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16:48:39   浏览:88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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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据反映,目前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其雇员提存了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等基金(以下简称三项基金),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提存的这些基金,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同时,有些企业仍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
度的有关规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等,造成对某些费用重复提存、列支。经研究,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计提三项基金以外的费用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务院及各地政府规定,为其雇员提存三项基金外,可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除此之外,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
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



1999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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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的通知

国家教委等


国家教委、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的通知
国家教委等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院校教育工作,在党和各级人民政府的关怀下,在中央军委、总部的领导下,不断发展、完善,为军队、为国家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军队院校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教育,是国家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鉴于地方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已经按照国家教委的规定实
行了学历证书统一制作和管理的制度,中国人民解放军亦将对军队院校的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自1995年起,凡符合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1995〕参训字第034号)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和军队予以承认。



1995年1月17日

关于外汇风险资产分类和权数划分的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外汇风险资产分类和权数划分的管理规定
1993年4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存放中央银行外汇资金、购买政府债券、外币现钞,风险系数为零;
二、一年期以内存放同业、拆放同业、对同业外汇放款、购买不可转让外币有价证券、外汇担保,风险系数为50%;
三、取得担保或抵押的外汇资产、购买可转让外币有价证券(政府债券除外)、对政府部门融资,风险系数为20%;
四、其它外汇资产,风险系数为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