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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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自1988年以来,农业税收收入逐年增长,为平衡国家财政收支作出了贡献。但是,有些地区在农业税收征收管理中仍存在不少问题,税源流失较为严重。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税收管理和严格控制减免税收的通知》(国发[1993]51号)和落实全国财税工作会议精神,
确保完成今年农业税收任务,现就进一步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农业税的征收入库工作。一是做好农业税征实结算工作,财政机关要帮助粮食部门按质论价接收公粮,按期结算税款,及时足额上解国库;二是做好公粮结算价格的确定工作,凡保留合同定购价的,按合同定购价结算,取消合同定购价的按中等粮
市价结算;三是坚持农业税单独征收,坚决制止把农业税和其他收费、摊派混收的做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征收农业税的名义加重农民负担。
(二)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国发(1993)14号文件,切实加强农林特产税的征收管理。各地区必须按全国统一规定的征税产品、税率和减免事项征收农林特产税。农林特产税税率调整后,要做好税源调查核实工作,坚持依率计征,防止税收流失。要坚决纠正不顾实际税源情况,借
口调低税率而采取一概减税让税的错误做法。
(三)要加强耕地占用税的征管工作。重点抓好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大中型水电工程的耕地占用税征收入库工作。认真抓好耕地占用税政策大检查。及时掌握非农业建设占地的情况,坚持预先征收、据实征收的方法,大力组织耕地占用税收入。
(四)契税的潜力很大,要加强征收管理。要主动争取房管部门配合协作,对房屋产权承受方依法征收契税;在房屋交易过程中,督促产权承受方首先要缴纳契税,然后办理房屋产权证手续,以利于加强国家对房屋产权转移的宏观管理。保障房屋产权承受人的合法权益。
(五)要强化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手段,打击偷、骗、抗税行为,开展反漏税、避税、逃税的活动,努力做好应收尽收,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
(六)要严格控制和认真清理减免税政策,堵塞擅自越权减、缓、免税的漏洞。要切实按中央要求做到:今年下半年从中央到地方一律不得出台新的减免税措施;对临时性、困难性的减免税一律暂停审批;对给予地方减免税额的权限一律暂停;对地方已经出台越权减免的政策,应立即
停止执行,认真清理,并将清理情况上报财政部;凡减免税到期的,一律恢复征税。
(七)要彻底清理农业税收的欠税和占压税款,严格执行对欠税征收滞纳金制度,主动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将欠税和占压税款清缴入库。
(八)各级政府要重视和支持农业税收工作,把它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充实和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人员力量;要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教育农民群众,向国家缴纳农业税收是应尽的义务;要认真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积极组织征收入库,确保完成农业税收任务;要不断提高农业
税收征管人员的政策业务素质,加强廉政、勤政建设,严肃财经纪律,切实做到依法征税,文明征税。



1993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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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信访工作首办责任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穗文〔2008〕34号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信访工作首办责任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广州市信访工作首办责任制试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信访局反馈。

  特此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广州市信访工作首办责任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工作程序,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根据《信访条例》、《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党委、政府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和信访工作机构(以下统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理或办理信访事项,实行首办责任制。

  前款所称“信访事项”,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来访、来信、来电、来邮(电子邮政,下同)等途径,向市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设、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第三条 负责受理或者办理信访事项的首个机关为首办责任单位,其中按岗位职责或者单位指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的首位工作人员为首办责任人。

  第四条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的信访事项,首办责任单位作为牵头单位。对确定牵头机关有异议的,由共同办理机关协商确定,或者报共同上一级机关指定。

  第五条 首办责任的基本内容:

  (一)首办责任人在接待信访人来访时,要热情礼貌、语言文明;在办理信访人来信来邮时,要认真审阅、及时处理;在接听信访人来电时,要耐心倾听、周到回答。

  (二)有关信访程序、办理期限及要求、所需材料等,要一次性告知信访人。

  (三)对信访人反映的事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按规定及时受理、办理、答复;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耐心做好解释、引导,告知信访人有关反映途径。

  (四)实事求是,依法依政策处理信访事项。

  (五)信访人查询办理情况的,应公开信访事项办理的进展及结果。

  第六条 本市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首办职责:

  (一)首办责任人收到信访事项后,应按照市信访部门统一编制的《信访事项登记表》(附后)进行登记,并及时区分情况处理。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政府或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在15日内转送或交办有权处理的部门;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政府决定。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来信、来邮,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下级机关处理;信访事项涉及下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来访、来电,引导信访人依法、逐级、有序反映问题,并登记在案。

  (四)对转送或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及时向处理单位督促、检查,并将督促、检查情况登记在案,保证“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第七条 市、区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首办职责:

  (一)首办责任人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及时登记《信访事项登记表》,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记人是否受理。

  (二)信访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受理、办理,并在60日内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其中办理信访复查、复核的,在30日内将复查、复核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

  (三)信访事项情况复杂,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结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及延期期限,避免信访人重复信访、越级信访。

  (四)属上级机关或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应按规定期限书面向交办部门报告办结情况。

  (五)对信访人重复信访的,负责做好劝导工作。

  (六)对重大信访事项,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及时处理、解决。

  第八条 街、镇及其工作人员首办职责:

  (一)应当配置适当的专职工作人员处理信访工作,负责信访事项的受理、跟踪、督查和落实。

  (二)首办责任人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及时登记《信访事项登记表》,能当场告知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应当场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在15日内书面告知。

  (三)属于本级职权范围协调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受理、协调、办理,并在60日内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不能按期限办结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和延期期限。

  (四)信访事项属上级机关处理的,代信访人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并登记在案。由上级有权处理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办理时限签复信访人。

  (五)负责做好信访人的劝导、解释工作,防止信访人越级上访。

  第九条 信访工作中领导责任制应与首办责任制相结合。对领导接访、阅批或包案处理的信访案件,该领导应指定首办责任单位或首办责任人,督促、检查、信访案件的处理,依法解决信访问题,化解矛盾。首办责任单位或首办责任人应及时有关领导反馈信访案件的处理情况,及时办结。

  第十条 首办责任单位和首办责任人对信访工作失职、渎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程度,依照管理权限对首办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书面检查、责令整改或者取消有关评奖资格等组织处理;对首办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外;可同时建议有关机关给予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信访人工作态度生硬,工作作风粗暴,或者有意刁难信访人,导致矛盾激化的;

  (二)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或者对属于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对信访事项应当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

  (四)对信访事项压着不办,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将信访事项处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的;

  (五)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导致在法定期限内未能办结信访事项的;

  (六)自己不能处理,又不向领导或上级请示报告,或者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瞒报、谎报、缓报,贻误处置时机的;

  (七)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信访事项,引发信访突出问题的;

  (八)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十一条 党委系统中,对办理信访事项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旗县区节能目标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旗县区节能目标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巴政办发〔2008〕3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直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旗县区节能目标考核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该细则共包括两部分,即《巴彦淖尔市节能旗县区目标任务考核实施细则》和《巴彦淖尔市102户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任务考核实施细则》。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OO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巴彦淖尔市节能旗县区目标任务考核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完成全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发〔2008〕1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对象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
  单位GDP能耗,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三、考核方法
  ㈠考核标准。单位GDP能耗考核,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按市政府给各旗县区政府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任务为基准,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地区能耗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对各旗县区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对节能目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加权平均后的得分为最终考核等级,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79分)、“未完成”(59分以下)四个考核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表。

㈡考核程序。每年3月底前,各旗县区政府将上年度本地区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报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同时抄送市发革委、统计局、环保局。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年度目标,节能由市经委牵头组成评价考核工作小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地区节能工作及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评价考核结果,报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节能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形成综合评价考核结果,于每年4月底前报市政府。对各地区节能目标任务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公告。

四、奖惩措施
  ㈠对各地区节能目标任务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各旗县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节能考核均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㈡对考核等级为“完成”(“通过”)和“超额完成”的旗县区,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考核等级为“未完成”(“未通过”)的旗县区及其主要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不得授予荣誉称号等,并将对该地区项目实行区域限批。

㈢考核等级为“未完成”(“未通过”)的旗县区,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领导责任。

㈣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附:旗县区节能目标任务考核计分表

旗县区节能目标任务考核计分表



考核

指标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节能

目标

(40分)
1
万元GDP能耗降低率
40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40分,完成目标的90%得36分,完成80%得32分,完成70%得28分,完成60%得24分,完成50%得20分,完成50%以下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3分,最多加9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

节能

措施

(60分)
2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
2
⒈建立本地区单位GDP能耗统计、监测、考核体系,1分;

⒉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问题,1分。

3
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
3
⒈节能目标逐级分解,1分;

⒉开展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检查和考核,1分;

⒊定期公布能耗指标,1分。

4
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情况
20
⒈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上升,4分;

⒉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地区工业增加值比重上升,4分;

⒊制定和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4分;

⒋完成当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8分。

5
节能投入和重点工程实施情况
10
⒈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并足额落实,3分;

⒉节能专项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加,4分;

⒊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3分。

6
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情况
9
⒈把节能技术研发列入年度科技计划,2分;

⒉节能技术研发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长,3分;

⒊实施节能技术示范项目,2分;

⒋组织推广节能产品、技术和节能服务机制,2分。

7
重点企业和行业节能工作管理情况
8
⒈完成重点耗能企业当年节能目标,3分;

⒉实施年度节能监测计划,1分;

⒊新建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完成年度目标得4分,完成80%得2分,不足70%的不得分。

8
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3
⒈出台和完善节约能源法配套政策法规等,1分;

⒉开展节能执法监督检查,1分;

⒊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1分。

9
节能基础工作落实情况
5
⒈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并充实能源统计力量,2分;

⒉按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1分;

⒊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工作,1分;

⒋实施节能奖励制度,1分。



巴彦淖尔市102户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任务

考核实施细则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102户重点用能企业的监管,确保完成市“十一五”节能目标,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发〔2008〕1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二、考核方法

评价考核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考评办法,实行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各重点用能企业与所在旗县区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和节能规划报告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分别依据节能监测机构认可的数据,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对各重点用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市各重点用能企业应向考核部门提供被考核内容完成情况的相关文件或依据,依次装订成册,没有相关文件或依据的,视为未完成。
  三、考核时间和程序
  市各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旗县区经济局组织实施。被考核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旗县区经济局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市经委。旗县区经济局组织以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3月上旬,将本地区重点用能企业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市经委和市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委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并于4月底前将全市102户重点用能企业的综合评价报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重点用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市经委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告。
  四、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79分)、“未完成”(59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
  五、奖惩措施
  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由市经委予以通报表彰,并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扶优措施,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市经委,并抄送旗县区经济局。
凡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附:市102户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任务考核计分表



市102户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任务考核计分表



考核
指标
序号
考核
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节能

目标

(40分)
1
节能量
40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40分,完成目标的90%得35分、80%得30分、70%得25分、60%得20分、50%得15分、50%以下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2分,最多加6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

节能

措施

(60分)
2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
5
⒈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并定期研究部署企业节能工作,3分;

⒉设立或指定节能管理专门机构并提供工作保障,2分。

3
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
10
⒈按年度将节能目标分解到车间、班组或个人,3分;

⒉对节能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评,3分;

⒊实施节能奖惩制度,4分。

4
节能技术进步和节能技改实施情况
25
⒈主要产品单耗或综合能耗水平在千家企业同行业中,位居前20%的得10分,位居前50%的得5分,位居后50%的不得分;

⒉安排节能研发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4分;

⒊实施并完成年度节能技改计划,4分;

⒋按规定淘汰落后耗能工艺、设备和产品,7分。

5
节能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10
⒈贯彻执行节约能源法及配套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2分;

⒉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4分;

⒊实施主要耗能设备能耗定额管理制度,2分;

⒋新、改、扩建项目按节能设计规范和用能标准建设,2分。

6
节能管理工作执行情况
10
⒈实行能源审计或监测,并落实改进措施,2分;

⒉设立能源统计岗位,建立能源统计台账,按时保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3分;

⒊依法依规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定期进行检定、校准,3分;

⒋节能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工作,2分。

小计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