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儿童保健工作要求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1:33:13   浏览:95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城乡儿童保健工作要求

卫生部


城乡儿童保健工作要求
卫生部

前言
儿童占我国人口1/3,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儿童保健工作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新一代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人民卫生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推动城乡儿童保健工作的开展,争取在2000年时,实现每个儿童都享有卫生保健,把婴儿死亡率下降到25‰以下的
奋斗目标,特提出“七五”期间开展儿童保健工作的要求,争取在这个期间内,全国有1/3的城市和农村能达到甲类标准。

城市儿童保健工作要求
甲类标准:
一、卫生行政部门切实将儿童保健工作纳入工作的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儿童保健网和建设一支儿童保健专业队伍。
二、市级儿童保健机构,要配备开展儿童保健工作的必要设备,充分发挥业务指导的作用。
三、儿童医院、妇产医院、妇幼保健院(所)、医学院校及其附属医院、综合医院儿科必须承担儿童保健任务,协助同级儿童保健机构解决疑难问题,培训人员,指导开展科研工作。
上述各级医疗机构要建立儿童保健责任地段,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开展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工作。
四、各级儿童保健机构开设儿童保健门诊,建立儿童保健责任地段或开展儿童保健试点,以点带面的指导基层医疗保健单位开展儿童保健工作。
五、儿童保健工作内容和指标:
(一)儿童保健系统管理:
1.对新生儿、婴幼儿、体弱儿(佝偻病、营养不良,缺铁性贫血、早产儿、低体重儿等)按常规管理,建立系统管理的册(卡)新生儿期访视率达90%以上;
2.对7岁以下儿童根据年龄特点进行定期体检(1岁内每3个月1次,1至3岁每半年1次,3岁以上每年1次)。受检率:集体儿童达90%以上,散居儿童达70%以上,儿童体格发育水平超均值者达55%以上;
3.逐步开展智能测查。
(二)做好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对佝偻病、缺铁性贫血要早防早治,矫治率达95%以上。佝偻病患病率在近两三年的基础上使其下降20%至30%,控制Ⅱ度,消灭Ⅲ度。缺铁性贫血患病率在近两三年的基础上使其下降20—30%,控制中度,消灭重度。消灭喂养不当
引起的Ⅱ度营养不良。肺炎、腹泻,通过试点摸清情况,采取措施,积极防治,使发病率逐年下降。
(三)指导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督促检查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做好实验性和示范性托儿所的保教工作。
(四)普遍开展儿童保健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儿童营养、母乳喂养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有针对性地编写各种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普及科学育儿知识。
(五)有条件的儿童保健机构,开展视、听、口腔疾病的防治。
(六)婴儿死亡率降至15—20‰。
六、与防疫部门配合做好预防接种及传染病管理工作,控制传染病续发,杜绝暴发。
七、有计划的培训各级儿童保健人员。要理论联系实际,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初级的至少培训1个月,中级的至少培训3个月,高级的专业进修3至6个月。5年内争取轮训1遍。
八、掌握完整系统的科学资料和数据。应有基本情况,系统管理情况,儿童生长发育水平,佝偻病和缺铁性贫血患病情况及婴儿死亡率等方面的资料。要及时、准确的统计分析,以指导工作。
九、开展先天性遗传性疾病、常见病、多发病、儿童营养、体格锻炼、早期教育、神经精神保健等方面的调查和研究工作。
乙类标准:
一、卫生行政部门能将儿童保健工作纳入工作议事日程,建立儿童保健网和建设一支儿童保健专业队伍。
二、市级儿童保健机构,要充分发挥业务指导作用。
三、儿童医院、妇产医院、妇幼保健院(所)、医学院校及其附属医院、综合医院儿科应承担儿童保健任务,协助同级儿童保健机构解决疑难问题,培训儿童保健人员。


上述各级医疗机构要建立儿童保健责任地段,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开展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工作。
四、各级儿童保健机构开设儿童保健门诊。建立儿童保健责任地段或开展儿童保健试点,以点带面的指导基层医疗保健单位开展儿童保健工作。
五、儿童保健工作内容和指标:
(一)儿童保健系统管理:
1.对新生儿、婴幼儿、体弱儿(佝偻病、营养不良、缺铁性贫血、早产儿、低体重儿等)按常规管理,要建立系统管理的册(卡)。新生儿期访视率达75%以上;
2.对七岁以下儿童根据年龄特点进行定期体检(1岁内每3个月1次,1至3岁每半年1次,3岁以上每年1次)。受检率:集体儿童达75%以上,散居儿童达55%以上。儿童体格发育水平超均值者达50%以上。
(二)做好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对佝偻病、缺铁性贫血要实行早防早治,矫治率达90%以上。“两病”患病率在近两三年的基础上分别下降15—20%。佝偻病控制Ⅱ度,消灭Ⅲ度。缺铁性贫血控制中度,消灭重度。消灭喂养不当引起的Ⅱ度营养不良。肺炎、腹泻,通过
试点摸清情况,采取措施,积极防治,使发病率逐年下降。
(三)指导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督促、检查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做好实验性和示范性托儿所的保教工作。
(四)普遍开展儿童保健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儿童营养、母乳喂养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有针对性的编写各种通俗易懂的宣传资料,普及科学育儿知识。
(五)婴儿死亡率降至20—25‰。
六、与防疫部门配合做好预防接种及传染病管理工作,控制传染病续发,杜绝暴发。
七、有计划的培训各级儿童保健人员。要理论联系实际,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初级的培训1个月,中级的培训3个月,高级的专业进修3至6个月,5年内轮训儿童保健人员的70%。
八、有必要的统计资料和数据,应有基本情况,系统管理情况,儿童生长发育水平,佝偻病和缺铁性贫血患病情况及婴儿死亡率等方面的资料。及时、准确的统计分析,以便指导工作。
九、开展常见病、多发病、儿童营养、体格锻炼、早期教养等方面的调查和研究工作。

农村儿童保健工作要求
甲类标准:
一、卫生行政部门切实将儿童保健工作纳入工作的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儿童保健网和建设一支儿童保健专业队伍。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要装备开展儿童保健工作的必要设备,充分发挥业务指导作用。
二、县医院儿科(内儿科)要开展儿童保健工作,协助县妇幼保健机构解决疑难问题,培训儿童保健人员。
乡镇卫生院要有专人负责儿童保健工作,开展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做好儿童保健工作。
三、县妇幼保健机构要开设儿童保健门诊,指导乡镇卫生院开展儿童保健工作。
四、儿童保健工作内容和指标:
(一)儿童保健系统管理:
1.对新生儿、婴幼儿、体弱儿(佝偻病、营养不良、缺铁性贫血、早产儿、低体重儿)按常规管理,要建立系统管理的册(卡)。新生儿期访视率应达85%以上。
2.对7岁以下儿童根据年龄特点进行定期体检(半岁前体检两次,半岁至3岁每半年1次,3岁以上每年1次)。受检率:集体儿童达80%以上,散居儿童达60%以上。儿童体格发育水平超均值者达55%以上。
(二)做好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对佝偻病、缺铁性贫血要早防早治,矫治率应达90%以上。“两病”患病率在近两三年的基础上分别下降20—30%。消灭喂养不当引起的Ⅱ度营养不良。肺炎、腹泻通过试点,摸清情况,采取措施,积极防治使发病率逐年下降。
(三)托幼机构有健全的保健制度和合理的生活日程,有必要的设备和玩、教具,有儿童午睡的地方,办好伙食,开展适合各年龄特点的教养工作。
(四)普遍开展儿童保健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儿童营养、母乳喂养、体格锻炼、教养、常见病、多发病等卫生知识的宣传。有针对性的编写各种通俗易懂的宣传资料,普及科学育儿知识。
(五)婴儿死亡率降至20—25‰。
五、与防疫部门配合,做好预防接种及传染病管理工作,控制传染病续发,杜绝暴发。
六、有计划的培训各级儿童保健人员。要理论联系实际,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初级的培训一个月,中级的培训3个月,高级的培训3至6个月。5年内轮训70%。
七、掌握完整的资料和数据。应有基本情况,系统管理情况,儿童生长发育水平,佝偻病和缺铁性贫血及婴儿死亡率等方面的资料。要及时、准确的统计分析,以便指导工作。
八、开展常见病、多发病、儿童营养,早期教养的调查和研究工作;
乙类标准:
一、卫生行政部门能将儿童保健工作纳入工作议事日程,建立儿童保健网和建设一支儿童保健专业队伍。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发挥业务指导作用。
二、县医院儿科(内儿科)要协助妇幼保健机构开展儿童保健工作。乡镇卫生院要有专兼职的业务人员负责儿童保健工作,开展儿童保健系统管理。
三、县妇幼保健机构要开设儿童保健门诊,指导乡镇卫生院开展儿童保健工作。
四、儿童保健工作内容和指标
(一)儿童保健系统管理:
1.对新生儿、婴幼儿、体弱儿(佝偻病、营养不良、缺铁性贫血、早产儿、低体重儿)按常规管理,要建立系统管理的册(卡),新生儿期访视率在65%以上。
2.对7岁以下儿童根据年龄进行定期体检(半岁前体检两次,半岁至3岁每半年体检一次,3岁以上每年1次)。受检率:集体儿童达70%以上,散居儿童达50%以上,儿童体格发育水平超均值者达50%以上。
(二)做好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对佝偻病和缺铁性贫血要进行防治,矫治率达85%以上。“两病”患病率在近两三年的基础上分别下降15—20%,因喂养不当引起的营养不良,其构成比中Ⅱ度应控制在3%以下,消灭Ⅲ度。
(三)托幼机构要建立保健制度和合理的生活日程,有必要的设备和玩教具,能适当开展教养工作。
(四)开展儿童保健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儿童营养、母乳喂养、体格锻炼,常见病、多发病等卫生知识的宣传。有针对性的编写各种通俗易懂的宣传资料,普及科学育儿知识。
(五)婴儿死亡率降至35‰以下。
五、与防疫部门配合做好预防接种和传染病管理工作,控制可进行自动免疫的传染病的暴发。
六、有计划地培训各级儿童保健人员。要理论联系实际,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初级的培训1个月,中级的培训3个月,高级的3至6个月。5年内轮训儿童保健人员的50%。
七、有必要的统计资料和数据。应有基本情况,系统管理情况,儿童生长发育水平,佝偻病和缺铁性贫血及婴儿死亡率等方面的资料,及时统计分析。
八、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等方面的调查和研究工作。
丙类标准:
一、卫生行政机构有人分管儿童保健工作。县妇幼保健机构有儿童保健组,开展儿童保健工作,承担对基层儿童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
二、乡镇卫生院有兼职业务人员负责儿童保健工作。
三、能开展一些新生儿、婴幼儿保健工作。新生儿期访视率在50%以上。对3岁以下儿童每年进行1次体检,受检率达50%以上。对佝偻病、缺铁性贫血,矫治率应达80%以上。使其患病率逐年下降。婴儿死亡率降至45‰以下。
四、托幼机构有一般的卫生保健制度和生活日程。
五、与防疫部门配合做好预防接种和传染病管理工作。
六、开展儿童保健宣传教育工作。有计划培训儿童保健人员。
七、与有关单位配合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调查和研究工作。
八、对基本情况和所开展的工作做好登记和统计。

说 明
一、本要求中所指的城市和农村范围:
城市:指直辖市、省(自治区)辖市,不包括市属县。
农村:指县级市、县(自治区、旗、市属县)。
二、甲类市(县)的评比标准:
甲类城市(县)有2/3的市区(乡、镇)达到甲类标准。其它类以此类推。
三、文内“儿童保健机构”包括妇幼保健机构内的儿童保健组织。



1986年1月22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9月15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
人大常委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监督和支持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人大常委会工作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条 人大常委会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一)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的情况;
(二)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和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侨务等重大事项的决定和实施情况;
(三)人民政府的规章、规定、决定、命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办法;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行政、司法行为;
(四)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五)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和人事任免的情况;
(六)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七)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八)人大常委会依法应予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方式:
(一)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和执法情况报告;

(二)视察、检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施行情况;
(三)审查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已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四)依法进行质询或询问;
(五)受理公民的检举、控告、申诉和意见;
(六)对特定问题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七)听取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报告,检查其履行职责的情况;
(八)人大常委会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报告,报告机关应于人大常委会开会十日以前报送书面材料,开会时,由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并听取审议意见。
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款所列报告,可根据情况作出相应的决议,或提出书面审议意见;必要时可责成报告机关作出补充报告。
第六条 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前,应结合会议所要审议的议题,组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视察、检查或调查。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视察,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视察情况。
第七条 对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检查和调查以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视察,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汇报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对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检查和调查中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要求报告办理结果的,被视察、检查和调查的单位应于两个月内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情况或作出书面说明。
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视察中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要求报告办理结果的,被视察单位应于两个月内将办理情况答复视察人,并抄报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
第八条 人大常委会可以对调查的问题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可以就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人大常委会或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授权其所属工作委员会或其他办事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调阅有关的卷宗和材料。
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人大常委会决定。
第九条 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章、规定、决定和命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办法,应抄报本级人大常委会。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应抄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
本条一、二款所列规范性文件,其内容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和上级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人大常委会可予以撤销或责成制定机关自行纠正。
第十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省、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作出口头或书面答复。口头答复
,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出;书面答复,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十日内交人大常委会。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多数对质询案的答复不满意的,受质询机关应于十日内作出补充答复。
第十一条 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向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提出的询问,被询问机关的负责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人民群众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检举、控告、申诉和意见,人大常委会分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组织调查,依法作出相应决定;
(二)责成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作出处理,并在三个月内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处理情况;
(三)委托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授权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或其他办事机构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
(四)转交有关机关处理和答复。
第十三条 人大常委会发现下一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的,可责成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纠正,或建议下一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汇报后,必要时可以提出书面意见。
对主任会议提出的书面意见,有关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
第十五条 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所属工作委员会和其他办事机构应了解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情况,可以听取专题情况汇报,列席有关会议,并根据调查研究结果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六条 本省地方性法规颁布实施一年,主管执法部门应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
人大常委会决议或决定公布执行六个月后,主管执行部门应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承担责任:
(一)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的;
(二)不执行上级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
(三)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干扰视察、检查、调查正常进行的;
(五)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质询案在规定期限内不答复的;
(六)对人大常委会责成处理的事项和主任会议提出的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或不答复说明的;
(七)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八)其他违反本条例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 对有前条所列行为者,人大常委会可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
(二)责成其向人大常委会写出书面检查;
(三)责成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四)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依法撤销职务;
(五)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依法提出罢免案;
(六)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各项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十九条 本条例所指人大常委会所属工作委员会包括省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省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9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移送案件所作的裁定是向谁作出的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移送案件所作的裁定是向谁作出的问题的复函

1957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今年5月15日〔57〕法办秘字第91号“关于抚养纠纷和案件管辖的一些问题的批复”收悉。批复内提到人民法院相互间依照管辖移送案件所作的裁定是向谁作出的问题,我们的意见:这种移送案件的裁定,除送达当事人对当事人有拘束力外,对收到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也有拘束力。本院“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所提“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以及同级人民法院相互间移送案件,可以用裁定直接移送,收到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一律应当接受,如有意见,可以在接受后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可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