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苏(联)关于修改两国航空总局关于相互提供服务和航空运输的议定书的有关规定的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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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苏(联)关于修改两国航空总局关于相互提供服务和航空运输的议定书的有关规定的换文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苏联民用航空部


中苏(联)关于修改两国航空总局关于相互提供服务和航空运输的议定书的有关规定的换文


(签订日期1966年4月4日)
               对方来文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代表沈图同志
尊敬的沈图同志:
  兹确认我们之间达成协议如下:
  签于本日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航空交通协定,一九六二年十二月一日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部长会议民用航空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相互提供服务和航空运输的议定书中,凡提到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苏中两国间建立定期航空交通协定,均改为一九六六年四月四日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航空交通协定。
  尊敬的沈图同志,请接受我崇高的敬意。
  注:我方去文确认的内容同对方来文,略。

                      苏联民用航空部代表
                       维·达尼雷切夫
                         (签字)
                    一九六六年四月四日于莫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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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确定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做好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确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机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近日,财政部已将2012年中央财政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36.9亿元指标提前通知各省级财政部门(含兵团、农垦)。为确保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确定后,及时落实政策,请提前做好补贴机具分类分档和补贴额确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行定额补贴

  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拟继续实行定额补贴,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补贴标准。全国通用类机具(范围详见附件1)由农业部统一分类分档并确定最高补贴额;非通用类机具由各省(区、市、兵团、农垦)负责分类分档并确定其补贴额。

  二、科学分类分档

  对补贴机具进行合理准确的分类分档是科学确定补贴额的前提和基础,是体现补贴政策公平性、公正性的关键环节。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在认真总结近年实施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科学合理、准确直观”的原则,依据机具结构形式、功能和作业能力等直观易辨的项目与参数,进一步完善农机购置补贴补贴机具分类分档办法,并据此对本省(区、市、兵团、农垦)补贴范围内的非通用类补贴机具进行分类分档。

  三、合理确定补贴额

  针对今年一些地方出现部分补贴产品补贴额不合理的问题,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2012年各类机具补贴额。补贴额测算不能依据企业报价,要通过开展补贴机具市场销售情况调查摸底,准确掌握本省域内各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总体上按不超过同类同档机具上年市场平均价格的30%测算补贴额。

  各地可根据当地农机装备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需要,对趋于饱和或农民购买积极性高的机具种类适当降低补贴额。

  四、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与支持推广产品目录的衔接工作

  自2012年开始,各省(区、市、兵团、农垦)要以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格式见附件2)代替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一览表中不再明示具体补贴机具的生产厂家、产品型号。补贴指标确认书中不再有产品生产企业和型号,只有机具品目分档名称和补贴额。2012年各省都要使用全国统一的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凡在补贴种类范围内、列入国家与省级支持推广目录内的产品均有资格享受补贴。为便于操作,各省要及时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与支持推广产品目录的衔接工作,对照部、省两级补贴额一览表,逐一对国家和省级支持推广目录产品添加补贴额后,一并导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

  各省要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强农惠农政策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机补贴机具补贴额确定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扎扎实实做好各项相关工作。要认真组织,尽快启动,力争于2011年12月中旬前完成补贴机具分类分档和补贴额确定工作,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确保2012年伊始即可全面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附件:1.2012年全国通用类机具种类范围

  2.××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兵团、农垦)××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加强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


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加强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业、农牧)厅(局、办),外经贸委(厅、局),各
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了加强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包括肉骨粉、骨粉、肉粉、血粉、血浆粉、动物下脚料、动物脂肪、干血浆及其他血液产品、脱水蛋白、蹄粉、角粉、鸡杂碎粉、羽毛粉、油渣、鱼粉、磷酸氢钙、骨胶,以及用上述原料加工制作的各类饲料,下称动物性饲料产品)的管理,防止使
用禁用的动物性饲料产品,保护我国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和《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38号令,简称《办法》)的规定,外国企业生产的饲料首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申请登记,取得产品登记证;未取得产品登记证的
饲料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上述动物性饲料产品属于《条例》调整的“单一饲料”范畴,必须按照《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二、要高度重视对动物性饲料产品的管理,严防“疯牛病”等疫病传入。要严格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自1990年以来陆续发布的有关防止“疯牛病”和“痒病”传入的规定。
三、各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要对本辖区的动物性饲料产品的经营、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擅自经营和使用禁止使用的动物性饲料产品,要立即就地销毁,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凡未取得登记证的非疫病国家的动物性饲料产品要立即予以查封,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依据《条
例》实施处罚;省级饲料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该类产品经营、使用的监控。
四、输入动物性饲料产品,须事先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从现在起,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凭农业部颁发的产品登记证受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对已办理有关进境检疫审批手续的动物性饲料产品,必须有出口国官方出具的符合进境检疫许可证要求
的检疫证书,证明其来源的动物品种。凡不符合规定的或没有办理有关进境检疫审批手续的动物性饲料产品,一律做退回处理。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依法严格对允许进口的动物性饲料产品实施检验检疫。
五、省级饲料质量监测机构应依据同类动物不得饲用同类动物性饲料产品的原则,加强对动物性饲料产品的监督检测。要组织一次专项检测,防止该类产品扩大应用范围,并将检测结果报送当地省级饲料行政管理部门。
六、从2001年1月1日起,禁止从欧盟国家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各有关单位要认真严格执行。今后,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将根据我国禁止进口发生重大疫情国家动物及其产品的有关规定对该类产品的管理作相应调整。



200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