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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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1998年1月2日以“内政办发〔1998〕2号”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本《管理办法》发布之日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工作,杜绝设备采购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国家经贸委《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经贸委令1996年第1号)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是指为采购机电设备,事先公布竞争条件,并依照有关规定,择优选定合格制造厂商及其产品的活动。
第三条 招标投标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经贸委)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全区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工作,起草全区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工作规划,审核、批准机电设备招标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报送的资格材料。
第六条 各盟市经贸委(局)的机电设备招标工作站或技改、机电设备进口管理科(室)负责本地区机电设备招标工作的协调和具体实施。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七条 国家规定范围内进口机电产品的招标,必须委托国家指定的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
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益性、政策性项目所需机电设备的招标,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
自治区境内技术改造、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中所需机电设备,以及不可分割的其它设施的设计和安装项目;引进项目在50万美元(包括50万美元)以上,单机引进在10万美元(包括10万美元)以上;国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包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单
机引进在80万元人民币(包括80万元人民币)以上,须委托有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利用国外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采购的机电设备,除贷款方有特殊要求外,一般情况下,须由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与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联合招标或独立招标;贷款方有特殊要求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咨询评估,并由招标机构出具咨询评估报告,作为采购机
电设备的依据。
三资企业中国有资产部分的招标工作,应首先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协助商检部门对其添置的机电设备进行咨询评估;中外双方联合采购的机电设备,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鼓励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采取招标办法采购机电设备。
第八条 下列情况之一,可不履行招标程序:
(一)所购机电设备只有一个厂家能够生产;
(二)机电设备需方可以自产;
(三)国外贷款方有特殊要求;
(四)采购活动涉及国家安全;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招标投标参加人分为需方、招标机构和投标方。
第十条 需方是指需要采购机电设备的法人和其它组织。
需方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主选择有资格的招标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区内有专职资格的招标机构,并要求招标机构按其所提技术条件进行招标;
(二)要求招标机构出示招标资格证书或招标资格等级证书;
(三)根据与招标机构签订的委托书,参与招标活动;
(四)与招标机构共同确定招标、定标程序。
需方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按照招标机构的要求提供招标所需资料;
(三)配合招标机构进行招标活动;
(四)对招标机电设备的估算价和评标内容保密;
(五)与中标方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 招标机构是指具备事业法人资格和招标资格,从事国内、国际招标业务的专职机构。招标机构的资格必须经国家经贸委认定。区外招标机构在接受招标委托前应到自治区经贸委办理资质核验和备案手续。
招标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招标文件审查投标方的资格;
(二)独立开展国内、国际招标活动;
(三)与需方共同确定定标程序;
(四)组织需方与潜在投标方进行技术交流;
(五)组织需方与中标方签订合同。
招标机构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三)严格履行招标程序,维护需方与投标方的合法权益;
(四)承办招标活动时,出示由国家经贸委核发的招标资格证书或招标资格等级证书;
(五)向有投标意向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有偿提供招标文件,并负责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
(六)对招标机电设备的估价和需方、投标方的商业秘密保密。
第十二条 招标机构应设立专家支持系统。
第十三条 投标方是指具备投标条件并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投标方必须具备与完成招标任务相适应的能力,具有与完成招标任务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投标方享有以下权利:
(一)平等获取招标信息;
(二)要求招标机构对招标项目中的有关问题予以说明;
(三)参加开标大会;
(四)检举揭发招标过程中的舞弊行为。
投标方履行以下义务:
(一)如实提供投标文件,并接受招标机构的质疑;
(二)交纳投标保证金;
(三)不干预招标、评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中标后与需方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四章 招标类型
第十四条 招标类型分为国内招标、国际招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国内招标是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的国内法人或其它组织,单独或联合其它国内外法人或其它组织参加投标,并用人民币结算的招标活动;
(二)国际招标是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的国内、国外法人或其它组织,单独或联合其它法人或其它组织参加投标,并以招标文件规定币种结算的招标活动。
(三)公开招标是指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信息,允许所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参加投标的招标活动;国外贷款项目,应在国外贷款方规定的报刊上刊登招标通告;大型项目还应发布招标预告。
(四)邀请招标是指直接向潜在投标方发出投标邀请的招标活动。

第五章 招标程序
第十五条 需方应选择具备相应资格的专职招标机构办理委托招标手续,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区内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办理委托招标手续时需方应向招标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二)按统一格式填写的招标委托书;
(三)招标机构完成招标任务所需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
(四)未进行招标委托前与供货商的接触情况。
第十六条 招标机构接受招标委托后,与需方共同确定招标类型;采用邀请招标时,应较全面掌握有能力提供标的投标方情况。
第十七条 招标机构与需方共同确定定标程序。
第十八条 招标机构按照已经确定的招标类型,与需方根据招标机电设备技术要求共同编制招标文件,需方应及时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采取国际招标方式时,招标机构和需方共同编制中文和英文两种文本的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不得有针对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方的内容。招标文件发出
前,应组织专家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发出。
第十九条 从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到开标之日止,一般项目不少于30天,大型或复杂项目不少于60天。
第二十条 招标机构应与需方综合考虑有关因素,共同商定招标设备的估算价,双方对此应严格保密。
第二十一条 在国际招标中,按国际惯例对国内投标方予以优惠,并将优惠条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二条 招标机构应按照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
第二十三条 招标机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应在投标截止日期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将此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除因不可抗力情况外,需方要求撤消招标委托、最终导致招标活动终止的,需方须提交书面材料说明理由并向招标机构缴纳赔偿费。在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发出前撤销委托的,赔偿费为招标机电设备总价值的0.2%;在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发出后撤销委托的,赔偿
费为招标机电设备总价值的1%;开标后撤销委托的,赔偿费为招标机电设备总价值的2%。
第二十五条 除因不可抗力情况外,因招标机构的原因取消招标、最终导致招标活动终止的,招标机构须将取消招标的理由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经贸委备案,并向受损失方缴纳赔偿费。在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发出前取消招标的,赔偿费为招标机电设备总价值的0.2%;在招标通告
或投标邀请函发出后取消招标的,赔偿费为招标机电设备总价值的1%,其中0.2%付给需方,0.8%分别付给购买招标文件的有关单位;开标后取消招标的,赔偿费为招标机电设备总价值的2%,其中0.5%付给需方,1.5%付给投标方。

第六章 投 标
第二十六条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
第二十七条 对大型或复杂的机电设备,在出售招标文件之前,招标机构应当对有投标意向的潜在投标方进行资格预审,并将招标文件售予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方。
第二十八条 投标方应购买招标文件,承认并履行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九条 投标方应向招标机构提供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并分别加以注明,评标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包括:
(一)投标函;
(二)投标方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三)投标方作为代理商时,还应提供制造商的授权函或联合销售协议;
(四)投标项目(设备)方案及说明;
(五)投标设备数量价目表;
(六)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或投标方认为有必要加以说明的其它内容;
(七)投标保证金,其金额为投标机电设备总价值的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为保函或汇票时,其出具银行须经招标机构认可。
第三十条 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招标机构允许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但必须经投标方授权代表签字后方能生效;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文件密封保存,不得修改。
第三十一条 所有投标文件均应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以前,按照统一格式密封邮寄或派人送至投标机构指定地点,逾期不予受理。
招标机构对不可抗力造成的投标文件遗失、损坏不承担责任。
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无效。
第三十二条 投标方在开标后要求撤回投标,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向招标机构交纳投标机电设备总价值的1%的服务费。

第七章 开标、评标及定标
第三十三条 开标要按照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大会由招标机构主持,邀请评委、需方代表、投标方代表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开标时应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密封完好无损后,由招标机构工作人员拆封,验证投标资格,并宣读投标方
名称、投标项目(机电设备)的主要内容、投标报价等有关内容。唱标要作记录,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招标机构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招标机构的代表和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需方的全权代表可进入评委会。评委会组成人员不应少于5名,且须经需方认可。评委会负责评标工作,并对评标情况严格保密。评委会应当全面、客观
地审阅投标文件,认真听取、充分研究需方和投标方的意见,并有权要求投标方代表对投标文件进行解释。
评委会综合考虑各投标机电设备的性能、质量、价格,售后服务、交货期和投标方的资信情况等因素,按照“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
第三十五条 评委会依据确定的定标程序选出中标方。在价格技术比基本相同的条件下,国内招标优先选择区内企业中标,国际招标优先选择国内企业中标。
第三十六条 需方或其代理商与中标厂商的商务谈判和合同签订,应在招标机构的参与下进行。
第三十七条 评标结束15日内,招标机构根据评标结果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向落标的投标方发出《落标通知书》,并退还落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能在15日内发出,则发出时间不能超过投标有效期。

第八章 招标结果的效用
第三十八条 需方在向机电设备进口管理机构办理本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必须招标的机电设备进口手续时,须出具国家授权招标机构签发的《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九条 招标结果作为需方与中标方签订经济合同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四十条 需方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采购的,金融机构或财政部门可凭招标结果办理贷款或拨款手续。

第九章 招标后期工作
第四十一条 国内中标的设备,由招标机构组织需方和中标方,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签订合同;国外中标的设备,由招标机构组织需方或其外贸代理机构与国外中标方,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签订合同。凡应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履行招标采购程序但未予履
行的,不得对外签订经济合同。
合同内容不得与投标文件内容有实质性区别。
第四十二条 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执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国务院经贸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581号)有关规定。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下列行为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条款处理:
(一)投标方串通投标,哄抬标价;
(二)需方和某一投标方相互串通,排挤其它竞争对手。
第四十四条 下列情况之一,除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外,还要追究法人代表的相应责任:
(一)签定合同后委托招标机构补办招标手续;
(二)为躲避招标,采取各种不正当方式采购进口设备。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自行采购机电设备的,经调查核实后,除通报批评外,有关部门或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下达资金计划,不予办理进口手续,审计、监察等部门还要对其采购活动进行全面审计和检查。
第四十六条 下列情况之一,提请审计机关审计:
(一)需方未履行招标程序而擅自签订采购合同或违反招标程序;
(二)招标机构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超标准收费。
第四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的执法监察工作,由自治区监察厅负责。
第四十八条 除不可抗力原因,招标机构未能按委托要求完成任务并给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若双方均有过错,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按照协议内容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九条 需方未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与中标方签订合同,要按中标机电设备总价值的2%支付违约金,其中1.5%付给中标方,0.5%付给招标机构。中标厂商未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与需方签订合同,按中标设备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其中1.5%付给需方,0.5%付给
招标机构。
第五十条 机电设备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干扰招标活动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评委会成员和参与评标工作的各方面人员擅自向投标方透露评标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十二条 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自治区经贸委负责解释。



1999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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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民用航空运输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制止民用航空运输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
民航总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国民用航空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保障航空运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运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凡从事民用航空运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均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民航总局的规章,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公平竞争,确保飞行安全、争取正常飞行、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负责全国民用航空运输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对民用航空运输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鼓励、支持、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民用航空运输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 航空运输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行为从事经营:
(一)违反国家和民航总局有关国内航空运价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或压低航空运价;
(二)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或违反民航总局有关销售代理手续费规定的最高限额,或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私设销售代理以及其他不正当促销手段销售其客票、吨位;
(三)为了销售本企业的客票、吨位,阻止或限制销售代理人代理销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的客票、吨位,或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销售代理人划归本企业直属的客货运输销售分支机构;
(四)限制旅客、货主自由选择承运人,以排斥其他航空运输企业。但国家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五)利用本企业控制的计算机应用系统管理手段或通信网络控制手段,限制其他航空运输企业或销售代理人的正常运营;
(六)以高于民航总局规定的有关服务收费标准或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获得航空运输保障单位的服务;
(七)收买竞争对手的职员或代理人,损害竞争对手利益。
第七条 机场在航空运输生产保障活动中,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行为,损害其他企业合法权益:
(一)以本机场销售、值机、飞机配载代理或者其他理由,不正当限制航空运输企业的飞机起降或拒不签订提供其职责范围内的保障服务协议;
(二)对未与本单位签订委托地面服务代理协议的航空运输企业采取排斥、歧视性措施;
(三)擅自制订单方无权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损害旅客、货主和用户的权益;
(四)利用优势地位,在签订的机场委托地面服务或其他有关代理协议中,违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把不公平的条款强加给对方;
(五)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扩大本身业务,排挤其他竞争对手;
(六)在机场有关服务项目或商业场所经营招标活动中,与投标者相互串通,故意提高或压低标价。
第八条 销售代理人应当严格履行与航空运输企业签订的销售代理协议,在代理经营活动中,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行为:
(一)超越航空运输企业委托的代理权限,侵害其他航空运输企业、销售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二)采用财物贿赂或者在票外、帐外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以及其他不正当促销手段招徕客货;
(三)以虚订的手段控制座位,从事客运销售,损害航空运输企业和其他销售代理人的利益;
(四)向委托的航空运输企业索取或收受违反民航总局规定的代理手续费。
第九条 民用航空器维修、航空油料、航材供应、航空结算、计算机和其他从事航空运输生产服务的企业,以及空中交通管制单位,都应当围绕航空运输生产,搞好各项保障和服务工作,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行为:
(一)擅自制订单方无权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损害用户权益;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索取、收受财物或其他贿赂;
(三)以不正当理由制约、限制或者拒绝提供其职责范围内的保障和服务;
(四)对航空运输企业采取歧视性或者差别待遇;
(五)空中交通管理、航空油料等保障部门不得从事包机运输业务。
第十条 本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企业以联合或其合作方式,从事本规定所列举的不正当行为,按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民用航空运输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使监督检查权。
第十二条 在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有关职能部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企业(单位)和有关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谎报或隐瞒不报。
第十三条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投诉或举报,任何人不得阻拦或截留。民航总局或地区管理局接到投诉或举报及时组织调查和处理后,应将调查和处理结果向举报人或投诉人通告,并根据举报人或投诉人要求为其保守秘密。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三)项、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飞部分航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六)、(七)项、第七条第(五)项和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四)、(五)、第七条第(一)、(二)、(四)项,第九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万元
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六)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其中标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警告、停业整顿,并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吊销销售
代理人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国外航空公司在华设立的商务办事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运输销售活动,凡违背中国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民航总局将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民航总局或地区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的十五天内向有关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制止民用航空运输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的说明
近年来,我国航空运输事业发展迅速,航空公司、销售代理人、机场、省(市、区)局、航站、航空器维修、航空油料、航材供应、航空结算、计算机等航空运输、销售和保障企业(单位),无论从规模还是从数量上都有很大的发展,而且在其属性、管理体制和组织形式等方面,也呈
现出多元化的局面,给我国民航事业的发展带来了生机和活力。但与此同时由于我国航空运输市场还未完全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不少企业(单位)法制观念淡薄,在航空运输生产经营和保障服务活动中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斥竞争对手,损害其他企业、旅客、货主的利益,也
损害了民航的整体利益,使得民用航空运输市场出现了一定的混乱现象,有些问题还相当严重和突出,影响了全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制定有关规定,培育航空运输市场,规范和引导航空市场主体行为,已成当务之急。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四日民航总局以文件的形式印发了《维护航空运输市场公平竞争暂行规定》,对规范航空运输市场起到了一定作用。执行一段时间之后,从一九九五年三月开始研究对《维护航空运输市场公平竞争暂行规定》进行修订,并将修改稿提交一九九五年四月下旬召开的全国
民航改革和企业管理工作会议进行了讨论和修改,制定了《制止民用航空运输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该《规定》共六章二十二条,主要就民用航空运输市场行为主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规定》的发布实施必将对维护我国民用航空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市场的健康发
展,加强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发挥积极的作用。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制定的依据
《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民用航空运输市场的实际制定的。由于航空运输市场主体行为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本规定仅就不同企业的典型不正当行为以列举的方式加以规定。今后随着航空运输
市场的不断发育和完善,将逐步加以修订和完善。
二、关于适用范围
《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航空运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第二十条也专门对国外航空公司在华设立的在中国境内从事航空运输销售活动的商务办事机构列入了适用范围,并对其违法经营活动的处罚作出了规定。
三、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分类和表现形式
按照企业分类和职能的不同,《规定》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划分为四种:一是航空运输企业;二是机场、民航省(市、区)局和航站;三是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四是民用航空器维修、空中管制、航空油料、航材供应、航空结算、计算机以及其他航空运输生产服务的企业(单位)。
根据不同主体,该《规定》以列举的形式将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形式分为四个方面共二十二项。其中航空运输企业七项(第六条),机场六项(第七条),销售代理人四项(第八条),民用航空器维修、空中管制、航空油料、航材供应、航空结算、计算机以及航空运输生产服务的企业(单
位)五项(第九条)。这样划分和列举的好处,一是便于各有关企业(单位)自律、自查、自纠,根据本身的情况制定相应的措施;二是明确不同主体的行为规范,有利于社会监督;三是便于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进行监督检查。
四、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规定》明确,对民用航空运输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使监督检查权的是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总局和各地区管理局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行使监督检查权时,被检查的企业(单位)和有关当事人有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义务。同时,为了加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方便工作,在总则中也明确了由总局有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具体行使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职能。
五、关于罚则
《规定》比较明确和详细地规定了处罚措施,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第十四至第十九条),与《规定》第二章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对应,处罚措施主要是经济处罚,项目有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2
0万元以下罚款、停飞部分航线、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对于机场、航空器维修、航空油料、航材供应、航空结算、计算机等航空运输保障和服务单位,以及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其职责范围内的保障和服务,给有关企业(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经济损失(第十六
条)。销售代理人违反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也要赔偿(第十七条)。这样规定,主要是从各自的经营性质、职责和在经营活动中所处的位置来考虑的,以利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共同维护航空运输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第二部分(第二十一条)是针对从事监督检查工作的职能部
门和工作人员的,处罚措施为行政处分和刑事处罚。目的在于避免职能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
六、关于复议制度
《规定》明确了复议程序(第二十条),即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有关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书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这样规定一是与国家的有关法律相一致,二是为了约束监督检查机关和人员,严格执法,做到依法行政。



1996年2月27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文本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粤府〔2008〕5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文本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区划文本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海洋渔业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五日



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区划目的。

  海洋功能区划是海域使用管理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管理的法律依据。广东省是海洋大省,岸线漫长,海域辽阔,海洋资源丰富,海洋经济发展迅速。为了适应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协调和规范各种海洋开发活动,加强对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实现海洋经济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加快海洋经济强省的建设步伐,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按照《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成果要求(试行)》,遵循《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根据全省海域的区位条件、环境与资源状况等自然属性,结合全省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将全省海域划分成不同类型且具有特定主导功能的海洋功能区。

  第二条 区划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三)《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02年8月29日国务院批准)。

  (四)《关于加快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审批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02〕84号)。

  (五)《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成果要求(试行)》(国海管字〔2002〕84号附件1)。

  (六)《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38号)。

  (七)《关于加快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订、报批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发〔2004〕132号)。

  第三条 区划目标。

  区划期限至2010年。建立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海洋开发利用秩序,实现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海洋的需求。

  (一)使用调整:到2005年底逐步调整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海域使用情况,实现海域开发利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要求。

  (二)海域利用:到2010年底基本满足全省各涉海行业的用海需求,保障海洋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三)海域保护:到2010年底近岸海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基本得到控制,海水达到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建设一批海洋自然保护区,逐步建成一个类型齐全、布局合理、管理有效、社会生态效益明显的全省海洋自然保护区体系。

  (四)海域整治:对重点海域按省的统一要求实行整治。

  第四条 区划原则。

  (一)按照海域的区位、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等自然属性,科学确定海域功能。

  (二)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各有关行业用海。

  (三)保护和改善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保障海域可持续利用,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

  (四)保障海上交通安全。

  (五)保障国防安全,保证军事用海需要。

  (六)适度超前。

  第五条 区划范围。

  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范围界定在海岸线向海一侧的区域,包括内水、领海和专属经济区,不包括海岛。东至潮州市饶平县大埕湾与福建省海域交界,西至湛江市英罗港和北部湾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交界,南至琼州海峡中心分界线并向东、西自然延伸,海域直至领海线和专属经济区。

  第六条 区划成果。

  (一)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文本。

  (二)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登记表。

  (三)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图(1∶100000)。

  (四)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报告。

  (五)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编制说明。

  (六)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章 海域开发保护现状与面临形势

  第七条 地理概况和区位条件。

  (一)地理概况。

  广东省位于北纬20°13′-25°31′和东经109°39′-117°19′之间,陆地面积为17.79万平方公里,海岸线长3368.1公里,有海岛1431个,其中海岛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有759个,海岛面积在200平方米~500平方米的有150个,海岛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有522个。另有干出礁956个。广东省海域面积41.93万平方公里(因省、自治区际间海域尚未勘界,准确数字将来以国家公布的为准),其中内水面积4.89万平方公里,领海面积1.64万平方公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面积35.40万平方公里。位于广东省海域的领海基点有南澎列岛(1)、南澎列岛(2)、石碑山角、针头岩、佳蓬列岛、围夹岛、大帆石等共7处。

  (二)区位条件。

  1.地缘优势。

  广东是祖国的南大门,面向东南亚,扼来往于西北太平洋至印度洋的交通要冲,既是我国联系世界经济的桥梁和纽带,也是我国南北航线必经之地,还是物流、人流、技术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的大通道,具有优越的地理区位优势。经20多年来的发展,广东省已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的对外开放体系。随着粤港澳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广东省在亚太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合作加快发展的大背景下,加强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对于促进港澳经济社会繁荣发展,扩大内地省区对内对外开放,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增强区域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2.人缘优势。

  广东是著名侨乡。在海外影响较大的广东华侨组织有“国际潮人联谊会”、“世界客家恳亲大会”等。广东毗邻港澳,祖籍广东的港澳同胞约600万人。华侨为广东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慈善事业,为广东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友好往来作出了重大贡献。广东省海洋科技力量较为雄厚,在全国仅次于山东。全省海洋科研、教学单位比较密集。“九五”以来,共取得省、市、厅级以上的海洋科研成果100多项,海洋技术成果转化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第八条 自然环境与资源条件。

  (一)自然条件。

  广东省海岸线曲折,港湾众多,岛屿星罗棋布,形成山地溺谷海岸、台地溺谷海岸、岬湾海岸、三角洲平原海岸、珊瑚礁海岸和红树林海岸等多种类型海岸;地处热带、南亚热带季风气候区,气温年平均为21.2~23.3摄氏度,年日照时数达1730小时~2320小时,年降水量为1341.0毫米~2382.8毫米,秋、冬季基本以东北风为主,春末至夏季基本以东南和西南风为主,风速平均2.1米/秒~3.5米/秒;海洋灾害主要有热带气旋、风暴潮、赤潮、干旱等;近岸海水年平均表层温度21~24摄氏度,近岸海域当夏季珠江口径流最强时,表层盐度可降至年最低值10左右,并向外海扩伸,潮汐类型有不正规半日潮汐、不正规全日潮汐、正规全日潮汐等,近岸潮流均以带有部分旋转性质的往复流为主,其主轴基本与海岸线平行。

  (二)自然资源。

  广东省拥有丰富的港口资源、海洋生物资源、滨海旅游资源等。全省有大、小海湾510多个,其中适宜建设大、中、小型港口的200多个;广东省近岸海域海洋浮游生物有252种,目前南海海洋生物有记录的海洋鱼类1065种,常见的经济鱼类100多种,常见的经济虾类有35种,蟹类100余种,经济贝类50余种;滨海旅游资源特色明显,形成了山水风景、水库湖泊、园林温泉、天然浴场、海岛胜地、自然物象、历史古迹、古建筑群、名人故居等多种类型的滨海旅游资源。

  (三)海域环境质量。

  根据2003年广东省海洋环境质量公报,广东省管辖的大部分海域环境质量基本保持良好的状态,海域环境总体污染趋势有所减缓。近岸海域各功能区的海水水质能满足其使用功能的要求,受陆源污染影响较大的部分河口区近岸海域水质较差,河口区、近岸海域海水质量未见好转。海域的海洋沉积物质量基本保持良好状态,部分近岸海域沉积物质量较差。各增养殖区水质条件能满足增养殖环境功能的要求,但养殖环境有恶化趋势。海水浴场环境状况总体良好。海洋自然保护区内部分珍稀濒危物种和生态环境得到初步恢复。

  (四)资源优势。

  1.海洋资源潜力巨大,海洋是广东省自然资源重要的后补区。广东省土地陆用人均量少,海域广阔,矿产资源保障程度偏低。海洋资源已成为全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2.海洋资源类型丰富,自然环境优越,为海洋开发奠定了良好的自然基础,为海洋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和资源保障;广东省海岸线及近岸海域气候条件优越,有利于物质和能量的迅速转化;海岛数量众多,开发前景广阔。

  第九条 海域开发利用现状。

  21世纪以来,广东省海洋综合开发向广度和深度拓展,初步构建现代化海洋经济体系。无论是传统的海洋产业,还是起步不久的新兴的海洋产业,都有了大的发展。海洋渔业、临海工业、海洋运输业、滨海旅游业等海洋主导产业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占有一定比重,逐步形成以交通运输业、海洋渔业、滨海旅游业和海洋油气业为主体,修造船业、滨海电业、海洋药业、海洋砂矿业和盐业等全面发展的新格局。2003年,广东省海洋产业总产值2250亿元。

  广东省是我国海域开发利用程度较高的沿海省之一,海域使用类型多样,特别在珠江三角洲和滨海城市,岸线使用密度大,各涉海行业都以加强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为其发展的重要支撑。目前广东省主要用海类型有港口航运、渔业资源利用和养护、矿产资源利用、旅游、海水资源利用、海洋能利用、工程用海、海洋保护和特殊用海等类型。

  国家和省的重大项目用海主要包括:惠州大亚湾石化工业区项目、岭澳核电站、台山发电厂、阳江核电站、广东LNG项目、湛江奥里油项目、湛江港、潮州三百门电厂、阳西电厂、粤海铁路、广州港(黄埔港区、新沙港区、黄埔新港)、广州南沙港一期、深圳妈湾港、汕头港、惠州荃湾港区、珠海跨境工业区、深圳大铲湾集装箱码头、深圳蛇口港区三突堤集装箱码头、深圳前湾电厂码头、惠来电厂、汕尾红海湾发电厂、东莞沙角A电厂、惠州华德石化电缆管道、深圳招商局友联船厂项目、阳江粮食码头等。

  第十条 面临形势。

  (一)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增长。

  2003年,广东省国民经济增长创近8年新高,运行质量效益同步提高。全年实现生产总值13625.87亿元,比上年增长14.3%。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093.52亿元,增长5.9%;第二产业增加值7307.08亿元,增长23.1%;第三产业增加值5225.27亿元,增长9.6%。三次产业增加值比重由上年的8.8∶50.4∶40.8变为8.0∶53.6∶38.4。全省国民经济步入新的较快增长的良性循环轨道。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用海需求日益增长。

  开发海洋资源、发展海洋经济是广东省跨世纪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开发海洋对于全省经济建设、人民生活水平与综合竞争力的提高,具有战略性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广东的海洋产业迅速发展,迄今已形成以海洋交通、海洋旅游、海洋渔业、海洋油气、滨海电力等产业为重点,海洋药物日益得到重视的多产业全面发展的海洋开发新格局。

  随着广东社会经济的发展,各行业用海需求将更大,港口和海上交通方面随着对外开放和外向型经济发展,对用海将有更高的要求。广东的滨海旅游资源丰富,其开发利用水平和规模发展空间很大,发展滨海旅游是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必然需求。随着养殖技术的发展,由港湾养殖向外推进,从而更大地促进养殖业发展,必然对用海有更大需求。滨海工业的发展,也需要相应的海域。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已成为当前和今后一项重要而迫切的任务,在海域使用的同时必须满足海洋保护的用海需求。

  (三)海洋管理工作要求更高、任务更重。

  2003年广东省召开第五次海洋经济工作会议,会议提出全省海洋经济发展的具体目标:到2010年,海洋产业总产值比2003年翻一番,海洋产业增加值占全省生产总值的15%左右,在全国所占的比重有新提高,海洋产业成为广东省的支柱产业,海洋开发向广度和深度拓展,海洋产业协调发展,初步建成现代化海洋经济体系;海洋渔业、临海工业、海洋运输业、滨海旅游业和海洋生化业等海洋主导产业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占有相当比重;建成粤东、粤中、粤西三大海洋经济区,形成一批临港工业带、渔港经济区,推进沿海城镇化进程,实现区域协调发展;建成一批海洋与渔业自然保护区,实现海洋资源持续高效利用。因此广东海洋管理工作要加强海洋综合管理,统筹规划海洋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海洋区域开发布局和海洋产业布局,实现广东省由海洋大省向海洋强省的跨越。

  (四)海洋管理迫切需要采取的措施。

  1.实施科技兴海战略,依靠科技进步促进海域开发利用和海洋经济的发展。

  2.加强海洋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良好海洋生态环境。

  3.强化海域使用及海岸带综合管理,规范海岸带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4.建立健全海洋灾害预警体系和公益服务系统。

第三章 海洋功能分区

  第十一条 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分为港口航运区、渔业资源利用和养护区、矿产资源利用区、旅游区、海水资源利用区、海洋能利用区、工程用海区、海洋保护区、特殊利用区、保留区10个一级类,港口区等33个二级类,全省海域划分功能区1361个,部分功能区有重叠用海。

  第十二条 港口航运区划定336个功能区,功能区面积共283520.3公顷。

  (一)港口区135个,功能区面积共66979.9公顷。

  大型港口区均为重点功能区,共33个,有汕头港第一作业区、广澳港区、珠池港区、马山港区、汕尾电厂用海区、汕尾新港区、汕尾港区、大亚湾石化工业码头区、荃湾综合港区、马鞭洲港区、大亚湾核电站用海区、秤头角港口和电厂用海区、盐田港区、蛇口—大铲湾港区、沙田港区、沙角电厂码头区、黄埔港区、新沙港区、南沙港区(1)、南沙港区(2)、南沙港区龙穴作业区、桂山港区、高栏港区、台山电厂用海区、阳江核电站用海区、博贺港区、北山岭港区、水东港区、东海岛临港工业用海区、霞山港区、调顺港区、霞海港区、宝满港区。

  中小型港口区共88个,有大旗角临港工业用海区、三百门港区、前江港区、石港区、澳内港区、惠来电厂用海区、惠来神泉电厂用海区、碣石新港区、乌坎港区、海丰港区、沙角港区、中山发电A厂港区、蛇口东角头港区、唐家港区、九洲港区、香洲港区、洪湾港区、古井港区、天马港区、广海港区、三洲港区、山咀港区、阳江港区、阳西电厂用海区、粤海火车轮渡港区、虎屿港区、金狮湾港口区、小红山港区、烟墩湾港区、猴鼻尖港口区、长山尾港区、莱芜港区、濠江区临海工业用海区、汕头特区码头区、海门电厂用海区、海门综合港区、潮南临港工业区、神泉港区、南海工业用海区、甲子港区、三洲澳码头区、金厢港区、小澳港区、东洲港区、盐洲码头区、碧甲综合港区、巽寮临港工业用海区、亚婆角港区、澳头港区、下洞-沙鱼涌港区、宝安综合港区、虎门客运码头区、虎门轮渡码头区、麻涌港区、珠江电厂港口区、沙仔港区、小虎港口区、化龙—石楼工业港口区、莲花山港区、中山新港区、外伶仃岛码头区、三门列岛码头区、大万山岛客运码头区、大小万山岛港口区、三角岛码头区、珠海保税区码头区、三灶码头区、鸡啼门作业区、黄茅海作业区、蛛作业区、红关港区、古井南港区、崖南临港工业用海区、崖门港区、双水临港工业用海区、双水港区、大襟岛北湾码头区、广海临港工业用海区、鱼塘港区、沙堤港区、下川岛轮渡码头区、恩平港区、恩平临港工业用海区、阳西港区、海安港区、营仔口岸码头区、流沙港区、营仔港区。

  专用港区共14个功能区,有羊屿专用码头区、刣鸡澳专用海区、汕头专用码头区、遮浪专用海区、捷胜专用海区、新湾专用码头区、蛇头湾专用码头区、唐家专用码头区、古井官冲专用码头区、三洲专用海区、下川专用海区、大迳专用码头区、南井专用港区、坡头专用海区。

  (二)航道区35条,功能区面积共23417.7公顷。

  重点航道区共15个,有汕头湾港区航道、广澳港区航道、汕尾港航道、马鞭洲进港航道、惠州东航道、惠州港航道、大鹏湾航道、深圳东部航道、深圳西部航道、广州港航道、珠海港航道、台山电厂航道、茂名港航道、湛江港航道、海安港航道。

  其他航道区共20个,有潮州港航道、南澳北航道、海门航道、甲子港航道、榕江航道、惠来电厂航道、长沙湾水道、乌坎港航道、虎门轮渡航道、九州港航道、洪湾航道银洲湖航道、黄茅海航道、广海港航道、沙堤港航道、三洲航道、下川航道、镇海湾水道、阳江港航道、流沙港航道。

  (三)锚地区166个,功能区面积共193122.7公顷。

  重点锚地区共58个,有华丰5万吨级液化气码头专用泊区、汕头港第一引航锚地、汕头外港锚地、碣石港引航检疫锚地、碣石港过驳锚地、碣石港大型船舶临时避风锚地、遮浪港引航检疫锚地、汕尾港过驳锚地、汕尾港大型船舶临时避风锚地、汕尾港引航锚地、盐田港1号锚地、盐田港2号锚地、盐田港3号锚地、盐田港4号锚地、大屿山1号锚地、大屿山2号锚地、沙角10号锚地、沙角11号锚地、沙角12号锚地、矾石水道浅水船舶防台泊区、龙穴水道浅水船舶防台2号锚地、二洲岛以北石油钻井平台和船舶临时停泊锚地、担杆列岛超大型船舶作业锚地、外伶仃岛以北石油钻井平台和船舶临时停泊锚地、珠江口石油钻探船舶避风锚地、大坦尾引航锚地、三门岛以南石油钻井平台和船舶临时停泊锚地、珠江口外轮避风1号锚地、珠江口外轮避风2号锚地、珠江口外轮避风4号锚地、三门岛装卸1号锚地、三门岛装卸2号锚地、珠江口大型船舶引航和防台锚地、桂山装卸作业第二区锚地、桂山引航锚地、珠海头洲候潮和过驳锚地、万倾沙和横门液化气船清道护航锚地、东澳岛和万山岛危险货物过驳锚地、高栏检疫锚地、珠海港1号锚地、大襟锚地、青栏头锚地、漭洲锚地、阳江港2号中型船舶候潮锚地、阳江港2号大型船舶候潮锚地、阳江港大型船舶候装卸锚地、阳江港装运危险品货物备用1号锚地、阳江港装运危险品货物备用2号锚地、阳江港1号中型船舶候潮锚地、阳江港1号大型船舶候潮锚地、茂名北山岭港区30万吨级单浮引航锚地、茂名北山岭港区30万吨级单浮待泊锚地、茂名北山岭港区30万吨级单浮检疫锚地、茂名北山岭港区25万吨级单浮引航锚地、茂名北山岭港区25万吨级单浮待泊锚地、茂名北山岭港区25万吨级单浮检疫锚地、茂名北山岭港区过驳锚地、茂名水东港4号锚地。

  其他锚地区共108个,有三百门引航锚地、三百门装运危险品货物锚地、三百门过驳锚地、三百门1号避风浮筒、三百门2号避风浮筒、三百门海鲜运输锚地、广澳湾锚地、神泉港港口锚地、神泉港港外综合锚地、甲子港引航检疫锚地、乌坎港引航检疫锚地、汕尾港装运危险货物船舶锚地、汕尾港检疫锚地、鮜门港检疫锚地、鮜门港装运危险货物船舶锚地、惠州港1号锚地、惠州港2号锚地、惠州港3号锚地、惠州港4号锚地、惠州港5号锚地、惠州港6号锚地、惠州港7号锚地、惠州港8号锚地、惠州港9号锚地、惠州港10号锚地、坭洲头1号锚地、坭洲头2号锚地、坭洲头3号锚地、坭洲头4号锚地、坭洲头5号锚地、坭洲头6号锚地、坭洲头东1号防台锚地、坭洲头东2号防台锚地、坭洲1号浮筒过驳作业船候泊锚地、坭洲2号浮筒过驳作业船候泊锚地、坭洲头西防台备用锚地、沙角1号锚地、沙角2号锚地、沙角3号锚地、沙角4号锚地、沙角5号锚地、沙角6号锚地、沙角7号锚地、沙角8号锚地、沙角9号锚地、沙角13号锚地、沙角14号锚地、沙角15号锚地、沙角16号锚地、沙角17号锚地、沙角18号锚地、沙角19号锚地、沙角20号锚地、龙穴水道浅水船舶防台1号锚地、沙角浅水东防台备用锚地、舢板洲沙角浅水东1号锚地、舢板洲沙角浅水东2号锚地、舢板洲沙角浅水西1号锚地、舢板洲沙角浅水西2号锚地、舢板洲沙角浅水西3号锚地、舢板洲沙角浅水西4号锚地、舢板洲沙角浅水西5号锚地、舢板洲沙角浅水西6号锚地、舢板洲沙角浅水西7号锚地、大虎岛1号锚地、大虎岛2号锚地、大虎岛3号锚地、大虎岛4号锚地、大小虎岛间1号防台备用锚地、大小虎岛间2号防台备用锚地、二虎1号油船候泊锚地、二虎2号油船候泊锚地、小虎西防台备用锚地、莲花山4号锚地、莲花山5号锚地、大濠洲1号锚地、新沙救助船防台1号锚地、新沙救助船防台2号锚地、新沙航测船防台锚地、横沥和桂洲液化气船清道护航锚地、万山港口岸外伶仃作业锚地、外伶仃作业区引航锚地、内伶仃1号锚地、内伶仃2号锚地、万山港万山口岸装卸作业锚地、珠海头洲引航锚地、唐家危险品锚地、珠海港澳小型船舶引航锚地、洪湾口液化气临时停泊锚地、香洲港外锚地、珠海港2号锚地、珠海港临时油气锚地、阳江港港内1号锚地、阳江港港内2号锚地、阳江港港内3号锚地、阳江港港内4号锚地、阳江港港内5号锚地、阳江港引航检疫锚地、阳江港装运危险品货物船舶锚地、茂名博贺港区1号锚地、茂名博贺港区2号锚地、茂名博贺港区3号锚地、茂名水东港1号锚地、茂名水东港2号锚地、茂名水东港3号锚地、湛江港超大型油轮过驳锚地、湛江港大型船舶锚地、湛江港候潮引航锚地。

  第十三条 业资源利用和养护区划定381个功能区。

  (一)渔港区89个,功能区面积共6482.公顷。

  属于国家、省重点建设的渔港共40个,有柘林渔港、三百门渔港、海山渔港、云澳渔港、靖海渔港、地都渔港、神泉渔港、甲子渔港、碣石渔港、汕尾渔港、马宫渔港、鮜门渔港、小漠渔港、港口渔港、新湾渔港、新垦渔港、莲花山渔港、崖门渔港、沙堤渔港、横山渔港、东平渔港、对岸渔港、闸坡渔港、溪头渔港、河北渔港、沙扒渔港、东山渔港、博贺渔港、水东渔港、博茂渔港、北潭渔港、江洪渔港、外罗渔港、通明渔港、流沙渔港、乌石渔港、海康渔港、龙头沙渔港、草潭渔港、企水渔港。

  其他渔港共49个,即前江渔港、后江渔港、北港渔港、坝头渔港、南港渔港、广澳渔港、达濠渔港、汕头渔业基地码头区、古埕渔港、资深渔港、澳角渔港、湖东渔港、金厢渔港、大湖渔港、霞涌渔港、北扣渔港、澳头渔港、南澳渔港、沙鱼涌渔港、盐田渔港、蛇口渔港、宝安渔港和公务舱用海区、沙田先锋渔港、十九涌渔港、横门渔港、担杆头渔港、外伶仃岛渔港、庙湾渔港、桂山渔港、万山渔港、东澳渔港、湾仔渔港、白藤头渔港、南水渔港、荷包渔港、广海渔港、北津渔港、青草渡渔船避风停泊区、港门渔港、乐民渔船避风停泊区、硇洲渔港、调顺渔业基地、黄略渔港、三吉渔港、海安渔港、南渡河口渔船避风停泊区、仕尾渔港、营仔渔港、水尾渔港。

  (二)养殖区113个,功能区面积共128783.公顷,不包括海水池塘养殖区和大量因个体面积小而在省级区划中未反映的养殖区域。部分贝类养殖区与贝类增殖区重叠用海。至2010年,海水养殖总面积将达到25万公顷。

  重点养殖区共46个,港湾养殖有金厢角鲍鱼养殖基地用海区、翠亨港湾养殖区、都斛港湾养殖区、赤溪港湾养殖区、南边滩港湾养殖区、汶村港湾养殖区、埠场港湾养殖区、大垌港湾养殖区;滩涂养殖区有澄海滩涂养殖区、牛田洋滩涂养殖区、白沙湖滩涂养殖区、梅陇滩涂养殖区、考洲洋滩涂养殖区、范和港滩涂养殖区、大亚湾珍珠养殖区、长沙湾滩涂养殖区、北山滩涂养殖区、横琴岛南部滩涂养殖区、赤溪东部滩涂养殖区、广海湾滩涂养殖区、南边滩滩涂养殖区、海陵堤东滩涂养殖区、北汀湾滩涂养殖区、儒洞滩涂养殖区、大榜—鸡打港滩涂养殖区、博贺滩涂养殖区、雷打沙滩涂养殖区、附城滩涂养殖区、遂溪北部滩涂养殖区、龙头沙滩涂养殖区、草潭—港门滩涂养殖区、三丫港滩涂养殖区、乐民—江洪滩涂养殖区、徐闻珍珠贝养殖区、覃斗珍珠贝养殖区、企水珍珠贝养殖区、流沙港珍珠贝养殖区;浅海养殖有大埕湾西施舌养殖区、柘林湾浅海养殖区、考洲洋浅海养殖区、草堂湾浅海养殖区、上川岛北部浅海养殖区、上川岛南部浅海养殖区、独湾浅海养殖区、下川岛北部浅海养殖区、大角海浅海养殖区。

  其他养殖区共67个,港湾养殖有乌坎海马养殖基地用海区、黄埠港湾养殖区、赤岸港湾养殖区、好招楼港湾养殖区、范和港港湾养殖区、威远岛南面港湾养殖区、杨寮角港湾养殖区、烽火角港湾养殖区、甫草港湾养殖区、盘皇山岛港湾养殖区、深井东部港湾养殖区、白鹤洲港湾养殖区、那扶港湾养殖区、北陡港湾养殖区、恩平港湾养殖区、平冈港湾养殖区、大墩港湾养殖区、程村港湾养殖区、大地—白土港湾养殖区、北港港湾养殖区、北栋湾港湾养殖区;滩涂养殖有羊屿滩涂养殖区、地都滩涂养殖区、马宫滩涂养殖区、沙埔滩涂养殖区、淇澳岛滩涂养殖区、中门海滩涂养殖区、盘皇山岛滩涂养殖区、鹅斗排滩涂养殖区、陡门圩滩涂养殖区、那扶滩涂养殖区、恩平崎石龙滩涂养殖区、埠场滩涂养殖区、神前湾滩涂养殖区、溪头滩涂养殖区、丰头河滩涂养殖区、沙扒滩涂养殖区、东里滩涂养殖区、外罗滩涂养殖区、车板滩涂养殖区、江洪滩涂养殖区;浅海养殖有白沙湾浅海养殖区、广澳后江湾浅海养殖区、田心西施舌浅海养殖区、神泉浅海养殖区、湖东浅海养殖区、甲子浅海养殖区、甲东浅海养殖区、田尾浅海养殖区、碣石浅海养殖区、大湖浅海养殖区、小星山浅海养殖区、赤沙珍珠浅海养殖区、大鹏澳浅海养殖区、南澳—鹅公湾浅海养殖区、东山海浅海养殖区、直湾岛浅海养殖区、青洲浅海养殖区、大襟岛海水养殖区、大湾浅海养殖区、通明海海水养殖区、北莉口海水养殖区、海康海水养殖区、江洪—企水浅海养殖区、特呈岛浅海网箱养殖区、蜘洲湾深水网箱养殖区、闸坡网箱养殖区。

  (三)增殖区61个,功能区面积共391566.公顷。

  重点增殖区共29个,贝类增殖有海山—大埕湾贝类增殖区、南澳海域贝类增殖区、神泉港贝类增殖区、陆丰浅海贝类增殖区、红海湾浅海贝类增殖区、矾石贝类增殖区、青洲水道西贝类增殖区、北津港贝类增殖区、博贺贝类增殖区、东海岛东岸贝类增殖区、东海岛南岸贝类增殖区、廉江浅海贝类增殖区、遂溪浅海贝类增殖区、雷州西部贝类增殖区;海珍品护养有杉洲—平洲海珍品护养区、放鸡岛东部海域海珍品护养区;浅海增殖有莱芜—广澳浅海增殖区、海门湾—企望湾浅海增殖区、红海湾浅海增殖区、东山海浅海水产增殖区、二茅浅海增殖区、广海湾浅海增殖区、川岛浅海增殖区、溪头浅海水产增殖区、吴川浅海增殖区、新寮浅海增殖区、青洲海域水产资源增殖区、水东渔业资源增殖区、通明海—北莉口水产资源增殖区。

  其他增殖区共32个,贝类增殖有柘林湾浅海贝类增殖区、后江湾贝类增殖区、小径湾贝类增殖区、鹅洲贝类增殖区、南边灶贝类增殖区、蜘洲列岛浅海贝类增殖区、桂山连岛浅海贝类增殖区、青洲—头洲浅海贝类增殖区、濑洲—大杧岛贝类增殖区;海珍品护养有莱屿海珍品护养区、担杆岛沿岸海珍品护养区、二洲沿岸海珍品护养区、直湾岛沿岸海珍品护养区、细担岛沿岸海珍品护养区、外伶仃岛东南岸海珍品护养区、北尖岛沿岸海珍品护养区、横岗岛南岸海珍品护养区、黑洲沿岸海珍品护养区、隘洲沿岸海珍品护养区、竹洲—横洲沿岸海珍品护养区、贵洲沿岸海珍品护养区、白沥岛海珍品护养区、东澳岛东南岸海珍品护养区、大小万山岛海珍品护养区、前山海珍品护养区、龙塘海珍品护养区。浅海增殖有大鹏半岛东部浅海增殖区、虎头门浅海增殖区、大鹏半岛西南浅海增殖区、南山海浅海增殖区、排尾角增殖区、中央列岛水产资源增殖区。

  (四)捕捞区25个。

  有广东近岸季节性捕捞区、广东近海捕捞区、粤东台湾浅滩渔场区、汕头渔场区、甲子渔场区、粤东垠口渔场区、汕尾渔场区、担杆—大星针渔场区、泥口渔场区、珠江口二门外渔场区、珠江口渔场区、珠江口万山底渔场区、珠江口上六十渔场区、珠江口中八十渔场区、南鹏—上下川渔场区、沙堤口渔场区、放鸡—海陵渔场区、粤西粗平尾渔场区、七洲渔场区、抱虎渔场区、广东外海捕捞区、粤东外海捕捞区、珠江口外海东部渔场区、珠江口外海西部渔场区、东沙岛采捕场区。

  (五)重要渔业品种保护区17个。

  全省性海洋鱼虾幼苗保护区共13个,有汕头港外海域幼鱼和幼虾保护区、碣石湾—后表海域幼鱼和幼虾保护区、红海湾幼鱼和幼虾保护区、大鹏湾幼鱼和幼虾保护区、外伶仃岛—大襟岛海域幼鱼和幼虾保护区、台山沿海幼鱼和幼虾保护区、阳江沿海幼鱼和幼虾保护区、茂名沿海幼鱼和幼虾保护区、吴川沿海幼鱼和幼虾保护区、外罗港—鉴江口海域幼鱼和幼虾保护区、安铺港—流沙港海域幼鱼和幼虾保护区、韩江口蓝圆和沙丁鱼幼鱼幼虾保护区、红海湾蓝圆和沙丁鱼幼鱼幼虾保护区。

  经济鱼类繁育场共3个,有伶仃洋经济鱼类繁育场保护区、崖门口经济鱼类繁育场保护区、广海湾经济鱼类繁育场保护区。

  禁渔区1个,即南海机船底拖网禁渔区。

  (六)人工鱼礁区69个,功能区面积共18831.2公顷。

  重点人工鱼礁区共32个,有乌屿人工鱼礁区、平屿人工鱼礁区、莱芜人工鱼礁区、广澳人工鱼礁区、海门人工鱼礁区、惠东大星山人工鱼礁区、惠东小星山人工鱼礁区、大辣甲南部人工鱼礁区、灯火排人工鱼礁区、青洲人工鱼礁区、三门岛人工鱼礁区、东涌—西涌人工鱼礁区、杨梅坑人工鱼礁区、鹅公湾人工鱼礁区、背仔角人工鱼礁区、中山人工鱼礁区、庙湾人工鱼礁区、隘洲—三门列岛人工鱼礁区、竹洲—横洲人工鱼礁区、三牙排人工鱼礁区、大碌细碌人工鱼礁区、东澳人工鱼礁区、三杯酒岛人工鱼礁区、小襟岛人工鱼礁区、穿龙塘人工鱼礁区、踏沙湾人工鱼礁区、上川椰子咀人工鱼礁区、围夹岛人工鱼礁区、下川东湾人工鱼礁区、漭洲人工鱼礁区、草潭人工鱼礁区、遂溪石角人工鱼礁区。

  其他人工鱼礁区共37个,有溜牛礁人工鱼礁区、南铲人工鱼礁区、大旗角人工鱼礁区、靖海人工鱼礁区、前詹人工鱼礁区、神泉人工鱼礁区、甲子麒麟山人工鱼礁区、湖东三洲澳人工鱼礁区、碣石田尾山人工鱼礁区、金厢南人工鱼礁区、遮浪角东人工鱼礁区、遮浪西人工鱼礁区、莱屿岛人工鱼礁区、捷胜龟龄岛东人工鱼礁区、捷胜龟龄岛西人工鱼礁区、鮜门鸡心石东人工鱼礁区、鮜门芒屿岛人工鱼礁区、鮜门鸡心石西人工鱼礁区、三点金人工鱼礁区、头芦排人工鱼礁区、西帆石人工鱼礁区、大角湾东人工鱼礁区、大角湾西人工鱼礁区、南山岭人工鱼礁区、月亮湾人工鱼礁区、竹洲岛人工鱼礁区、放鸡岛人工鱼礁区、第一滩外海人工鱼礁区、茂名茂港区人工鱼礁区、硇洲东人工鱼礁区、南三岛东人工鱼礁区、硇洲南人工鱼礁区、新寮外人工鱼礁区、南三岛人工鱼礁区、徐闻西海岸人工鱼礁区、徐黄角人工鱼礁区、乌石人工鱼礁区。

  (七)休闲渔业区7个,功能区面积共55582.2公顷。

  重点休闲渔业区共3个,有万山游艇休闲渔业区、东澳岛马宗湾休闲渔业区、观鱼洲海域休闲渔业区。

  其他休闲渔业区共4个,有坪洲海域休闲渔业区、王府洲海域休闲渔业区、漭洲海域休闲渔业区、鸭姆排休闲渔业区。

  第十四条 矿产资源利用区划定31个功能区。

  有珠江口盆地油气资源勘查开发区、雷东盆地油气资源勘查开发区、北部湾盆地油气资源勘查开发区、台西南盆地油气资源勘查开发区、陆丰13-1油气开采区、陆丰13-2油气开采区、流花11-1油气开采区、流花11-1东油气开采区、流花4-1油气开采区、流花11-2油气田开采区、陆丰15-1油气开采区、陆丰22-1油气开采区、惠州21-1油气开采区、惠州32-2油气开采区、惠州32-3油气开采区、惠州32-5油气开采区、惠州26-1油气开采区、惠州27-1油气开采区、惠州26-

  2油气开采区、惠州33-1油气开采区、番禺4-2油气开采区、珠江口新油田、西江24-1油气开采区、西江23-1油气开采区、西江34-3油气开采区、西江24-3油气盆地构造区、西江30-2油气开采区、恩平18-1油气开采区、乌16-1油气开采区、东方1-1油气开采区、崖13-1油气开采区。

  第十五条 游区划定131个功能区,功能区面积共28913.5公顷。

  (一)风景旅游区39个,功能区面积共11804.3公顷。

  重点风景旅游区共16个,有深澳城市景观用海、汕头市区城市景观用海、品清湖城市景观用海、莲花山城市景观用海、情侣路城市景观用海、湛江市区城市景观用海、前江湾海上运动场、海上世界旅游用海区、威远炮台旅游区、海鸥岛湿地景观旅游区、上下横挡旅游区、横琴岛牡蛎生态园、崖门炮台旅游区、东海岛海岛森林公园旅游区、宝安田园海上风光旅游区、硇洲岛灯塔海景旅游区。

  其他风景旅游区共23个,有南澳城市景观用海、达濠城市景观用海、滨海大道城市景观用海、前海城市景观用海、虎门城市景观用海、沙田城市景观用海、南沙城市景观用海、横琴东岸城市景观用海、双水城市景观用海、博茂观海广场用海区、猎屿风景旅游区、妈屿风景旅游区、麒麟山风景旅游区、田尾山风景旅游区、龟龄岛旅游区、沙头角旅游区、沙角炮台旅游区、桂山号英雄登陆点旅游区、南三岛海岛森林公园旅游区、罗斗沙旅游区、特呈岛风景旅游区、角尾旅游区、仙图角风景旅游区。

  (二)度假旅游区77个,功能区面积共16774.1公顷。

  重点度假旅游区共20个,海岛度假旅游区有海山岛度假旅游区、大虎岛度假旅游区、上川岛飞沙滩度假旅游区、南澳—园屿度假旅游区、十里银滩度假旅游区、大角环旅游区、龙海天度假旅游区、三墩旅游区;大陆沿岸度假旅游区有海门度假旅游区、金厢黄金海岸度假旅游区、遮浪度假旅游区、鮜门高尔夫度假旅游区、巽寮旅游区、桔钓沙度假旅游区、霞涌度假旅游区、大鹏金海湾度假旅游区、大小梅沙度假旅游区、中山海上温泉度假旅游区、黑沙湾海陆体育活动中心、中国第一滩度假旅游区。

  其他度假旅游区共57个,海岛度假旅游区有大辣甲岛旅游区、木棉山岛度假旅游区、外伶仃岛度假旅游区、东澳岛度假旅游区、九洲列岛度假旅游区、野狸岛旅游区、横琴岛东湾旅游区、横琴岛马骝洲度假旅游区、鸦洲岛度假旅游区、王府洲度假旅游区、海陵岛金沙滩旅游区、大放鸡岛旅游区、大南湾旅游区;大陆沿岸度假旅游区有金狮湾度假旅游区、莱芜度假旅游区、北山湾度假旅游区、龙虎滩—龙头山度假旅游区、惠来金海湾度假旅游区、绿洲度假旅游区、十二湖度假旅游区、海马洲度假旅游区、施公寮度假旅游区、银龙湾度假旅游区、金町湾旅游区、百安半岛度假旅游区、小漠度假旅游区、平海旅游区、亚婆角度假旅游区、东冲度假旅游区、西冲度假旅游区、南澳度假旅游区、下沙度假旅游区、迭福度假旅游区、溪涌度假旅游区、蒲洲度假旅游区、南芒湾度假旅游区、金沙滩度假旅游区、珠海飞沙滩旅游区、珠海温泉旅游区、钦头湾度假旅游区、黑沙滩度假旅游区、鹿颈度假旅游区、海龙湾度假旅游区、浪琴湾度假旅游区、珍珠湾旅游区、月亮湾度假旅游区、沙扒度假旅游区、龙头山旅游区、虎头山旅游区、角头沙度假旅游区、江洪度假旅游区、吉兆旅游区、青安湾度假旅游区、白沙湾度假旅游区、海安度假旅游区、乌石旅游区、赤豆寮度假旅游区。

  (三)游艇停泊区共15个功能区,功能区面积共335.1公顷。

  重点游艇停泊区共6个,有桔钓沙游艇停泊区、蛇口海上豪华游艇停泊区、沙田游艇停泊区、东澳岛游艇停泊区、王府洲游艇停泊区、雪流湾游艇停泊区。

  其他游艇停泊区共9个,有南澳游艇停泊区、澳头游艇停泊区、大梅沙游艇停泊区、凫洲游艇停泊区、横门游艇停泊区、外伶仃岛游艇停泊区、大万山岛游艇停泊区、金湾区游艇停泊区、吉兆湾游艇停泊区。

  第十六条 海水资源利用区划定9个功能区,功能区面积共64.9公顷。

  重点工业用水区共3个,有岭澳核电站工业用水区、大亚湾核电站工业用水区、阳江核电站工业用水区。

  一般工业用水区共6个,有大唐电厂工业用水区、惠来电厂工业用水区、深圳东部电厂工业用水区、沙角电厂工业用水区、台山电厂工业用水区、阳西电厂工业用水区。

  第十七条 海洋能利用区划定15个功能区。

  (一)潮汐能区1个:琼州海峡潮汐能区。

  (二)潮流能区2个:琼州海峡潮流能区、外罗门水道潮流能区。

  (三)波浪能区4个:云澳波浪能区、表角波浪能区、遮浪波浪能区、荷包波浪能区。

  (四)盐差能区8个:即韩江盐差能区、榕江盐差能区、隆江盐差能区、东江盐差能区、北江盐差能区、西江盐差能区、九洲江盐差能区、漠阳江盐差能区。

  第十八条 工程用海区划定174个功能区,功能区面积共25797.3公顷。

  (一)海底管线区共29个,功能区面积共6812.7公顷。

  重点海底管线区共12个,有莱芜—前江海底电缆区、汕头中美亚光缆用海区、大亚湾石化工业—桑洲北污水管线区、深港海底电缆管线区、秤头角—香港海底输气管线区、深珠通讯光缆管线区、桂山连岛—外伶仃岛通讯光缆管线区、桂山连岛—市区通讯光缆管线区、崖13-1天然气海底管线区、海晏—下川海底管线区、茂名港单点系泊输油管道、宝满液化石油气管道。

  其他海底管线区共17个,有莱芜—长山尾海底电缆区、汕头第一输水管线区、汕头第二输水管线区、马鞭洲—大亚湾石化工业区输油管线区、妈湾海底排污管线区、大铲—妈湾海底管线区、海鸥岛海底管线区、黄埔海底管线区、珠港航空油海底管线区、桂山连岛—东澳岛通讯光缆管线区、澳珠电缆海底管线区、双水—天马海底管线区、上川—下川海底管线区、水东输油管线区、茂名乙烯工程排污管道、硇洲岛西北水道海底管线区、琼州海峡海底管线区。

  (二)围海造地区24个,功能区面积共14610.2公顷。

  重点围海造地区共10个,有惠来电厂填海区、汕尾电厂填海区、汕尾新港填海区、大亚湾石化工业填海区、盐田港区填海区、深圳机场填海区、唐家湾填海区、金鼎工业填海区、新洲围垦区、阳西电厂填海区。

  其他围海造地区共14个,有后江填海区、六合围填海区、塔岗填海区、新溪填海区、后海填海区、前海填海区、宝安综合港区填海区、沙井填海区、创新工业填海区、野狸岛填海区、鹤洲南填海区、白龙尾填海区、大平湾填海区、东平填海区。

  (三)海岸防护工程区90个,功能区面积共2937.0公顷。

  重点海岸防护工程区共34个,有柘林湾防风暴潮区、西溪口防风暴潮区、牛田洋防风暴潮区、神泉防风暴潮区、甲子防风暴潮区、长沙湾防风暴潮区、考洲洋防风暴潮区、范和港防风暴潮区、品清湖防风暴潮区、长安防风暴潮区、威远岛防风暴潮区、深圳机场防风暴潮区、麻涌防风暴潮区、万顷沙防风暴潮区、小虎防风暴潮区、黄埔防风暴潮区、横门烂山垦区防风暴潮区、横门200公顷垦区防风暴潮区、桠洲垦区防风暴潮区、情侣北路防风暴潮区、情侣中路防风暴潮区、金鼎—唐家防风暴潮区、情侣南路防风暴潮区、三灶西防风暴潮区、五山—平沙防风暴潮区、赤溪防风暴潮区、都斛防风暴潮区、汶村南岸防风暴潮区、汶村北岸防风暴潮区、深井东南岸防风暴潮区、深井西岸防风暴潮区、丰头河防风暴潮区、大榜—鸡打港防风暴潮区、徐闻东海岸防侵蚀区。

  其他海岸防护工程区共56个,有北湾—内海防风暴潮区、濠江防风暴潮区、碣石防风暴潮区、福永防风暴潮区、沙井防风暴潮区、新湾防风暴潮区、木棉山岛防风暴潮区、太平防风暴潮区、闸口防风暴潮区、太阳洲防风暴潮区、沙田防风暴潮区、坭洲防风暴潮区、鱼立沙防风暴潮区、漳澎防风暴潮区、沥心沙防风暴潮区、黄阁—南沙防风暴潮区、南沙南防风暴潮区、沙仔防风暴潮区、化龙—石楼防风暴潮区、海鸥岛防风暴潮区、大濠洲防风暴潮区、洪圣沙防风暴潮区、大茅垦区防风暴潮区、翠亨防风暴潮区、民众防风暴潮区、横琴岛防风暴潮区、鹤洲南防风暴潮区、洪湾—湾仔防风暴潮区、鹤洲北防风暴潮区、白藤防风暴潮区、大林防风暴潮区、北水防风暴潮区、南水防风暴潮区、珠海电厂防风暴潮区、银洲湖东岸防风暴潮区、银洲湖西岸防风暴潮区、沙仔岛防风暴潮区、崖南防风暴潮区、烽火角防风暴潮区、沙栏防风暴潮区、铲湾防风暴潮区、海晏防风暴潮区、盘皇山岛防风暴潮区、白鹤洲防风暴潮区、汶村西岸防风暴潮区、深井南岸防风暴潮区、那扶西岸防风暴潮区、北陡防风暴潮区、那扶东岸防风暴潮区、恩平防风暴潮区、漠阳江防风暴潮区、平冈防风暴潮区、博贺港防风暴潮区、水东湾防风暴潮区、鉴江口防风暴潮区、南渡河口防风暴潮区。

  (四)跨海桥梁区27个,功能区面积共517.9公顷。

  重点跨海桥梁区共14个,有海湾大桥、石大桥、牛田洋跨海大桥、虎门大桥、莲花山大桥、淇澳大桥、莲花大桥、横琴大桥、珠海大桥、南门大桥、虎跳门大桥、崖门大桥、镇海湾大桥、湛江海湾大桥。

  其他跨海桥梁区共13个,有港口大桥、笠港大桥、濠江大桥、汕头跨海隧道、汕头高速公路大桥、甲东大桥、湖东大桥、长沙湾大桥、盐洲大桥、白寿湾铁路大桥、白寿湾大桥、横门大桥、库竹大桥。

  (五)其他工程用海区4个,功能区面积共919.5公顷。

  有汕尾连岛公路建设区、深圳西部通道建设区、沙角电厂煤灰池用海区、珠海机场用海区。

  第十九条 海洋保护区划定122个功能区,功能区面积共711831.8公顷。

  (一)海洋和海岸生态自然保护区51个,功能区面积共259665.7公顷。

  重点海洋和海岸生态自然保护区18个,有汕头乌屿候鸟保护区、甲东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区、白寿湾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区、福田红树林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区、广州南沙海洋生态示范区、进口浅滩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区、淇澳岛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区、镇海湾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区、南鹏列岛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区、阳西程村湾海洋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区、水东湾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区、五里山港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区、通明海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区、流沙港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区、遂溪北部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区、徐闻西部海域珊瑚礁生态系统保护区、英罗港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区、东沙群岛珊瑚礁和海鸟自然保护区。

  其他海洋和海岸生态自然保护区共33个,有潮州南铲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潮州溜牛礁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饶平大埕湾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潮州饶平海岸生态自然保护区、汕头乌屿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濠江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苏埃湾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区、汕头海门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田心湾海洋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区、遮浪汇聚流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区、汕尾遮浪角东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汕尾城区龟龄岛生态功能自然保护区、惠州青洲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担杆汇聚流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区、担杆—佳蓬列岛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区、阳江头芦排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寿长河口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区、博贺港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区、茂名大放鸡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湛江吴川博茂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湛江硇洲南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特呈岛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区、北莉口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区、南渡河口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区、徐闻南部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区、迈陈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区、营仔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区、北潭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区、海康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区、湛江雷州乌石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企水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区、赤豆寮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区、湛江遂溪江洪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

  (二)生物物种自然保护区36个,功能区面积共230377.9公顷。

  重点生物物种自然保护区共13个,有南澳赤屿东南海域中国龙虾和锦绣龙虾自然保护区、南澳平屿西南海域南方鲎自然保护区、莱芜中国龙虾海洋自然保护区、莱芜中华白海豚自然保护区、汕头龙头湾中华白海豚自然保护区、汕头濠江企望湾南方鲎自然保护区、揭阳龙虾自然保护区、揭阳海龟和鲎自然保护区、咸台海龟自然保护区、内伶仃岛猕猴自然保护区用海、珠江口中华白海豚自然保护区、茂名放鸡岛文昌鱼自然保护区、雷州白蝶贝保护区。

  其他生物物种自然保护区共23个,有饶平中华白海豚自然保护区、企望湾南方鲎自然保护区、三洲澳湖东红卵海胆保护区、汕尾海马自然保护区、港口海龟自然保护区、大岛野生动物放养保护区用海、大襟岛中华白海豚自然保护区、江门广海湾蓝蛤自然保护区、阳江马尾文昌鱼自然保护区、阳西大树岛龙虾自然保护区、阳西青洲龙虾自然保护区、湛江吴川东风螺自然保护区、吴川文昌鱼自然保护区、湛江吴川紫血蛤自然保护区、湛江东南文昌鱼自然保护区、雷州东里栉江珧自然保护区、湛江雷州湾中华白海豚自然保护区、湛江廉江沙虫自然保护区、湛江北潭儒艮自然保护区、雷州流沙湾珊瑚礁自然保护区、雷州海草自然保护区、遂溪中国鲎保护区、湛江角头沙儒艮自然保护区。

  (三)自然遗迹和非生物资源保护区9个,功能区面积共1517.9公顷。

  重点自然遗迹和非生物资源保护区共5个,有海山海滩岩田地质遗迹保护区、大万山岛浮石湾侵蚀海岸保护区、方济阁文化遗迹保护区、南鹏列岛东水下考古基地保护区、虎头山—晏镜岭海岸地貌保护区。

  其他自然遗迹和非生物资源保护区共4个,有淇澳岛沙丘遗迹保护区、神灶温泉资源用海保护区、大澳渔家文化村用海区、阳西青洲岛自然景观保护区。

  (四)海洋特别保护区26个,功能区面积220270.3公顷。

  重点海洋特别保护区共有12个,有南澎列岛—勒门列岛海洋特别保护区、陆丰碣石湾金厢水产资源特别保护区、汕尾红海湾水产资源特别保护区、海丰县九龙湾海洋特别保护区、大亚湾水产资源特别保护区、沱泞列岛礁盘鱼类特别保护区、乌猪洲省级海洋特别保护区、镇海湾水产资源特别保护区、埠场文蛤种苗增殖特别保护区、大湾贝类种苗增殖特别保护区、丰头河牡蛎天然种苗特别保护区、硇洲海洋资源特别保护区。

  其他海洋特别保护区共14个,有潮州饶平乌礁水产资源特别保护区、潮州饶平龙屿水产资源特别保护区、潮州饶平青屿水产资源特别保护区、汕头莱芜水产资源特别保护区、汕头广澳水产资源特别保护区、揭阳市神泉渔业特别保护区、汕尾礁盘鱼类特别保护区、大澳渔业资源特别保护区、阳东浅海水产资源特别保护区、海陵大堤东泥蚶种质资源特别保护区、江城区浅海海洋特别保护区、茂名电白鸡打水产资源特别保护区、茂名竹洲岛水产资源特别保护区、徐闻大黄鱼幼鱼资源特别保护区。

  第二十条 特殊利用区划定54个功能区,功能区面积共31397.2公顷。

  (一)科学研究试验区7个,功能区面积共2706.0公顷。

  重点科学研究试验区共3个,有中科院大亚湾海洋生物综合实验基地用海区、深圳东部海洋生物高新科技产业区、广东省海洋科技园用海区。其中使用大亚湾水产资源自然保护区开展海洋生物综合实验的中科院大亚湾海洋生物综合实验基地,用海范围难以确定,没计算功能区面积。

  其他科学研究试验区共4个,有广东南澳科技兴海育苗示范区、汕头大学吴坪寨海洋生物试验区、碣石湾人工优化生态系统及综合开发试验区、小辣甲珊瑚移植试验区。

  (二)排污区29个,功能区面积共6892.2公顷。

  重点排污区共9个,有惠来电厂排污区、大亚湾石化工业排污区、碧甲重化工业排污区、大亚湾核电站热水排污区、蛇口—赤湾排污区、龙穴岛北排污区、黄埔工业排污区、阳西电厂排污区、茂名乙烯排污区。

  其他排污区共20个,有澄海排污区、神泉港污染防治区、乌坎港污染防治区、汕尾港排污区、妈湾排污区、西乡排污区、东宝河口排污区、沙角煤灰场排污区、万顷沙南排污区、南沙排污区、广州经济开发区排污区、大沙地污水处理厂排污区、中山新港排污区、鸡头角排污区、唐家金星门排污区、直辣角排污区、南水南排污区、车旗咀排污区、广海工业排污区、阳江港排污区。

  (三)倾倒区18个,功能区面积共21799.0公顷。

  重点倾倒区共8个,有汕头港倾倒区、东联港及马鞭洲码头泊位疏浚泥临时海洋倾倒区、黄茅岛倾倒区、高栏岛南海洋倾倒区、荷包岛南海洋倾倒区、阳江核电站疏浚泥临时倾倒区、湛江港25万吨航道疏浚泥临时海洋1号倾倒区、湛江港25万吨航道疏浚泥临时海洋3号倾倒区。

  其他倾倒区共10个,有潮州大唐电厂临时海洋倾倒区、汕尾港倾倒区、广东LNG大鹏湾疏浚泥临时海洋倾倒区、铜鼓航道疏浚泥临时倾倒区、九澳岛东南倾倒区、台山倾倒区、华厦阳西电厂临时海洋倾倒区、亚士德水道疏浚泥临时海洋倾倒区、硇洲东海洋倾倒区、南海三类废弃物倾倒区。

  第二十一条 保留区划定108个功能区,功能区面积共153361.7公顷。

  (一)预留区57个,功能区面积共18719.5公顷。

  重点预留区共13个,港口预留区有碧洲港口预留区、汕尾新电厂用海预留区、长安港口用海预留区、腰古湾核电站用海预留区、东海岛港口预留区、宝满港区预留区;旅游预留区有高冠湾旅游用海预留区;桥梁预留区有品清湖跨海大桥预留区、西部通道深圳湾跨海大桥预留区、番禺东涌—东莞厚街高速公路莲花山大桥预留区、港珠澳大桥预留区、川岛跨海大桥预留区、阳江港大桥预留区。

  其他预留区共44个,港口预留区有海甲岭电厂预留区、西澳港口预留区、南澳东部海域港口预留区、汕头堤内港口预留区、广澳港港口预留区、龙头湾港口预留区、围夹岛危险品作业区预留区、阳东港口预留区、阳江港口预留区、南三岛港口预留区、坡头港口预留区、海安港区发展预留区;旅游预留区有月亮湾度假旅游预留区、二洲旅游用海预留区、庙湾南岸旅游用海预留区、茶湾旅游用海预留区、大海湾生态旅游预留区、海晏旅游预留区、牛塘湾旅游用海预留区;桥梁预留区有范和港跨海大桥预留区、深圳—中山跨海工程预留区、新龙大桥预留区、凫洲大桥预留区、黄龙大桥预留区、中山新港大桥预留区、磨刀门大桥预留区、磨刀门铁路桥预留区、上下川岛大桥预留区、海陵大桥预留区、南三河中部大桥预留区、黄茅海大桥预留区、广州湾大桥预留区、南三河西部大桥预留区;其他的还有河渡管线预留区、惠来核电站用海预留区、汕尾田尾电厂预留区、海丰电厂预留区、南海石化排污管线预留区、惠州21-1天然气海底管线预留区、鹤洲渔港预留区、鱼塘港航道预留区、王府洲渔港预留区、吉树深水岸线发展预留区、鉴江口海湾水库预留区。

  (二)保留区51个,功能区面积共134642.2公顷。

  重点保留区共14个,有南澳岛海域保留区、牛田洋保留区、乌坎港保留区、施公寮海域保留区、深圳湾保留区、深圳机场海域保留区、狮子洋保留区、磨刀门保留区、黄茅海保留区、银洲湖保留区、镇海湾保留区、漠阳江保留区、阳江港保留区、南三河保留区。

  其他保留区共37个,有黄冈保留区、汛洲岛海域保留区、虎屿海域保留区、笠港海域保留区、丰溪口保留区、东溪口保留区、西溪口保留区、新津河口保留区、濠江保留区、隆江保留区、鳌江保留区、曲清河保留区、螺河保留区、芒屿岛海域保留区、平海海域保留区、白沙湾保留区、深圳东部海域保留区、福永海域保留区、蕉门保留区、洪奇门—横门保留区、淇澳岛海域保留区、拱北海域保留区、鸡啼门保留区、上川岛东北海域保留区、广海湾东部海域保留区、上川岛东南海域保留区、下川岛港口资源保留区、王府洲特殊用海保留区、正咀—三牙石海域保留区、北陡南部海域保留区、海陵岛海域保留区、河口环海域保留区、茂名东部海域保留区、杨柑河口保留区、徐闻南部海域保留区、湛江港保留区、营仔河保留区。

第四章 重点海域的主要功能

  第二十二条 重点海域及其划分依据。

  重点海域的划分依据是:

  (一)自然地理单位较为完整,在全省自然资源中优势突出,占有主导地位和核心地位的海域。

  (二)海域开发利用联系紧密,在全省海洋经济中发挥核心作用的海域。

  (三)海域开发价值大,在全省海域综合开发中有示范作用的海域。

  全省海域划分出10个重点海域,分别为大埕湾—柘林湾、汕头港、大亚湾、狮子洋—伶仃洋、淇澳岛—万山群岛海域、磨刀门—黄茅海、广海湾—川山群岛海域、海陵湾、湛江港、流沙湾。

  第二十三条 大埕湾—柘林湾。

  该海域位于广东省的最东端,东与福建省诏安县交界,西至汕头市澄海区,南与南澳岛对峙。该海域拥有大埕湾和柘林湾两大海湾,海洋资源十分丰富,发展海洋经济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同时,该海域是广东省的4个全国海域管理示范区之一。

  该海域的主要功能为海洋渔业、港口航运、滨海旅游。

  该海域应大力发展海水养殖业和海洋捕捞业,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走渔农工贸综合发展的路子。以潮州市与汕头经济特区为依托陆域,积极发展港口建设、海洋运输业,通过临港工业的发展扩大港口的腹地,为港口航运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撑条件。切实加大滨海旅游资源开发力度,进一步加快滨海旅游景点建设,逐步把该海域建设成集观光、游览、娱乐、运动、休闲、度假的滨海旅游区域。加强海域综合管理。

  第二十四条 汕头港。

  该海域位于广东省东部,东北邻近台湾省,面向东南亚,是我国南北航线必经之地,粤东地区和闽西南、粤东、赣东南经济协作区的中心。

  该海域的主要功能为港口航运、海洋渔业与滨海旅游。

  该海域直接以汕头市为依托陆域,重点发展城市港口经济。渔业方面要严格控制近海渔场的捕捞强度,引导渔民积极向外海和远洋发展,积极发展海水养殖业。根据该海域的自然环境、历史文化、人文等旅游资源特点,重点发展滨海旅游。

  第二十五条 大亚湾。

  该海域位于珠江口以东,经济发达的珠江三角洲东侧,毗邻香港,背靠广阔的腹地,依托大陆,是从海上进入广东中部腹地的第二捷径,对发展惠州市的海洋经济,带动全省的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战略地位。

  该海域的主要功能为临港工业、港口、海洋渔业、滨海旅游。

  大亚湾拥有港口、水产增养殖、滨海旅游、滨海工业等四大资源优势,同时又是省级水产资源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必须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综合协调好各类海洋资源开发的适度规模和合理布局,采取以海岸带为依托,以浅海滩涂和邻近的海岛为重点区域的战略,加速各涉海行业的全面发展。现大亚湾已被列为自然保护区,海水水质必须严格要求和管理,保证海水环境质量不受恶化,海洋生态系统达到良性循环。

  第二十六条 狮子洋—伶仃洋。

  该海域范围是指广州黄埔港以南,淇澳岛和内伶仃岛连线以内的海域,包括狮子洋和伶仃洋,包含了广州、东莞、中山的全部海域和深圳西部海域,是珠江流域八大口门中的东四门—虎门、蕉门、横门、洪奇门的入海口。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