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转发“关于提高优抚和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福利待遇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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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转发“关于提高优抚和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福利待遇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转发“关于提高优抚和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福利待遇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鉴于民政部门举办的优抚和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工作任务重,劳动强度大,而工资福利待遇普遍偏低的实际情况,经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的同意,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可以适当提高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优抚和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现将国务院
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关于提高优抚和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福利待遇问题的复函》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关于提高优抚和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福利待遇问题的复函
国工改[1985]52号 1985年11月20日
民政部:
你部民[1985]城报55号报告收悉。关于适当提高优抚和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的问题,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从事孤儿、伤残儿童(包括盲童、聋童)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可以按中央、国务院中发[1985]9号文件有关中、小学校教师教龄津贴的规定,发给教龄津贴。
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规定:“盲聋哑学校的教师(包括校长、教导主任等),可按原规定发给本人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的百分之十五的补贴费。”对于从事孤儿、伤残儿童(包括盲童、聋童)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也可以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一九八○年十月六日,民政部和原国家劳动总局发出的《关于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岗位津贴的试行办法》,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以后,仍可继续执行。在优抚事业单位职工中,与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享受岗位津贴职工同等条件者,也可以按上述办法发给岗位津贴。
三、其他问题,可按全国统一规定执行。



198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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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吉联合新闻公报

中国 吉尔吉斯


中吉联合新闻公报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唐家璇的邀请,吉尔吉斯共和国外交部长艾特马托夫于2002年12月10日至15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正式访问。

  访问期间,唐家璇外长同艾特马托夫外长举行了会谈,就双边关系以及共同关心的地区形势和国际问题交换意见并达成广泛共识。国务院副总理温家宝会见了艾特马托夫外长。艾特马托夫外长还拜会了外经贸部部长石广生以及国家计委和中联部领导。两国外长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访问取得圆满成功。

  二、双方指出,建交十年来,中吉两国在政治、经贸、交通、文化及其他领域合作取得了积极成果,为两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双方指出,2002年6月24日江泽民主席和阿卡耶夫总统共同签署的《中吉睦邻友好合作条约》把中吉关系提高到了新的更高水平,为其发展开辟了更广阔的前景。双方重申不断巩固和深化两国睦邻友好与互利合作关系符合双方的根本利益,有利于地区乃至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稳定。

  三、双方对各自完成使中吉有关边界协定生效的国内法律程序予以高度评价,认为历史遗留边界问题的全面解决体现了两国高水平的政治互信,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两国关系的深入发展开辟了广阔前景。

  四、双方指出,进一步加强双边经贸合作对全面推动两国关系向前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双方表示将提高合作水平、拓宽合作领域、充分发挥两国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机制的作用。双方将采取切实措施,促进两国合作项目的顺利实施,并将根据各自优势继续挖掘潜力、加强优先领域的合作。双方一致认为,应积极推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区域经济合作,以进一步促进两国经贸合作。

  五、双方表示将不断扩大和深化两国在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进一步落实已签署的能源合作框架协定,加强在油气、采矿和农产品加工等方面的合作。

  双方表示将进一步加强两国在交通运输领域和边境口岸的合作。双方同意积极推进吐尔尕特口岸向第三国公民开放的工作。双方专家将继续就两国中长期电力合作问题进行研究。为进一步发展旅游合作,双方表示将把吉尔吉斯斯坦作为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目的地国问题列入议事日程。

  六、吉尔吉斯共和国重申,将一如既往地坚持一个中国的政策,支持中国为实现国家统一所作的努力,反对任何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企图,反对台湾“独立”及参加任何只能由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吉将不与台湾当局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不与其进行任何形式的官方往来。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将支持吉尔吉斯共和国为维护国家安全与稳定、发展国家经济所做的努力,将继续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八、双方一致认为,进一步推动上海合作组织的发展,充分发挥其在维护地区安全与稳定、促进成员国经济领域合作等方面的作用,符合该组织所有成员国的根本利益。双方指出,上海合作组织成立一年来,在自身机制和法制建设、开展各领域合作及维护本地区安全与稳定方面取得很大成绩。双方高度评价在圣彼得堡举行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第二次元首会晤及其成果,表示将与其它成员国共同采取实际步骤,抓紧落实《上海合作组织宪章》及《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尽早在比什凯克建立反恐怖机构,为推动上海合作组织的进一步发展共同努力。

  九、双方指出,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仍是本地区安全与稳定的主要威胁。两国将在双边和多边基础上就共同打击上述“三股势力”开展合作。

  双方决心继续采取有力措施,共同打击包括“东突”恐怖势力在内的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以维护两国和整个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双方认为,打击“东突”恐怖势力是国际反恐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

  十、双方一致认为,应承认和尊重世界多样性,不断推动国际关系的民主化。不同文明的国家和民族可以也应该和平、和谐相处。双方主张在国际事务中遵守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分歧与争端、建立以互信、互利、平等、协作为核心的新安全观的原则,主张联合国在解决国际和地区重大问题中发挥主要作用。双方将致力于建立长期稳定的和平国际环境。

  十一、艾特马托夫外长与外经贸部部长石广生就中国政府向吉外交部提供无偿援助签署换文。艾特马托夫外长代表吉尔吉斯斯坦政府感谢中国政府向吉外交部提供无偿援助。

  十二、艾特马托夫外长对中方在访问期间给予的热情接待表示感谢,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唐家璇在方便时对吉尔吉斯共和国进行访问。唐家璇外长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进行登记而结婚的其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的复函(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进行登记而结婚的其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的复函(节录)

1956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省商丘县人民法院1956年3月30日〔56〕法秘字第一号关于未进行登记而结婚其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的请示,由司法部转来本院。所问两个问题,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讨论,并与司法部、内务部有关单位联系,提出如下意见,连同原请示抄送你院,请研究答复商丘县人民法院。
(一)关于所问在1953年贯彻婚姻法运动前,未进行登记而结婚的男女,现在一方提出离婚,可否按婚姻法办理的问题,本院原则上同意商丘县人民法院的意见,即合于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的男女,事实上已经结婚而仅缺登记手续,当一方提出离婚时,仍应认为双方有婚姻关系,并作为离婚案件处理。
(二)关于所问在1953年贯彻婚姻法运动后,未达婚龄,未进行登记而结婚的男女,现在一方提出离婚,可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当一方提出离婚时,双方都已达婚龄,其婚姻关系应予承认,并作为离婚案件处理。
2.当一方提出离婚时,双方都未达婚龄或者一方未达婚龄,一般的应取消双方结婚的关系。惟其中有特殊情况,如怀孕、生了孩子或者生活特别困难等,应参照婚姻法的规定,对于女方及子女利益予以照顾。
上述两种情况,如系由父母包办的,可对其父母给予批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