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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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5年11月3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综发〔2005〕11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1997年开始实施的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制度是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和国际投资头寸表以及宏观经济形势分析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目前该制度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数据质量有待提高。为进一步提高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数据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和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必须严格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如有违反规定者,将按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二、申报表格内容

  (一)金融机构对境外人民币资产和负债

以人民币形式发生的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应申报在相应的申报表中,例如非居民的人民币存款应申报在金融机构存放和拆放业务申报表中,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贷款则申报在金融机构对境外贷款业务申报表中。

  (二)关于金融机构存放和拆放业务申报表

  1.与境外联行业务往来按“存放”和“拆放”分别申报在境外同业存放(或存放境外同业)和境外同业拆放(或拆放境外同业)项下。

  2.“外币现钞”是指境内金融机构持有的外币库存现金。欧元现钞国别统一申报为“德国”。

  3.“境外其他部门存款”指除境外金融机构外的非居民机构和非居民个人存入本金融机构的款项。

  (三)关于金融机构对境外投资业务申报表(一)

  1.本表所指的金融机构对境外投资是指境内金融机构购入的、由境外机构(包括境外金融机构等)发行的有价证券。

  2.对债券按“期限”分类时,分类原则比照财政部金融机构会计制度执行。“持有目的”的债券按剩余期限区分长短期,“交易目的”的债券不论剩余期限长短全部计入短期。

  3.“拨付境外分支机构运营资金” 包括在 “拨付境外分支机构外汇资本金” 项下。

  (四)关于金融机构对境外业务损益申报表(附表1)

  1、损益申报不再区分国别和币别,统一按申报当月内部折算率折算为“美元”后申报在“美国”项下。

  2、损益表由按年度报送改为按季度报送。

  (五)中资金融机构利润分配申报表(附表2)和吸收境外投资者入股或参股中资金融机构股权申报表(附表3)

  有境外投资者入股或参股(包括吸收境外战略投资者投资)的中资金融机构应按季度填报此表。

  三、申报时间和申报主体

  总部在京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按总部原则将本单位系统内各分支机构数据汇总后于季后30个工作日直接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除此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含外资金融机构)应于季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由分局汇总辖内金融机构申报数据并于季后30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传真号码和电子邮箱地址附后)。

  四、申报表的报送方式

  (一)金融机构对境外业务损益申报表(附表1)、中资金融机构利润分配申报表(附表2)和吸收境外投资者入股或参股中资金融机构股权申报表(附表3)采取纸质报表(传真)或电子报表(电子邮件)形式报送。

  (二)除附表1、附表2和附表3外,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的其他报表报送方式如下:

  1、总部在京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直接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按照目前国际收支系统的数据报送方式,使用通信平台向文件接收服务器100.1.1.1报送数据。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正着手进行个人购汇系统网络的完善工作,该项工作完成后,总部在京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可以通过连接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个人购汇系统专线进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业务的报送工作。

  2、其它金融机构(含外资金融机构)可以专线或拨号方式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报送数据,具体网络连接方式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联系。

  五、请各分局将本通知尽快转发至辖区内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并进一步加强该项申报业务的核对、核查工作,及时反映申报统计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国家外汇管理局传真号码和电子邮箱地址:

  传真:68402316

  电子邮箱:shzh-shzh2@mail.safe.gov.cn

  联系人:周国林 周济

  电话:68402446 68402312

  附表:1、金融机构对境外业务损益申报表(略)

  2、中资金融机构利润分配申报表(略)

  3、吸收境外投资者入股或参股中资金融机构股权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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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26号


  《金昌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令平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金昌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对资产配置、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等事项进行审批,负责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对与行政事业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超标配置、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进行调剂和处置;
  (六)监督指导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工作;
  (七)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对本部门所属单位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以及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内部审核和管理,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第八条 行政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九条 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账卡管理、维护保管、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第十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已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按照标准进行配置;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配置。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当遵循同一地区、同一级别、同一标准、同一类型的原则,配置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以及地方财力状况等共同制定。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置管理按照《金昌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建筑物及办公用房由同级人民政府统一管理、统一配置。具体管理办法及配置标准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单位年度部门预算的资产配置程序:
  1、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现有资产的存量、质量、结构和分布情况,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及资金来源,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2、财政部门根据资产配置标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核;
  3、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复年度部门预算后,各单位方可执行其中的资产购置项目。在执行资产配置项目时,单位应向财政部门报送详细的配置报告及方案,并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的相关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二)各类切块专项资金的资产配置程序:
  1、各类切块专项资金中需安排的购置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单位及项目资产配置标准、资产存量状况及履行职能等需要,提出申请;
  2、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共同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意见;
  3、经市政府批准后,项目主管部门方可执行其中的资产购置项目。执行时应报送详细的配置报告及方案,并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相关程序。
  (三)行政事业单位临时配置资产的程序:
  1、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购置资产的,应当提出资产购置计划;
  2、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
  3、财政部门根据资产的配置标准及财力状况提出意见,按规定的资金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购置的资产,财政部门应集中管理,实行领用制度。主办单位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擅自占有或者处置。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收入购置资产、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在取得资产的60日以内由单位登记入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用非财政性资金购置的资产,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将审批结果在15日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工程需要招标的应进行工程招投标。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将相关信息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定期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按照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入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财政部门应对其经济效益、收入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同级财政部门应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入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综合预算,统一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超标配置、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的国有资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和处置。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对利用国有资产建设的宾馆、酒店、培训中心等经营场所、出租、出借办公场所以及其他利用国有资产投资进行经营的行为及经营收入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以及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各类资产的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国有资产处置原则上应坚持集中统一处置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认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意见,经有关技术部门鉴定后,报送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按权限审批。
  本条规定涉及土地处置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按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与置换等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在批准的产权交易等机构进行。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其资产应当进行全面的清查和登记,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含残值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
  (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四)合并、分立、清算的;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七)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依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上规定的资产清查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行政单位资产清查按照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的资产应当进行产权登记,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资产产权关系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核发《产权登记证》。
  《产权登记证》是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
  第三十七条 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场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
  (四)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长期出借资产情况,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情况;
  (五)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含已设立但未办理《产权登记证》的单位),应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场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条 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调解、裁定。
  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四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包括电子信息档案),并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定期做出报告。
  第四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表,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和报告。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统计报表、数据进行审核和分析,掌握总体,发现问题,并按规定汇总上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统计报告,应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以及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按照本办法中行政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非财政供经费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对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影业改革的若干意见

广电总局 文化部


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影业改革的若干意见
广电总局 文化部
广发影字(2000)320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繁荣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电影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增强电影业发展的生机与活力,特提出进一步深化电影业改革的若干意见。
一、十四大以来电影改革进展情况
(1)党的十四大以来,中国电影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行了积极而有益的改革。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影公司统购统销的发行模式被打破,各制片单位获得了自主发行权;符合国情的分帐制、院线制等发行放映方式的出现,促进了新的利益分配机制和竞争机制的形成;影视合流、制片发行放映一条龙等改革试点,推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与优化;制片权限进一步放开,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和电视单位获得了影片独立出品权;组建电影集团,探索了集约化发展道路;部分电影企业转变经营机制,深化了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农村16毫米影片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农村电影发行、放映自主权的放开,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放映体制,使得农村电影市场日趋活跃。改革给我国电影业带来了生机和活力,电影创作水平日益提高,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2)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电影业仍然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电影企业布局分散、结构不合理、机制运转不活,缺乏市场竞争力;优秀国产影片还不能满足市场和观众需求;电影流通渠道单一,发行层次、环节过多,电影市场垄断的局面尚未根本改变,难以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电影市场经营不规范,管理薄弱,电影走私盗版屡禁不止,偷漏瞒报票房和拖欠款现象严重;电影发展资金缺乏等。上述问题严重制约了电影事业的发展,必须有针对性地加大改革力度,促进电影事业持续发展。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及目标
(3)深化电影业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既遵循电影发展的自身规律,又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认真借鉴经济领域改革的成功经验,勇于探索,大胆实践,面向市场,服务观众,更好地发挥以优秀作品鼓舞人的作用。
(4)改革的方针原则是: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牢牢把握正确导向,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同经济效益的关系,确保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党和政府的控制力,正确处理国有资金同其它社会资金、境外资金的关系,确保国有经济成份的主体地位。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正确处理积极引进同发展我国电影的关系,确保电影业的社会主义性质不变。坚持改革的力度与宏观管理的完善程度相适应,正确处理积极主动同慎重稳妥的关系,确保改革健康有序进行。
(5)改革的目标是:通过深化改革,建立起充满活力、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多出优秀作品,多出优秀人才;建立起完善的电影市场体系,形成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影市场格局;形成一批以影视产业为龙头的、有竞争力的大型电影集团和现代电影企业,推动我国电影业的发展壮大。
三、改革的主要措施
(6)规范组建企业集团。要以实力强的电影企业为龙头,通过重组,优化资源配置,转换经营机制,提高影视制作和经营能力,实现企业的规模效益;要进一步深化影视合流改革,加快建立影视录盘一体化,制片发行放映一条龙的电影企业集团,形成电影行业的主力军;要在清产核资、界定产权的基础上,逐步理顺集团内部产权关系,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努力构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母子公司体制;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确保党对电影集团领导的管理体制。集团中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的党委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党委书记和法定代表人可由一人担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由上级主管部门(单位)考核同意,按相关管理权限任免。
(7)试行股份制,调整产权结构。制片单位的股份制改造,须由广播影视系统国有资本控股,可以吸收系统外国有资本入股;单部影片制作,可吸收非国有资本和外资参股;发行单位的股份制改造,须由国有资本控股,可以吸收境内非国有资本参股(中影集团公司除外);放映单位的股份制改造,可以吸收非国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参股,但须由境内资本控股,并按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8)积极推行院线制,促进跨地区经营。减少发行层次,增加发行渠道。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发行放映资源,建立区域性院线和跨省院线,鼓励有条件的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进行院线制改造,逐步建立以院线为主的供片机制,通过竞争活跃电影市场,促进影片收入在制片、发行、放映三个环节上的合理分配。
(9)促进经营方式多样化,努力提高两个效益。鼓励电影企业以影为主,挖掘内部资源,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多种经营格局;支持电影制片企业与省或省会城市以上电视台合办节目、栏目;在现已实行的35毫米影片分帐发行、卖断发行权方式的基础上,增加35毫米影片单拷贝销售方式作为补充;鼓励有条件的电影企业在竞争中组建全国35毫米影片交易中心,促进35毫米影片交易市场进一步完善;鼓励在互联网上进行国产影片的宣传、促销和交易。
(10)深化电影企业内部管理机制改革,建立健全竞争机制、激励机制、约束机制。推行岗位责任制、劳动合同制和干部聘任制,试行委托制片人制、委托经纪人制和摄制酬金签约合同制,推行主创人员酬金与电影经济效益挂钩的分配方式,调动电影从业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电影企业的经营效益。
(11)调整供片政策,鼓励发行国产影片。根据放映单位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时间总和的三分之二的规定,加强年度国产影片放映情况的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调整进口影片供片政策,以鼓励电影单位多发行放映国产影片;适当调整放映档期,在重大政治活动和重大节日期间,在全国集中宣传发行放映优秀国产影片。
(12)依靠科技进步,加快技术改造步伐。积极引进、开发、运用和推广高新技术,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努力推动数字技术在电影制作中的运用,增强国产影片视听感受和观赏性,提高国产影片科技含量和国际竞争能力;加快城市影院更新改造,改善观看条件,提高服务质量;加快实行城市影院电脑售票和电脑联网,提高电影院及发行放映行业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13)进一步放开农村电影市场,推进实施“2131”目标(即21世纪初基本实现农民群众一村一月看一场电影的放映目标)。继续实施补贴政策,鼓励为农村群众多拍多放好片;鼓励拍出更多的具有实用、推广价值的科教片;县级电影公司要全力面向农村,服务农民,加快进行经营机制改革,真正成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法人实体;支持农村电影发行放映实现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以及经营形式多样化,大力扶持农村个体放映队;进一步发展与完善16毫米影片交易中心,疏通16毫米拷贝流通渠道。
(14)扩大对外开放与合作,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电影制片单位要充分利用出口权,进一步扩大电影产品的出口。要认真总结和完善国外影片的引进和发行办法,坚持以进带出。允许引进外资改造电影基础设施和技术设备,允许以中外合资、合作方式改建电影院,均须由中方控制经营权。
四、加强对深化改革的组织领导
(15)深化电影改革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重视电影的改革和发展,列入议事日程,认真调研,加强指导,完善配套,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要从政策上、资金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各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基层,提出方案,扎实工作,把改革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严格审批制度,制片单位试行股份制改造、组建电影集团和组建跨省发行放映院线,必须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核批准。
(16)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强化电影管理。各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要逐步实现由办电影到管电影的转变,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加大对电影市场的管理力度,加强对电影市场的宏观调控,严格执行对电影经营单位的年检制度,严厉打击电影走私盗版、偷漏瞒报等违法经营活动,为电影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2000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