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偷鹅为借口将被害人带至僻静处索要钱财的行为如何定性/陈亚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02:32   浏览:91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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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甲一贯表现不好,一天甲对乙说,我怀疑我岳父家大鹅是被A偷去了,把他整来要点钱。甲乙又找来丙丁,也是这样和他俩说的。四人研究,因A是开出租车的,就由丙丁以打车为名将A骗出。丙丁将A骗出后,甲乙在中途等候,因甲认识A,甲拦车时A便停车了,甲对A说,你是不是偷我岳父大鹅了?A说没偷。甲让A坐到出租车后排,自己开车,将车开到一偏僻地点,四人将A带到一空房内,甲向A要4000元钱,并说不给就收拾你,还称他们三个是哈尔滨来的,不能让他们白来。A被迫同意给甲2000元。后A给朋友打电话说有事要借2000元钱,A的朋友将2000元钱送到一饭店。(这时五人已经到了饭店)A将钱交给甲后,被放走。甲乙丙丁每人分了500元。
  分歧意见: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关于甲乙丙丁构成何罪,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甲乙丙丁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结构是:对他人实行威胁一一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做出处分财产的决定——行为人或第三方取得财产。本案中,从甲等四人取得财物的整个过程来看,没有使用暴力,只是采用恐吓、威胁的手段使A陷入恐惧并由此处分财产的其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第二种意见认为,甲乙丙丁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上,对抢劫罪的认定上强调两个当场,当场使用暴力或胁迫,当场取得财物。本案当中,四人将A带到空房内,没有借偷大鹅敲诈的主观故意,只有借“他们三个是哈尔滨来的,不能让他们白来”的敲诈理由,并称不给就收拾你,在当时那种情况下,四名大汉围住A要钱,被害人根本不敢也不能反抗,然后言语威胁被害人交出钱款,后四人得到2000元钱,甲乙丙丁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案应定为抢劫罪。
  分析意见: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仅都可以使用威胁方法,而且敲诈勒索罪也可能包含一定的暴力行为。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 ( l )抢劫罪只能是当场以暴力侵害相威胁,而且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威胁内容(暴力)便当场实现;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方法基本上没有限制,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暴力威胁的内容只能在将来的某个时间实现(非暴力威胁内容,如揭发隐私,则可以当场实现)。(2)抢劫罪中的暴力达到了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敲诈勒索罪的暴力不必达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因此区分本案的关键在于是否实施了胁迫行为。胁迫方法,是指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因而不敢反抗的行为,这种胁迫也应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案例中,甲乙丙丁四人将A带到一空房内,甲向A要4000元钱,并说不给就收拾你,还称乙丙丁是哈尔滨来的,不能让他们白来。A被迫同意给甲2000元。在当时那种情况下,A要面对甲乙丙丁四人,并且是在一处空房内,不给钱就要被收拾,A根本不敢也不能反抗,可以看出胁迫的行为非常明显,因此本案宜定为抢劫罪。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陈亚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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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企业〔2012〕121号


  为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我部决定在2012年开展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现将《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对本地区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计划进行细化、完善,落实分工,明确责任,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请将修改确定后的活动计划(方案)于4月10日前报我部。

(联系电话:010-68205322)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方案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工作部署和转型升级行动计划安排,决定开展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方案如下: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全国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会议部署,围绕“十二五”工业转型升级规划和中小企业成长规划确定的目标,以落实国务院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改善企业发展环境为核心,以“服务企业、助力成长”为主题,以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为载体,以完善政策法规体系、构建公共服务体系为支撑,以促进创新型、创业型、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三型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为工作重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依靠有关部委、依靠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靠社会力量,集聚资源,为中小企业送政策、送服务、送温暖,全面提升中小企业自身素质和水平,营造全社会关注、服务中小企业的良好氛围,推动中小企业实现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通过贯彻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和组织开展全方位的服务活动,初步形成全社会关注、服务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的良好氛围,力争实现工商登记中小企业户数增长8%,中小企业增加值增长8%以上。

  二、工作方式

  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遵循政府倡导、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原则,全面推动中小企业工作迈上新台阶。一是充分发挥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作用,加快制定贯彻落实国务院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各项配套政策,推动现有各项政策的落实,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强化部门之间合作,依照各自职能,为中小企业提供多方位的支持;推动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政策的落实,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推动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制度,及时掌握中小企业运行动态及存在问题,为政策制定调整提供依据。二是加强协同配合,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转型升级行动计划统一部署,将服务年活动与其他专项行动紧密结合起来,使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融入到工业转型升级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三是发挥有关协会组织和部属单位优势,在重点领域带头开展服务活动。四是积极组织地方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服务年活动总体方案和本地区中小企业发展实际,制定细化政策措施,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组织开展各项服务活动。五是加强政策和宣传引导,调动各类社会服务资源参与服务年活动,形成全社会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的长效机制。

  三、活动内容

  (一)政策咨询服务。以推动国务院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和“十二五”中小企业成长规划实施为重点,建立完善的多层次宣贯体系。一是抓好配套政策文件制定出台。加强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沟通协调,保证各单位按照分工要求和计划进度完成相关工作。二是抓好政策落实。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作用,共同推动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已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三是抓好政策宣传服务。通过新闻媒体宣传、现场宣讲、印发手册、网络在线解读等方式,开展全方位的政策宣传活动,做到政策宣传全覆盖;组织开展政策大讲堂活动,组织专家团队深入集群和园区,提供现场政策咨询宣讲服务;各地因地制宜开展政策咨询服务,促进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四是实施企业减负专项行动。联合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共同推动解决中小企业反映较为集中的乱收费、乱摊派、索要赞助等问题;组织开展减轻中小企业负担政策宣传活动周、现场经验交流及监督检查活动;加快推进《企业负担监督条例》立法工作。

  (二)投资融资服务。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为重点,促进中小企业间接融资环境优化,继续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工、农、中、建四大银行签署的合作备忘录,务实推进与建行、交行、国开行等银行签署的合作协议,加快中小企业融资第三方平台建设。依托地方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上市、“三集”发行等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培训和咨询服务。促进担保机构扩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力争2012年新增担保业务额1.5万亿元,新增服务企业25万户。推动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向金融机构推荐信誉优良、经营规范、服务中小企业业绩突出的100家担保、再担保机构,建立稳定的银担合作关系。

  (三)创业创新服务。以支持三型企业为重点,细化三型企业标准,加大支持力度。在创业服务方面,发挥国务院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的作用,改善创业环境、强化创业辅导培训,加强政策引导,培育和支持600家创业基地建设;开展创业辅导走基层活动,组织专家和服务机构为创业者和创业企业提供咨询和培训;会同教育部,继续组织开展大学生网上招聘活动,免费为中小企业提供网络招聘信息服务;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在本地区组织开展大型创业咨询服务活动。创新服务方面,着力培育和扶持创新型中小企业,与科技部签定战略合作协议,共同推动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发挥各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技术进步,创新发展;开展携手推进信息化活动,推动信息化服务联盟、大型IT企业、电信企业、信息安全企业为100万户以小型微型为主的中小企业开展培训和技术服务;落实“宽带普及提速工程”,实施中小企业宽带应用提升计划;与知识产权局共同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指导地方开展知识产权服务行活动,由专家和服务机构深入产业集群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现场咨询;配合“百项技术创新推进计划”,根据各地中小企业特点,组织高校、科研院所等开展产学研对接和成熟适用技术推广活动。

  (四)转型升级服务。以改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帮助企业开拓市场为重点,组织带动服务资源,提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水平,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支持建立和完善800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第二批200家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示范平台认定与产业基地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有机衔接,能力提升工程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中小企业示范平台认定重点向产业示范基地的公共服务平台倾斜;组织开展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的承诺签字活动,带动当地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人才、技术、信息等服务;组织遴选百家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援助示范、咨询服务;促进军工企事业单位与中小企业开展交流合作,推动军民融合发展;配合“两化融合深度行”、“工业质量品牌建设年”等专项行动开展相关活动。继续办好第9届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和第7届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为中小企业提供新产品新技术展示、推介、对接和国际采购等服务;办好在德国汉诺威工业博览会期间举办的中德中小企业合作论坛,对中小企业在博览会期间签订的技术经贸合同,优先支持申请国开行20亿欧元专项贷款;支持各地举办专业展会,鼓励、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参加境内外专业展览展销活动。

  (五)管理提升服务。以实施管理提升计划为重点,组织开展人员培训和管理咨询等服务活动,帮助中小企业培养人才,提高管理水平。继续实施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通过远程网络、短期集中面授等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营销、质量、安全生产、财务(重点是《小企业会计准则》)等管理培训,预计全年培训50万人次;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组织部属高校、事业单位及社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服务;开展第二期中德政府合作培训项目,选派部分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赴德国免费培训;指导开展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试点工作;开展知名专家走进中小企业活动,通过服务机构组织财会、管理、法律、营销等方面的专家,为中小企业提供企业诊断、管理咨询服务。

  (六)舆论宣传服务。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提升全社会对中小企业的认识,形成扶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共识,提振中小企业信心,扩大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的社会影响。配合中央宣传部,与中央电视台等媒体继续开展“中小企业巡礼”系列活动;与新华社合作开展“转型铸造品牌”宣传活动;与经济日报合作,开辟“中小企业之窗”,宣传中小企业工作;开展食品安全周宣传活动;各地充分利用当地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配合开展服务年活动的相关宣传;发挥《中小企业简报》和部属媒体的作用,及时反映中小企业发展情况;组织汇编和宣传百家创业、创新、转型升级的优秀中小企业典型案例,弘扬创业精神和企业家精神。

  四、活动安排

  (一)服务年重点活动安排。服务年活动期间,在全面做好中小企业工作的基础上,邀请有关部委、行业协会参加,组织开展系列重点活动(见附件1)。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在已制定的服务年活动计划基础上,根据印发的总体方案进行细化完善,组织开展本地区的各项活动。

  (二)主题宣传活动安排。六项服务内容贯穿服务年始终。为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影响,从3月份起,每两个月通过媒体集中宣传一项重点服务内容,并安排相应的一至两项重点活动(见附件2)。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印发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总体方案。成立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领导小组,由部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朱宏任同志任组长,部内中小企业工作小组成员司局负责同志参加,负责服务年活动的组织领导,定期会商,研究、落实服务年活动安排,考评各地活动开展情况等。中小企业司承担具体的组织、协调工作。各省(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服务年活动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本地区服务年活动领导责任主体和任务分工,保证各项活动顺利完成。

  (二)加强合作,协同推进。充分动员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服务机构等社会各方面力量,汇聚各方面的智慧与资源优势,加强合作,共同开展服务中小企业活动。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召开协调会,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听取意见建议。根据区域特点和中小企业需求,加强工作引导,创新方式方法,务实开展服务活动。

  (三)加强考评,保证实效。加强调研,及时了解各地活动组织开展情况,发现典型、树立典型、宣传典型。利用《中小企业简报》,不定期编发服务年活动专刊,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地方好的经验和做法。建立考评机制,对服务年活动开展评估问效,对活动开展好、成效突出、中小企业满意度高的地区和单位给予表扬。

  附件:1.中小企业服务年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活动安排
     2.中小企业服务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主题宣传活动安排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12/14519041.html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楚雄彝族自治州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洲人大常委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楚雄彝族自治州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1992年10月政协楚雄彝族自治州第五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01年6月政协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六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6年8月政协楚雄彝族自治州第七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为充分发挥提案在履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和省、州有关规定,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云南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政协楚雄州委员会(以下简称州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向政协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构建彝州和谐社会,建设活力楚雄,实现全州经济社会又快又好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共同参与提案工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州政协全会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会设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一般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全会预备会议决定,负责本次会议提案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会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 提案委员会是在州政协常委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的常设机构,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人选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本届政协第一次常委会议决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吸收少量非政协委员的同志作为提案委员会特聘委员,参加提案委员会工作,人员由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报主席会议审定。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政协全会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为提案者提供咨询和业务指导等服务;
  (三)对征集到的提案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向全会报告全会期间提案审查情况,组织提案交办;
  (四)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并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推荐重点提案和优秀提案;
  (六)向政协全会、常委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七)起草相关的办法、规定,报常委会议或者主席会议审定后施行;
  (八)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九)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扩大提案的社会影响;
  (十)负责委员提案业务知识培训,组织相关的学习、调研、考察、视察等;
  (十一)加强与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二)加强与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楚雄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十三)接受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加强与省内外各地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学习各地的先进经验;
  (十四)加强与州内县(市)政协的联系,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总结交流经验,对提案工作进行调研和业务指导,推进全州政协提案工作;
  (十五)当年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将有关资料立卷归档。
  第十条 对楚雄州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发挥较大作用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组织评选,报主席会议审定后,以州政协名义每年给予表彰、奖励。
对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个人以及全州各级政协长期从事提案工作并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州政协在届末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主任会议根据需要举行。
  第十二条 提案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由提案委员会会议或者主任会议研究决定,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报告,由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州政协委员、在楚的省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参加州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三)州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四)参加州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以及州政协专门委员会就共同关心的问题可以联合提出提案;
  (五)州政协全会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该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围绕州委、州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全州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建言献策,也可以对楚雄州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二)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提案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使用统一制发的提案纸,书写规范,字迹工整,提倡打印,姓名、通信地址和联系电话号码准确清楚;
  (四)委员联名提案应当经全体提案者认真讨论,发起人签名应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 提案可在政协全会期间提出,也可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立案。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有损国家、公众利益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或者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四)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五)属于学术研讨的;
  (六)为本人或者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七)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或者带有商业广告性质的;
  (八)指名举报的;
  (九)所提问题不属于本州职权范围解决的;
  (十)不按规定格式和要求提交或者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一)其他不宜作提案提出的。
  未予立案的,由提案委员会根据情况作适当处理。
  第十八条 在全会提案截止时间之前提交的提案,由大会秘书处提案组提出初审意见,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定,截止时间以后提交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九条 对内容重要、事关全局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可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州政协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二十条 对反映党政部门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可以报请主席会议审议,确定为重点提案。重点提案须及时报请有关领导批示,以便承办单位重点办理。
  第二十一条 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有选择地报送州委、州政府、州政协领导,并提出督办建议。
  第二十二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以州政协的名义,按归口管理的原则及时交办。全会期间的提案,召开提案交办会集中交办;闭会期间的提案,个别交办。承办单位对交办的提案,如有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或者本单位难以单独办理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与州政协提案委员会联系,以便重新确定承办单位。

              第五章 提案办理

  第二十三条 提案承办单位是指办理提案的中共楚雄州委有关部门、楚雄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楚雄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楚雄州政协办公室、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楚雄州人民检察院、省属驻楚单位,各县(市)党委、人民政府,有关人民团体以及法律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二十四条 提案承办单位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要求认真办理提案,并按时限以正式文件答复提案者。
  (一)提案承办单位应当重视提案办理工作,做到有领导分管,专人负责,按照先面商、后答复、抓落实的原则,建立健全责任制,规范工作程序,并把办理工作列入对公务员、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
  (二)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办意见书面送达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牵头,统一意见,答复提案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办理并答复提案者。
  (三)办理提案应当认真负责,积极主动,狠抓落实,注重实效,避免敷衍塞责。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解决;需要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应当说明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措施,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落实。对不予采纳或者不能解决的,应当说明情由。承办单位对承诺正在解决或者列入计划解决的问题,应注重落实,并及时向提案者反馈。
  (四)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共商解决问题的方法及措施。提案者也可以主动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州政协提案委员会应当成为承办单位和提案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积极参与提案的协商办理,做好协调工作,促进二者之间的联系和沟通。
  (五)对重点提案,可以采取州政协提案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面商、座谈、相互走访、实地考察、专题调研等方式推动办理,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六)承办单位接到提案后,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办复完毕;问题复杂、办理难度大的提案,办复期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三个月;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复的,应当及时与提案委员会联系,说明情况并商定办复时限。
  (七)承办单位在每年提案办理完毕后,应当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材料报送提案委员会。承办单位对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下属部门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每年年末,由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领导向州政协提案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通报党群系统和政府系统的提案办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提案复文的要求:
  (一)提案复文须用各承办单位正式文件答复,按照公文行文规范要求,注明签发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提案复文要有针对性。承办单位应当就提案所提问题认真答复,力求解决问题。提案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者基本解决的,用“A”作标记;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者已被列入计划准备解决的,用“B”作标记;所提问题因受目前条件限制或者其他原因只能以后研究解决的,用“C”作标记;所提问题留作参考或者不可行的,用“D”作标记。“A、B、C、D”标记,统一标注在复文第一页右上角。
  (三)提案复文主送提案者,并抄送州政协提案委员会二份。州委有关部门、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州政协办公室、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等承办的提案,复文同时抄送州委办公室。州政府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复文同时抄送州政府办公室。承办单位在给提案者复文时应当同时附三份《提案答复反馈意见表》,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意见。提案者对办理表示不满意或者答复格式不符合要求的,承办单位应当重新办理,作进一步答复。复文内容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当同时抄送其他单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经州政协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州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