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9:35:47   浏览:90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的预防控制工作,切断“非典”传播途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对进入本市的人员实行测量体温和填写健康申报表制度。1、进出无锡的各个口岸、道口要严格把好“大门”,严防“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流入、流出,切断“非典”传播源。各车站、码头均应设置留验站,对经检测发现有发热、咳嗽等“非典”疑似症状的乘客,应就地留验观察,并及时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2、各类饭店、旅馆、招待所等在接受旅客入住登记时,应要求其填写健康申报表,并安排专门工作人员为其测量体温,进行健康检查。对来自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旅客,要集中安排楼层住宿,每日测量体温,并严密观察,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要立即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类饭店、旅馆应尽可能关闭中央空调,开窗通风换气。3、各街道社区和农村镇、村对从“非典”病例发生地区返(来)锡的人员,应及时上门做好健康申报工作,并安排到指定医院接受体检,体检结果正常者,劝告其在家静养休息、不要外出,并加强自我观察,一般观察时间为2周,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要立即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二、加强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的防范措施。各类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要严格执行晨检制度,如发现有发热症状的学生和儿童,应立即送医诊治。高等院校发现有发热症状的学生,应实施隔离诊治措施。对从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回锡的学生和儿童,应当在家或安排专门场所观察两周。严禁外来人员随意进入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市和各市(县)、区教育局要承担起检查督促的责任。

三、严格执行对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的消毒措施。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公共浴室的卫生监督管理,大型经营性浴室暂停营业。对营运的公交车辆、出租汽车等各类公共交通工具和车站、码头、建筑工地宿舍、学校、网吧、舞厅、卡拉OK歌厅、剧场、影院、商场、农贸市场等公共聚集场所,必须每天消毒,贴上消毒标记,注明消毒时间,保证通风换气。所在地的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宾馆、饭店等餐饮行业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不符合有关消毒防护规定的,卫生执法部门应责令其停业整治。

四、严格限制举办大型活动。近期,本市各单位不再组织全国和跨省市的会议,不举办人员聚集的大型活动。对已确定的大型活动,应取消或推迟。对无法取消的大型活动,要制定预防“非典”的工作预案,由举办单位按规范要求落实防范措施,并报市“非典”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五、严格控制外出开会、旅游、考察活动。近期,本市各单位不组织外出开会、旅游、考察活动。各旅行社应停止组织去外省市的旅游活动。旅游主管部门和旅行社要劝告外省市旅行社,近期不要组织团组来锡旅游。对从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返锡的人员,应由组织者统一安排医学观察2周,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各单位、各社区应积极劝告市民近期不要外出旅游或出差。凡从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旅游或出差返锡的市民,应向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报告,并在家接受医学观察2周。

六、加强一线工作人员的职业防护。本市各医疗卫生机构的一线工作人员和参与应急行动的一线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戴口罩上岗的制度,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七、公布热线电话,鼓励社会监督。公布市及各市(县)、区“非典”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热线电话,接受市民有关“非典”情况的报告和咨询。市民一旦发现社区内有疑似“非典”病人或者2周内曾到过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人员,应及时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本市各零售药店及工作人员对前来购买治疗发热、咳嗽药品的顾客,应当详细询问、了解有关情况,力劝患者及时到医院就诊。

对拒不接受疫情检查或故意隐瞒病情并传播疾病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加强健康教育,增强全民卫生防病意识和能力。继续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加强卫生科普宣传,广泛宣传预防疾病的基本常识,引导人们养成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广大市民要注意保护自己,保护家庭,保护社会,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积极防范“非典”,为社会的安宁和所有人的健康共同努力。

九、属地管理,分工负责,全力加强“非典”防治管理。“非典”防治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市(县)、区内的单位不分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各市(县)、区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筹协调。各市(县)、区要做到组织落实、资金落实、措施落实;指定专门场所用于隔离和医学观察;保障“非典”防治物资的储备,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单位进行落实本通告情况的督促检查。有关物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紧缺物资的生产、储备,保证市场供应。对哄抬物价、私自涨价的,工商、物价部门要严格执法。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商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工作的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工作的通知
商业部


自一九八九年国务院决定对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以来,取得了显著效果,制止了多头插手倒买倒卖,取缔了黑市交易,打击了制售假劣化肥、农药的违法活动,扭转了价格混乱的局面,维护了农民利益,出现了农资市场稳定、价格稳定、人心稳定的新局面。但部分地区还存在非
专营单位和个体商贩插手经营农资商品,农资市场混乱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扭转。今年是“八五”计划的第一年,又是“质量、品种、效益”年,各级供销社及其农资经营部门一定要本着“支持生产、整顿流通、服务农业”的原则,坚持专营,并注意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认真领会国务院《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国发[1989]87号文,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更好地发挥专营主渠道作用。国务院《通知》明确“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各级供销社的农资经营单位是农资专营的主渠道。各级供销社及其农资部门要进
一步统一思想认识,紧紧依靠当地人民政府,积极主动地反映情况,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发挥主渠道作用,该管的就要管住管好,不能放松。
二、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支持农业部门搞好有偿转让。国务院《通知》对农垦、农技推广、工业等部门在专营中的地位、作用及范围,都作了明确规定。县和县以下的植保站、土肥站、农技推广中心(站)是结合技术推广和有偿技术服务搞好化肥、农药、农膜的有偿转让,但不
能办成商业经营机构。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一九九○年六月对此也有批示:“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搞好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同时结合农业技术推广从事配套的化肥、农药、农膜的有偿转让活动,特别是微量元素化肥、农药新品种和农资部门不便经营的小品种及救灾所需化肥、农
药,绝不能借机办成与农资部门并驾齐驱的商业经营机构”。各级供销社及其农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属指令性计划管理的品种要有计划的做好供应,配合或联合农技部门搞好有偿转让;属救灾需要的化肥、农药,按国务院《通知》规定,“分别由中央、省级农业部门与农资公司协
商提出,报同级农业生产资料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农资公司执行”;属中央和地方指令性计划以外的化肥、农药、农膜,在与农资部门进行计划衔接后,才能向生产厂家直接订货,农资部门要积极配合,避免重复备货,减少损失,减轻工业生产压力。
三、加强计划衔接,做好农资商品供应。今年农资市场呈现稳步增长趋势,计划资源亦有一定增加。但品种结构和地区之间仍不平衡,优质氮肥货源偏紧;农药少数品种有缺口;农膜,特别是地膜,供求矛盾突出。对此,各级供销社及其农资部门要有足够的思想认识,深入调查研究,
掌握市场动态,组织好产销衔接和余缺调剂,优先保证各项政策兑现。小化肥的产销方式按国务院《通知》执行。但是,无论执行哪种产销方式,省供销社及其农资公司都应参与计划衔接、行业管理、信息指导等项工作;县供销社农资公司要参与小化肥的产销衔接或经营管理。随着科技兴
农和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要切实抓好混配肥的试验、示范工作。
四、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农资市场管理。去年,浙江、福建、吉林、江西等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政府支持下,从供销社农资部门聘请“市场协管员”,加强了农资市场的管理。湖南省桂东县设立县工商局驻供销社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农资专营商品,维护了农资专
营秩序。黑龙江省绥化地区和宁安县、江苏省涟水县、河北省枣强县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参加农资专营稽查队,加强农资市场稽查管理。这些都是加强农资市场管理的有效办法,各地要因地制宜地开展这方面的工作。
五、加强廉政建设。两年来,各级供销社及其农资公司在完善专营工作中,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是好的。今后仍要继续坚持执行这些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国家价格政策和财经纪律。要把内部的自我约束机制与外部的监督机制有效的结合起来,把典型经验与推动全面工
作结合起来,以良好的行业作风,促进做好农资商品专营工作。



1991年2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哈国界的补充协定

中国 哈萨克斯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哈国界的补充协定


(签订日期1997年9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为了明确和确定已达成一致的中哈国界第六十九界点至终点之间的边界线走向,并作为对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哈国界的协定》的补充,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哈国界线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哈国界的协定》第二条所述的第六十九界点起沿无名山山脊线(原苏联地图为灭里几阿纳依内山岭)向西偏西南行,至第七十界点。该界点在上述山脊线上6570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6637.0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616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6107.0米高地)上,北偏西北约3.6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5790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无名山)东南约9.8公里。
  从第七十界点起,国界线沿无名山(原苏联地图为腾格里塔乌山)山脊线大体向西行,至第七十一界点。该界点是中哈国界线的终点,在汗腾格里峰699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6995.2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616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6107.0米高地)西偏西北约8.0公里,中哈国界线上610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6146.0米高地)西南约11.2公里。
  上述中哈国界线,用红线标在比例尺为十万分之一的中国地图和原苏联地图上。在国界线叙述中所用长度均系从这些地图上量取的。
  用红线标绘中哈界线的上述地图附在本协定之后,并作为其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哈国界的协定》中第一、第四、第五、第六、第七和第八条款的规定在本协定中同样适用。

  第三条 缔约双方应在完成为使本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程序后相互通知。
  本协定自最后一份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四日在阿拉木图签署,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哈文和俄文写成。如对文本的解释出现分歧,缔约双方以中文、俄文文本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李  鹏           纳扎尔巴耶夫
    (签 字)           (签 字)
                    (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