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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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1992年7月1日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部长钱其琛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1年5月20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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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


宜府发〔2005〕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八月三日



宜春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军队建设,巩固国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拥军优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拥军优属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拥军优属的宣传教育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全民国防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计划。
文化、教育、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拥军优属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全民国防观念,培育“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对驻宜部队粮、油、水、电、副食品和日常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工作,积极支持部队“菜篮子”工程建设。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协助部队加强对军事设施的保护,维护部队营(库)区周边安全秩序。对破坏军事设施、偷抢军用物资或到营(库)区滋扰闹事者,必须依法惩处。
第七条 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部队在野营、拉练、演习或执行其他任务途中,应当及时提供必要的住房和其他生活保障。
第八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部队因战备、训练和国防施工需要征用土地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按规定免除相关费用。
第九条 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科技等部门应当积极开展科技拥军、智力拥军活动,帮助部队培养军地两用人才。
第十条 本市所有的公路、桥梁、渡口,一律免收军用车辆通行费;各大宾馆、旅社、商场停车点以及各类停车场,一律免收军用车辆停放费,并设立“军车免费”标志牌。
第十一条 本市范围内火车站、县以上汽车站应当设立“军人售票窗口”,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优先售票,并设立“军人候车室”。对执行紧急公务的现役军人,应当提供交通便利。
第十二条 本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医院,在挂号、门诊、缴费、取药处,应当设立“军人优先”标志牌,为军人就医提供方便。
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军队离退休老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本市范围内各城区公共汽车。残疾军人乘坐火车、长途汽车减半收费。
第十四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军队离退休老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在本市范围内的公园、旅游景区、革命纪念地和博物馆、纪念馆对外开放时,凭有效证件免收门票费,游乐设施减半收费。
第十五条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向驻宜部队摊派各种费用。
第十六条 各地应当遵循“团结—协调—团结”的原则处理军地矛盾和纠纷。对侮辱、殴打军人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依法惩处。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逐步提高革命烈士家属、残疾军人的定期抚恤标准和红军失散人员、苏区老干部、在乡老复员军人
以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做好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工作,对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革命烈士家属、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应当适当优待。
第十九条 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的孤老、孤儿家属和1-6级的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苏区老干部、在乡老复员军人以及带病回乡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伍军人,免出义务工。
第二十条 对现役军人子女入托、入学,应当本着就近就地的原则给予照顾,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各种附加费用。
在初中升高中及报考市内中专院校时,革命烈士子女可加20分,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加15分,现役军人子女、1-4级残疾军人子女、病故军人子女加10分,并在学杂费方面适当减免。
第二十一条 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政策规定认真做好随军家属安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市所有机关、群团、企事业单位,必须按规定接收安置转业士官和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对拒绝接收或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行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鼓励和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并按规定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费和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费。税务、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政策给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予以优惠。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对在部队立一、二等功和因战因公致残、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及从事飞行和舰艇等工作的转业干部,应当在职务和单位安排上给予照顾。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做好军队离退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认真落实好政治、生活待遇,解决好医疗问题。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农村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充分发挥优秀士兵退役后在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带头作用,搞好育才、荐才、用才一体化服务。



高校热点法律问题探析

焦南凡
(武汉科技大学,湖北武汉,430080,jnflawyer@sohu.com)

【中文摘要】

高校面对急剧扩张和高速发展的历史时期,产生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对这些法律问题可从行政法和民法上两层意义上进行详细剖析,从而得出结论:高校处身风雨飘摇之中,除了大抓建设、加快发展进程外,还应有清醒完整的认识,从而从组织、制度和管理等各个方面加强法律事务工作。

【关键词】
高校 法律问题 探析 法务处

【正 文】
当今,国内高校处于规模扩张和高速发展的历史时期 (见下图),正在经历从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办学到如今市场经济大潮下办学模式多样化的过程,教育资源大幅重组,办学自主空间变大,教学招生步伐变革加快,高校经济活动越来越频繁,同时高校也遭遇了日益增多的法律问题。正确认识和应对这些法律问题,对高校可持续发展 有着重要的意义。

1998-2002年中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统计表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普通高等学校数量(人) 1022 1942 1813 1911 1396
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平均规模(人) 3335 3815 5289 5870 6471
招收全日制本专科生数(人) 1083600 2754500 3767600 4642100 5428200
校舍建筑面积(平方米) 154000000   259562300 303362700
一、 对高校热点法律问题的认识
高校由于一方面担负国家高等教育任务,明显具有公有事业性和一定程度上的行政组织性,另一方面随办学自主权逐步放开,办学模式、资源和渠道多样化、规模巨型化,也日益体现其作为特殊民事主体而具有的综合性、复杂性和遭遇法律陷阱时的严重性,因此可以把学校所主要面临的法律问题分为两大类型:一是基于公有事业性,体现其社会职能所面临的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问题;二是基于其作为超大性综合型经济实体,广泛参与经济活动所面临的民法意义上的法律问题。但就现实而言,后者对学校良性发展意义十分突出。
(一)、 行政法意义的法律问题
虽然高校是否真正拥有行政权在学理上仍然有争论,但不断出现的学校官司却有力地证实这一现象的客观存在。其关键在于如何处理依法治教与办学自主权的关系、大学自治和司法审查的关系。
1. 招生:
高校招生权目前的状况是“学校招生,教委监督”,自主权有所扩大并有继续扩大之势,招生权力责任相伴增大,实际上将演变成高校的一项重要的行政权。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法律精神,学校将受到更多更透明更强有力的法律监督。学校可能在招生宣传(不正确说明学校师资、规模、等次、费用等诱导考生)、录取标准(如不合理限制残疾、性别、地区、身高等)、录取程序 (如不合理录取、退档、拖延、说明)、录取方式(暗箱操作、超标收费、附加条件之类)、录取错误 等方面遭遇诉讼。
2. 教学管理:
教学管理上学籍管理、学位授予、毕业证颁发、学生处分等是典型的行政权力行使,因为它对学生造成的影响极大,直接涉及到学生受教育的宪法权利,但操作中又因为没有完整统一的程序机制,随意性大,容易侵害学生的知情权、申辩权,会在被诉时因违反正当程序原则遭法院撤销。
组织考试也是学校经常性权力之一,因此考试的组织、准备、执行、评卷可能有违公平和公正,对学生影响也很大。
例:《中国青年报》曾发表了北大博士生刘燕文 为学位与北大打官司引起教育界、法律界广泛关注的报道,以及此前田永 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两案都是校方败诉。究其原因:
一是学校校内的自治性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如田永案,校方根据其制定的《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的规定,给予田退学处理,并据此不给填发“两证”,但学校的规定与国家教委1990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有关内容相抵触,法院认定校方的紧急通知中有关退学的规定无效。
二是学校长期以来在做出涉及学生受教育权的处理决定时,程序上不规范。学生的被告知权、申辩权、申诉权得不到充分保证。这些都使学校在诉讼中增加了败诉风险。
近年还有武汉理工大学案(武汉市首例学生状告高校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案件):原《武汉工业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与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学完或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条件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相抵触。本案终审结果表明,校方规定并不合法。一审判决校方败诉后,武汉理工大学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中院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人事组织:
学校作为完整法人必须遵从劳动法的有关辞聘、加班、报酬、劳动保护等相关规定,而学校往往由于财力所限及追求发展而忽视职工权益而造成侵权;同时学校对职称评定、人才流动 、干部任免、教工处分等问题处理违法可能被请求人事仲裁。
4. 校内处罚
学校为数从多的规章制度规定了一些违章处罚措施如经济处罚、高倍赔偿等,甚至可能出现违法的人身限制、伤害等作法,这就必然面临一个如何协调规章与法律法规使之保持统一的问题,从制度违法到操作违法,无不是易引发诉讼的雷区。
(二)、 民法意义上的法律问题:
1. 高校作为一个法人应该在权利义务上与普通民事主体没有什么大的不同,但由于高校超规模的扩张,使学校经济权益和经济活动呈现出一些显著特点:
(1) 综合性:高校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非正常死亡民事赔偿、承包经营、后勤资产核算剥离、合作办学合作建设、招标采购、培训交流、商业借贷等一系列问题;
(2) 巨额性:由于高校资源集中、投资增长、发展迅速、新开工项目多、对外交流范围长足进展,特别是在入世之后,经营教育理念深入人心使学校民商事活动体现出金额巨大的明显特性,上千万上亿的项目已不是新鲜事;
(3) 辐射性:学校民商事活动开展与学校教学研各项工作息息相关,互为连环,互为依托,某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将会使学校不仅面临巨大的经济风险,而且会波及其它诸多方面,产生连锁反应,比如最近我校出现民工封堵洪美公寓大门事件,对学生教学考试、生活、管理都会产生重大影响,更严重可能会引发政治事件,如处理不当学校在经济损失之外还会陷入不良发展的恶性循环之中,可谓一失足成千古恨;
(4) 滞后性:高校因为受政策面影响较大,国家对高校发展往往先出台政策,再实践中逐步用法律手段约束,因此法律对高校改革与发展的影响有滞后的特性,这点助长了一些人不顾法律,决策随意的倾向,到管理混乱,控制失衡,问题暴露的时候再亡羊补牢已经
2. 主要问题:
(1) 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高校特别是作为在部分学科有一定优势的综合性大学和名牌大学,科研成果的保护、利用和转化问题将越来越突出。随着学校品牌的形成与发展,学校校名等教育资源被盗用、侵占案例将出现和增多;教师学生著作权保护以及职务作品与非职务作品识别工作将成为经常性工作;强势专业先进成果专利申请、保护、管理和实施,科学机密的法律保护会直接关系到学校学术科研的生命力;网络教育的开展也存在维护网络智力成果权的保护问题。
(2) 非正常伤亡民事赔偿问题。由于师生员工人数众多,情况各异,非正常伤亡事件在所难免,而学校身处文化聚集区,人文思潮涌动,政治稳定成本很高,因此要做到既尊重事实,依法办事,拒绝不合法的赔偿要求,又要做到有利有节,注重社会效益,如果不加强研究,不正确处理,会使学校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付出高昂的代价。
(3) 校内产业经济实体体制问题:要正确认识学校和实体之间法律关系,明确责任和权利;正确处理控股参股、行政管理、社会保障,劳动人事、承包分成等一系列问题,保证校产保值增值,规避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4) 后勤社会化问题:主要有以下情况:后勤人员和资金、财物如何合理计算,稳步剥离;后勤集团的独立程度、法人资格、与学校或与外来合作者法律关系的正确定位;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对实行商业运作后的后勤适当控制。
在学生公寓问题上对于外来开发者法律资质调查,合作关系的性质认定,操作过程的法律监控,担保贷款的发放使用审查监督,办理相关法律证照手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