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进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的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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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的办法(试行)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改进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的办法(试行)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86年7月21日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使省人大代表更好地履行代表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改进全国人大代表视察办法的意见》,现对省人大代表视察办法提出如下改进意见:
一、视察内容:主要是了解党的方针、政策,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决定、决议和省人大的决定、决议、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本省体制改革、对外开放、两个文明建设情况以及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二、视察方式:把集中统一组织代表视察,逐步改为分散的经常的视察。采取不脱产就地、就近视察,以保持经常的活动。代表可以约集几个人一起视察,可以个人持证单独视察,也可以通过当地人大常委会安排视察,还可以会同市、县、乡人大代表联合视察。如果要视察所在市、县

全局性问题,应将视察内容和日期提前告知有关单位。
在省直机关工作的代表,可以回原选举单位视察,也可以在福州地区视察。
根据需要,由省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视察,可分组视察,或组织部分代表进行专题视察,分别编组;各组推选一至二名代表当召集人,由当地人大常委会派一、二名干部或指定一名代表兼任代表组秘书。
三、居住或工作在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镇的省人大代表,三人以上可组成代表小组,推选组长一、二人,小组可定期或不定期交流工作情况和意见,并与所在地人大常委会保持经常联系,必要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四、代表一般到基层单位视察,直接同群众联系,可以由单位领导同志介绍情况,也可以由对工作比较熟悉的干部介绍情况。为了便于代表了解本市、县(区)的全面情况,必要时可以由市、县(区)领导向代表组介绍本地区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或其他方面的情况。但一般不要由市、

县(区)和有关部门领导陪同视察,不要影响有关单位的生产和工作。被视察单位不要组织迎送和宴请。
五、代表主要在其工作或居住的所在地进行经常性的不脱产视察,同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代表需要脱产视察时,代表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代表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方便。考虑到绝大多数代表都另有工作职务,代表脱产视察的时间每年暂

定为十天左右。
六、代表视察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属于市、县(区)职权范围内的,可以直接交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处理,也可交有关市、县(区)人大常委会转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属于全省性的重要问题或者跨市、县(区)的问题,交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转有关部门研究处理。代表所提意见和建议

,有关部门要认真办理,及时答复代表,并抄送相关的人大常委会或地区人大联络组。
代表视察的情况或问题随时告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七、代表应认真学习马列主义理论、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水平和法制观念。在视察工作时,坚持依法办事,克尽职守,讲究礼貌,注意方法。
八、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证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统一制发,使用期限与代表任期相同。代表换届或任期内因故出缺,应及时将《代表视察证》交回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198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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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通知



教高厅〔2004〕16号


  近年来,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事业快速发展,一个充满活力基本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等职业教育新体系已初步形成。为了推动高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我部从2004年开始正式启动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水平评估工作。现将在2003年评估试点工作基础上重新修订的《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工作指南(试行)》和《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专家组工作细则(试行)》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工作指南(试行)》、《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专家组工作细则(试行)》等文件,是根据高职高专教育的特点和全国高职高专院校的现实状况制订的评估指导性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开展评估时,可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坚持《评估方案》标准的前提下,制定本地区的评估实施方案。

   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本地区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保证五年内完成对本地区所有高职高专院校的第一轮评估;应从2004年起对本地区高职高专院校分期分批开展评估,公布评估结论,并向我部推荐少量优秀院校,作为示范性高职院校候选单位。

   三、我部将组织专家不定期对省级评估结论进行抽查,公布抽查结果。同时,我部将适时组织开展示范性高职院校的评估工作,达到标准者由我部正式确定为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示范性高职院校评估主要面向两类院校:一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评估中原则上达到"优秀"水平、并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拟成为示范的院校;二是近几年中央财政支持建设、开展示范性职业技术学院建设的高职院校。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的评估标准和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四、在评估过程中,要认真贯彻"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对评估工作要加强领导,统筹安排。通过评估,引导学校准确定位,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加强教学基本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努力办出特色。

   五、我部委托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委员会为各地评估工作提供咨询和帮助。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组织评估时,可充分发挥教育部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专家库中专家的作用。

   六、请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评估工作的总体规划及2004年工作计划,于6月30日前报送我部高等教育司。在评估工作开始后,请将工作进展情况和评估结论及时报高等教育司。

  联系人及电话:高教司高职高专教育处 李津石 

  电话:010-66096232

  高教司评估处 朱洪涛 电话:010-66096713

  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委员会秘书处

  联系人:谭金意 联系电话:010-61596164

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 (试行)

  一、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有关说明

  1、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为依据,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通过水平评估,进一步加强国家对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的宏观管理与指导,促进学校主管部门重视和支持高职高专院校的人才培养工作,推动学校自觉地按照教育规律不断明确办学指导思想、坚持教育创新、深化教学改革、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强化教学管理、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2、评估方案遵循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及新时期对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的要求,力求体现高职高专教育的特有规律,反映现阶段我国高职高专教育改革的基本经验与发展趋势,并鼓励学校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之路,努力办出特色。

  3、本方案吸收了本科院校长期开展教学工作评估所积累的丰富经验,借鉴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的基本精神,并在对部分高职高专院校进行试点评估的基础上作了修订。在指标体系的设计上,力求简洁明晰、突出重点,既反映高等教育的共同规律,又体现高等职业教育的特色。

  4、本方案适用于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评估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种。凡举办高职高专教育以来尚未有三届毕业生的高职高专院校,必须先按本方案的合格标准接受人才培养工作合格评估(在学校有一届毕业生后方可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凡通过合格评估两年后的学校,或举办高职高专教育以来已有三届(含)以上毕业生的独立设置高职高专院校,以及曾获得原国家教委授予"全国成人高等教育评估优秀学校"称号(学校名单见原国家教委教成〔1997〕7号文)的成人高校,可申请本方案中优秀、良好标准的评估。但评估结论以评估的实际结果而定。

  二、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估等级

A(优秀)
B(良好)
C(合格)
D(不合格)

1.办学指导思想
1.1学校定位与办学思路

1.2产学研结合





2.师资队伍建设
2.1结构

2.2质量与建设





3.教学条件与利用
3.1教学基础设施

3.2实践教学条件

3.3教学经费





4.教学建设与改革
4.1专业

4.2课程

4.3职业能力训练

4.4素质教育





5.教学管理
5.1管理队伍

5.2质量控制





6.教学效果
6.1知识能力素质

6.2就业与社会声誉





特色或创新项目




  说明:上表15项二级指标中为黑体字的是重要指标,共8项。

  三、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指标等级标准及内涵

2.师资队伍建设
2.1结构
学生与教师比例
0.2
生师比基本达到《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合格标准。
①学生:教师≤16:1(艺术、体育院校除外);

②50%的专任教师周学时≤12。
1.计算学生数与教师数之比时,学生数按各类全日制学生的自然人数计算;教师数计算范围除专任教师外,还包括校内“双肩挑”的教学行政人员和校外聘请的兼职教师及返聘教师。兼职教师教学时数按每学期120学时进行折算。

2.青年教师指40周岁以下的教师。计算其学历结构时:良好、合格标准可包含在读研究生,优秀则必须是已经取得研究生学历或学位者方可计入。

3.双师素质教师是指具有讲师(或以上)教师职称,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任教师:

(1)有本专业实际工作的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含行业特许的资格证书及其有专业资格或专业技能考评员资格者);

(2)近五年中有两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第一线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或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能培训获得合格证书,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

(3)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已被企业使用,效益良好;

(4)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校内实践教学设施建设或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使用效果好,在省内同类院校中居先进水平。

4.兼职教师是指学校正式聘任的,已独立承担某一门专业课教学或实践教学任务的校外企业及社会中实践经验丰富的名师专家、高级技术人员或技师及能工巧匠。

5.专任教师结构的三个观测点的权重系数依次为0.1、0.2、0.3。


专任教师结构
0.6
①青年教师中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比例达到15%;

②高级职称比例达到20%;

③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中双师素质教师比例达到50%。
①青年教师中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比例达到35%;

②高级职称(不含高级讲师)比例达30%以上,且在各专业中的结构分布合理,大多数专业有高级职称的专业带头人;

③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中双师素质教师比例达70%以上。

兼职教师数量与结构
0.2
①兼职教师队伍的专业结构与学校专业设置相适应;

②兼职教师数占专业课与实践指导教师合计数之比达到10%。
①兼职教师一般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其中高级职称占30%以上,专业结构与学校专业设置相适应;

②兼职教师数占专业课与实践指导教师合计数之比达20%以上;

③兼职教师的教学效果好。

2.2质量与建设
质量
0.5
重视提高教师质量和师德师风建设,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水平,有适应教学的科研能力与成果。
教师为人师表,从严治教,教学改革意识和质量意识强,教学水平普遍较高,学生满意率高。有省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或地市级以上鉴定的科技成果。


建设与发展
0.5
建立了提高教师质量的机制与政策,制订了适应学校发展的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及相关政策,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有较高水平的专业带头人,教学科研成果在同类院校或相关行业有一定影响,并形成教学与科研骨干队伍和梯队结构;建立了有利于提高教师质量的机制与政策,效果显著;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行之有效,措施得力。



3.教学条件与利用
3.1教学基础设施
教学行政用房
0.2
教学行政用房符合教育部有关规定。
教学行政用房符合教育部有关规定,生均建筑面积和校舍面积与学校的发展规模相适应。
1.有关规定指教育部教发〔2004〕2号文件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

2.教学行政用房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和行政办公用房。

3.教学仪器设备是指单价高于800元的仪器设备(合格可含订有一年以上合同期的租赁的仪器设备),计算生均仪器设备值时,用不含夜大函大的自然规模计算。

4.图书馆藏合格标准:理工农医类为15万册,文史财经管类16万册。优秀标准:理工农医类为25万册,文史财经管类30万册。

5.教学仪器设备状况三个观测点的权重系数依次为0.3、0.1、0.1。

教学仪器设备
0.5
①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理工农医类≥4000元,文史财经管类≥3000元;

②百名学生配教学用计算机8台;

③百名学生配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室座位7个。
①生均仪器设备值:理工农医类≥5000元,文史财经管类≥4000元;

②教学设备利用率高;

③能广泛应用现代教学技术和手段。

图书馆及校园网
0.2
图书馆生均面积、馆藏册数基本达到教育部有关规定的合格标准。
生均面积、馆藏册数、开放时间达到有关规定;馆藏适应专业发展的要求,有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图书流通率较高,图书有计划地逐年增加;校园网信息畅通。

体育运动设施
0.1
运动场与体育设施能满足体育课和课外活动要求。
有风雨操场和400米跑道标准田径运动场,体育设施齐备。


3.2实践教学条件
校内实训条件
0.5
各专业都具有必需的实验实训条件。
多数专业都建立了具有真实(或仿真)职业氛围、设备先进、软硬配套的实训基地,利用率高,在同类学校中居先进水平。


校外实训基地
0.3
多数专业都建立了稳定的校外实训基地。
多数专业都建有运行良好并有保障机制的校外实训基地,实习、实训效果好。

职业技能鉴定
0.2
建有培训点。
学校重点专业设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

3.3教学经费
经费保证情况
0.5
学校举办者足额拨付经费,保证达到本省制定的生均培养标准。学校有一定自筹经费的能力。
学校举办者及时足额拨付经费,保证达到本省制定的生均培养标准,并另有专项资金支持。学校自筹经费的能力较强,能基本满足事业发展的需要。
教学经费指近三年年度事业费决算表中列支的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教学业务费(含实验费、实习费、资料讲义费等)、教学差旅费、体育维持费、教学设备仪器维修费、教学改革经费、课时补贴费等;生均值按各年度全日制在校生的自然人数分别计算。

学费收入用于教学经费的比例
0.5
学费收入用于教学经费的比例达到20%。
学费收入用于教学经费的比例达30%以上。




4.教学建设与改革
4.1专业
专业设置
0.3
专业设置要有行业、社会背景和人才需求调查预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才市场需求。
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能以人才市场需求变化为导向适时调整专业结构。


教学计划
0.4
培养目标定位基本准确,毕业生质量标准基本建立;人才培养模式能反映以就业为导向的要求;执行情况尚可。
培养目标定位准确,毕业生质量标准明确具体;人才培养模式较好地体现了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的要求,特色鲜明;实践教学占有较大比重,能有效地培养学生的职业综合能力;执行情况好。

专业教学改革试点工作
0.3
有校级(或以上)教学改革试点专业,改革有进展。
有省级(或以上)教学改革试点专业,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4.2课程
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
0.5
教学文件基本齐全,多数专业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改革有思路、有措施,能够反映当前社会技术先进水平和职业岗位资格要求,有初步成效。
能以应用为主旨和特征构建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有总体思路、具体计划和配套措施,能够反映当前社会技术先进水平和职业岗位资格要求,有创新特色,并有显著效果。


教材建设
0.2
能优先选用省部级以上获奖的高职高专教材,能够反映先进技术发展水平、特色鲜明并能够满足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要求的教材,有较高水平的自编教材,选用近三年出版的高职高专教材面达到30%。
重视自身教材建设,能优先选用省部级以上获奖的高职高专教材,能够反映先进技术发展水平、特色鲜明并能够满足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要求的教材,有一定数量较高水平的自编特色教材,选用近三年出版的高职高专教材面≥60%。

教学方法与手段改革
0.3
注重改革教学方法,积极推广多媒体教学。
积极推进教学方法手段的改革,能有效地培养学生的技术应用能力;广泛应用多媒体教学,效果明显。


4.3职业能力训练
实践训练体系
0.6
①实践训练计划、训练大纲等教学文件齐全,训练内容基本符合培养目标要求,能保证足够的实训时间,学生实习实训效果较好。

②必修实践实训课开出率达到80%,符合要求的指导教师的比例达到70%。
①建立了与理论教学体系相辅相成的科学的实践教学体系,能满足培养目标对职业能力培养标准的要求,并能根据技术发展的实际予以更新,实训时间累计一般不少于半年。

②必修实践实训课开出率达到100%,全部由符合要求的指导教师上课,每个专业均有综合性实践训练课。
实践训练体系两个观测点的权重系数依次为0.3、0.3。




4.教学建设与改革
4.3职业能力训练
职业能力考核
0.4
重视职业技能和能力考核,社会已开展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多数学生能参加考试,通过率达70%以上。
各专业均建立了与本专业培养目标相匹配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制度,或与社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接轨,社会已开展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学生全部参加考试,通过率达90%以上。


4.4素质教育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工作状态和效果
1
能以职业素质教育为导向,成效较明显;注意“两课”的教学改革和建设并有较好的效果;注重职业道德教育,能有组织地开展课内外科技、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能开展心理咨询指导工作,关心学生的心理健康。
能以职业素质教育为核心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有创新,措施得力,效果显著;“两课”教学改革力度大,针对性强,效果好;职业道德教育成效显著,能开设一定数量的人文素质教育必修课、选修课或讲座;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科技、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有心理咨询指导机构并积极开展工作,成效明显。


5.教学管理
5.1管理队伍
教学管理、学生管理情况
1
①管理机构健全,人员的数量、素质基本能满足需要,工作能正常健康运行,能开展教育管理研究;

②组建了学生就业服务与指导工作的专门机构,有符合工作要求的专职人员。
①管理机构健全,结构合理,有改革创新意识和教育管理研究成果,管理工作在国内同类院校中居先进水平;

②学生就业服务与指导工作经常化、制度化,效果显著。
1.管理队伍包括校领导,教务处、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等管理人员,系(院、部)主任、教研室主任和专职学生工作人员等。

2.管理队伍两个观测点的权重系数依次为0.5、0.5。

5.2质量控制
教学规章制度的建设与执行
0.3
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并能认真执行。
管理规章制度健全、严谨,执行严格,积极采用现代管理技术。


各主要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
0.3
初步建立了质量标准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规范,并能认真执行。
各主要教学环节都建立了明确具体的质量标准和相关人员的工作规范,且实施效果好。

教学质量监控与学生质量调查
0.4
①初步建立了教学质量监控体系,能开展教学督导、学生评教、教师评教和教师评学等活动,并取得初步成效;

②建立了社会需求调研、毕业生跟踪调查和新生素质调研制度,并已开展工作。
①建立了较完善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并切实开展教学督导、学生评教、教师评教和教师评学等活动,成效显著,促进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②坚持每年进行一次社会需求调研、毕业生跟踪调查和新生素质调研;能通过对所获信息进行系统分析,促进专业结构调整和培养方案的优化。
1.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包括目标确定、各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的建立、教学信息的收集(统计与测量)以及评估、反馈和调控等环节。

2.教学质量监控两个观测点的权重系数依次为0.2、0.2。



6.教学效果
6.1知识能力素




职业能力
0.6
①学生职业能力或专业基本技能合格率达到70%,有获得校级以上(不含校级)奖的科技文化作品;

②学生收集处理信息能力、自学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合作协调能力等尚可;

③近三届学生参加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累积通过率达到50%,或有证据说明多数学生外语应用能力达到相应职业岗位的基本要求。
①学生职业能力或专业基本技能合格率达到90%,有一定数量的获校级以上(不含校级)奖的科技文化作品;

②评价结果良好;

③近三届学生参加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累积通过率达到70%,或有证据说明多数学生外语应用能力较强。
1.学生职业能力或专业基本技能通过对学生的现场考核和检查实践作业等进行分析、评价。

2.学生收集处理信息能力、自学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合作协调能力、外语应用能力等通过学生专题研讨会等评价。

3.英语累积通过率是指考试通过学生数与应届全部学生的比率。

4.根据学校提供的近三年有关资料和采取座谈、个别访谈等方式剖析两个专业,评价学生对所学的必备知识以及职业能力的程度。

5.根据学校提供的近三年素质教育总结和相关资料及观察学生的行为表现,判断学生基本素质状况。

6.职业能力三个观测点的权重系数依次为0.3、0.2、0.1。

7.基本素质两个观测点的权重系数依次为0.1、0.1。

必备知识
0.2
大多数学生能够掌握必备的理论和专业知识。

学校对毕业实践环节有明确规定,大多数学生毕业实践符合要求。
大多数学生能够较好地掌握必备的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够理论联系实际。

学校非常重视毕业实践环节的工作,学生毕业实践质量较高。

基本素质
0.2
①学生能遵纪守法、履行公民基本道德规范,职业道德修养状况较好,考风考纪良好;

②学校能经常性地开展群众性文体科技活动,认真实施《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多数学生身心健康。
①校园形成了良好的文明氛围,大多数学生具有良好的伦理道德、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修养,考风考纪好;

②学校能积极、广泛地开展多种文体科技活动,认真实施《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学生普遍身心健康。

6.2就业与社会声誉
录取新生报到率及毕业生就业率
0.7
①近三年录取新生平均报到率达到70%;

②近三年毕业生当年年底平均就业率达到70%。
①近三年录取新生平均报到率≥85%;

②近三年毕业生当年年底平均就业率≥90%。
1.毕业生就业率包括签约率、上岗待签约率、自主创业率和升学、出国率。

2.录取新生报到率及毕业生就业率两个观测点的权重系数依次为0.1、0.6。

社会对毕业生的综合评价
0.3
近三年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综合评价的称职率达到60%;有一定的社会声誉。
近三年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综合评价的称职率≥80%;对学校综合评价在省、直辖市或自治区内处于较高水平。

特色或创新项目
特色是在长期办学过程中积淀形成的,本校特有的,优于其他学校的独特优质风貌。特色应当对优化人才培养过程,提高教学质量作用大,效果显著。特色有一定的稳定性并应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得到公认。特色可能体现在不同层面:(1)体现在总体上的治学方略、办学观念、办学思路;(2)体现在教育上的特色-教育模式、特色专业、人才特色等;(3)体现在教学上的特色-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实践环节等;(4)体现在教学管理上的特色-科学先进的教学管理制度、运行机制等。

创新主要是指在办学过程中,针对人才培养各方面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及根据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规律和趋势所作的前瞻性的研究和实践,并在人才培养的实际中得到应用,产生明显的效果。



  四、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结论标准

  本方案二级指标共15项,其中重要指标(黑体字)8项。评估标准给出A、C两级,介于A、C之间的为B级,低于C级的为D级。评估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种,其标准如下:

  1.优秀:

  同时满足:

  (1)全部评估指标中,A≥12,C≤2,D=0;

  (2)重要指标中,A≥7,C≤1;

  (3)有特色或创新项目。

  近两年毕业生就业率达不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职高专院校就业率排列前1/3者不能评为优秀。

  2.良好:

  同时满足:

  (1)全部评估指标中,A+B≥12,其中A≥6,D≤1;

  (2)重要指标中,A+B≥7,其中A≥4,D=0。

  或不满足优秀条件,而C=O,D=O。

  近两年毕业生就业率达不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职高专院校就业率平均水平的不能评为良好。

  3.合格:

  同时满足:

  (1)全部评估指标中,D≤3;

  (2)重要指标中,D≤1。

  4.不合格:

  未达到合格标准的。

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工作指南(试行) 

  一、评估的目的和意义

  1.开展高职高专院校评估工作,是通过系统总结人才培养工作,肯定成绩,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并实施整改方案;进一步明确办学目标和定位,规范办学标准,自觉建立人才培养质量自我保障和监控机制;总结优秀学校的办学经验,树立典型,不断增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声誉的内在动力;发挥评估对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规范、导向作用。

  2.通过评估工作的实施,逐步建立国家、省级高职高专教育评估制度、质量保障机制和社会对人才培养质量的认可制度;积极探索中国高职高专教育评估理论和制度体系;改善与加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高职高专院校的宏观管理,促进全国高职高专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3.通过评估工作的实施和评估结果的公布,发挥社会对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的支持与监督作用,为用人单位择人用人提供信息依据;促进学校主动服务社会,把满足用人单位、家庭、学生的社会需求作为制定人才培养目标和质量标准的基本依据。

  4.应对经济全球化、高等教育国际化和我国加入WT0的挑战,推进高职高专院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我国高职高专教育的国际竞争力。

  二、评估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关于教育要“三个面向”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新时期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以德治校的统一,以能否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作为评价学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的基本标准,引导学校从实际出发,准确定位,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办出自己的特色。

  三、评估的工作方针

  评估工作要始终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通过评估,加强学校的教学基本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各项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使人才培养工作上一个新水平。评估要抓住重点,边评边改。要防止在评估过程中作表面文章和形式主义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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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分业经营改革中不动产转移过户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分业经营改革中不动产转移过户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税发[2002]69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2-6-1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综合性保险公司必须财、寿险业务分业经营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保险公司分业改革的指示精神,综合性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需将其所拥有的不动产划转到新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由于上述这种不动产所有权转移过户过程中,并未发生有偿销售不动产行为,也不具备其他形式的交易性质,因此,对保险分业经营改革过程中,综合性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将其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划转过户到因分业而新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