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数据填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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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数据填报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做好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数据填报工作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3]175号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是今后三年公路工作的重点之一,也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为掌握目前农村公路基本情况,经研究决定,制发农村公路基本情况表、2003年~2005年县际及农村公路规划表、县际及农村公路形象进度表,请各单位按期填报。现就有关填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各类数据的掌握和填报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指定专人做好该项工作。

  二、《农村公路基本情况表》填报截止2002年底县通乡(镇)、乡(镇)通乡(镇)和乡(镇)通行政村公路的有关数据;《县际及农村公路规划表》填报2003-2005年拟新建和改造项目总体情况数据。以上两表为农村公路状况调查表,请各单位于5月20日前报部,以后每年年底统计一次,于次年2月底前报部。

三、《县际及农村公路形象进度表》按县际公路、通乡公路、通村公路分类填报,其中《县际及农村公路形象进度表(县际公路)》按月填报,直至项目建成通车;《县际及农村公路形象进度表(通乡、通村公路)》按双月汇总数据,于次月5日前报部。

  四、通县公路仍按《西部地区通县公路建设项目完成情况表》(交公路发[2002]86号,表号为交公路61表)要求填报,直至项目建成通车为止。

  五、报表要求使用交通部机关公务员信箱上报,信箱地址:JTB859@moc.gov.cn。部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办公室联系人:齐丽红;联系电话:010—65292737、65292738,传真:65292766。

  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建设规模大,任务艰巨,各单位应切实加强各项管理工作,准确掌握农村公路建设情况,做好填报工作。

附件:一、农村公路基本情况表

   二、县际及农村公路规划表(县际、通乡、通村公路)

   三、县际及农村公路形象进度表(县际、通乡、通村公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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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2年5月14日 财预〔2002〕31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指挥部),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勤俭办外事”的方针,进一步规范预算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国家外汇资金,防止因公出国中的逃汇、套汇、骗汇等行为,根据《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3月29日财政部令第7号)和《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我们制定了《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函告我部。
  附件: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

附件:

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境)(以下简称“因公出国”)用汇管理,节约国家外汇资金,防止因公出国中的逃汇、套汇、骗汇等行为,根据《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主党派因公派出的出国代表团组的外汇开支。
  第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因公出国时间在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的为因公临时出国。
  第四条 因公出国用汇包括出国进行考察、访问、学习、经贸洽谈、新闻采访、举办展览、出席国际组织会议、短期培训或研修等用汇;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用汇。
  第五条 各单位在组织因公出国团组时,必须贯彻“小、少、精”的原则,发扬“勤俭办外事”的精神,努力压缩参团人数,尽量控制出国时间,严禁绕道旅游,避免重复考察,节约外汇开支。
  第六条 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出国用汇的管理、监督工作,要建立健全外汇财务管理制度,从外汇和人民币经费两个方面切实控制和审核出国团组的费用开支。
  第七条 出国用汇统一从财政部门下达的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中列支,具体购汇手续通过中国银行办理。预算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出国用汇不得使用其他外汇。

第二章 申 请

  第八条 出国团组在取得出国任务正式批件后,必须由专人到指定供汇部门(中央单位在本单位的外事财务部门、地方单位在当地财政厅局)办理外汇申请手续。
  第九条 出国团组办理外汇申请手续时,须携带下列证件:
  1.有权审批出国部门开出的出国任务批件;
  2.临时出国代表团组外汇开支预算表(一式两份,见附一);
  3.国外活动日程安排表;
  4.国外邀请函(或出国培训协议、会议通知书、人事组织部门的行政审批件以及其他相关证件)。
  第十条 出国团组编制用汇预算应按《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出国团组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可以申请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零用费及自费购汇的用汇指标,对没有固定开支标准的项目用汇,原则上不予安排,因工作需要确需安排的,应提供相关的依据。
  1.城市间交通费:包括一国或多国城市间交通费,应在国内购买往返联程机票时,尽量包含在国际旅费中,确需单独开支的,根据外方邀请函和批准的出国活动路线,参照有关资料和惯例供汇,但不得超过同程间国际机票的价格。
  2.出国团组在国外确需开支的翻译费、宴请费等费用,必须随出国任务申请一起报批。
  3.境外其他费用:出国团组申请参展费、场租费、会议注册费等项目用汇,应提供与国外承办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合同文本及会议通知等资料。
  4.出国团组在出国期间有关费用如有外方负担的,应扣减相应供汇数额。
  5.出访国家在规定中无开支标准的,比照毗邻国家的标准供汇,毗邻国家由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出国团组办理外汇申请手续时,向供汇部门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要真实。组团单位的外事财务部门要对“出国用汇开支预算表”审核把关,并经领导签字后,加盖财务专用章。

第三章 审核及供汇

  第十三条 供汇部门接到出国团组用汇申请预算后,应对其进行真实性审核,包括:出国任务批件是否是原件;国外邀请函是否真实可靠;国外活动日程安排是否明确、详细,路线是否经济合理;国外是否有收入,对方是否提供资助;人民币经费预算是否已落实,其来源及组成情况等。
  第十四条 对有开支标准的项目,供汇部门应按《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进行审核;对无标准的开支项目,在报经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审批后,供汇部门方可按出国团组与境外接待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咨询的出访地物价水平核定相应外汇。
  第十五条 在审核出国实习、培训用汇时,供汇部门除按财政部、外专局颁发的《关于出国实习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93)财外字第600号〕执行外,还应对“培训合同”中有关开支项目进行审核,包括付款程序是否合理,培训费开支范围是否符合规定,具体授课天数是否合理等。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供汇:
  1.手续不齐全;
  2.有关资料反映情况不具体、不完整、不真实;
  3.境外活动安排不合理,存在浪费行为;
  4.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又不同意压缩预算。
  第十七条 供汇部门对出国团组用汇申请审核完毕后,须填制“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简称用汇申请书,财政部统一印制),核准其用汇限额,并发给出国团组国外日记账、用汇核销表等相关表格。
  第十八条 “用汇申请书”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据实填写,经办人、审核人、批准人要签字,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章。
  第十九条 供汇部门要对用汇单位出具的有关文件、资料及“临时出国用汇预算表”整理归档,并将核复的购汇限额登记入账。
  第二十条 供汇部门开出的“用汇申请书”一式四联,全部交给出国团组,出国团组据此到中国银行办理购汇手续。

第四章 购 汇

  第二十一条 凡在中国银行有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购汇限额账户的单位,其出国团组凭本单位开具的“用汇申请书”和人民币支票,在核准的限额内,  到中国银行按当天外汇牌价购汇。
  第二十二条 没有在中国银行开设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购汇限额账户的单位,其出国团组应凭同级财政部门开具的“用汇申请书”及本单位人民币支票,到中国银行办理购汇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在中国银行办理购汇时,需按中国银行要求填写“中国银行外汇‘兑换水单’”(一式两联,见附二)。提取大额外汇现钞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中国银行是经授权批准办理财政预算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出国用汇售汇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各限额预算单位不得到其他外汇银行办理出国用汇购汇手续。

第五章 用 汇

  第二十五条 出国团组必须按批准的用汇项目和限额预算使用外汇,不得擅自突破,结余的外汇必须退回,不得擅自挪用。
  第二十六条 出国团组和个人对下列费用应全部上缴,不得挪用或私分。
  1.国外接待部门和国际组织等赠发的零用费、生活补助费、住宿费等,出国前已经领用相关费用的;
  2.住宿费、机票的回扣和公款利息收入等;
  3.出国团组和个人取得的其他应上缴收入(包括从事科研合作和学术交流的劳务费、出国展览的展品销售收入等)。
  第二十七条 在国外一般不搞宴请活动,特殊情况确需宴请的,应按事先经有权审批部门审批的预算开支外汇。
  第二十八条 出国团组在国外的外汇开支必须取得原始凭证,并经经办人、证明人和团组负责人签字,确保费用开支真实、准确。
  第二十九条 出国团组在国外期间,要有专人负责外汇管理,及时填写“日记账”并保存好有关单据,人数较多的团组要将外汇和账务分人管理。

第六章 核 销

  第三十条 出国团组应在回国后15日内,到供汇部门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出国团组在没有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前,组团单位或出国人员所在单位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严禁坐支和转移外汇资金。
  第三十一条 出国团组办理外汇核销前,应对各种原始单据进行整理,数额较大的开支单据必须要有出国团组负责人签字,对应由个人负担的和不能报销的单据予以剔除。
  第三十二条 出国团组办理外汇核销时,要携带临时出国代表团组外汇开支预算表、临时出国用汇核销表(一式两份,见附三)、国外开支日记账、国外开支原始单据等资料。
  第三十三条 供汇部门核销出国团组外汇时,要进行以下审核:
  1.组团单位是否已对出国团组外汇开支的原始单据等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2.送审时间是否超过规定时限;
  3.送审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4.各开支项目是否符合规定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有单项超支互相挪用行为;是否有外方已负担费用而重复报销问题;是否有收入而隐瞒不报行为等。
  第三十四条 对下列开支不予核销:
  1.超出规定开支范围和标准的开支;
  2.无原始单据的开支;
  3.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国外活动路线、增加出访地点和延长出访时间的开支;
  4.属于不应该负担的开支或因私发生的开支等。
  第三十五条 审核无误后,供汇部门方可批准核销,并在“出国用汇核销表”上签字盖章,组团单位财务部门据此办理相应的财务报销手续。

第七章 退 汇

  第三十六条 出国团组如有外汇结余,应按供汇部门的核销意见,办理退汇。
  第三十七条 办理退汇的类型包括:
  1.在供汇部门出具用汇手续后,用汇单位因故没有使用外汇;
  2.出国人员未按原计划出访,变更了时间、线路、人数等;
  3.出现外汇结余的。
  第三十八条 出国团组办理退汇手续时,应填写“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退汇通知书”(财政部统一印制),到中国银行办理具体手续。没有办理退汇手续的,组团单位不得报销其人民币开支。

第八章“双跨”团组出国
用汇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跨地区、跨部门出国团组(以下简称“双跨”团组)应严格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跨地区、跨部门因公出国(境)团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7〕29号)组团,严禁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双跨”团组。
  第四十条 “双跨”团组可按国家有关外事财务制度规定向参团人员单位收取参团人员在国外开支所需要的等值人民币,配套外汇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193号)有关规定办理,不得以外币形式结算。
  第四十一条 “双跨”团组开支出国用汇,要严格贯彻“谁组团、谁供汇”的原则,由组团单位统一提供外汇。没有购汇限额预算或限额预算已用完的单位,不得以组织出国团组的名义,向参团人员单位收取外汇,更不得转嫁外汇支出。
  第四十二条 “双跨”团组组团单位的财务部门,必须严肃认真地履行职责,对没有落实外汇或外汇来源渠道不正当的出国团组的人民币经费,不予预支,不予报销。
  第四十三条 “双跨”团组必须对费用开支统一管理,不得绕过组团单位财务部门的财务审核关,而将属于团组集体开支的外汇“化整为零”,由参团人员或单位自行结算。
  第四十四条 供汇部门在审核“双跨”团组用汇时,要严格按财政部规定标准供汇,对超过标准的费用不予供汇。

第九章 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加强出国用汇的使用和管理,并自觉接收财政、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财务部门有权拒付出国人员违反规定的各项开支,不予办理报销手续;对逃避限额预算管理,从不正当渠道取得外汇,甚至到“黑市”兑换外汇的出国团组,组团单位或参团人员单位不得报销其人民币经费;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查处;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中央各部门、各地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本地区出国用汇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附:一、临时出国代表团组外汇开支预算表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210_caiyu02314f1_20050624.jpg
    二、中国银行外汇“兑换水单”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210_caiyu02314f2_20050624.jpg
    三、临时出国用汇核销表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210_caiyu02314f3_20050624.jpg


株洲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株洲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株洲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为年度重点项目,统一冠名为“株洲市××年度重点项目”。年度重点项目包括重点前期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经认定的未开工项目确定为市重点前期项目,经认定的在建项目确定为市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 重点项目确定的原则和标准

属下列情况之一,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或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可列入市重点项目:

(一)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二)城市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

(三)高技术产业化、先进制造业以及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重大项目;

(四)体现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的标志性项目;

(五)改善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大项目;

(六)利用外资和其它社会资金有重大影响及示范作用的项目;

(七)国家、省在本市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重点项目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重点项目的培育、开发、建设和协调、服务、管理等项工作。由已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设立的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办公室(简称市前期办)和已在市建设局设立的市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简称市重点办),负责处理全市重点项目管理的日常工作,依职责参与项目全过程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重点项目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市有关部门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各部门、备县(市)区和项目业主报送的项目,按重点项目确定的原则进行汇总、筛选,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年度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和计划。

第七条 重点项目的管理。在项目开工前,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协调管理;在项目开工后,市建设局负责协调管理。重点前期项目各项前期工作完成,具备开工条件后,报发展计划部门安排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及主要建设内容;重点建设项目在申报下年度重点项目的同时,报发展计划部门安排下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及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期间,由市建设局督导实施。

第八条 重点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招投标制。项目法人对项目承担筹划、筹资、建设、经营、还债责任,并依照规定对重点项目的资金、工期、质量、安′全等内容实行项目“五制”管理(法人责任制、项目资本金制、项目招投标制、工程质量监理制、项目合同制)。

重点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其招标事项经发展计划部门核准后,由项目法、ˉ人依法开展招标王作。有《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项目法人可以邀请招标;有《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招标以外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重点项目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市建设局实行责任目标管理,由市人民政府与项目业主签订《重点项目责任目标任务书》。

因项目业主原因,致使项目未按《任务书》规定的期限完成相关任务的,取消重点项目资格,视情节轻重,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并可由相关部门追回已减免的费用。

第十条 重点项目实行按月调度制度,依职责分别由市发展1计划委员会和市建设局组织实施。每季皮由“两办”主持召开全市重点项目调度协调例会。项目业主须安排专人负责项目进度情况简报,并于每月28口前分别报送“两办”。

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项目特点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动员广大群众支援重点项目,并及时协调项目矛盾和纠纷,为重点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竣工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决算审计及竣工验收和备案手续l至2年后进行项目后评价,项目后评价工作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实施,项目法人提出综合评价报告,并经有关资质咨询单位评价后,书面报送原审批部门。

第十三条 重点项目的全过程监督管理由市监察局及市重太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并受理项目业主及其他项目涉及单位和个人的投诉。市发展计划部门、市稽察特派员办负责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审计机关依法对重点项目进行审计,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其他相关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未经市政府授权,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到项目业主、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进行与项目相关的检查;不得对重点项目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冻结重点项目银行帐号或查封财务账目、项目资产。对违反有关规定,给重点项目造成不良影响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04年元月1口起施行,原《株洲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