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江漂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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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江漂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等


金沙江漂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四川、云南两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关于加强金沙江、雅砻江漂木保护管理的联合布告》的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金沙江中流送的一切木材 (不分树种、材种)和漂木工程设施,都是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哄抢、盗窃和损毁。沿江漂木和漂木工程设施由水运企业和漂木管理组织统一管理。
第三条 木材水运单位应加强沿江漂木管理。及时赶漂和扎运,以减少木材流送损失。
第四条 沿江各县 (市)原则上应建立漂木管理站,站长由所在县 (市)人民政府委派,工作人员由木材水运单位配备。区、乡 (镇)、村建立护木领导小组或护木小组,组长由同级分管领导兼任,并由上一级任命。
第五条 漂木管理站由所在县 (市)人民政府领导,木材水运局负责业务指导。县 (市)人民政府和木材水运局各指定一名。负责同志分管此项工作。
第六条 漂木管理站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漂木保护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管理本辖区内的漂木;对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对下属漂管理组织和漂木管理人员进行工作指导;对哄抢、盗窃、损毁漂木和破坏漂木工程设施,以及违反木材水上运输规定的,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清查处理。
第七条 清查和挡获的被盗被抢的木材及其制品和所赔偿的损失款,统一由木材水运单位按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木管人员应廉洁奉公,履行职责。凭当地县 (市)公安机关制发的漂木检查证执行任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第九条 沿江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漂木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管理好本辖区的漂木和漂木工程设施,把责任落实到区、乡 (镇)、村;组织和发动群众开展木材流送安全竞赛活动;及时解决漂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对围攻、殴打木管人员的打击报复检举揭发? 说氖录险娌榇Α? 第十条 对保护国家漂木和漂木工程设施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由省、县 (市)人民政府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 凡检举揭发盗窃漂木者,经查证核实,奖给漂木价值的百分之五至十;途中直接挡获盗窃人的,奖给漂木价值的百分之十至十五。
第十二条 凡哄抢、盗窃的漂木,应追回原物,送交指定地点;因改制造成的损失,除退还改制的木材外,按木材价值赔偿百分之二十至四十的损失费;已利用和收回无利用价值的,应赔偿全部损失。赔款限期交清,逾期未交者,逐日另交欠款数百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 对哄抢、盗窃盗窃漂木或破坏漂木工程设施的,除追回原物,赔偿损失外,情节轻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参与哄抢、盗窃、损毁漂木,破坏漂木工程设施的干部、林业职工和木管人员,参照十三、十四条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五条 对窝藏、销售盗卖漂木或参与运输者,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经查证确属购买盗窃的漂木而又无合法证件的,没收木材;如改制或损毁,应赔偿全部损失。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对聘请参与漂木保护管理工作 (含催收欠款)的,其工作期间由木材水运单位酌情给予经费补贴。
第十七条 木管站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按行政区划呈报省林业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雅砻江口至宜宾江段。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两省林业厅。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87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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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2年)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2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信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信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在2002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 )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文件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信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就地预交;中信实业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由中信集团本部汇总统一纳税。
三、中信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中信集团所属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四月二日

中信集团所属企业名单

序 号    企 业 名 称 所 在 地
1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本部 北京市朝阳区
2 中信兴业信托投资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3 中信实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
4 中信贸易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5 中信技术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6 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7 中信房地产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8 中信旅游总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9 中信金属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0 中信华美建设开发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
11 中信汽车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2 中信国际合作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3 中信国安总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4 北京京城大厦 北京市朝阳区
15 中信出版社 北京市朝阳区
16 中信物资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7 中信天津工业发展公司 天津开发区
18 中信华东(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
19 中信宁波集团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
20 中信机电制造公司 山西省绛县
21 中信大榭开发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
22 中信重型机械公司 河南省洛阳市建设路
23 中信广州发展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
24 中信华南(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
25 中信秦皇岛有限公司 河北省秦皇岛市
26 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 湖北省武汉市

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环保局


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2001年7月30日 国家环保局


关于印发《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环发[2001]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为了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保证及时、准确和完整地统计科技成果,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为科技成果转化和宏观科技决策服务,根据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二〇〇一年七月三十日


  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准确完整地统计科技成果,为科技成果转化和宏观科技决策服务,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应当以客观、准确、及时为原则。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全国环保科技成果信息的交流。

  第三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负责全国环保科技成果的登记工作。

  第四条 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主持或者组织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和项目(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以及主持或组织鉴定(评审)的科技成果必须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登记;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主持或组织的各类科技计划和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鼓励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登记。除此之外,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执行本细则。

  第二章 成果登记

  第五条 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二)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三)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六条 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

  (一)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

  (二)基础理论成果: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或验收报告等)和研究报告。

  环保科技成果登记统一使用科学技术部制定的《科技成果登记表》格式。

  第七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含单位)可按属地关系向当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科技成果管理部门递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有关材料,经审查,并在登记表盖章后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成果登记机构推荐报送。报送的登记材料可以不含研究报告。

  第八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直属机构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对本单位拟上报的《科技成果登记表》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盖章后报送总局科技成果登记机构。报送的登记材料可以不含研究报告。

  第九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含单位)也可直接将《科技成果登记表》和有关材料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成果登记机构进行科技成果登记,但是必须按照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报送登记材料。

  第十条 为避免成果重复登记,凡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单位(人)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人)办理成果登记。

  第十一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授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为环保科技成果登记机构,该机构对直接办理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科技成果予以登记。

  第十二条 予以登记的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含单位)可以获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出具的《环境保护科技成果证书》和《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完成者证书》。科技成果证书只作为成果被确认登记的凭证,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三章 成果的宣传与交流

  第十三条 环保科技成果登记机构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全国环保科技成果信息的交流,将登记的环保科技成果及时、准确地登录上网。

  第十四条 为了准确、及时进行全国环保科技成果信息交流,各地环境保护局、直属单位、派出机构和成果完成人可以随时报送科技成果登记材料。应当在项目得到肯定性评价后,在办理评价证明(鉴定、评审、验收证书)的同时,填报《科技成果登记表》。

  第十五条 在上一年的11月1日至当年的10月31日期间经过有效评价的科技成果属于当年科技成果统计范畴。环保科技成果登记机构要做好科技成果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将当年统计数据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

  第十六条 环保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整理、编写,每年出版《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公报》,并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上公告。

  第十七条 环保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已经登记的环保科技成果中技术水平和学术水平较高的成果每年2~4次上报登录国家科技成果库,并且在国家科技成果网站或科技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公报》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 奖罚则

  第十八条 组织推荐成果登记的部门、单位和成果登记者均能免费得到当年的《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公报》。

  第十九条 凡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登记的科技成果具有作为优秀项目向国家推荐奖励或推荐为其他计划项目的资格,没有登记的科技成果不具备被推荐的资格。

  第二十条 凡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并且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公报》上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擅自使用、披露、转让所登记成果的技术秘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取消其承担该工作的资格,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2月2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第7号令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中有关环保科技成果登记的条文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