五、人工增雨专用炮弹(火箭弹)安全管理规定
(一)运输规定
1、炮弹、火箭弹的运输,要有专人负责押运,装卸时禁止拖、拉、扔、投,防止碰撞;
2、装运炮弹、火箭弹的车辆,禁止装载易燃品,零散的炮弹、火箭弹必须装箱,且应横放于车箱内,推放应稳固,装载高度不应超过车箱板;
3、运输时应用蓬布盖好,途中休息时汽车应停在远离居民区和火源处,雷雨时,须防雷击、防潮湿,禁止将车停在高大建筑物或大树下。
(二)保管规定
1、炮弹、火箭弹要有专用库房存放,库房要防火、防盗、防潮、防雷击和防曝晒;
2、库房要具备“二铁一器”(铁门、铁窗、防盗报警器)。库房窗户离地面的高度,一般应在1人高以上,窗户面积不宜过大,并要具备防从外向内投火种及杂物的条件;
3、库房内不允许堆放杂物,严禁烟火,禁止使用油灯、蜡烛照明,库内安装照明设备时应使用防爆灯具,开关应设在库外,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4、库房应保持干燥,当室外温度高于30℃或低于-10℃、湿度在80%以上时禁止通风,以防受潮;
5、库房应有避雷设施并配备消防器材;
6、库房应远离生活区,周围不准堆放杂物和留有高草;
7、炮弹、火箭弹不得混堆;堆放时做到“一垫五不靠”,即下面垫枕木,四周不靠墙,上面不靠顶(堆垛高度不超过2米),以免受潮。并将弹药箱有标志的一侧朝外,以便检查和使用;
8、定期清点数量,检查质量,严格登记、统计和报告制度。
(三)使用规定
1、严格遵守启封、开箱规定,认真做到“用旧存新、用零存整”的原则。使用时尽量少启封炮弹或火箭弹;
2、使用前要认真检查炮弹、火箭弹,若炮弹引信风帽损坏或从1.5米高处落下或超过使用期限及药筒裂缝时严禁使用;
3、严禁用实弹练习压弹;
4、出现炮弹不发火的情况时,应用退弹器退弹。严禁用洗把杆或其它工具从炮口向后桶,以免发生事故;
5、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购买炮弹(火箭弹),禁止违法买卖炮弹(火箭弹)。
六、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流程
七、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各管理责任单位或人员必须了解安全情况,须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总结,消除隐患,并及时报告重大情况;
(二)一旦发生事故,立即按事故预案处理;
(三)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报告。未造成人员受伤事故的3日内报告,3日内写出书面材料;若造成重大伤亡事故,除立即向当地政府部门汇报、请示处理并在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上报省人影管理部门,12小时内补齐事故简况,3日内报书面材料;
(四)工作中凡遇困难无法排除,应立即向上级汇报,不得隐瞒不报或迟报贻误工作。

市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三年四月十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格鲁吉亚共和国领事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格鲁吉亚共和国领事条约》的决定


(1996年10月29日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格鲁吉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李景贤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6年1月23日在格鲁吉亚首都第比利斯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格鲁吉亚共和国领事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