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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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

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已于1998年6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鲁法经第78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系国家批准的依法独立承担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事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验资证明,属于依据委托合同实施的民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1994年1月1日之前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会计师事务所与案件的合同当事人虽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但鉴于其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行为,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应当先由债务人负责清偿,不足部分,再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证明金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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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杼滨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会议认为,一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精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维护社会稳定,做了大量工作,检察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检察队伍开展集中教育整顿,思想重视,措施有力,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报告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年工作的总结是符合实际的。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指出,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最高人民检察院要狠抓检察队伍建设,继续清除司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要严格执行法律,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惩治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要继续努力推进司法改革,完善检察工作的各项制度,发挥人民检察院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重要作用。




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衢州市节能目标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衢州市节能目标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衢政办发〔2010〕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经委、财政局制订的《衢州市节能目标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衢州市节能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市经委 市财政局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和推进全市节能降耗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任务,根据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目标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经贸资源〔2008〕755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衢政发〔2009〕3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实施节能目标考核奖惩对象为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开发区、高新园区。

第三条 节能目标考核奖惩标准根据各地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十一五”万元GDP能耗或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累计下降率指标测算确定,其中各县(市)按万元GDP能耗测算,柯城区、衢江区和市开发区、高新园区按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测算。对超额完成考核目标(含省政府2010年追加指标)的部分,每节约1吨标准煤奖励20元;对未完成考核目标(含省政府2010年追加指标)的部分,每超出1吨标准煤罚款20元。

第四条 节能目标考核奖惩由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统计局、经委、发改委联合公布2010年度及“十一五”全市和各县(市、区)、市开发区、市高新园区节能降耗情况后,由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统计局等部门核定各地“十一五”超额完成节能量或未完成节能量指标,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下达各地节能奖惩资金。

第六条 节能目标考核奖励资金在省下达的各年度节能目标考核奖励资金和市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并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统计局等有关部门联合下达到各县(市、区)、市开发区、市高新园区。各地对节能奖励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统筹用于节能降耗工作,不得用于奖励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县(市、区)、市开发区、市高新园区如未完成考核目标的,按照市经委和市财政局下达的节能考核要求及时将罚款资金上缴市财政,对未及时上缴罚款资金的,市财政将通过年终结算等方式扣款,罚款资金按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八条 节能目标考核奖惩工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认真组织实施,对于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到2010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