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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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发布《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已经2001年2月9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保障煤矿安全,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新建、改扩建和国有重点技术改造工程(以下简称煤矿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编制煤矿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开采方案时,必须对其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在煤矿建设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必须按规定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包括安全条件的论证、安全设施的设计等内容。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四条 煤矿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条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煤矿设计生产能力,实行分级负责。
设计生产能力在120万吨/年(含120万吨/年)以上的,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设计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上120万吨/年以下的,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设计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含30万吨/年)以下的,由煤矿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行政区域内设计生产能力在120万吨/年以下的煤
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

第二章 设计审查
第六条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第七条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八条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对煤矿的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安全设施设计中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安全标准,投资概算应当列入工程项目总投资概算中。
第九条 煤矿建设工程在初步设计批准前,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书面申请和设计资料。
第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审查申请后,应当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的主要标准是:
(一)设计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交;
(二)煤矿安全条件的论证充分,煤矿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的防治措施可行;
(三)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
(四)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安全标准;
(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和设计资料起30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同意的,应当以文件批复;经审查不同意的,应当提出审查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十二条 对已批准的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时,需经原审查机构审查同意。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或者投产前,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第十四条 煤矿建设工程达到验收条件时,煤矿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竣工验收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当组织验收组,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主要标准是:
(一)安全设施和条件符合设计要求,通过工程质量认证;
(二)主要生产系统和设备运转正常,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三)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能够投入正常使用;
(四)矿长持有任职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操作资格证书;
(五)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经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验收合格的,应报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八条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十九条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在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中,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200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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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部分基层法院,尤其是一些欠发达地区的法官“断层”和人才匮乏的现象日益突出。笔者在此略抒己见。


一、基层法官断层现状


1.人员。以笔者所在的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为例,泰和全县总人数为53万人,该院干警总人数71人,有法官资格的人数为44人,全县每1.21万人中有1名法官。该院近年审结案件数均在2000余件左右,案件数逐渐上升,人员却逐渐减少,案多人少矛盾渐趋突出,而44名法官之中院领导班子9人,主任科员3人,从事行政岗位法官6人,真正在审判执行一线办案的法官只有26名,占全院总人数的36.61%,占法官总人数的59.09%。


2.年龄。泰和法院50岁以上的法官有9名,占总人数的12.6%,占法官总人数的20.45%。法官年龄结构老化,青黄不接问题一度突出。年龄大的法官即将退休,案件多法官少,审判任务重,执行难度大,成为困扰基层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主要因素。


3.资格。泰和法院30岁以下法官有9人,30至40岁有12人,40岁以上有23人。自2003年国家实行司法考试以来,每年司考过关人数屈指可数,年轻干警资格获得难度大、工作繁重,无暇复习应考。而审判工作要求组成合议庭必须有3名法官,有的审判部门只好在本院各业务庭借抽人员办案,目前泰和法院有2个部门无法组成完整的审判员合议庭。


4.职位。目前,就泰和法院领导班子成员而言,9人中年龄在45岁以下的只有2人。据不完全统计,基层法院即将出现断层现象,由于班子成员年龄相当,几年后一并相继退居二线或退休,而年轻法官一时无法补充力量,给事业带来严重影响。


5.学历。从44名法官的知识结构来看,第一学历为法律本科的9人,占20.45%,第一学历为法律专科的2人,占4.5%,其他占75.05%;从现有学历来看,研究生7人,占15.1%,法律专业本科28人,占63%,法律大专包括法院业大6人,占13%,其他占4.5%。如今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越来越多,各种新类型的案件越来越多,社会对司法审判的要求越来越高,由于审判工作任务繁重,文化基础滞后将导致法律专业知识更新缓慢,难以适应新形势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


二、基层法官断层成因


1.编制过紧。受编制限制,泰和法院的中央政法编制多年来未作调整,地方编制未增,导致一些优秀法律人才无法补充进入。


2.门槛过高。一是专业学历限制。法官法严格规定:法官任命条件既必须达到法律本科学历或非法律本科还须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二是公务员门槛考试。基层法院进人必须在空编且当地政府批准前提下,才可报招考进人计划,所有进入人员须过公务员考试门槛,否则无法进入。


3.待遇过低。一是工作压力大;二是政治待遇低。法院及其内设机构的行政级别过低,直接影响干警个人的职级待遇。县级法院属正科级机构,与同级政府职能部门属同一级别,县级法院内部庭室在“三定方案”中没有明确为副科级,县级法院的院长是副处级,而内部庭室的主要负责人也没有被文件明确为副科级。有的基层法院副职仍为副科级待遇,至今未解决正科级待遇,庭长仍是股级。如:泰和法院副职中还有3人未解决正科待遇;三是经济待遇低。目前为止,法官的工资仍然套用公务员的工资制度,没有按照法官法的规定制定出新的工资制度。公务员条例已出台,工资福利有明文规定:级别越低,工资越低,级别越低,福利越低。


4.标准过高。一是司考门槛过高。二是法官任命档次高。基层法院审判员、副庭长、庭长、副院长等职位均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形式规格要求与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命一样严格,而级别甚低。


5.风险过高。随着各类案件的不断增加,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不断出台,法官必须加强学习、与时俱进;随着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法官办案既要追求法律效果,又要追求社会效果,必须讲究两个效果的有机统一;随着监督法的出台,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力度逐渐加大;随着法院内部的分权制衡、案件评查、差错及错案责任追究等制度的出台,法官办案要求越来越规范,执行力度也越来越大……法官面临着方方面面的督办、指责和评议,其压力大、任务重、责任大、风险高。


三、解决法官断层问题之建议


1.延长法官退休年龄。国外有法官干到80岁,我国香港地区也规定,法官的任期受法律保护,只会在已达到65岁退休年龄时离任,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才可经过严格的程序予以免职。而按照我国的法官法规定,担任法官年龄不得低于23岁,对法官的退休年龄没有明确规定,但各地都是参照公务员的退休年龄,即男60岁、女55岁的标准要求法官退休。众所周知,法院是个业务部门,法官所从事的职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理论性、实践性,如果法官与其他公务员的退休年龄一样,实在太可惜。60岁的法官相对年轻法官有经验,相对中年法官有时间,正是干事业的时节。笔者认为,对于身体状况好、业务精通、能力强、经验丰富的法官,应适当延长退休年龄。这不仅可以缓解基层法官青黄不接缺人现象,而且有利于审判事业顺利进行。


2.延长法官退位年龄。法院肩负着依法治国的神圣使命,一大批优秀领导层法官身负重任,不仅具有丰富管理经验,而且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是法院的核心力量,既是管理者、又是实施者。加之法院年轻法官少的现状,这批管理者可以在此发挥传、帮、带作用,可以缓解法官空缺现象,有利于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3.增加政法编制。一是调整政法编制。各地政法编制的合理调整应以各县市区人口数和历年来案件数量多少为依据;二是增加地方事业编制。因法院政法编制有限,现有基层法院在岗干警偏少,案源又多,加之法院肩负着执行的职能,急需增加办案辅助人员(工勤编)。

舟山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试行)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21号


《舟山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剑彪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舟山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工作,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预警信息使用效率,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筑“平安舟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全市行政区域及全市管辖的海域内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由县级及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警报信息图标。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信号名称、信号分级与图标和信号含义三部分构成(见附表)。
舟山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台风、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雨大风、大风、冰雹、雪灾、道路结冰共十类。根据不同灾种特征和预警能力,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按四级(Ⅳ、Ⅲ、Ⅱ、Ⅰ级)标准确定,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同时以中英文标识,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
当同时出现或预报可能出现多类气象灾害时,可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四条 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及全市管辖的海域内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管理工作;制订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制作、发布流程,确保制作、发布规范、有序。
全市实行预警信号统一发布制度。全市的预警信号由舟山市气象台发布;县(区)气象台站需要发布本预报服务责任区预警信号的,应当在舟山市气象台的指导下发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公众传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五条 各级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准确地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变更预警信号。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或变更情况应及时通报当地政府的防御气象灾害领导决策部门。
同一发布单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有多种分级时,应选取最高等级进行发布。
第六条 各级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新闻媒体必须配合当地气象台站,及时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新闻媒体在收到当地气象台站发布或更新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信息后,必须在15分钟内播发该预警的统一信号名称和图标。其他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播发预警信号的,应当使用舟山市气象台直接提供的适时预警信号信息。
各级通讯管理部门应当确保预警信号信息传递渠道畅通。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具体刊播办法,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当地新闻媒体、广电、信息产业等部门共同制定。
第七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图标形式发布的,要保证图标刊播位置相对固定,图案清晰。预警信号以文字或音频形式发布的,要明确指出预警信号类型、等级。
第八条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参照本规定,结合当地和本部门情况,制订防御台风、暴雨、雪灾等气象灾害的具体措施,积极防御,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第九条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根据本规定编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及防御措施的宣传手册;各种传播媒体应广泛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
第十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 并逐步在城区、港口、主要人群集散地等显著位置建立预警信号(信息)显示屏,不断提高本地的预警水平、播发质量和防御能力。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