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村庄整治考核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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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村庄整治考核验收办法

浙江省温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温委办〔2004〕30号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村庄整治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有关单位:

  《温州市村庄整治考核验收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5月21日



  

  温州市村庄整治考核验收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 “千村整治、百村示范”工作,加快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步伐,规范“整治村”考核和验收,切实提高农村新社区整治建设水平,根据《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千村整治、百村示范”的实施意见》(温委办〔2003〕39号)和《全市村庄整治实施标准》(温委办〔2003〕60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列入全市“千村整治、百村示范”工程的整治村,适用本考核验收办法。

  二、考核内容和指标

  考核内容包括九个方面40项指标,实行基本分百分制加附加分考核的办法进行,基本分为100分,附加分为5分,合计105分。

  (一) 房屋建设(10分)

  房屋建设6项指标均合格得10分,若1项指标不合格扣1.5分,以此类推。6项指标是:(1)新建房屋符合村庄建设规划;(2)乱搭乱建的构筑物基本拆除;(3)危房拆除或整修率达95%;(4)妨碍道路通畅旧房的拆除率达95%;(5)“赤膊房”整治率达80%以上,其中国道、高速公路、省道两旁要达到100%;(6)留有住宅新区发展用地,新区农户住宅90%以上采用坡屋顶。

  (二) 道路建设(10分)

  道路建设3项指标均合格得10分,若1项指标不合格扣3分,以此类推。3项指标是:(1)进村道路硬化率达100%;(2)村内主干道基本硬化,且有一定宽度;(3)道路的排水、排污系统基本齐全。

  (三) 绿化建设(10分)

  绿化建设3项指标均合格得10分,若1项指标不合格扣3分,以此类推。3项指标是:(1)山区县、半山区县和平原县中心村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分别达到15%、20%和25%;(2)中心村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并且至少有一处不少于300平方米供居民休闲的公共绿地;(3)村域范围内主要路、河、渠堤的绿化率达95%以上,荒山绿化率达95%以上,平原村的农田林网控制率达95%以上。

  (四) 亮化工程建设(10分)

  亮化工程建设3项指标均合格得10分,若1项指标不合格扣3分,以此类推。3项指标是:(1)村内主干道和公共场所路灯安装率达100%;(2)村内其他道路路灯安装率达50%以上;(3)路灯亮灯率达90%以上。

  (五) 卫生设施建设(10分)

  卫生设施建设3项指标均合格得10分,若1项指标不合格扣3分,以此类推。3项指标是:(1)垃圾房、垃圾桶等卫生基础设施齐全,布局基本合理;(2)新区卫生厕所使用率达100%,旧区露天粪坑和简陋厕所均改为文明卫生厕所;(3)村内有垃圾收集点,有专门卫生保洁人员。

  (六) 其他基础设施建设(10分)

  其他基础设施建设3项指标均合格得10分,若1项指标不合格扣3分,以此类推。3项指标是:(1)有符合合格饮用水标准及用水量要求的水源,自来水入户率达100%;(2)广电、通讯、电力“三线”安装规范;(3)各种广告标志设置规范。

  (七) 环境卫生建设要求(15分)

  环境卫生8项指标均合格得15分,若1项指标不合格扣2分,以此类推。8项指标是:(1)垃圾实行袋装化,并及时清运,实行无害化处理;(2)道路保持整洁,无垃圾堆积;(3)河塘沟渠得到彻底整治,水面无漂浮物,水质清净无臭味;(4)房前屋后杂物堆放整齐有序;(5)村内墙壁干净整洁,无乱涂乱画现象;(6)村内无严重污染源,无垃圾、秸杆焚烧现象,生产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7)畜禽养殖业达到有关整治要求;(8)卫生设施保持整洁。

  (八) 家庭美化要求(10分)

  家庭美化5项指标均合格得10分,若1项指标不合格扣2分,以此类推。5项指标是:(1)农村家庭道德水平和文明程度明显提高,形成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尊老爱幼、男女平等的家庭美德;(2)室内生产、生活用品摆放整齐有序;(3)厨房、地面、家具、门窗、卫生间等部位保持清洁,无垃圾、无污水;(4)提倡使用卫生厕所;(5)定期开展除“四害”活动。

  (九) 精神文明建设要求(15分)

  精神文明6项指标均合格得15分,若1项指标不合格扣2.5分,以此类推。6项指标是:(1)治保、调解、治安联防等群众性组织健全,措施落实;(2)法制宣传教育有部署、有措施,普法教育率达80%以上;(3)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广泛扎实;(4)有一定的文化设施,并经常开展文体活动;(5)学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争做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好、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基本道德规范的公民;(6)人际关系和谐,积极开展评选文明家庭、争做文明村民活动。

  (十) 附加分(5分)

  凡获得与“千村整治、百村示范”有关荣誉的,省级1项加1分、市级1项加0.5分,最多加分不超过5分。

  三、考核程序

  按照县(市、区)自查、市组织核查的程序实施考核。

  (一) 县自查。县(市、区)村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对当年度村庄整治建设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查分在90分以上的整治村方可向市村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考核申请。

  (二) 市核查。市村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所属县(市、区)提出考核申请的整治村进行全面检查和考核。对经市考核,考核分达90分以上的整治村,由市村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授予市级“村庄整治合格村”称号。

  四、申报材料

  申报市级“村庄整治合格村”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县(市、区)村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报告;

  2、“村庄整治合格村”考核申报表;

  3、村庄整治基本情况统计表;

  4、村庄整治考核计分表;

  5、村庄整治实施情况工作总结;

  6、村庄整治前后的对比图或照片及说明资料。

  五、考核时间

  每年的11—12月由市村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当年度县(市、区)提出考核申请的整治村进行考核,县(市、区)应提前一个月完成所属整治村的自查工作。2003年度各县(市、区)所属的整治村,市考核工作在2004年8—9月份进行。

  六、附则

  本办法由市村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1、市级“村庄整治合格村”考核申报表;

  2、市级村庄整治基本情况统计表;

  3、市级村庄整治考核计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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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高效电机推广促进高效电机再制造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高效电机推广促进高效电机再制造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高效电机的推广应用,培育本市高效电机再制造产业,深入推进节能减排,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加快高效电机推广促进高效电机再制造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2年9月24日



上海市加快高效电机推广促进高效电机再制造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快高效电机的推广应用,培育本市高效电机再制造产业,深入推进节能减排,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加快高效电机推广促进高效电机再制造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62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高效电机推广任务的下达、旧电机回收主体资格的认定和监管、再制造高效电机推广目录的发布、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审核等工作。

  本市高效电机推广的日常工作,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的具有节能领域公共管理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承担。

  第三条(服务平台)

  本市建立上海市高效电机推广及电机系统节能服务平台,提供政策宣传、产品展示、技术培训、供应商和用户的采购对接等服务。

  第四条(推广计划)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市“十二五”高效电机推广任务,编制年度推广计划,分年度下达给各区县、集团和相关单位,并将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考核。

  管理机构建立高效电机推广工作信息跟踪机制,统计分析各单位高效电机推广任务完成情况。

  第五条(推广计划落实)

  各区县、集团公司和相关单位应当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并明确责任部门负责落实年度高效电机推广计划。

  各区县由经委(商务委)牵头,各集团公司由节能、设备部门牵头,负责编制本区县、本系统高效电机年度推广计划和相关工作措施,分年度下达给相关单位和企业,并按季度向管理机构反馈高效电机推广情况。

  各相关单位应当做好高效电机替换存量电机的工作。对列入《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工节〔2009〕67号)的电机产品,2013年底前应当淘汰完毕。对列入《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二批)》(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年第14号公告)的电机产品,2015年底前应当淘汰完毕。对服役时间超过10年或者总运行时间超过30000小时的普通效率电机,应当制定高效电机替换计划并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2015年底前应当全部完成替换工作。

  第六条(推广目录)

  高效电机推广目录包括: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发布的高效电机推广目录。

  (二)本市发布的再制造高效电机推广目录。

  第七条(再制造高效电机推广目录的确定)

  本市再制造高效电机推广目录的确定主要包括以下流程:

  (一)申请

  申请列入本市再制造高效电机推广目录的单位应当是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机生产企业,其产品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再制造产品认定目录并获得国家节能产品认证。

  申请单位应当向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书、企业基本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再制造产品认定目录、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初审与审定

  管理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的,提交市经济信息化委,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审定。经审定符合条件的,列入本市再制造高效电机推广目录。

  (三)发布

  本市再制造高效电机推广目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发布。

  第八条(旧电机回收主体的确定)

  本市旧电机回收主体(以下简称回收主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主要包括以下流程:

  (一)申请

  申请成为回收主体的单位应当是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以及国家认可的高效电机再制造能力资质,其再制造产品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再制造产品认定目录并获得国家节能产品认证。

  申请单位应当向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申请书、企业基本情况、再制造资质证明、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承诺书。

  承诺书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企业承诺在本市每年回收一定数量的旧电机,且回收的旧电机仅用于再制造高效电机或者进行拆解,不再回流进入二级市场。

  (二)审定

  管理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的,提交市经济信息化委,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审定。

  (三)发布

  回收主体名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发布。

  第九条(补贴范围和标准)

  本市对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使用纳入高效电机推广目录的产品给予地方补贴。

  地方补贴的标准如下:

  (一)对采取“以旧换新”方式购买使用纳入高效电机推广目录的产品替换存量电机的本市用户,按照所替换存量电机的容量给予每千瓦20元的地方补贴。

  (二)对购买使用纳入本市再制造高效电机推广目录的产品的本市用户,按照所购买产品的容量给予每千瓦45元的地方补贴。

  上述补贴范围及标准,根据国家补贴范围及标准的变化进行调整。

  第十条(“以旧换新”用户地方补贴流程)

  对“以旧换新”用户的地方补贴执行价外补贴政策,补贴流程如下:

  (一)用户与回收主体协商确定旧电机回收价格,签订《旧电机回收合同》。

  (二)用户向回收主体提供以下材料:

  1.购买高效电机的合同(需载明用户名称、高效电机型号、容量)复印件。

  2.购买高效电机的发票(需载明商品基本情况及用户名称)复印件。

  3.用户的工商登记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旧电机容量、型号、设备管理唯一编号等的证明材料。

  (三)回收主体对用户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核实内容包括:

  1.用户提供的工商登记执照和发票载明的用户名称是否一致。

  2.购买的产品是否纳入高效电机推广目录。

  3.旧电机的容量、型号等信息与实物是否一致。

  (四)经核实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回收主体填写《旧电机回收补贴明细表》,并向用户兑付补贴资金。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回收主体告知用户不予补贴的理由。

  (五)回收主体凭用户购买高效电机的合同和发票复印件、《旧电机回收合同》和相关证明材料、《旧电机回收补贴明细表》、《旧电机回收补贴汇总表》,向管理机构提出补贴申请,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并进行初审。

  (六)管理机构初审通过后,提交市经济信息化委,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审核。审核合格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向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减排办)申请补贴资金计划。市经济信息化委按市节能减排办批复的资金计划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由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回收主体。

  回收主体应当将回收的旧电机分类建账,配合管理机构做好高效电机推广信息统计等工作,对于补贴电机容量2000千瓦及以上的单个用户,须由管理机构组织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一条(再制造高效电机用户地方补贴流程)

  对再制造高效电机用户的地方补贴流程如下:

  (一)用户与高效电机再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再制造企业)签订《再制造高效电机采购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电机容量及金额。

  (二)用户向再制造企业提供安装再制造高效电机的设备名称和设备管理编号、具体的安装信息等材料,并填写《再制造高效电机补贴明细表》。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再制造企业向用户兑付补贴资金。

  (三)再制造企业凭《再制造高效电机采购合同》和发票复印件、《再制造高效电机补贴明细表》、《再制造高效电机补贴汇总表》,向管理机构提出补贴申请,由管理机构受理并进行初审。

  (四)管理机构初审通过后,提交市经济信息化委,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审核。审核合格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向市节能减排办申请补贴资金计划。市经济信息化委按市节能减排办批复的资金计划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由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再制造企业。

  第十二条(推广工作要求)

  本市高效电机推广工作的有关要求如下:

  (一)重点用能、用电单位和列入清洁生产审核名单以及已完成电能平衡测试的企业,是高效电机推广应用的重点对象。相关企业应当积极落实高效电机推广任务,并结合高效电机应用,对电机系统进行诊断分析,实施系统节能改造,提升系统整体运行效率。相关企业向市经济信息化委申报节能技改奖励的电机系统改造项目中,应当包含高效电机替换的内容。

  (二)各相关单位新投资(含扩建、搬迁、技改)建设项目,应当全部使用高效电机。各工程设计单位、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单位以及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单位,应当将高效电机使用作为项目评估和审查的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每年对回收主体和再制造企业任务完成情况、产品销售对象等进行核查,并组织有关机构对回收主体的旧电机再制造与拆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对违反承诺协议的回收主体,视情采取通报批评、扣减补贴资金、暂停直至取消其回收主体资格等措施。

  第十四条(绩效评估和专项审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开展高效电机推广工作绩效评估,并委托相关单位对回收主体及补贴用户进行抽查和专项审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的企业,由相关部门收回补贴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核实和核查)

  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对回收主体、再制造企业、高效电机用户的财政补贴申请进行核实。

  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对各企事业单位电机淘汰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对在规定时间内仍未完成淘汰的单位,依据节能法律法规做出处理。

  第十六条(信用记录管理)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的企业,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依法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本市联合征信体系。

  第十七条(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10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0月24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二次开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二次开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5〕30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提高刮开式有奖发票的中奖率,进一步促进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完善有奖发票及二次开奖相关工作,市局重新修订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实行二次开奖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二次开奖实施办法

为充分调动广大消费者索取发票的积极性,鼓励其协助本市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开具发票的情况进行监督,倡导诚信纳税,决定对现行有奖发票实行二次开奖,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二次开奖发票的范围
(一)《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
(二)《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卷式)
(三)《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折式)
(四)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印制的企业自印有奖发票
二、有奖发票二次开奖资格的认定
对消费者取得的有奖发票,无论中奖与否,必须经过查询登记后,才能取得二次开奖的资格。参加有奖发票二次开奖的每张发票只有一次机会,消费者输入错误或重复输入的发票信息无效,即只有正确输入,且查询结果为真发票的号码,才有资格参加有奖发票二次开奖。
消费者取得有奖发票后,可以参加“刮开式”即开即兑奖,同时也可以参加有奖发票二次开奖活动,即一张有奖发票有两次中奖的机会。
三、查询登记
(一)消费者必须通过下列任何一种方式进行发票真伪查询,取得有奖发票二次开奖活动的资格:
1.无“信息码”发票的查询方式:
(1)拨打北京地税热线(010)12366、声讯电话(010)16881688,根据语音提示输入发票号码和密码。
(2)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 http://www.tax861.gov.cn),在 “发票查询”专栏的“发票真伪查询”中输入发票号码和密码。
(3)手机短信查询:编辑短信,连续输入“18位发票号码(新版发票须先输入10位“信息码”,再输入8位“发票号码”)和8位密码”,移动用户发送到“012386”,联通用户发送到“12386”。
2.有“信息码”发票的查询方式:
(1)拨打北京地税热线(010)12366、声讯电话(010)16881688,根据语音提示输入10位“信息码”、8位“发票号码”和密码。
(2)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在 “发票查询”专栏的“发票真伪查询”中输入10位“信息码”、8位“发票号码”和密码。
(3)手机短信查询:编辑短信,依次连续输入“10位‘信息码’、8位‘发票号码’和8位密码”,移动用户发送到“012386”,联通用户发送到“12386”。
(二)有奖发票通过以上三种方式查询登记,在第一次查询为真票时,方有资格参加二次开奖。该发票的发票号码将作为有奖发票二次开奖号码。
四、二次开奖方式和时间
(一)有奖发票二次开奖活动本着“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北京市公证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按照奖金的等级,将通过查询登记、结果为真票的发票号码随机排序,利用号码滚动的方法,由开奖人依次抽出各级别的中奖发票号码。
(二)有奖发票二次开奖号码的采集时间为开奖月份上一季度的第一天至最后一天。
(三)有奖发票二次开奖活动每季度举办一期,一年四期。每期二次开奖日期定于季度末终了后的第10日进行,即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次年1月10日。(开奖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五、奖金设置等级、人数和金额
奖金设置四个等级,每期奖金100万元,每期中奖个数1104名。其中:
特等奖 4名, 每名奖金人民币50000元。
一等奖 100名, 每名奖金人民币2000元。
二等奖 200名, 每名奖金人民币1000元。
三等奖 800名, 每名奖金人民币500元。
全年共设奖金400万元人民币。
六、中奖公布
每期有奖发票二次开奖活动的中奖发票号码,将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二次开奖”专栏上公布。同时,也可以拨打北京地税热线(010)12366、声讯电话(010)16881688、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数字北京信息亭“有奖发票”栏目查询中奖信息。
七、兑奖
(一)每期中奖发票号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为兑奖时间(兑奖截止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未兑奖的视为自动放弃兑奖。
(二)中奖者兑奖时,只需持与查询登记号码一致的发票原件,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加盖“已兑奖”戳记,并留存复印件即可兑奖。
特等奖中奖者在兑奖时,还须持身份证或军官证等其他有效证件原件,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将其复印件留存,方可领取奖金。
(三)中奖者可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地税局的任何一个兑奖点办理兑奖手续,全市通兑。兑奖地点可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查询。。
(四)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兑奖:
1.假发票;
2.逾期兑奖的;
3.特等奖兑奖人不能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的;
4.其他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经本市地方税务机关认定不予兑奖的。
八、兑奖捐赠
(一)为树立良好社会道德风尚,鼓励中奖者积极捐助社会上最需要帮助的人,规定特等奖中奖者将中奖金额的20%捐赠给社会慈善机构,。
(二)其余中奖后有意捐赠者,由中奖者与北京地方税务机关兑奖点联系,提出捐赠申请,指定捐赠对象,然后由税务机关将中奖者捐赠的奖金转赠给相应的慈善机构。
(三)兑奖点应及时将捐赠奖金者的信息上报市局,市局将定期通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以示对社会做出积极奉献者的感谢和表彰。
九、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二次开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地税票〔2004〕14号)及以前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