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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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肇府[2002]1号






肇庆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印了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肇庆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净化、美化城市环境,减少噪声、火灾及人身伤害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汉安管理处罚条例》、《民用爆炸品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公安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端州区公安分局、星湖公安分局、市森林公安分局及其所属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分工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环境、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各镇、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应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条 肇庆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东至水基,南至西江河,西至三榕水厂,北至北岭山南麓。具体界线由市公安局会有关部门划定。

第四条 在重大的节目、庆祝、庆典活动中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须经公安局批准。

第五条 市殡仪馆围墙内指定地点可燃放爆竹。

第六条 在本市城区禁放范围内(市殡仪馆除外),不准销售烟花、爆竹。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批准人,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规定给予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

宾馆、酒楼、建筑工地等放纵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其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追究单位领导、业主的责任。

第八条 违法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民用爆炸品管理条例》处理。

第九条 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人员伤亡、财物损失的,必须依法赔偿损失;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对谩骂、侮辱、殴打、围攻执法人员和举报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以行政拘留、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未成年人违反本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和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没有经济能力不能交缴罚款和履行赔偿责任的,依法由其父母或其监护人承担。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监督、劝阻,或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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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创新型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创新型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8〕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创新型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金华市创新型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开展“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活动,推进新一轮市技术创新工程的实施,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通过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形成比较成熟的、有推广价值的自主创新经验,促进和推动广大企业积极开展自主创新,大幅度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具有金华优势和特色的开放型区域创新体系,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认定条件
新认定的市创新型企业原则上在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业科技企业、专利示范企业、重点骨干企业等产品、工艺、管理和组织等方面创新成效明显、创新潜力较大的企业中推荐。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企业,建立完善的现代公司制度和现代企业产权制度,企业资产负债率合理,整体财务状况良好,年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上缴税收500万元以上,上年度利税增长率15%以上,新产品销售增长率20%以上,高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总销售收入的50%以上,产品市场占有率高,企业发展前景良好。
(二)建有规范运行的企业研发机构,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有较完善的创新战略或创新规划,在产品、工艺、营销和组织等方面的创新能力、创新成效和创新潜力处于市内领先水平。
(三)拥有较强的创新研发和管理团队,以深化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为核心,有比较完善的关于企业自主创新的人事、分配和奖励等创新激励机制,在引进和培养创新领军人才、研发骨干,培养具有创新意识的企业家和企业经营管理队伍,形成与企业自主创新相适应的研发和管理团队等方面具有示范效应,大专以上或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员工总数的15%以上。
(四)具有有利自主创新的企业财务制度和统计核算体系,用足用好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切实增加研发经费的投入,成为创新决策的主体、投入的主体、执行的主体、受益和风险承担的主体,企业上年度研究与开发经费占企业销售收入的5%以上。
(五)具备健全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和品牌战略,加快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标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品牌建设体系,具有较高的知识产权意识、较强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较完备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企业至少拥有1项发明专利或3项除发明专利以外的知识产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同时还需至少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中的一项:1.拥有1项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的科技成果;2.参与制定1项行业(国家或国际)标准;3.拥有1项市级及以上名牌产品或著名(驰名)商标。
(六)重视自主创新的企业文化建设,弘扬企业家敢为人先、敢冒风险、自强不息的创新精神;弘扬科学精神、倡导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提高企业职工的科技素养和创新意识,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引导全员创新;提倡求真务实的精神,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保护自主创新的积极性。
三、认定与奖励
(一)市创新型企业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申报企业填写《金华市创新型企业申报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县(市、区)科技局、市高新园区管委会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对申报企业进行必要的考察后,提交市创新型企业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市科技局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拟认定创新型企业名单,经向社会公示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发文公布,并以市政府名义颁发“金华市创新型企业”牌匾。市技术创新资金对市区的市级创新型企业给予每家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管理工作
(一)市创新型企业评审委员会由市科技局、市经委、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等部门领导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全市申报的企业进行评审。市创新型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
(二)大力开展创新型企业的引导与示范。科技部门要优先支持或推荐上报创新型企业申报的各类科技项目,支持有条件的创新型企业建设升格研发机构,在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建设上应注重充分发挥创新型企业的骨干作用。财政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引导和鼓励创新型企业增加技术开发投入。金融机构要优先对创新型企业的自主创新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提供保险服务。企业上市主管部门要重点培育和支持创新型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融资,积极争取开展创新型企业的产权、股权交易。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自主创新的保护,鼓励和支持创新型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实质性采用国际、国外先进标准,加快与国际、国外先进标准接轨。百千万人才培养计划应重点向创新型企业倾斜,支持其培养领军人才和形成创新团队。
(三)市创新型企业资格为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的必要条件。
(四)创新型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办法,每两年考核一次。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将予以警告,直至取消资格。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十堰市教育局、十堰市禁毒办关于印发《十堰市中小学创建“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教育局 十堰市禁毒办


市教育局、市禁毒办关于印发《十堰市中小学创建“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教字[2008]89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东风分局、十堰经济开发区文教卫局、武当山特区教育局、禁毒办,市直中小学:

现将《十堰市中小学创建“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狠抓落实。

附件:1.十堰市中小学创建“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考核验收标准

2.十堰市中小学创建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申报表



十堰市教育局 十堰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三日



主题词:中小学 禁毒教育 方案

抄 报: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十堰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8年9月3日印发

共印20份



十堰市中小学创建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禁毒法》,进一步加强对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最大限度减少吸毒人员滋生,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根据省、市关于开展毒品预防教育工作要求,市教育局、市禁毒办联合在全市中小学范围内开展创建“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活动。为确保创建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全市中小学开展“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创建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央综治办、教育部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的通知》及《中小学毒品预防教育大纲》为依据,以毒品预防教育为重点,以学生身心健康为根本,力求教育实效。通过充分发挥示范学校的导向与辐射作用,推动全市中小学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创建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组织领导

市教育局和市禁毒办成立“十堰市中小学创建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工作领导小组”,市教育局局长杨国顺同志任组长,市禁毒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副局长陈顺国、市教育局副局长席家焕同志为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局基教科,由魏红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市禁毒办、基教科有关同志组成,具体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十堰市中小学创建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工作,达到以下工作目标:

(一)以学校和学生发展为根本,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通过毒品预防教育,使学生掌握毒品的基本知识,了解毒品的危害及禁毒政策与法律法规,牢固树立“珍爱生命,拒绝毒品”的意识,提高拒绝毒品的能力,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二)构建一支以德育专职教师为主,有一定教育科研能力的毒品预防教育师资队伍。探索中小学毒品预防教育的模式,形成教育经验,发挥示范学校的导向和辐射作用。

(三)各校学生接受禁毒知识教育面达到100%;在校师生无涉毒行为面达到100%。

(四)通过1—2年的创建,使此项活动的覆盖面达到100%,并创建一批省、市级中小学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

四、工作措施

1.创建工作要与学科教学相结合。

学科教学是毒品预防教育的主渠道,在学科中渗透禁毒教育是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的重要途径。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利用现有学科资源,结合毒品的产地,毒品的危害,中国禁毒的光荣历史以及相关禁毒法律法规等内容,在地理、心理健康教育、卫生健康教育、历史、思想政治等学科进行毒品预防教育知识的渗透,使毒品预防教育渗透到日常的教育教学中,成为学校素质教育的一个抓手,成为学校课程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

2.创建工作要与社会实践相结合。

有效利用社会资源,组织学生走出校门,参观戒毒所、观看禁毒展览、开展社会考察调查等活动,促进知识升化,同时结合学校的社区服务点,组织学生禁毒志愿者赴社区开展禁毒宣传,利用社区单位现有资源营造禁毒社会氛围,增强全民禁毒意识,在活动中培养学生拒毒、禁毒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3.创建工作要与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相结合。

毒品预防教育是学校行为规范教育的重要内容,其根本目的是要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方式和行为规范。因此,在行为规范教育中要加大禁毒教育的力度,并同培养学生正确的“三观”,提高学生是非观念和审美情趣结合起来,同引导学生交友谨慎,不涉足电脑网吧等未成年人禁入场所,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习惯结合起来。

4.创建工作要与学校法制教育相结合。

法制教育是毒品预防教育的重要途径,是减少乃至杜绝青少年吸毒的有力屏障。通过禁毒教育专家报告,组织法律知识竞赛,以案例分析等形式让学生了解毒品的危害以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也可以通过师生互动教育、集中授课等形式,帮助青少年在实践中掌握禁毒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5.创建工作要与“6.26”国际禁毒日主题教育活动相结合。要利用每年“6.26”国际禁毒日,集中开展形式多样的禁毒教育活动,营造禁毒环境和舆论氛围,让学生成为毒品预防教育的真正主体,将课堂所学知识自觉升华为理性认识。

6. 创建工作要与学校和家庭教育相结合。

让家庭教育成为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的基础阵地。为了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毒品预防教育保持一致性,发挥家庭教育作为毒品预防教育的“主战场”作用,各学校要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家庭亲子活动等形式,组织家长接受禁毒教育,帮助家长掌握有关禁毒知识和教育子女拒绝毒品、远离毒品的方法,鼓励家长积极参与学习型家庭的创建与评选活动,形成良好的家庭教育氛围,要求家长以其特殊而有效的身份影响子女拒绝毒品、远离毒品,力争禁毒教育的实效性。

五、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08年9月—10月)

各学校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创建“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宣传活动,做到在校学生人人皆知,并制定出具体实施方案,定岗定责,确保创建工作的落实。

第二阶段:创建阶段(2008年11月——12月)

按照“中小学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标准,采取多种措施,充分利用板报、宣传橱窗、广播电视、校园网等媒体,大力宣传创建中小学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的重要意义及方式方法,加大对师生员工的宣传教育力度,并将宣传教育延伸到师生员工的家庭。

第三阶段:自查自评及申报阶段(2009年1月—3月)

1.自评。各学校按照创建方案抓好落实,并对照《十堰市创建中小学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考核验收标准》(见附件1)逐项进行自查自评,写出自评报告。自评报告的内容包括:学校的基本情况、创建过程及达标情况、主要成绩和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的工作思路。

2.申报。各学校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禁毒部门提出检查验收报告,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禁毒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后分别审核签署意见,向十堰市教育局申报。申报的材料内容有申请报告、自查自评报告及申报表(见附件2)。申报时间截止2009年3月底以前。

3、考核验收。市教育局、市禁毒办将从2009年4月开始组织考核验收,对达到创建标准(90分以上)的学校授予“十堰市中小学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称号。对创建成绩突出的,由市教育局、市禁毒办积极向省推荐,评选湖北省中小学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

六、工作要求

(一)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各学校成立毒品预防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由分管德育校长任副组长,政教处、教务处、团委干部、各年级主任、家长委员会代表为组员,分层落实,责任到人。

(二)加强毒品预防教育的师资培训。班主任及德育教师作为学校开展毒品预防教育的主要力量,要加强毒品预防知识培训,并列入校本师资培训计划,并做到“课时、教材、师资、经费”四保证。

(三)各校要将毒品预防教育纳入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之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不断探求规律,推动学校毒品预防教育工作。



附件1:

十堰市中小学创建“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

考核验收标准



根据国家教育部《中小学毒品预防专题教育大纲》以及省、市有关禁毒工作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考核验收标准(百分制):

一、组织保障(25分)

(一)学校将毒品预防教育纳入学校综合治理同部署、同安排、同检查、同验收。(8分)未纳入综治考核的不得分。

(二)校领导重视毒品预防教育工作,将学生禁毒教育工作纳入学校教育工作的议事日程,作为德育课程体系的一项主要内容进课堂,在师资、财物等方面给予保障。(8分)保障不力的扣4分。

(三)建立和健全校内毒品预防教育工作责任制。(4分)未有的不得分。

(四)创建机构完善,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有创建方案。(5分)少一项扣2.5分。

二、设施配套(25分)

(一)学校建有禁毒教育室,配备展览挂图、视像播放设备;(10分)少一项扣3分。

(二)利用校园广播进行禁毒宣传,在学校网站开设有禁毒教育专题及讨论区;(10分)每少一项扣2分。

(三)学校有相对固定的宣传窗口。(10分)没有的不得分。

三、工作开展(40分)

(一)每学年,学校组织各年级按照《中小学毒品预防专题教育大纲》制订毒品预防教育计划,纳入各学期教学计划;(2分)未纳入计划的扣2分。

(二)校领导每学期不少于2次召开学校禁毒教育工作会议,部署禁毒教育工作,有会议记录;(3分)少一次扣1.5分。

(三)开设禁毒课,有禁毒教材,初中二年级每学年不少于8个课时,其他年级每学年不少于4个课时,授课师资有保障;(5分)每少一个课时扣1分。

(四)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通过主题教育活动、读一本禁毒书籍、参观禁毒展览、知识竞赛、班会课、团队活动、校园广播、宣传栏等载体广泛深入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5分)

(五)全校师生员工每学期开展不少于两次的禁毒专题教育,学校及各年级办禁毒教育板报累计不少于4期,有完整的活动资料;(5分)每少一次扣1分,资料不全的扣2分。

(六)学校成立“社区毒品预防教育学生宣传队”,定期开展社区禁毒宣传活动(进社区宣传活动不少于2次)(5分);未成立宣传队的扣2分,

(七)学校法制副校长定期到学校开展法制教育及禁毒宣传,有工作记录,全年不少于2次;(10分)少一次扣5分。

(八)利用家庭教育阵地进行多种形式的毒品预防教育。(5分)

四、工作成效(10分)

(一)学校师生员工无涉毒行为面达100%;(5分)未达到标准的不得分。

(二)在校学生基本了解有关禁毒政策、法律法规,知晓毒品的危害,学生接受禁毒知识教育面达到100%;(3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5分。

(三)学校开展社区禁毒宣传活动反响好。(2分)



附件2:

十堰市中小学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申报表



申报学校名称


学校负责人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联系人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学校

毒品

预防

教育

工作

情况

简述




县(市、区)

教育局、禁毒办审核意 见




(公章)

年 月 日

市教育局、市禁毒办审批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