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工作监督办法规定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等
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工作监督办法规定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监察厅
云南省审计厅
公告第一号
《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工作监督办法规定》已经2005年6月14日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监察厅、云南省审计厅第一次联合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监察厅
云南省审计厅
2005年12月31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工作的监督,规范监督行为,维护奖励政策的严肃性、公平性,确保奖励政策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工作监督,是指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监察部门牵头,多部门配合参与,采取行政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多种形式,形成多层次、多环节的监督机制:
第三条 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工作的监督,遵循客观、公正、高效的原则;重点对格认定、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的运行机制及程进行监督。
第四条 对“奖优免补”奖励对象资格认工作实行以下监督:
(一)对公开政策规定、公开办事程序、公办理结果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一次性奖励对象资格认定实行“公示”(乡、村、组公示奖励对象、奖励事项、奖金数量)、“一评议”(村、居委会对一次性奖励请人的条件进行集体评议)情况和奖励兑现况进行监督。
(三)对独生子女升学加分对象资格认定行“两审核”(县、市、区教育部门对符合中考、考加分的学生情况进行审核;州、市教育部门符合高考加分的学生情况进行审核)、“一公元(独生子女就读学校公示升学加分申请人的况)情况和兑现加分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享受教育奖学金对象资格认定实“两审核”(独生子女就读学校对教育奖学金请人情况进行初审,县级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学校报送的享受教育奖学金学生情况进行核)、“一公示”(独生子女就读学校对教育奖金申请人情况和发放金额情况进行公示)情和兑现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免除筹资、筹劳对象资格认定实“一评议”(村、居委会对免除筹资、筹劳申请的条件进行集体评议)、“两公示”(村、组公示除筹资、筹劳申请人情况和免除金额)情况和除兑现情况进行监督。
(六)对养老生活补助对象资格认定实“一评议”(村、居委会对养老生活补助申请人条件进行集体评议)、“两公示”(村、组公示养生活补助申请人情况和奖励金数量)、“一见正(乡、镇人民政府每年组织乡、村干部对每一养老生活补助对象进行见面复核)情况和补兑现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建立群众举报制度。省、州(市县(市、区)监察部门、人口计生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对群众有关“奖优免补”工作的举报、申诉实行首问首办责任制。
第六条 建立信息监控制度。省、州(市)、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利用“奖优免补”信息管理和监控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适时进行相关数据的汇总分析,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第七条 监察部门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对人口计生部门资格确认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财政部门管理和划拨资金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教育部门兑现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升学加分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教育奖学金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五)受理检举、控告案件;
(六)对违纪违规案件进行查处。
第八条 审计部门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对财政部门管理、划拨奖励资金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发放教育奖学金是否足额到位,是否专款专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有关部门管理使用的奖励资金情况实行定期审计; ,
(四)对挪用、截留、虚报、冒领、克扣奖励资金等行为进行查处。
第九条 人口计生部门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对下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在奖励对象资格确认工作中,落实公开、公示、抽查和见面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代理发放机构履行委托代理发放协议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教育部门兑现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升学加分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教育奖学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虚报、瞒报、伪造奖励对象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条 财政部门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对下一级财政部门资金预决算、专尸管理、划拨奖励资金和专款专用等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教育奖学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代理发放机构履行委托代理发放协议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教育部门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对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审核、兑现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升学加分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教育奖学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代理发放机构履行对下一级分支机构设立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个人账户及兑现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责。
第十三条 被监督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阻碍。
第十四条 在奖励对象资格认定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对享受有关工资待遇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一)对奖励对象条件审核不当,造成奖励对象确认错误的;
(二)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奖励对象统计资料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造成奖励金发放错误的,由直接责任人员负责追回。
第十五条 在奖励资金管理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将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的;
(二)不按时、足额拨付奖励资金,延误发放奖励金工作的;
(三)挪用、克扣、截留奖励资金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应当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行政机关将款项如数追回。
第十六条 在奖励资金发放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享受有关工资待遇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及时、足额将奖励金发放到奖励对象手中的;
(二)借发放奖励金之机搭车收费的;
(三)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不兑现奖励的;
(四)有隐匿、毁弃、私拆、盗窃、侵占奖励对象存折或者邮政汇款单等行为的;
(五)冒领奖励金的;
(六)贪污、挪用奖励资金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应当将所收款项如数退回;有前款第(四)、(五)项行为的,应当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将款项如数退回。
代理发放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能按委托协议履行义务或者因管理不严,造成资金绂放错乱或者流失的,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责任;松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在兑现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升学加分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甲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见分:
(一)拒绝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给予加分,影响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升学的;
(二)对上报升学加分学生的条件审核不当,造成加分错误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实施升学加分或者弄虚作假,造成加分错乱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白2005年7月1日逛实施。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加强市场食品安全监管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加强市场食品安全监管的通知
国食药监电[2007]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最近,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了稳定市场供应、加强市场监管、保障困难群众生活的各项政策措施,并就有关工作进行了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会议精神,深刻认识加强市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意义。加强市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市场供应,维护社会稳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本质要求,也是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加强领导,明确任务,集中精力做好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职能。全面落实《2007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国办发[2007]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各项要求,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有针对性地做好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工作。
三、加大对食品安全事件查处和督查督办力度,强化责任追究。全面推进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网、市场流通网、群众监督网建设,重点加强对农村市场食品安全的整治。积极会同各级行政监察部门,加大对食品安全事件查处和督查督办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违法犯罪行为,规范食品市场秩序。
四、加强食品安全应急工作。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和预警机制,提高应急能力,妥善应对、及时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五、加强宣传,正确引导,提高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组织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报道,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准确反映各级政府、各部门为加强市场食品安全所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反映我国食品安全状况。倡导守法诚信经营,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良好市场信用环境。
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要把加强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紧密结合起来,讲政治、讲大局,全面履行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职能,充分发挥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组织协调机构的作用,与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狠抓落实,加强督促检查,通过扎扎实实的工作,把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关心落到实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