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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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05〕72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加强债券投资管理,丰富投资品种,优化资产结构,有效分散风险,提高资产质量,我会根据保险资金投资和债券市场需要,制定了《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坚持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的原则,按照公司的资产战略配置计划、投资策略和保监会制定的监管标准,自主配置债券资产,取得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二、要加强信用风险研究,建立债券信用风险评估系统,及时对债券信用状况进行持续跟踪分析评估,并以此为依据,科学决策,审慎投资,切实防范信用风险。
三、要完善债券投资的风险控制制度,制定科学严谨的业务操作流程,确保债券投资的安全高效。
四、要高度重视债券投资管理,认真执行《办法》有关规定,保监会将对各保险机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以上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

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资金债券投资管理,丰富投资品种,改善投资组合,有效分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从事债券投资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从事债券投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债券是指各类发行人,依法在境内发行的人民币债券和外币债券。
第四条 保险机构可投资债券,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及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其他债券。
第五条 保险机构应按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要求、中国保监会监管标准,制定资产战略配置计划和投资策略,自主配置债券资产,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第六条 保险机构应按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独立托管债券资产。
第七条 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机构债券投资管理政策和规定,适时调整债券投资品种和投资比例,依法对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政府债券投资

第八条 保险机构投资政府债券,可按资产配置需要和投资策略,自主确定投资总比例和单项比例,保持一定比例的政府债券。

第三章 金融债券投资

第九条 保险机构投资的金融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政策性银行次级债券、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定期债务、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等。

第一节 中央银行票据

第十条 保险机构投资中央银行票据,可按资产配置需要和投资策略,自主确定投资总比例和单项比例。

第二节 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

第十一条 保险机构投资的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应是政策性银行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金融债券。
保险机构投资的政策性银行次级债券,应是政策性银行按照《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次级债办法),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资格审查,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次级债券。
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投资的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可以免于信用评级。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投资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可按资产配置需要和投资策略,自主确定投资总比例和单项比例。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投资定向发行的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或私募发行的次级债券,其发行人条件和债券信用级别,按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投资该债券的余额计入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的余额,总比例和单项比例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 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投资的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其发行人应符合《管理办法》、《次级债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总资产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
(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四)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五)境外上市并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级或者相当于BB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六)及时、充分、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披露内容至少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平均权益收益率、不良贷款率、呆坏账拨备比率、资本充足率等指标和数据;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投资的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应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投资具有担保的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担保人的资信不得低于发行人的信用级别。
第十八条 保险机构投资的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应符合下列比例规定:
(一)投资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的余额,合计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30%;
(二)投资同一家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的余额,累计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10%;
(三)投资同一期单品种信用级别在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商业银行金融债券或者次级债券的份额,不得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20%,余额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5%;
(四)投资同一期单品种信用级别在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商业银行金融债券或者次级债券的份额,不得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10%,余额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3%。
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投资定向发行的商业银行金融债券或私募发行的次级债券,其发行人条件和债券信用级别,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投资该债券的余额计入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的余额,总比例和单项比例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节 商业银行次级定期债务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投资的商业银行次级定期债务,应是国有商业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按照《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和《次级债办法》,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发行的次级定期债务。
保险机构投资的商业银行次级定期债务,其发行人、次级定期债务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投资的商业银行次级定期债务,应符合下列比例规定:
(一)投资商业银行次级定期债务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8%;
(二)投资一家银行发行次级定期债务的余额,累计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5%;
(三)投资同一期单品种商业银行次级定期债务的份额,不得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10%,余额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3%。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机构投资的商业银行次级定期债务,期限不得超过6年。

第五节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

第二十三条 保险机构投资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应是保险公司按《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定向募集的次级定期债务。
第二十四条 保险机构投资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应符合下列比例规定:
(一)投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净资产的20%;
(二)投资同一家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定期债务的余额,累计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净资产的4%;
(三)投资同一期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的份额,不得超过该期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发行额的20%,余额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净资产的1%。
第二十五条 保险机构与定向募集次级定期债务的保险公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机构不得投资该保险公司定向募集的次级定期债务:
(一)保险机构受保险公司控制;
(二)保险机构控制保险公司;
(三)保险机构与保险公司受同一第三方控制。

第六节 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

第二十六条 保险机构投资的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应是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按照《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经有关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同意发行的人民币债券。
第二十七条 保险机构投资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可按资产配置需要和投资策略,自主确定投资总比例和单项比例。

第四章 企业(公司)债券投资

第二十八条 保险机构投资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按企业(公司)债券投资管理。

第一节 企业(公司)债券

第二十九条 保险机构投资的企业(公司)债券,其发行人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
(二)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及时提供经审计的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
(四)待偿还企业(公司)债券的余额,不超过该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的40%;
(五)担保人的资信不得低于发行人的信用级别;
(六)及时提供执业律师出具的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意见书;
(七)及时披露财务信息,披露内容至少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主营业务收入、资产负债比率、EBITDA/利息、速动比率、股东权益收益率等指标和数据;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 保险机构投资的企业(公司)债券,应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第三十一条 保险机构投资的企业(公司)债券,应符合下列比例规定:
(一)投资企业(公司)债券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30%;
(二)投资一家企业(公司)发行债券的余额,累计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10%;
(三)担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的,保险机构投资同一期单品种企业(公司)债券的份额,不得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20%,余额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5%。
1、上年度国内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的金融机构;
2、铁路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等国家专项基金;
3、上年末净资产在2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非金融企业。
(四)担保人或者担保方式不符合本条第(三)项所列条件或者规定的,保险机构投资同一期单品种企业(公司)债券的份额,不得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10%,余额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3%。
第三十二条 保险机构投资无担保的企业(公司)债券,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二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三十三条 保险机构投资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其发行人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担保人的资信不得低于债券发行人的信用级别;
(二)提供明确的偿债计划和担保合同。
第三十四条 保险机构投资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应符合下列比例规定:
(一)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余额,计入企业(公司)债券的余额,合计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30%;
(二)投资一家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余额,计入同一企业(公司)债券的余额,累计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10%,其中,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5%;
(三)担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险机构投资同一期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份额,不得超过该期发行额的20%,余额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3%;
1、上年度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级在AA级以上的金融机构;
2、上年末净资产在2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四)担保人不符合本条第(三)项所列条件的,保险机构投资同一期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份额,不得超过该期发行额的10%,余额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1%。
第三十五条 保险机构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成股票的,应按《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股票投资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 短期融资券

第三十六条 保险机构投资的短期融资券,应是非金融企业按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短期融资券。
第三十七条 保险机构投资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除符合《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
(二)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待偿还短期融资券的余额,不超过该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的40%;
(四)及时披露财务信息,披露内容至少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主营业务收入、资产负债比率、EBITDA/利息、速动比例、股东权益收益率等指标和数据;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八条 保险机构投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者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二)按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2、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或者相当于BBB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第三十九条 保险机构投资的短期融资券,应符合下列比例规定:
(一)投资短期融资券的余额,计入企业(公司)债券的余额,合计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30%,其中,短期融资券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10%;
(二)投资一家企业(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余额,计入同一企业(公司)债券的余额,累计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10%,其中,短期融资券余额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3%;
(三)投资同一期单品种企业(公司)短期融资券的份额,不得超过该期发行额的10%,余额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3%。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四十条 保险机构应按《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债券投资风险控制制度,制定科学、严谨、高效的业务操作流程,并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四十一条 保险机构选择的债券资产托管人,应是符合《股票投资办法》规定条件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
第四十二条 保险机构与托管人签订的债券托管协议内容、托管人职责和义务,以及对托管人的监督管理,按照《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加强债券投资的风险管理,对债券投资组合的期限结构、品种配置、信用分布和流动性要求等进行合理安排,并对债券投资资产质量、收益水平、风险属性、风险危害和发生频率等进行跟踪管理。定期对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将债券投资总体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
第四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建立债券发行人和债券的信用风险评估系统,对债券发行人和债券的信用状况进行持续跟踪评估,并作为债券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 保险机构应根据债券发行人的信用状况和债券风险程度,以及中国保监会的监管标准,设定投资限制,定期或者在债券发行人和债券信用状况发生变化时,调整投资限额。
第四十六条 保险机构投资同一发行人发行或者提供担保的各类债券(不含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政策性银行次级债券)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合计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20%。
第四十七条 保险机构为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设立的投资账户,投资商业银行金融债券、次级债券和企业(公司)债券的比例,可以为该账户上季末总资产的100%;
保险机构为万能寿险产品设立的投资账户,投资商业银行金融债券、次级债券和企业(公司)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账户上季末总资产的80%;
保险机构为其他保险产品设立的独立核算账户,投资商业银行金融债券、次级债券和企业(公司)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保险条款具体约定的比例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保险机构投资的债券,最新跟踪信用评级下调时,保险机构应按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调整措施,限期将该债券投资调至规定的比例内。
第四十九条 保险机构投资的债券,其发行人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停止投资该发行人新发行和已发行的债券,并妥善处置已持有的债券:
(一)最新信息显示发行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
(二)不能按时偿付本金或者利息;
(三)不能按照规定及时、充分、准确、完整披露有关信息;
(四)不能按照规定进行跟踪信用评级;
(五)不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条 保险机构进行债券回购交易,应有效控制回购规模,规避流动性风险。
保险机构在证券经营机构席位进行债券交易和回购交易,应每日核对标准券余额和未到期债券回购情况,防止债券和资金被挤占、挪用。
保险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债券回购交易,应按保监会有关规定,建立交易对手选择标准,回购融资额度应不高于该抵押债券的市场公允价格,防范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
第五十一条 保险公司委托多个投资管理机构进行债券投资的,其债券投资余额合并计算,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投资比例。
第五十二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管理多个保险公司和其他机构债券资产,应按保险公司和其他机构的资产配置要求,公平、公正地管理债券资产。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有资金与受托管理资金在同一投资渠道的总投资比例和单一投资对象的投资比例应当分别计算。
第五十三条 保险机构选择证券经营机构席位进行债券交易,该证券经营机构应符合《股票投资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五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与证券经营机构总公司签订经纪业务协议。协议至少应载明《股票投资办法》规定的证券经营机构的义务。证券经营机构违反有关义务,中国保监会要求保险机构更换证券经营机构的,保险机构有权提前终止协议。
第五十五条 保险机构与债券资产托管人之间的资金划拨和费用支付、保险机构与证券经营机构之间的费用支付必须采用转帐方式。
第五十六条 保险机构与证券经营机构或其他非保险机构之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租、出借托管的各类债券;
(二)签订债券委托投资代理协议;
(三)直接或者变相非法转移利润,或者用其他手段进行利益输送,谋取不当利益;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向保险机构出租席位的,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供符合《股票投资办法》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和履行职责的承诺书。中国保监会将从资产规模、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诚信状况、研究能力、市场地位等方面,对其进行评估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第五十八条 保险机构开立证券账户、租用席位,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证券账户申请书》和《席位申请书》,取得中国保监会资金运用监管部确认函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九条 保险机构应按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下列报表、报告或者其他事项:
(一)债券投资的相关报表;
(二)风险指标的计算方法和使用情况说明;
(三)与托管人、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债券托管协议和债券经纪业务协议副本;
(四)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报告事项。
第六十条 中国保监会定期不定期对保险机构债券投资的风险控制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和信用风险评估系统等进行检查,也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保险机构债券投资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核准保险机构可投资债券的信用评级机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新规定颁布前,本办法所称信用评级机构适用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企业债券信用评级机构。
第六十二条 保险机构投资资产支持证券、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金融机构发行的短期融资券等金融产品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六十三条 保险机构参与债券远期等衍生产品交易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条 保险机构投资债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应与其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监管谈话或者进行质询;情节严重的,可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保险机构投资债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限制债券投资范围,或者暂停其债券投资资格,并根据有关法规予以相应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本办法视同境内保险机构法人管理。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此前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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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8]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提高部分商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以下简称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退税率的商品范围

  (一)将部分橡胶制品、林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9%。

  (二)将部分模具、玻璃器皿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1%。

  (三)将部分水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3%。

  (四)将箱包、鞋、帽、伞、家具、寝具、灯具、钟表等商品的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

  (五)将部分化工产品、石材、有色金属加工材等商品的退税率分别由5%、9%提高到11%、13%。

  (六)将部分机电产品的退税率分别由9%提高到11%,11%提高到13%,13%提高到14%。

  上述提高退税率的具体商品名称、税号及退税率见附件。

  二、执行时间

  本通知规定的退税率的调整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c
提高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章 商品代码 商品名称 调整后退税率(%)
3章 0306110000-0306191900 冻龙虾等 13
0306211000-0306291000 龙虾种苗等 13
03062990001 按13%征税的其他活、鲜、冷、干、盐腌或盐渍的带壳或去壳甲壳动物 13
29章 2901100000-2902190090 饱和无环烃等 9
2902300000-2903299090 甲苯等 9
2903391000-2903399010 二溴甲烷等 9
2903399090-2903499090 其他无环烃卤化衍生物等 9
2903611000-2903619090 邻二氯苯等 9
2903691000-2905191000 对氯甲苯等 9
29051990101 三十烷醇 13
2905221000-2905222000 香叶醇等 9
2905229000-2905590090 其他无环萜烯醇等 9
2906120000-2906191000 萜品醇等 9
2906210000 苄醇 9
2906290090-2907299090 其他芳香醇等 9
2908191000-2908199090 对氯苯酚等 9
2908991010-2909110000 4-硝基苯酚等 9
29091900111 八氯二丙醚 13
29091900121 二氯异丙醚 13
2909208100-2910100000 1,8-桉树脑等 9
29109000201 灭草环 13
2911000000-2912291000 铃兰醛等 9
2912490000-2914230000 其他醛醚等 9
2914310000-2914399090 苯丙酮等 9
2914400020-2915330000 乙酸正丁酯等 9
29153900111 三氯杀虫酯 13
29153900131 特乐酯 13
29153900141 灭螨醌 13
29153900151 红铃虫性诱素 13
2915400010-2918130000 一氯醋酸钠等 9
2918160000 葡糖酸及其盐和酯 9
2918191000-2918300090 2,2-二苯基-2-羟基乙酸等 9
2918990021-2919900090 2,4-滴等 9
2920190012-2921430090 氯氧磷等 9
2921450010-2921519012 2-萘胺等 9
2921590010-2921590032 三氨基三硝基苯等 9
2922110001-2922199090 单乙醇胺等 9
2922291000-2922421000 茴香胺等 9
2922429000-2922499990 其他谷氨酸盐等 9
2923100000-2924110000 胆碱及其盐等 9
2924191000-2924199040 二甲基甲酰胺等 9
2924199090 其他无环酰胺 13
2924210010-2925190090 氟环脲等 9
2925290011-2929102000 杀螨特等 9
2929104000 六亚基甲烷二异氰酸酯 9
2929901000-2929909011 环已基氨基磺酸钠等 9
2929909013-2930400000 八甲磷等 9
2930901000-2930909051 双巯丙氨酸等 9
2930909053-2931000012 丁醚脲等 9
2931000016-2931000021 四乙基铅等 9
2931000025-2931000027 毒菌锡等 9
2931000041-2932190090 草甘膦等 9
29322900121 赤霉酸 13
2932910000-2932920000 4-丙烯基-1,2-亚甲二氧基苯等 9
2932950000-2932992000 四氢大麻酚等 9
29329990121 二氧威等 13
29329990131 因毒磷等 13
29329990141 增效酯等 13
29329990151 乙氧呋草黄等 13
29329990161 避蚊酮等 13
29329990171 调呋酸等 13
29329990991 其他仅含氧杂原子的杂环化合物 13
2933110000-2934993000 二甲基苯基吡唑酮及其衍生物等 9
2934995000-2935009090 克拉维酸及其盐等 9
2937110000 生长激素及其衍生物和结构类似物 9
2937190011-2938100000 促红细胞生成素(EPO)等 9
2938909010-2940000000 甘草酸粉等 9
2942000000 其他有机化合物 9
30章 30019090991 其他未列名的人体或动物制品 13
30029090921 苏云金杆菌 13
3006910000 可确定用于造口术的用具 13
33章 3301120000-3301299910 橙油等 9
3301299999 其他非柑桔属果实的精油 9
3301309090 其他香膏 9
3301901090-3301909000 其他提取的油树脂等 9
3303000000-3304990010 香水及花露水等 9
3304990099 其他美容化妆品 9
3305100090-3305900000 其他洗发剂等 9
3306101090-3307900000 其他牙膏等 9
36章 3604100000-360490000 烟火制品 13
39章 3909301000 聚(亚甲基苯基异氰酸酯)(聚合MDI或粗MDI) 13
40章 4007000000-4013909000 硫化橡胶线及绳等 9
4014900000-4017002000 硫化橡胶制其他卫生及医疗用品等 9
42章 4202111090 以皮革,再生皮革,漆皮作面的衣箱 13
4202119090-4202190000 以皮革,再生皮革,漆皮作面的箱包等 13
4202210090-4202290000 以皮革,再生皮革,漆皮作面手提包等 13
4202310090-4202390000 以皮革,再生皮革作面钱包等物品等 13
4202910090-4202990000 皮革,再生皮革,漆皮作面其他容器等 13
44章 4410110000-4411942900 木制碎料板等 9
4412101199 至少有一表层是其他热带木薄板制其他竹胶合板 9
4412101919 其他至少有一表层为非针叶木薄板胶合板 9
4412102099 至少有一表层是其他非针叶木的其他竹制多层板 9
4412109190 至少有一层是热带木的其他竹制多层板 9
4412109290 至少含有一层木碎料板的其他竹制多层板 9
4412310090 至少有一表层是其他热带木制的胶合板 9
4412321090 至少有一表层是其他温带非针叶木薄板制胶合板 9
4412329090 至少有一表层是其他非针叶胶合板 9
4412390090 其他薄板制胶合板〔每层厚度≤6mm,竹制除外〕 9
4412941090 至少有一表层是非针叶木的木块芯胶合板等 9
4412949190 至少有一层是热带木的针叶木面木块芯胶合板等 9
4412949290 至少含有一层木碎料板的针叶木面木块芯胶合板等 9
4412949990 其他针叶木面木块芯胶合板等 9
4412991090 其他至少有一表层是非针叶木的多层板 9
4412999190 其他至少有一层是热带木的针叶木面多层板 9
4412999290 其他至少含有一层木碎料板的针叶木面多层板 9
4412999990-4413000000 其他针叶木面多层板等 9
4414000090 木制的画框,相框,镜框及类似品 9
4415100090 木箱及类似的包装容器,电缆卷筒 9
4415200090 木托板,箱形托盘及其他装载木板〔包括木制托板护框〕 9
4418100090 木窗,落地窗及其框架 9
4418200090-4418500000 木门及其框架和门槛等 9
4418600090 其他木制柱和梁 9
4418900090 其他建筑用木工制品 9
4419009090 其他木制餐具及厨房用具 9
4420101090 木刻及竹刻等 9
4420102090 木扇 9
4420109090 其他木制小雕像及其他装饰品 9
4420901090 镶嵌木 9
4420909090 木盒子及类似品 9
4421100090 木衣架 9
4421901090 木卷轴,纡子,筒管,线轴及类似品 9
4421909090 未列名的木制品 9
64章 6401100000-6401990000 装金属护头的塑料橡胶制防水鞋靴等 13
6402120090 其他橡胶/塑料底及面滑雪靴 13
6402190090-6406990000 橡胶、塑料制底及面的其他运动鞋靴等 13
65章 6501000000-6507000090 毡呢制帽坯及圆帽片等 13
66章 6601100000-6603900090 庭院用伞及类似品等 13
67章 6701000010-6704900000 已加工野禽羽毛、羽绒及其制品 13
68章 6802212000 经简单切削或锯开的石灰华及制品 9
6802919000 其他已加工大理石及蜡石及制品 9
6802929000 其他已加工石灰石及制品 9
6802939000 其他已加工花岗岩及制品 9
6802999000 其他已加工的石及制品 9
70章 7013100000-7013990000 玻璃陶瓷制玻璃器皿等 11
74章 7411101900-7411290000 外径≤25mm的其他精炼铜管等 9
76章 7606112000-7606920000 非合金铝制矩形板、片及带等 13
82章 8207130000-8207191000 带金属陶瓷工作部件的凿岩工具等 11
8207201000-8207909000 带金刚石等工作部件的金属拉拔模等 11
84章 8401100000-8401409090 核反应堆等 14
8403101000-8403900000 家用型热水锅炉等 14
8404102000 集中供暖用热水锅炉的辅助设备 14
8404901000-8404909000 集中供暖热水锅炉辅助设备的零件等 14
8407101000-8407290000 输出功率≤298kw航空器内燃引擎等 14
8407310000 排气量≤50cc往复式活塞引擎 11
8407320000-8407330000 50<排气量≤250cc往复式活塞引擎等 14
8407901000 沼气发动机 14
84082090101 油缸数在3缸以下(含),功率<132.39KW拖拉机用柴油机 13
8408209090 功率<132.39kw其他用柴油机 11
8408909111-8408909199 功率≤14kw农业用单缸柴油机等 11
84089092201 油缸数在3缸以下(含),14<功率<132.39KW的农业用柴油机 13
8409100000-8409911000 航空器发动机用零件等 14
84099199202 摩托车废气再循环(EGR)装置 11
84099199302 摩托车引擎用连杆 11
84099199402 摩托车引擎用喷嘴 11
84099199502 摩托车引擎用气门摇臂 11
84099199902 摩托车引擎用其他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用零件 11
8409991000-8409992000 其他船舶发动机专用零件等 14
8413110000-8413190000 分装燃料或润滑油的泵,用于加油站或车库等 14
8413200000 手泵 11
8413302100-8413400000 180马力及以上发动机用燃油泵等 14
8413501010 农业用气动往复式排液泵 13
84135010201 农业用气动式耐腐蚀波纹或隔膜泵 13
84135010202 非农业用气动式耐腐蚀波纹或隔膜泵 14
8413501090 其他非农业用气动往复式排液泵 14
8413502010 农业用电动往复式排液泵 13
84135020201 农业用电动式耐腐蚀波纹或隔膜泵 13
84135020202 非农业用电动式耐腐蚀波纹或隔膜泵 14
8413502030 往复式排液多重密封泵 13
8413502090 其他非农业用电动往复式排液泵 14
8413503101 农业用柱塞泵 13
8413503190 其他非农业用柱塞泵 14
8413503901 其他农业用液压往复式排液泵 13
84135039201 农业用液压式耐腐蚀波纹或隔膜泵 13
84135039202 非农业用液压式耐腐蚀波纹或隔膜泵 14
8413503990 其他非农业用液压往复式排液泵 14
8413509010 其他农用往复式排液泵 13
84135090201 其他农用耐腐蚀波纹或隔膜泵 13
84135090202 其他非农用耐腐蚀波纹或隔膜泵 14
8413509090 其他非农用往复式排液泵 14
8413602101 农业用电动齿轮泵 13
8413602110-8413602190 电动齿轮多重密封泵等 14
8413602201 农业用回转式液压油泵 13
8413602202 非农业用回转式液压油泵 14
8413602210 其他农业用液压齿轮泵 13
8413602220-8413602290 液压齿轮多重密封泵等 14
8413602901 其他农业用齿轮泵 13
8413602990 其他非农业用齿轮泵 14
8413603101 农业用电动叶片泵 13
8413603110-8413603190 电动叶片多重密封泵等 14
8413603201 农业用液压叶片泵 13
8413603210-8413603290 液压叶片多重密封泵等 14
8413603901 其他农业用叶片泵 13
8413603990 其他非农业用叶片泵 14
8413604001 农业用螺杆泵 13
8413604010-8413604090 螺杆多重密封泵等 14
8413605001 农业用径向柱塞泵 13
8413605090 其他非农业用径向柱塞泵 14
8413606001 农业用轴向柱塞泵 13
8413606090 其他非农业用轴向柱塞泵 14
8413609010 农业用其他回转式排液泵 13
8413609090 其他回转式排液泵 14
8413701010 农业用其他离心泵 13
84137010201 农业用液体推进剂用泵 13
84137010202 非农业用液体推进剂用泵 14
8413701030 离心泵多重密封泵 13
8413701090 其他非农用离心泵 14
8413709110 农业用电动潜油泵及潜水电泵 13
8413709190 其他非农业用电动潜油泵及潜水电泵 14
8413709910-8413709960 其他农业用离心泵等 11
8413709990 其他非农业用离心泵 13
8413810010-8413810090 农业用其他液体泵等 11
8413820000 液体提升机 14
8413910000-8413920000 泵用零件等 11
8414100010-8414400000 耐腐蚀真空泵等 14
8414511000-8414519900 功率≤125w的吊扇等 13
8414591000-8414599050 其他吊扇等 11
8414599091-8414803090 其他台扇等 14
8414901100 压缩机进、排气阀片 14
8414901900 84143011--3014及84143090的零件 11
8414902000 编号84145110至84145199及84146000机器零件 13
8414909010-8417200000 分子泵等 14
8417801000 炼焦炉 11
8417802000 放射性废物焚烧炉 14
8417803000 水泥回转窑 11
8417804000-8417809090 石灰石分解炉等 14
8417901000-8417902000 海绵铁回转窑的零件等 11
8417909000-8418500000 其他非电热工业用炉及烘箱的零件等 14
8418910000 冷藏或冷冻设备专用的特制家具 14
8418999100-8419110000 制冷温度≤-40℃冷冻设备零件等 14
8419200000 医用或实验室用其他消毒器具 14
8419310000 农产品干燥器 13
8419320000-8419500090 木材、纸浆、纸或纸板用干燥器等 14
8419609010-8419899090 液化器等 14
8419909000-8421392900 编号8419的机器设备用零件等 14
8421393001 摩托车发动机排气过滤及净化装置 11
8421393090-8422309090 其他内燃发动机排气过滤及净化装置等 14
84224000001 农业用的棉花打包机 13
84224000002 其他包装或打包机器 14
8422901000-8424300000 洗碟机用零件等 14
8424810000 农业或园艺用喷射、喷雾机械器具 13
8424891000-8424909000 家用型喷射、喷雾机械器具等 14
84292010001 农用的平地机,功率>235.36kw 13
84292090001 农用的其他平地机 13
8431100000-8431499000 滑车、绞盘、千斤顶等机械用零件等 14
8432100000 犁 13
8432210000-8432400000 圆盘耙 13
8432801000 草坪及运动场地滚压机 14
84328090001 未列名农、林业用整地或耕作机械 13
84328090002 园艺机械 14
8432900000-8433190000 草坪、公园等用其他割草机等 14
8433200000-8433600000 其他割草机等 13
8433901000-8433909000 联合收割机用零件等 14
8434100000 挤奶机 13
8434200000-8435900000 乳品加工机器等 14
8436100000--8436290000 动物饲料配制机等 13
8436210000-8436290000 家禽孵卵器及育雏器等 13
84368000011 按13%征税的青储饲料切割上料机 13
84368000012 按17%征税的青储饲料切割上料机 14
84368000901 按13%征税的农、林业等用的其他机器 13
84368000902 按17%征税的园艺等用的其他机器 14
8436910000 家禽饲养机,孵卵器及育雏器零件 14
8436990000 编号8436所列其他机器的零件 14
8437100000-8437800000 种子谷物其他清洁、清选、分级机等 13
8437900000-8451900000 编号8437所列机械的零件等 14
8452101000 多功能家用型缝纫机 13
8452109100-8452109900 其他家用型手动式缝纫机等 11
8452211000-8452290000 非家用自动平缝机等 13
8452300000-8452909900 缝纫机针等 11
8453100000-8453900000 生皮,皮革的处理或加工机器等 14
8461201000-8461300000 切削金属或金属陶瓷的牛头刨床等 13
8461500010-8461900090 辐照元件刀具切割机等 13
8463101100-8463200000 300吨及以下的金属冷拔管机等 14
8463900010-8464909000 滚压成形机床等 14
8465910000-8466940090 加工木材等材料的锯床等 14
8467110000-8467190000 旋转式手提风动工具等 11
8467210000-8467299000 手提式电动钻等 13
8467810000-8467890000 手提式液压或其他动力链锯等 11
8467911000 子目84672210的链锯用零件 14
8467919000-8467920000 子目846781的链锯用的零件等 11
8467991000 其他手提式电动工具用零件 14
8467999000 其他手提式动力工具用的零件 11
8468100000-8470900000 手提喷焊器等 14
8471411000-8471412000 巨大中型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等 14
8471491000-8471492000 系统形式报验的巨、大、中型机等 14
8471499100-8471502000 其他分散型工业过程控制设备等 14
8471509000-8471609000 847141或847149以外设备的处理部件等 14
8471702000-8471703090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软盘驱动器等 14
8471800000-8472902100 其他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部件等 14
8472902200 办公室用订书机 11
8472902900-8473290000 其他装订用办公室机器等 14
8473401000-8474209000 自动柜员机用出钞器等 14
8474900000 编号8474所列机器的零件 11
8475100000-8478900000 白炽灯炮、灯管等的封装机等 14
8479200000-8481801090 提取加工动物或植物油脂的机器等 14
8481809000-8481909000 未列名龙头、旋塞及类似装置等 11
8482101000-8486203900 调心球轴承等 14
8486204900-8486303900 其他制造半导体器件或集成电路用刻蚀及剥离设备等 14
8486304900-8486403100 其他制造平板显示器用湿法蚀刻、显影、剥离、清洗装置等 14
8486901000-8487900000 升降、搬运、装卸机器用零件或附件等 14
85章 8501101000-8501109990 输出功率≤37.5W玩具电动机等 14
8503001000-8504311000 玩具用电动机等微电动机零件等 14
8504321000-8505111000 1KVA<额定容量≤16KVA的互感器等 14
8505200000-8505909090 电磁联轴节、离合器及制动器等 14
85061011002 无汞扣式碱性锌锰的原电池及原电池组 14
85061012002 无汞圆柱型碱性锌锰的原电池及原电池组 14
8506101900-8506109000 其他碱性锌锰的原电池及原电池组等 14
8506400000-8506909000 氧化银的原电池及原电池组等 14
8507400000-8507801000 镍铁蓄电池等 14
8507809000 其他蓄电池 14
8507909000-8514901000 其他蓄电池零件等 14
8514909000-8515190000 工业用电阻加热炉及烘箱等零件等 11
8515211000-8517110000 直缝焊管机等 14
8517122000 对讲机 14
8517180000 其他电话机 14
8517623100 非光通讯网络时钟同步设备 14
8517623500 集线器 14
8517629900-8517702000 其他接收、转换并发送或再生音像或其他数据用的设备等 14
8517704000 对讲机用零件 14
85177090001 无线寻呼机零件 14
8518100001-8518290000 电讯用频率在300-3400Hz麦克风等 14
8518400001-8521901190 电器扩音器等 14
8521901910-8521901990 具有录制功能的其他激光视盘播放机等 14
8522100000-8522902900 拾音头等 14
8522903901-8523211000 激光视盘机的激光收发装置 14
85232120002 按17%征税的已录制的磁条卡 14
85232911001 其他用途的未录制磁盘 14
85232919002 其他用途的已录制磁盘 14
8523292100-8523292300 未录制的宽度不超过4毫米的磁带等 14
85232928002 按17%征税的重放声音或图像信息的磁带 14
85232929002 按17%征税的已录制的其他磁带 14
85232990002 按17%征税的其他磁性媒体 14
85234010002 按17%征税的仅用于重放声音信息的已录制光盘 14
85234020002 按17%征税的用于重放声音、图像以外信息的光学媒体 14
8523409100 其他未录制光学媒体 14
85234099002 按17%征税的其他光学媒体 14
8523511000 未录制的固态非易失性存储器件(闪速存储器) 14
85235120002 按17%征税的已录制的固态非易失性存储器件 14
8523591000 其他未录制的半导体媒体 14
85235920002 按17%征税的其他已录制的半导体媒体 14
85238011002 按17%征税的已录制唱片 14
85238019002 按17%征税的其他唱片 14
8523802100 未录制的税号84.71所列机器用其他媒体 14
85238029002 按17%征税的其他税号84.71所列机器用其他媒体 14
8523809100 未录制的其他媒体 14
85238099002 按17%征税的其他媒体 14
8525500000-8525801200 无线电广播、电视用发送设备等 14
8525802100 特种用途的数字照相机 14
8525803100-8525803200 特种用途视频摄录一体机等 14
8525803900-8527990000 非特种用途的其他视频摄录一体机等 14
8528491000-8528499000 其他彩色的阴极射线管监视器等 14
8528519000-8528610090 其他专用或主要用于税目84.71商品的监视器等 14
8528699000-8528721900 黑白或其他单色的投影机等 14
8528730000-8529102000 黑白或其他单色的电视接收机等 14
8529901011-8529904290 卫星电视接收用解码器等 14
85299049001 数码相机的其他零件 14
8529905000-8529906000 雷达及无线电导航设备零件等 14
8529908200-8529908900 等离子显像组件及其零件等 14
8530100000-8532230000 铁道或电车道用电气信号等设备等 14
8532249000-8532251000 其他多层瓷介电容器等 14
8532290000-8533100000 其他固定电容器等 14
8533219000-8533900000 额定功率≤20瓦其他固定电阻器等 14
8535100000-8536300000 电路熔断器(电压>1000伏)等 14
8536490000-8536500000 电压大于60伏的继电器等 14
8536610000-8536690000 电压≤1000伏的灯座等 11
8536700000-8536900000 光导纤维、光导纤维束或光缆用连接器等 14
8537109001-8538101000 电梯用控制柜(电气柜)及控制柜专用印刷电路板等 14
8538109000-8538900000 编号8537货品用的其他盘,板等等 11
8539100000-8540209090 封闭式聚光灯等 14
8540500000-8540810000 黑白或其他单色数据等 14
8540911000-8540999000 电视显像管零件等 14
8543100010-8543709100 脉冲电子加速器等 14
8543709300-8543709940 电篱网激发器等 14
85437099901 其他未列名的具有独立功能的电气设备及装置 14
8543901000-8544190000 粒子加速器用零件等 14
8544302001-8544421100 车辆用电控柴油机的线束等 14
8544421900 额定电压≤80伏有接头电导体 11
8544422100 1000伏≥耐压>80伏有接头电缆 14
8544422900 1000伏≥耐压>80伏有接头电导体 11
8544491100 额定电压≤80伏其他电缆 14
8544491900 额定电压≤80伏其他电导体 11
8544492100 1000伏≥额定电压>80伏其他电缆 14
8544492900 1000伏≥额定电压>80伏其他电导体 11
8544601200-8544700000 1千伏<额定电压≤35千伏的电缆等 14
8545200000-8548900090 碳刷等 14
8703101100-8703109000 全地形车等 11
8708293000 机动车辆用车窗玻璃升降器 11
8711100010-8716900000 微马力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等 11
91章 9101110000-9101199000 机械指示式的贵金属电子手表等 13
9101210090 其他自动上弦贵金属机械手表 13
9101290090-9102190000 其他非自动上弦贵金属机械手表等 13
9102210090 其他自动上弦的机械手表 13
9102290090-9112900000 其他非自动上弦的机械手表等 13
91131000002 非含金产品的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的表带及零件 13
9113200000 贱金属制的表带及其零件 13
9113900090-9114900000 其他非金属制的表带及其零件等 13
94章 9401100000-9402900000 飞机用坐具等 13
9403300090 其他办公室用木家具 13
9403400090 其他厨房用木家具 13
9403501090-9403509100 其他卧室用红木制家具等 13
9403509990 卧室用其他木家具 13
9403601090-9403609100 其他红木制家具等 13
9403609990-9403891000 其他木家具等 13
9403899000-9404210090 其他材料制的家具等 13
9405100000-9406000090 枝形吊灯等 13
95章 9504200090-9507900000 其他台球用品及附件等 13
9508100090-9508900000 其他游乐场娱乐设备等 13
96章 9601100090 其他已加工的兽牙及其制品等 13
9601900090-9603290090 牙刷等 13
9603301090 其他画笔等 13
9603302090 其他毛笔等 13
9603309090-9603501900 其他化妆用的类似笔等 13
9603509190 其他作为机器、器具零件的其他刷 13
9603509990 其他作为车辆零件的其他刷等 13
9603901090 其他羽毛掸等 13
9603909020-9606220000 其他动植物材料制帚,刷,拖把等 13
9606290090-9610000000 其他钮扣、拉链、笔等 13
9611000090-9613900000 印台、打火机等 13
9614001020-9614001090 烟斗及烟斗头等 13
9614009090-9615110000 梳子、发夹等 13
9615190020-9618000090 保温瓶等 13

荆门市市级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荆政发[2002]10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市级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荆门市市级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荆门市市级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强化市级财政性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级预算审查监督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统筹的原则,采取零基预算、综合预算方法,编制市级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送审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方案。未经法律程序审议通过,不得变更预算方案。
  第四条 市级预算预备费按照市级当年预算支出的1%—3%设置,主要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发生的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件支出及其他不可预见的特殊开支。除部门预算已安排的公用经费和政策性专项经费外,一般不受理单位要求追加预算支出的各类报告,不审批预算追加资金。
  第五条 确需动用预备费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的,原则上一个季度研究一次。先由财政部门受理单位的申请,并进行认真调查、核实,提出具体方案,然后按金额大小报批。10万元以内报市政府分管财政的副市长或市长审批;10万元以上提请市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属重大支出项目(一般指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政府提请市委研究决定,同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有些数额不大但较为敏感的支出项目,由市政府提出具体意见报市委研究决定。
  第六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各类财政性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将使用情况报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
  第七条 各部门要切实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加强对预算内外收入和支出的管理,大力压缩各项支出,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对追加的预算支出要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并将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