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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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1)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电信体制进行改革的要求,中国电信集团已经成立,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和资产重组。在规范产权关系,建立资本纽带关系的同时,将非通信运营核心企业、后勤服务和辅助部门、多经企业及核心企业中承担代营代维代销业务的营销或维护公司与主业分离,组成实业公司。按照印花税的有关规定,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各省(区、市)电信公司、新成立的各实业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帐簿和产权转移书据均应当缴纳印花税。为了支持电信企业的改革,现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在资产重组中涉及的印花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各省(区、市)电信公司的资金帐簿,因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逐层上移的资金,凡在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对各实业公司及其子公司新成立时设立的资金帐簿免征印花税。
上述公司在重组改制过程中经评估发生的资产增值部分及今后新增加的资金应按有关规定贴花。
二、对上述公司在重组改制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2001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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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外国公司临时派来我国为海洋石油作业进行工作的雇员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对外国公司临时派来我国为海洋石油作业进行工作的雇员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油政[1984]3号

1984-04-0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洋石油税务局上海分局:
  你局(84)财税油沪字第20号关于外国公司临时派来中国为海洋石油作业进行工作的雇员应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收悉。对在华作业的外国石油公司或承包商的国外关联公司或第三方公司临时派遣来华为海洋石油作业进行工作的雇员,其工资、薪金如先由在华作业的外国公司或承包商按派来人数及工作时间统一以“服务费”或“人员费用——工资”等名义结付给国外公司,然后再由国外公司支付给其雇员的,这些雇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仍属来源于中国的所得。只要外国企业在缴纳所得税时,把这些人员费用作为在中国境内经营公司的费用扣除的,应视同在中国海洋进行石油作业的外国公司、承包商的雇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财政部(83)财税字第330号文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废止《关于广播电视节目预告转载问题的意见》等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版权局


关于废止《关于广播电视节目预告转载问题的意见》等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5月8日国家版权局令第2号发布)


国家版权局决定,废止下列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关于向台湾出版商转让版权注意事项的通知》 ([87]权字第51号 1987年11月13日)

2、《关于广播电视节目预告转载问题的意见》([87]权字第54号 1987年12月12日)

3、《国家版权局印发〈关于当前在对台文化交流中妥善处理版权问题的报告〉和〈关于出版台湾同胞作品版权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8]权字第8号 1988年2月8日)

4、《关于地方版权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88]权字第26号1988年5月)

5、《关于大陆与台、港、澳版权贸易合同审核办法的通知》([88)权字第51号 1988年11月2日)

6、《关于版权纠纷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88]权字第55号 1988年12月27日)

7、《关于当前报刊转载摘编已发表作品付酬标准的通知》([91]权字第29号 1991年8月27日)

8、《关于执行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双边著作权保护条款的通知》(国权 [1992]7号 1992年2月29日)

9、《关于颁发(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等三个规定的通知》中的《演出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 (国权[1993]41号 1993年8月1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