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等4件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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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等4件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等4件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2003年11月7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11月2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公布)



为了适应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需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经2003年11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江西省屠宰税征收办法》、《江西省农民负担管理实施细则》、《江西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实施办法》、《江西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4件省人民政府规章。

附件:江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4件)



附件:江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4件)


┌──┬──────────┬────┬───────────────────────┐
│序号│ 规章名称 │ 文号 │ 废止理由 │
├──┼──────────┼────┼───────────────────────┤
│ │ │ │ 水费的性质和收费标准已经发生了改变,国家计│
│ │《江西省水利工程水费│ │委已下文明确:水费由原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经│
│ 1 │核订、计收和管理实施│省政府令│营性收费,水费标准由供水成本加微利组成。经省政│
│ │办法》 │ 第5号 │府同意,今后水利工程水费的征收按照《江西省水利│
│ │ │ │工程供水价格暂行管理办法》(赣计收费字[2002]34│
│ │ │ │6号)的规定执行。 │
├──┼──────────┼────┼───────────────────────┤
│ 2 │《江西省农民负担管理│省政府令│ 主要内容与农村税费改革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 │实施细则》 │ 第26号 │。今后农民负担管理按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执行。 │
├──┼──────────┼────┼───────────────────────┤
│ 3 │《江西省屠宰税征收办│省政府令│ 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屠宰税已被取消。 │
│ │法》 │ 第41号 │ │
├──┼──────────┼────┼───────────────────────┤
│ │《江西省化学危险物品│省政府令│ 与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
│ 4 │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77号 │第344号令)相抵触。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的管 │
│ │ │ │理,按该条例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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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矿山企业升级中安全生产考评工作的具体规定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矿山企业升级中安全生产考评工作的具体规定

1989年1月1日,劳动部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关于企业升级中考评安全问题的暂行规定》(全企管〔1988〕1号)和《关于企业升级中安全生产考评工作的补充规定》(劳安字〔1989〕5号),现结合矿山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矿山企业升级中的安全考评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矿山企业申报国家级企业时,其安全考评指标须经企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机构和当地劳动部门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机构考核同意,并经省劳动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和省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
二、矿山企业把部分采掘任务外包,而产量、进尺由发包企业统一计算的,承包工发生伤亡事故应计入发包企业的伤亡率进行考核。
三、各级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机构要认真负责地做好矿山企业升级中的安全考评工作,严格把好考核关,对伤亡率指标超过我部认可的行业考核指标的矿山企业,一律不得同意申报国家级企业。
四、其他事项仍按全企管(1988)1号和劳安字(1989)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附件:各类矿山企业升级中安全考评指标及考评说明
一、煤炭工业企业升级中安全考评标准和说明
(一)安全考评标准
1.统配煤矿
矿务局:
国家特级企业 百万吨死亡率在1及其
以下;
国家一级企业 百万吨死亡率在2及其
以下;
国家二级企业 百万吨死亡率在3及其
以下。
矿井:
国家特级企业 百万吨死亡率在1及其
以下;
国家一级企业 百万吨死亡率在2及其
以下;
国家二级企业 百万吨死亡率在2.5及
其以下。
说明:国家特级企业年产量在100~70万吨的矿,年死亡人数不超过1人;年产量70~30万吨的矿,可连续三年累计计算百万吨死亡率不超过1;年产量30万吨以下的矿,可连续三年计算死亡人数不超过1人。
露天矿:
国家特级企业 百万吨死亡率在0.3及
其以下;
国家一级企业 百万吨死亡率在0.5及
其以下;
国家二级企业 百万吨死亡率在1及其
以下。
2.地方煤矿
国家特级企业 百万吨死亡率在1及其
以下;
国家一级企业 百万吨死亡率在3及其
以下;
国家二级企业 百万吨死亡率在5及其
以下。
3.煤炭基建施工企业(矿建)
国家特级企业 万米死亡率在0.5及其
以下;
国家一级企业 万米死亡率在1及其以
下;
国家二级企业 万米死亡率在1.5及其
以下。
煤炭基建施工企业(土建、安装)
国家特级企业 千人重伤率0;
国家一级企业 千人重伤率0;
国家二级企业 千人重伤率0.5及其以
下。
4.煤矿机械厂(机修厂)
国家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1)无死亡;
(2)无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3)千人重伤率0.35。
5.洗煤厂
国家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1)无死亡;
(2)无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3)千人重伤率1。
(二)安全考评说明
1. 统配煤矿、地方煤矿、基建施工企业如年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重大伤亡事故的,或当年百万吨死亡率与前两年相比大幅度上升的,均不能升级。
2. 在考核安全指标时,粉尘合格率指标必须达到《煤矿质量标准化标准》的规定要求。
3. 按年度进行考评;
4. 安全考评须由安监部门人员参加并公证。
二、冶金矿山企业升级中安全考评指标及考评说明
1. 独立矿山、黄金生产企业
千人死亡率 千人重伤率
露天≤0.12 ≤0.35
井下≤0.2 ≤0.4
2. 有矿联合企业
有矿联合企业的矿山部分按独立矿山企业的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考核。
3. 对考核年度内死亡指标不足一人的企业(即:职工人数小于一万大于等于五千人的企业)在考核年度内有一人死亡的,可回推一年进行累计计算、五千人以下的企业,可回推两年进行累计计算。凡是累计计算指标超过行业指标的不准升级。
考评说明:
1. 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重大伤亡事故的当年不得上等级;
2. 表中指标不包括交通事故和非因工死亡人数;
三、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升级中安全考评指标及考评说明
----------------------------------------------------------------
指标名称 | 企 业 类 型 | 特级 一级 二级
----------|--------------------|------------------------------
死亡率 |联合企业、矿山企业 |0.08 0.15 0.30
(‰) |基建、露天矿山 |0.05 0.10 0.16
|地质、勘察、稀有 |0.02 0.04 0.06
----------|--------------------|------------------------------
重伤率 |联合企业、矿山企业 |0.20 0.50 0.65
(‰) |基建、露天矿山 |0.15 0.35 0.50
|地质、勘察、稀有 |0.10 0.25 0.30
----------|--------------------|------------------------------
粉尘合 |联合企业、大型矿山 | 85 80 75
格 率 |井巷工程 |
(%) |基建、大型露天矿、中| 80 75 70
|小矿山 |
|地质、勘察、稀有 | 85 80 75
----------|--------------------|------------------------------
污染物综 |稀有、矿山 | 93 85 70
合排放达 | |
标率(%)|联合企业 | 90 80 65
----------------------------------------------------------------

3. 死亡率、重伤率均指年累计千人死亡、重伤指标;
4. 职工因工死亡率和岗位粉尘合格率为主要考评指标;
5. 长期安全生产好的企业偶然发生一次非重大责任事故和基础薄弱、但领导重视、伤亡事故下降幅度大,可适当放宽,但须报有色总公司安全部门批准。
四、化学矿山企业升级中安全考评指标
1. 化学矿山企业,百万吨(实物量)死亡率超过2.7(人)或百万吨重伤率超过(人)的不能升级。
2. 在考核期和申报期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事故的企业,取消申报资格;超过三万人的联合企业在考核期累计死亡三人以上(不含三人)的,不能升级。
五、建材矿山企业升级中安全考评指标
1. 大中型非金属矿地下开采的企业,死亡人数不得超过一人。
2. 五千人以上的企业或联合企业,死亡率不大于千分之零点一五。
其余企业按全企管(1988)1号(关于企业升级中考评安全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二、三、四条执行。
六、核工业矿山企业升级中安全考评指标
1. 事故伤亡率按下表规定指标考核
指标名称 矿山企业 矿山水
冶联合企业
千人死亡率 0.30 0.30
千人重伤率 0.90 0.60
2. 企业升级考核年度和申报期间发生重大辐射事故,按照〔82〕核安字(74号)《核工业部辐射事故管理规定》,不能升级。


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上交递增、补助递减、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

河南省政府


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上交递增、补助递减、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
省政府


我省自一九八0年起对各地、市、县(市)实行划分收支、增长分成、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调动了各级政府当家理财、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对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支持国家重点建设起了重要作用。这个体制去年已经到期。为了加快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步伐,根据实
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新情况和中央对我省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新的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现决定从一九八五年起,对各地、市、县(市)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上交递增(或增长分成)、补助递减、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
一、改革财政管理体制的原则
认真贯彻国务院“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规定,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全局与局部的关系,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使之有利于国家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建设,有利于促进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有利于发挥各级增加收入、合理使用资金的积
极性,促进工农业生产和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有利于促进老区、山区和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
二、收支范围的划分
根据国务院新财政体制的规定,除应划归中央财政的收支部分外,省和地、市、县(市)财政的收支范围是:
(一)收入方面
1、省级财政的固定收入:全省各卷烟厂的产品税;各级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营业税;省级工业(含纺织品二级站)、交通、文教卫生、物资及其他企业的所得税、调节税;省石油公司所属二级站、省食品公司所属肉联厂、省属地方外贸公?
镜乃盟啊⒌鹘谒埃皇∫揭┕就骋缓怂愕闹笔羝笠档乃盟啊⒌鹘谒埃皇×甘称笠凳杖耄皇」┫缢艄镜乃盟埃皇⊙滩莨?包括卷烟厂、复烤厂,卷烟和烟叶调拨、销售企业)的所得税、调节税;待上划的有色金属企业的产品税百分之七十部分;待上划的统配煤矿的所得税、调?
谒埃皇×赣汀⑹谐∮妹蕖⑹谐∮妹旱燃鄄畈固约敖ㄖ暗取?
2、地、市、县级财政的分成收入:产品税(均不含作为中央和省财政固定收入的部分);营业税(包括邮电、民航部门);增值税;资源税;盐税;石油部、电力部所属企业及待上划中央的有色金属企业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的百分之三十部分;地、市、县营工业、交通、商业、物资?
⒊鞘泄闷笠导捌渌笠档乃盟啊⒌鹘谒?含小型工商企业承包费),县以上供销社(含所属公司)的所得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农业税(含农林特产农业税);集体和个人所得税;屠宰税;牧畜交易税;税款滞纳金;其他收入;地、市、县级粮食、农牧企业的收入;粮、油、市场用煤等价?
畈固?
3、地、市、县财政的固定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支出方面
省级财政支出和地、市、县级财政支出仍按隶属关系划分。
1、省级财政的支出:(1)省统一安排的专款支出,基本建设投资,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新产品试制费,简易建筑费,企业流动资金等;(2)省直属单位的正常经费支出,农林水利、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项事业费,民兵事业费,优抚和社会救济费,工交商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含公安、
司法、检察支出),其他支出;(3)对于不宜实行包干的专项支出,包括: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发展资金,自然灾害救济费、特大抗旱和防汛补助费以及省集中的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和小农水补助费等,由省统一安排,专案拨款。
2、地、市、县级财政支出:由各级用本级财力安排的各项支出,基本建设投资,企业挖潜改造资金,企业流动资金,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和小农水补助费,城市维护建设费,农林水利、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项事业费,工交商事业费,优抚社会救 济费,行政管理费(含公安、?
痉ā⒓觳熘С?,其他支出。
三、收支包干基数的计算
各地、市、县财政收入基数,一律以一九八三年的决算收入数为基数,按照本规定关于收入范围的划分和第二步利改税后中央、省和地市县企业利转税,税转利的情况加以调整后确定。其中:粮食亏损和粮油价差补贴仍按一九八三年包干数作为基数。支出基数,以一九八三年决算应得
财力数为基数,调增调减某些行政事业费上划、下划等因素后确定。
四、增收上解和补助递减比例的计算
(一)对收大于支的地、市、县,实行“核定收支,增长分成”或“上交包干,逐年递增”的办法。
核定收支、增长分成的办法是: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部分,全部上解。当年收入比基数增长部分,实行比例分成,其分成比例按支出基数占收入基数的比例计算。为了保证全省对中央的上解,地、市、县增长收入的分成比例最高不得高于百分之八十。上交包干、逐年递增的办法是
: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部分,全部上解,并以此为基数,从一九八五年开始,逐年递增(环比 ),包干上交,其递增比例最低不低于百分之七,最高不高于百分之十五,参照一九八三年、一九八四年社会工业总产值平均增长比例计算确定。
(二)对支大于收的地、市、县,实行“核定收支,定额补助,逐年递减(定比)”的办法。即收入增长全留,支出基数大于收入基数的差额部分,作为定额补助,补助数额逐年递减。其递减比例按照以下原则计算确定。
1、补助数额占支出基数的比例在百分之五(含百分之五)以内的,补助部分两年减完。从一九八七年起,收入比上年增长部分上解百分之十。
2、补助数额占支出基数的比例在百分之五以上至百分之二十(含百分之二十)的,补助部分每年递减百分之十五。
3、补助数额占支出基数的比例在百分之二十以上至百分之三十(含百分之三十)的,补助部分每年递减百分之十。
4、补助数额占支出基数的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至百分之四十(含百分之四十)的,补助部分每年递减百分之五。
5、补助数额占支出基数的比例在百分之四十以上的,补助部分三年内不减不增。从一九八八年起每年递减百分之五。
(三)收支基本平衡的地、市、县,收入比基数增长部分从一九八五年起,每年上交省百分之二十。
五、省辖市和地区的财政体制
(一)省辖市及其所属县按照本规定采取统算的办法,由省对市统一核定收支基数,上交递增(或增长分成)或补助递减比例。市财政在保证上交省财政的前提下分别定到县。 市辖区的财政体制,由各市具体确定。 (二)区行署作为省府派出机构不应作为一级财政,但考虑到目前经济?
逯普υ诟母锏墓讨校墒〔普苯佣韵厥猩杏幸欢ɡ眩部梢圆扇」砂旆ǎ厍莅匆患恫普源墒《缘厍骋缓硕ㄊ罩Щ辖坏菰?或增长分成)或补助递减比例,地区再根据省确定的原则,在保证上交省财政或不突破省财政补助数额的前提下,分别核定到县(市),并?
阕鼙ㄊ∨迹顾醯厍幕屏Γ栽龃笙?市)级财政的活力。为了充分发挥中心城市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对地辖市的财政包干基数,年度收支预算安排,应在各地区总额中单列。
六、严格执行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
(一)财政体制确定以后,如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改变,应相应地调整地、市、县的收入基数、上交递增或补助递减比例。在包干期内,凡属中央和省投资新建、扩建的企业投产后,应根据新增加的收入相应地调增收入包干基数;属于地方投资、合资、引进外资新建、扩建的企业
,其增加的收入,均不调增基数,以调动地方的积极性。
(二)按照国家规定调整价格,增加行政事业人员编制,增加职工工资等而引起财政收支增减,除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外,不再调整地、市、县收支基数。
(三)地、市、县的各项预算要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增收节支,自求平衡,上级主管部门不得干预。
七、几个具体问题
(一)为了加速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推动技术进步,从一九八五年起,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省不再集中。
(二)由于县办工业企业分成已列入各级财政收支包干基数,因此,县办工业企业从一九八五年起,一律纳入预算管理,不再实行收入五五分成和亏损对半分担的办法。
(三)国务院决定从一九八五年起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用于城市和县城的公用事业及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其税款要列入预算,保证专款专用。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城市公用企业应一律按照第二步利改税办法的规定交纳所得税。为了搞好省会市政建设,新郑烟厂交纳的城市维护
建设税,郑州市可调剂一部分,统筹使用。
(四)为了提高芋叶质量,控制盲目发展,对超过当年收购计划的芋叶税,上交省财政百分之八十,留当地财政百分之二十。
(五)洛阳吉利炼油厂产品税、所得税、调节税,暂全部列为省级财政收入。
(六)为调动卷烟企业提高产量、增加收入的积极性,对卷烟厂比当年计划超收的产品税,年终由省财政奖给百分之十五,其中企业百分之八,当地财政百分之七。
八、加强预算管理,保证收支平衡
各级在安排收支预算时,应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对各项事业发展的规划和要求,结合本地区情况,进行安排,以促进生产发展,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要严格按照省政府下达的人员编制和省财政厅规定的费用定额执行。年度预算的安排要留有必要的预备费。在包干
年度内,地方多收入可以多支出,少收入就要压缩支出,不准打赤字预算。各级要抓紧增收节支,自求平衡。发生赤字,省财政不予弥补。
九、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所有国家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做到令行禁止。凡是涉及全国、全省性的统一规定,如税法税率,企业上交所得税、调节税及利润留成比例,生产成本和商品流通费用的开支范围划分、开支(收费)标准等,各级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未经省批准,不得擅自
变动。各级财税部门和广大财会人员要模范执行财政制度,加强财政监督,同一切违反财经纪律的不正之风作斗争。
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198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