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6:05:44   浏览:84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颁发《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颁发《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的通知
证监会



_____期货经纪公司:
你公司在《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国发〔1993〕77号)下发前,已在国家工商局注册登记,报我会的备案材料基本齐全,请持已注销境外期货业务的营业执照副本来我会领取《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收取工本费100元人民币。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粮油仓库仓储机械管理办法

粮食部


国家粮油仓库仓储机械管理办法

(1981年11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把国家粮油仓库(简称粮库,下同)的仓储机械(简称粮仓机械,下同)管好、用好、保养、维修好,充分发挥使用效率,防止各种责任事故,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和经济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粮库、转运站、粮管所、粮站等单位。
第三条 粮库使用机械作业,是改善经营管理,建设现代化粮库的一个重要方面,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积极稳步地发展。

第二章 粮仓机械的管理
第四条 粮仓机械指用于粮油仓储作业的机械、设备和工具。主要包括:
(一)粮油装卸、输送机械;
(二)库内搬运粮油专用机动车辆;
(三)粮食干燥成套设备;
(四)粮食清理设备;
(五)粮食称重设备;
(六)粮食保管、防治专用器械(不包括仪器);
(七)粮油装具的维修、整理机具;
(八)粮油仓储作业中使用的其他机械。
各种粮仓机械,每台(套、条、件)原值单价在五百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原值单价在五百元以下的,各省、市、自治区粮食厅、局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粮食部门,要有负责同志主管粮仓机械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相应配备专职的管理、技术人员,负责所属单位粮仓机械的管理和技术工作。
第六条 配有三十台以上粮仓机械的粮库,一般要设立粮仓机械管理的职能机构,配备专职的管理、技术人员,建立相应的维修组织,负责本库粮仓机械的管理与维修工作。
配有三十台以下粮仓机械的粮库,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专职或兼职的机械管理、技术人员,负责机械的管理和维修工作。
各级配备的管理和技术人员,要保持相对的稳定。
第七条 粮库应根据承担的任务,库区、仓房条件和储存粮油的摆布,以及其他必须考虑的因素,在加强核算,讲求实效的原则下,研究制定机械、设备的合理配备定额。
固定输送线、烘干机和专用机动车辆等设备,应制定合理的电、油、燃耗的定额指标;移动机械也要通过常年运转考察,逐步制定上述定额指标。
第八条 搬运装卸工人,使用粮库的机械作业,比人力肩扛降低了劳动强度,提高了劳动效率。粮库应根据按劳付酬的原则,区别于人力肩扛,合理付给报酬,外部搬运工人在库作业,有关部门有了符合上述要求规定的,按规定办理。目前暂没有规定的,也应合理收取机械折旧和电耗、燃耗等费用。
第九条 粮仓机械的购置、报废、外借权限:
基层粮库购置粮仓机械,应按照省级粮食部门规定的购置权限,编造计划报上级粮食部门审批。购置的机械,原则上应是定型产品,并及时进行验收。如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或缺少零部件的,应按合同向厂方提出索赔或调换。如系多种机械组合使用,应按机械额定的工作量,配套选购。粮库除技术革新,试制新产品外非经省级粮食部门批准,一般不准生产制造机械。
粮仓机械主要用于仓库储运作业。非经县以上粮食部门批准,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任意拆卸、外借、出售或转移。长期闲置或多余的机械,要及时报上级粮食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对于无法修复使用的机械,应按财务制度的规定及时办理报废。报废残值应及时办理入帐手续。
第十条 粮仓机械都要按部颁《粮油机械产品编号规则》的统一名称,逐台编号,分别立卡。卡片内容应包括机械来源,投产时间,运转、检修、保养、动力配备等情况;管理、操作人员的姓名,以及其他需要记载留查等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为掌握分析粮仓机械发展变化情况,各级粮食部门都要建立统计报表制度。省、市、自治区粮食厅、局应按本部的粮储表4“粮仓机械设备年报表”按时统计上报(表式附后)。

第三章 粮仓机械的安全操作
第十二条 粮库应根据不同机械、设备的结构、性能、工艺流程等,分别制定具体的安全操作规程。操作规程中,应明确规定操作前的准备工作;机械必须检查的重点部位;机械操作运转中要注意的问题与部位;作业结束后,应随时做好善后的有关事项,还应规定多台机械组合操作的程序;违章操作和造成损失的责任等。
第十三条 粮仓机械配备的电气设备,必须由经过训练的机电人员安装、检修。非操作人员不准随意动用电气设备。机械操作人员或电工,都要严格按照电气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电线、熔丝、开关闸盒等,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一定要及时处理,严禁违章操作。机械移动时或停止作业后,一定要切断电源。
第十四条 凡新购置或新安装的机械设备,都要按照机械结构、性能或说明书主要项目内容,及时进行调试合格;凡修复后的机械设备,也要经过调试正常,才能作为生产性使用。任何机械、设备,都不得带病运转。
第十五条 移动型机械,必须放置平稳;机身上不准坐人或走人,不准代替用作梯子或跳板。运转作业时,不准横跨和在机身下走动、停留。有升降结构的机械移动时,必须将机身降到最低高度,并严密注意防止机身与空中高压电线接触,以免造成触电事故。专用机动车辆,不准非操作人员驾驶,没有安全措施的不准乘人。架空或地下固定输送线以及固定机械、设备,都要安装合理,平稳坚固,防止松动造成事故。
第十六条 外部门搬运装卸工人,粮库雇用的临时工,在库内使用机械作业,粮库应指定熟悉机械性能的人员,负责讲清机械性能和操作中的注意事项并指导示范,使其真正懂得机械性能和操作方法,以及排除故障的紧急措施等,才允许使用机械。并应严格要求他们按操作规程作业,防止发生事故。
第十七条 粮仓机械应尽量配备防尘、吸尘装置,控制作业中的粉尘飞扬,以利职工身体健康。特别在立筒库、工作间等粉尘浓度高的地方,要绝对禁止明火,以及各种因素产生的火花,以防粉尘爆炸,造成严重事故损失。

第四章 粮仓机械的保养、维修
第十八条 粮仓机械必须按下列规定保养维修,经常保持完好状态:
(一)例行保养:即操作人员在接班前和作业结束后,或在操作间歇时间内,对使用的机械进行清洁、检查润滑为主的保养作业。
(二)一级保养:即在机械、设备计划停机时,以润滑、调整、紧固制动为主的保养作业。
(三)二级保养:即在机械设备计划停机时,除进行一级保养作业外,还应对机械的主要部分进行拆检,校正部件,防止发生故障。
(四)大修理:即对机械全部拆检、包括电器设备的检修,磨损件进行更新。大修后的机械,基本上应接近或达到新机械的性能要求。大修理一般每两年内进行一次。机械较多的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分年、分批进行大修理。
第十九条 所有机械、设备,要定期涂刷油漆,防止受潮生锈。要利用空闲仓棚或修建的简易仓棚存放,或采取其他办法苫盖,防止日晒雨淋。
维修机械用的机床等设备,要参照本部《粮油机械厂设备维修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检修工具要有专人负责经管,建册登记,定期检查,防止丢失损坏。

第五章 粮仓机械工作人员的职责和培训
第二十条 粮仓机械工作人员的职责是:
管理人员要掌握粮仓机械的管理、使用维修和安全操作等情况,制定科学管理的具体措施以及机械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了解粮仓机械资金分配及经济效果情况;研究制定机械配备定额;组织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总结经验教训,推广先进技术成果;管理粮仓机械的档案卡片,按时填报统计报表,研究解决机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操作人员要了解和掌握机械的性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机械安全运转;爱护机械并进行例行保养;特别对机械零部件是否完整,机械运转中有无异常杂音,动力的温升是否正常,多台机械组合作业是否合理等都要严加注意。发现问题,妥善处理。
维修人员要深入现场,了解和掌握机械使用情况,按机械的结构、性能精心维修;管理好和维护好维修设备和工具,以及机械零部件和备件等。
管理、操作、维修人员,都要努力钻研技术,分别做到四懂三会:懂得机械结构原理,懂得工艺流程,懂得电气安装,懂得有关技术要求;会操作,会维修保养,会排除故障。要积极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二十一条 粮仓机械工作人员,对机械的管理、使用、维修、保养、存放等有显著成绩的,要给予表扬奖励;因工作失职,造成人身伤亡或严重经济损失的,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并按本部《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登记、上报。
第二十二条 各级粮食部门对粮仓机械的管理、操作、维修人员,要根据其文化、技术水平,有计划地分别组织培训,并实行定期考核,根据国家规定和本人技术水平,确定技术职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省、市、自治区粮食厅、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补充办法,并报本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本办法内容的解释、修改和补充,由本部办理。附件:粮仓机械设备年报表(略)


  刑事审判中,根据罪刑相适应基本原则的要求,裁量刑罚时应尽量在空间上保持均衡,在时间上保持稳定,性质、情节相同的案件应适用同等刑罚,避免罪刑相同的案件刑罚相差悬殊。为此,近年来全国法院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积极开展了量刑规范化的改革,检察机关也在行使量刑建议权的方式上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尝试。但因量刑规范化涉及面广,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笔者试图通过梳理问题、寻求对策、提出建议,以期为完善量刑规范化工作献出一些思路。

  一、目前量刑规范化面临的问题

  1.量刑建议的问题

  公诉机关可在庭审中提出量刑建议,是这次量刑程序改革的重大突破。但目前各地做法不一,有的量刑建议为一个点,有的为一个幅度;量刑建议为一个幅度的,有的幅度很小,也有的幅度比较大,甚至有的以某个法定刑幅度为建议。如果法院的量刑结果与量刑建议差距较大,就可能引起不必要的上诉、抗诉。

  2.庭审量刑程序的问题

  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是量刑程序改革的重点。在法庭调查阶段,到底什么情况下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可以一起进行调查,什么情况下可以相对分开调查;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案件,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如何衔接等等问题,也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

  3.量刑规范切割法定刑的问题

  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把法定刑的大幅度切割为若干小幅度,就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而缩小量刑差异。其实,量刑规范化、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缩小量刑差异这几件事之间不一定是线性的逻辑关系,不好说改革的目的就是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也不好说量刑差异的原因就是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

  从理论上讲,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核心价值体现在量刑公正、执法统一和罪刑均衡。量刑公正就是指量刑活动的过程和结果要体现实质正义。量刑规范化的目的是在更大程度上接近刑事法治中的实质正义。执法统一就是指刑罚适用符合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即同案同判、等罪等罚的要求。罪刑均衡就是轻罪轻罚,重罪重罚,在量刑中体现犯罪的严重性与刑罚严厉性之间的高度相关。罪刑均衡是刑法的精髓和灵魂,它不仅承载着公正的尺度,还体现着罪对刑的“规定”,更为公民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提供了法律依据。它既是立法上的配刑原则,又是司法中的量刑原则。这次法院系统推行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实际上就是使罪刑均衡作为司法原则的一面得到充分彰显。

  是不是只要把法定刑进行由粗到细的处理,就一定能实现量刑公正,其实也是值得研究的。如果把量刑规范化简单理解为法定刑切割的话,那么,机械式的量刑改革就有可能在大范围内造成量刑的大幅度提高。而且,一旦遇到类似许霆案的情况,即使法官依法量刑仍然无法避免反弹。显然,这些大起大落或者社会不满当然是人们不愿看到的结果。

  二、改进量刑规范化工作的对策

  就量刑规范化存在的上述三大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对策:

  1.量刑建议应以相对确定为原则

  公诉机关可在庭审中提出量刑建议,无疑是此次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大突破。现阶段,量刑建议原则上以一个相对确定的幅度为宜。这是因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根据己方掌握的量刑事实提出的,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方可能提出新的量刑事实,庭审也可能查出新的事实,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过于具体难以发挥作用。而量刑建议保持一定的幅度,更有利于法官考虑与采纳,也更有利于辩方认可和接受。

  2.定罪量刑分开促进量刑精细化

  由于定罪与量刑活动之间存在很大差距,因而应当将两者适度分离是必要且可行的。尤其是在被告人不认罪案件中,有关犯罪事实和其他量刑事实的调查、定罪和量刑的辩论应当分开进行。同时,也不能人为地将定罪和量刑活动截然割离,而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分离以及如何分离。具体到法庭辩论阶段,如果被告人认罪,则法庭辩论主要围绕量刑以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如果被告人不认罪,则应当先进行定罪辩论,后进行量刑辩论。

  量刑程序的使命在于保障与量刑结果有关的主体能够充分发表意见,保障法官合理运用裁量权,进而保障量刑结果的可接受性。但是,所有这些都不能必然保证“同罪同罚”或“同案同判”,也不单是为了追求“同案同判”或“同罪同罚”。

  在量刑程序改革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中,既有追求相同犯罪受到相同处罚即同案同判的目标,又要注意实现犯罪原因不同、犯罪后态度不同的被告人受到区别对待即刑罚个别化的目标,还有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进一步规范和监督司法机关的量刑权利、彰显诉讼制度文明和司法民主等目标。

  3.量刑情节的统一规范必须加大实证研究积累样本

  对当下的量刑改革实证研究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有足够大的样本量。只有基于大量案例样本的客观观察,我们才可以运用现代统计手段去发现法官群体的量刑活动到底有何平均趋势、共同特征?司法实践中宣告刑的集中趋势和法定刑的集中趋势之间实际上有什么关系?现存的量刑差异主要是时空差异还是类型差异?差异的方向到底如何?以及人民群众对法官量刑的满意度到底有多大,他们的期望到底是什么?

  写进判决书的法定量刑情节与没写进判决书的非规范性因素之间,各自到底在多大程度上解释了法官量刑结果?既无从重又无从轻情节的“裸罪”的平均刑量到底是多少?每个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实际上有多大?在有足够样本的基础上,还需要经过复杂的科学计算,据此对量刑改革的基本理由作出准确估计,也为基准刑的确定提供参照依据,从而使量刑情节的统一规范变得有根有据。

  三、做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建议

  1.坚持依法量刑是量刑规范化的实体保障

  依法量刑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体现和要求。依法量刑首先是指依法独立地量刑。法官在量刑时,应当避免不正之风的干扰,坚决不办关系案、人情案;避免行政干扰,严格区分刑罚与刑事政策的关系,客观、公正地看待社会舆论所反映的情况,考虑犯罪个案的特殊性,正确选择和适用刑罚;其次是指依照实体法的规定,充分考量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及其造成的客观危害性,综合各种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对被告人量刑。需要强调的是任何酌定情节的考虑必须符合相应标准,具有相对统一性,不能失之随意。

  2.增强量刑透明度是实现量刑规范化的程序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