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市人民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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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市人民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福建省三明市人大常委会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市人民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1990年11月22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3年3月26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市人民代表对本市各方面的工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称建议)是宪法赋予的职权,也是人民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之一。为了切实做好市人民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有关机关和组织要高度重视市人民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的方针、政策,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及时办理,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
  二、市人民代表的建议包括: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代表对本市各方面的工作提出的建议;经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按重要建议处理的代表议案;大会闭会期间,代表视察、座谈、来信来访以及日常对本市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
  三、市人民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闭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交“一府两院”及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
  市人民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各承办单位如认为交办的建议不属本单位职责范围,应注明理由,并于收到交办件的十日内退回交办机关,不得积压或自行转办。
  四、各承办单位,应把办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确定分管领导,指定专人承办。承办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五、承办单位对于交办的代表建议,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1.凡法律和政策有明文规定的,应按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迅速办理解决。
  2.凡有条件解决或经过努力可以解决的,要积极采取措施,抓紧解决。
  3.凡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制订出计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
  4.凡不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或因事实有出入等无法办理的,应据实向代表说明情由,认真做好解释工作。
  5.对重要的、牵涉面较大的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主动与提建议的代表联系,共同协商办理办法。
  6.答复的内容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有的放矢,切忌讲空话、套话,语气诚恳、谦逊,文字通畅精练。
  六、代表提出的建议,凡需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交办机关要指定一个部门主办。主办部门应主动与协同部门联系,共同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代表。协同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
  对于内容相同的建议,可以并案办理,分别答复。
  七、各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建议后,应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个别难度较大,不能如期办完的,应在限期内向代表说明,并与交办机关通气。但正式答复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承办单位给代表的答复,必须按统一的格式( 式样附后),由主管领导审签,并加盖公章,打印成文, 以示负责。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二份。
  九、代表对承办部门答复不满意或办理不落实的可直接要求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和答复。
  十、交办机关负责催办工作,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和答复进行审查,向代表征求意见,定期通报办理情况。
  十一、承办建议的有关机关和组织拖延不办,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负责人员直至领导人的责任。
  十二、人民代表在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二个月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办理结果。
  十三、本规定自1993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承办单位给代表答复的办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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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 位 名 称
          ( )字第 号

      对市 届人大 次会议
    第 号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

  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          的建议( 或意
见)收悉,现答复如下:
  ……
  领导署名:        单位(印章)

              一九  年  月  日
  联系单位、联系人及电话:
  抄送:

注:闭会期间代表建议的答复参照以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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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土局


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5年9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为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和《担保法》,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现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和《担保法》,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现就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集体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抵押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涉及所使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规定如下:
一、抵押登记应当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其他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二、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必须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批准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土地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亦不能作为抵押财产进行处置。
三、办理抵押登记应当符合下列程序:
1、集体土地所有者出具同意抵押的证明;
2、对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地价评估;
3、确认土地估价结果;
4、抵押双方签订抵押合同;
5、申请抵押登记;
6、审核、登记;
7、核发抵押证明书。
四、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须经被抵押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
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出具的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应包括:在实现抵押权时同意按法律规定的土地征用标准补偿后转为国有土地;征地费是否作为清偿资金等内容。
集体土地所有者在出具同意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书面证明前须将土地抵押有关事项在村农民集体内部履行合法手续。
五、抵押当事人应当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其抵押土地使用权进行地价评估,其评估结果需报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
六、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土地管理部门还应核定通过拍卖抵押物实现抵押权时应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
七、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签定后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1、被抵押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证明;
2、抵押登记申请书;
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
4、抵押合同;
5、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地价评估报告;
6、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7、土地管理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八、经审核,不符合抵押条件的,土地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抵押当事人。
九、经审核,符合抵押条件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向抵押权人核发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并在抵押土地的土地登记卡上及土地使用证变更记事栏内除记录抵押情况外,还应记录是否在实现抵押权时征为国有;实现抵押权时,抵押人、抵押权人及集体土地所有者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同一宗地多次抵押时,以收到抵押登记申请先后为序办理登记。
十、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并在签订后十五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十一、抵押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自解除或终止抵押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十二、按规定的时间提出抵押设定、变更、注销登记申请的,土地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十三、因处分抵押财产转移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先办理征地手续,将抵押土地转为国有,然后再按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办法进行处置。
十四、处置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抵押人、抵押权人在抵押土地使用权处置后三十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关于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率先全面推开开拓农村市场工作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贸易[2002]96号


关于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率先全面推开开拓农村市场工作的意见

北京、天津、上海市商委,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省经贸委,辽宁省商业局:

  开拓农村市场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战略性决策。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从1998年开始,国家经贸委先后确定山东省潍坊市、江苏省苏州市、河北省保定市、四川省绵阳市、河南省漯河市、浙江省绍兴市和台州市、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福建省泉州市为开拓农村市场的重点联系地区,进行开拓农村市场工作的试点,以总结经验,推动各地开拓农村市场工作的开展。沿海地区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全面进步,农民收入一直保持着较快增长,农村消费已进入转型期,开拓农村市场的潜力十分巨大。为此,国家经贸委在继续抓好10个开拓农村市场工作重点联系地区的基础上,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率先全面推开开拓农村市场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开拓农村市场的重要意义

  (一)开拓农村市场是培育市场、扩大内需、拉动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的坚实基础。开拓农村市场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扩大内需、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一项长期的战略方针。农村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市场能否得到有效开拓,直接关系着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建设的成败,关系着9亿多农民的根本利益和生活质量能否得到实质性的提高。农村居民是一个巨大而又重要的消费群体,农村市场容量很大,具有广阔的开发前景。开拓农村市场既是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大举措,也是培育市场、扩大内需、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着力点。

  (二)开拓农村市场是加快经济结构调整特别是推进农业结构调整的迫切需要。大力调整农业结构,是新时期农村经济工作的中心任务。当前,农业结构调整面临的任务相当艰巨,以市场为导向的农业结构调整还没有完全形成,盲目调整和结构雷同的现象普遍存在。开拓农村市场,不仅能够引导农民根据市场需求组织生产,而且能够引导工商企业把结构调整的启动点放在农村,生产出适合农民生产和生活需要的物美价廉的产品。农村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利于以市场为导向的农业结构调整,也有利于工业企业的结构调整。

  (三)开拓农村市场是促进城乡交流,减少城乡差别的重要途径。农村市场与城市市场是相互关联、相互促进、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近年来,由于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农村与城市经济发展的差距拉大,城乡差别十分明显,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农村市场没有得到有效开拓。只有在开拓城市市场的同时,大力开拓农村市场,增进城乡两个市场的连接与交流,才能使城市为农村提供商品、技术和资本的渠道更加通畅。开拓农村市场,不仅有利于促进农村信息、运输、加工、销售、信贷等服务体系不断发展壮大,为农民进入第二、三产业提供更多的机会,推进城市化进程,而且有利于增强城市工商业的活力,促进城市工商业的发展。

  (四)开拓农村市场是促进农产品市场与国际接轨的客观要求。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经济将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但受世界经济的制约性也会更大。目前,我国农产品无论是在品种和质量、加工能力和加工程度、科技含量等方面与国际市场要求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差距,竞争力较差。通过开拓农村市场,大力发展高科技含量的农产品种植技术和农产品精深加工,全面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有利于我国农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五)开拓农村市场是推动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整体提高的重要举措。沿海地区经济发展较快的得益于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农民收入较高,城乡差别较小,农民消费能力较强,消费观念和生活习惯正在转变,建立现代农村流通体系的条件基本成熟。通过开拓农村市场,不仅能够使沿海地区区位优势的进一步体现,促进农村市场的发展,而且能够推动沿海地区经济的全面快速发展。

  二、开拓农村市场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构筑现代农村市场体系为中心任务,在积极创造条件增加农民收入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向农村延伸,培育和满足农村消费需求,逐步建立起适应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农村商品流通体系,为扩大内需和拉动国民经济增长作出积极贡献。

  (二)发展目标:通过发展一批大型贸工农一体化的龙头企业,进一步完善和提升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功能,发展农村流通合作组织,培育农村经纪人队伍,加强农产品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大力推行工商联手,积极发展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等形式,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新型农村流通网络。力争“十五”期末能够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建立符合当地经济发展要求的高效、通畅的现代农村市场流通体系,地区内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幅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地区内农村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长幅度高于或接近城市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增长幅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保持在较高水平。

  三、开拓农村市场应遵循的原则

  开拓农村市场必须与农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与发展乡镇企业和小城镇建设相结合,与发展现代流通方式相结合,与建立农村“双向”流通体系相结合,与开拓国际市场相结合,与改善农村消费环境相结合,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相结合,与减轻农民负担和增加农民收入相结合。

  四、开拓农村市场的主要内容

  各地要结合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消费需求的特点,有重点、有针对性地找好开拓农村市场工作的切入点,努力促进开拓农村市场工作取得新成效。

  (一)积极促进现代流通方式向农村延伸,对现有农村流通网络进行整合,完善其功能。积极发展现代流通方式是今后我国流通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向。以县城、中心城镇为重点,积极培育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符合现代流通要求的流通方式,大力发展连锁超市、仓储式商场、专卖店等新型流通业态,转变农民的消费观念,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要充分利用农村现有的流通基层网络,引导大型商业企业集团、供销合作组织等社会各界力量分阶段、分层次对其进行整合,逐步完善其功能,把他们建设成为统一配货的便民店,进一步发挥其便民、利民的作用。积极探索电子商务在农村地区的推广和应用,引导农民通过网络查找信息,开辟销售渠道。

  (二)培育和规范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农产品流通的重要形式,是连接城乡的重要媒介。各地要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依托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产品比较优势,发展各具特色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加强对各类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改造和规范,不断完善和提升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功能和服务功能,促进批发市场上规模、上档次,规范批发市场的管理,努力把批发市场建设成为产品的集散中心、价格的形成中心、信息的发布中心、资金的结算中心,实现批发市场与现代流通方式的有机结合。

  (三)积极培育农村中介组织和农村经纪人队伍,努力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和其他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优势,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大力推行“一人连百户,四供一服务”的经验,直接把服务送到村、户。培育和发展农村经纪人队伍,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农村经纪人专业协会,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积极培育农产品购销队伍,发展农产品流通协会,进一步发挥农村中介组织在农产品流通中的作用。

  (四)大力发展龙头企业,实现农产品产加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公司加农户”的龙头企业是实现农业产业化的重要途径,是进行“订单农业”的有效载体。各地要结合实际,有目标、有重点地培育、扶持、壮大一批各具特色的大型农产品加工型龙头企业,特别是对农业生产带动力强、加工能力大、科技含量高、出口创汇多的大型龙头企业,在技术改造等方面要大力扶持,在农产品出口方面提供便利,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对农户的连接能力和带动能力,逐步把龙头企业培育成为与农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有机整体。积极发展农产品精加工和深加工,实现农产品的综合利用,全面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

  (五)积极开展工商联手开拓农村市场。工商企业要发挥各自优势,面向农村市场,加强协作,共同开拓农村市场。商业企业要积极加强对农村市场的调查研究,推进加快现代流通方式和组织形式在农村的应用,及时收集和分析农村、农民的需求信息,并及时把这些信息反馈给生产企业。工业企业要结合农民的需求特点,及时搞好品种的调整,开发新品种、新款式、新包装,生产适合农村和农民消费需求的、价廉物美的产品。积极建立农村的商品售后服务体系,加大对农村经营人员的培训工作,建立农村地区主要商品的维修服务站,鼓励农民在耐用消费品方面的消费。

  (六)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充分利用各地的区位优势和比较优势,进一步开发有竞争力的农产品种植技术和新品种,加大农产品精、深加工力度,全面提高农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积极创造条件扩大农产品的出口。引导乡镇企业根据国际市场需求变化,在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开发有竞争能力的产品,开拓国际市场。积极组织具有竞争优势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工业品生产企业参加大型展览会、博览会和交易会,为出口创造更多机会。

  (七)结合各地优势大力发展服务业,实现纯农业人口的转移。有条件的地区,要充分利用历史名人、名胜古迹、自然风情和乡野风味等旅游资源,开发旅游景点的综合服务功能,发展对城市居民有吸引力的农村旅游景点。城市郊区和大型集镇要规范发展餐饮业,通过连锁经营的形式发展特色小吃、民族风味等农村餐饮业,努力提高农村餐饮业的服务水平,吸引城市居民到农村消费。加强农村地区社区服务中心的建设,建立包括商业、休闲、娱乐、医疗、法律咨询、技术咨询等涵盖农民各种需求的社区综合服务,全方位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积极发展运输、维修、旧货回收、租赁等不同形式的、与农民生产和生活需求密切相关的服务业,不断拓展服务范围,丰富服务内容,完善和提高服务功能,更好、更方便地满足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需求。

  (八)整顿和规范农村市场秩序,培育农村市场的质量保证体系。在农村地区全面开展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和经营行为,净化农村市场秩序。下大力气整顿农村的农药市场和种子市场,彻底清除假农药、假种子。规范农村生猪定点屠宰场的发展,加强对定点屠宰场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私屠乱宰,坚决取缔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屠宰场所,保证屠宰业的健康发展。大力发展“三绿工程”,引导绿色生产,促进绿色消费,发展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全面提高农产品的质量。积极创造条件,不断完善农产品的检测手段,加大对肉类、蔬菜、水果、食品等农产品的检测力度,建立各类农产品的质量检测体系,全面实施农产品的“放心工程”,保证农民吃到“放心粮”、“放心菜”、“放心肉”等放心食品。加大对农村集贸市场的整治力度,采取切实措施,逐步杜绝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农村市场。

  (九)加强农产品信息网络体系建设。农产品信息不畅是制约农业结构调整,造成农产品卖难的主要原因。加强农产品信息网络建设,是开拓农村市场的重要途径。依托农产品批发市场或农产品中介组织,建立农产品生产、流通信息网络,实现农产品生产基地、加工基地、批发市场、农产品供应四位一体的农产品信息网络,最终形成农村地区农产品信息网络与大中城市以及全国的联网。

  (十)在条件具备的农村地区开展消费信贷,提高农民的消费能力。小额贷款是在农村受到普遍欢迎的贷款方式,积极引导农村信用社转变观念,大力发展小额贷款业务,简便贷款手续,提高农民贷款的积极性。同时积极研究消费者购买大件商品的消费信贷政策措施,促进大件商品在农村的销售。

  (十一)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引导农民转变消费观念,培育农村消费热点。加大现代消费观念的宣传力度,引导农民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转变消费习惯,培养科学、合理的消费方式。消费环境是制约农村消费的重要因素,要在加大农村交通、通讯、电力、自来水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小城镇建设投入力度的同时,加强文化、教育、娱乐等消费环境的投入力度。积极引导农民在住房、交通工具、计算机等方面的消费。商业流通企业要积极开展接农民进城,举办各种形式的“农民节”等活动,引导和刺激农民消费。积极开展假日消费和旅游消费,不断更新和增加消费形式和消费内容。

  (十二)积极创造条件推动沿海省市经济欠发达地区开拓农村市场工作的开展。沿海省市经济欠发达农村地区,要以增加农民收入为切入点,通过鼓励农民进城打工、到乡镇企业就业、发展小城镇、发展第三产业、进行农业结构调整、活跃农产品流通等方式,实现农民收入的快速、稳步增长,积极借鉴经济发达农村地区开拓农村市场的经验,努力促进农村市场的形成。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扶贫、对口支援、大中城市带动、与经济发达地区农村合作等形式,实现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优势互补,引导欠发达地区开拓农村市场工作取新成效。

  五、开拓农村市场的措施

  (一)加强开拓农村市场工作的组织领导。开拓农村市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需要精心组织,加强领导。沿海地区省市经贸委(商委)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开拓农村市场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积极研究开拓农村市场的政策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开拓农村市场工作方案,真抓实干,力争每年都能取得新成效。积极主动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和作用,共同搞好开拓农村市场工作。积极总结开拓农村市场工作的新鲜经验,及时向国家经贸委反映各地开拓农村市场工作的进展情况、取得的成绩、典型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

  (二)统筹规划农村流通网络。按照现代流通发展的要求,分区域、高起点制定农村流通网点规划,防止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把农产品批发市场、农村供销合作社、农产品专业协会、农村经纪人队伍等都纳入农村流通网点规划的范畴。

  (三)积极研究开拓农村市场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各地经贸委(商委)要积极研究开拓农村市场工作的政策扶持体系,鼓励大型流通企业到农村地区发展。彻底打破地方保护,优化投资环境,减化手续,减少审批,强化服务,鼓励各种经济成份的大型流通企业到农村地区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进一步加大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加大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菜篮子”工程建设、农产品加工的投入,加强保障食品安全设施的技术改造力度,引导发展具有竞争力的优质肉菜基地。采取切实措施,真正建立起农产品的绿色通道,保证农产品无障碍进入流通。

  (四)加强对参与农村流通的人员培训。通过利用中介组织、农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组织和单位,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加工、农村经纪人、农民购销组织、有关政府部门、农村基层干部的培训,全面提高其素质和开拓市场的能力。

二OO二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