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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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15号)


  《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业经1999年5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王太华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勘察、设计行为,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建设单位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勘察,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通过对地形、地质、水文等要素进行勘探及综合分析评定,查明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提供建设所需要的勘察成果资料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工程设计,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运用工程技术和经济方法,对工程的工艺、土建、公用、环境等系统进行综合策划、论证,编制建设所需要的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 本省境内的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对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专业工程勘察、设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勘察、设计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工程勘察、设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许可





  第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在其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申请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申请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应当向行署、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批准。


  第九条 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甲级、乙级证书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颁发。丙级、丁级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颁发。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变更业务范围的,应当重新办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终止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实行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年检制度。


  第十条 禁止无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出借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允许挂靠单位以其名义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二条 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禁止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个人承揽工程勘察、设计。

第三章 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十三条 工程勘察、设计可以实行招标发包,也可以直接发包。但风景名胜区建筑和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住宅小区以及由国家、集体投资的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应当实行招标发包,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抗灾及省人民政府确认为科研保密等特殊工程的勘察、设计,可以直接发包。


  第十四条 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第十五条 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监督。
  工程勘察、设计评标委员会一般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技术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参加评标委员会的技术专家,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人员以及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不得参与评标活动。


  第十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工程勘察、设计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工程勘察、设计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工程勘察、设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十七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者其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勘察、设计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十八条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发包单位收取工程勘察、设计费。不得以降低收费标准为手段,承揽工程勘察、设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勘察、设计费用,不得降低。


  第二十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中不得收受、索取贿赂、回扣或者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勘察、设计。


  第二十一条 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来本省承揽工程勘察、设计的,应当事先向本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境外勘察、设计单位到本省承揽勘察、设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省重点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程、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工程勘察、设计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降低工程质量。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二十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加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专用章。专用章的内容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名称、资质证书等级、编号、法定代表人。
  禁止伪造、买卖、出借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专用章。


  第二十七条 实行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将建筑工程施工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依法需要进行专项施工图审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集中审查的方针,方便建设单位。
  专业工程施工图审查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的,由原工程设计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工程施工企业不得修改。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要求工程设计单位改正。


  第二十九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施工,负责解释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工程勘察、设计问题。重大复杂工程还应当派驻现场勘察、设计代表。


  第三十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工作失误,勘察设计的文件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的,应当无偿修改、完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实行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逐级校审制度,确定勘察、设计人员和项目负责人的职责。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将工程勘察、设计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勘察、设计的,予以取缔,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在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要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工程施工企业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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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与执行一直是法院工作中的重点问题,他们的衔接也一直是法院工作的关键难点问题,是涉及人民法院能否提高审判和执行质效问题,因此,认真在实践中总结二者的相互联系、相互依赖和相互支持问题,是当前解决执行难的一个必要问题,也是值得基层法院认真研究的问题。以下是笔者对两者相互关系的一些肤浅认识,希望能对审判执行的良好衔接起到一定的作用。
  一、审判关口前移,做到未雨绸缪。为尽量做到使每个执行案件均有财产可供执行,审判关口前移就非常得重要和必要。也就是说,必须做好审判中的财产保全措施。其实,在审判实践中最容易发现案件当事人的财产变动问题,作为一个审判人员,在发现案件当事人有转移财产倾向时,我们是否有义务提醒相关的案件当事人采取保全措施。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可以采取分流,效仿其他法院的执行登记备案制度,即当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先不进入案件流程,待被执行人的财产有据可查时再正式进入信息系统立案执行。这样即不延误实行申请人的利益,在执行案件人少案多的情况下,也不妨是一种提高执行结案率的方法。另外,事前对各种笔录制作相应的固定格式,能完善许多办案经验不足法官的审判缺陷。当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时,许多审判过程中的材料可以作为追加被执行人的依据。
二、提高信息化管理效能,做到信息共享。案件信息化管理是近几年来法院工作的一项重要程序。如果我们每一位法官在审理过程中都能够详细填写案件的各种信息,尽量补充各种未知信息,那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就会避免许多重复的调查与询问,实现审、执之间的便捷互动,密切审、执间的沟通与配合。现实中,以往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均在立案程序中使用,而更有多数格式中仅将使用效力局限于一、二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相关内容,“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对原有文书补充后,将当事人的送达信息延展到执行终结前,这样在信息共享后,将解决对被执行人送达难的问题。并在每一个程序中尽可能的了解当事人的相关财产问题,要求申请执行人填写被执行人财产信息,使执行更有针对性。真正做到审判时想到执行,执行延续之前的审判。
  三、审执人员定期轮岗,加强思想的统一和团结。所谓“不在其位,不谋其政”,办案人员只有亲身经历过审判和执行的岗位,才能体验及感受到各自岗位的特点及难处,以及审执配合的必要性。从而使审判与执行之间的合作能更自觉、更有效,在意识层面真正形成审执“一盘棋”的工作布局。审判员与执行员应该定期交流。即便不是岗位上的实质交流,也要定期的做实践中的交流,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从而达成共识。例如对具体案件中被告及第三人的追加在审判阶段还是执行阶段更为有利;对公告送达的应诉的当事人,对原告应当采取哪些预警措施,使其在诉讼阶段就对被告的财产进行调查和关注。并降低其对判决执行到位的期望值,避免把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转移到申请执行人和法院之间。当原告诉请的内容在判决时不具有可行性时,及时提出建议,使其变更诉求或者改变诉求等等。
  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和建议,我们一方面应抓好审判工作,为今后的执行打好基础;另一方面也应通过执行来监督,对审判工作有所反馈,这对提高整个法院系统的办案水平和质量,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保护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当下审判与执行工作的衔接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执行人员应当在接到案件时,多与原审理案件的承办人进行案件情况交流,以便尽快对案件的整体有所把握,制定行之有效的执行措施,从而在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基础上,提高案件质量和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程度。使法院工作每一步都顺利开展有效进行。

  北安市人民法院吴莹

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的的法外思考
-----从两件小事谈起
潘佳
去年春节,恰逢姐夫从韩国回来,讲述了他在韩国工厂的工作经历:一天晚上,工人加班忙完了自己的工作,第二天,领导检查验收,仅仅因为产品的粗糙不符合韩国的工艺标准就把所有的未加工玩的整个车间的半成品全部扔掉,既没有训斥工人,也没有因此发工人的钱。工人们除了惋惜之外,自此以后在没有出现过类似事件-----
还有一次,我的日本朋友请我从老家稍带几袋家乡特产驴肉,说他的孩子喜欢吃。并一再嘱咐不要路边散装的,要正规厂家生产的,要看卫生标准和生产日期。我爽快的答应了,当时总觉得他的做事有些苛刻------
先说说第一件事,如果这件事在中国发生。情况必然是相反的,工人受到苛责,惩罚,产品凑活用,或者继续加工整改。笔者并不是想象,在很多工厂看到过这种情况。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是我们的法律不完备么,仅仅是我们没有监督么,是标准的问题么, -----—依笔者所见,都不是问题所在,而是观念和文化环境使然。法制文明是体现在无处不在的细节上的,在韩国,产品质量与服务的要求与人的管理是分离的。从一定角度,对劳动者的人性关怀和产品质量与服务的“苛刻”要求造就了发达的企业伦理与员工忠诚感。你以什么样的态度倾注于产品,产品就以什么样的方式回馈你。时下流行的量子物理学原理经常引用的例子——会感知的水,充分诠释了这个原理。说到底,产品是个人心血,人文关怀和道德良心的结晶。市场经济下的产品竞争,体现的是企业文化的竞争,社会观念的竞争,企业社会责任感的优势来源于良心和爱心,这是单靠制度根本无法达到要求的。军事化的管理,粗放,落后,单赢,和剥削式的企业文化预示着一个民族的危机。现实告诉我们,法治的信仰和宗教的信仰常常联系在一起,伯尔曼教授曾经探讨过西方法律信仰的危机,在笔者看来,中国式信仰的危机更可怕,一方面,全面西化的当代中国法制化面临西方文明的兼容困难,另一方面,利益分化在急剧流变的时代极大挑战着主流文化影响力的扩散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的发展。
再谈谈日本。日本文化的特性是精细,这源于其海岛文明和儒家文明基因以及本土的大和传统。反映到消费品的选择上是精益求精。日本的食品是全球最精细的,服务也是最好的。产品和食品做到细致入微,消费者利益照顾得无微不至就不足为奇了。日本的公司治理文化中,所有者和公司代表谁的利益是不同的。日本企业的集体属性,人和属性更加明显。员工和所有者及高管的利益纽带牢固,有着强力的团体认同和社团归属感。作为最听话的民族,通过法律突出高层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企业整体的守法程度很高。忠诚不仅体现在人和人之间,任何企业之间,还体现在让人和产品之间,食品之间,人和服务之间。日本的每一产品都很精美,你可以充分体会到生产者所倾注的努力和认真。会感知的水的试验就是日本学者通过实验证明的。
我们的产品质量问题,食品安全问题,如果没有充分的文化自觉和观念反省,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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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佳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e-mail-pjpj99@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