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乡镇企业管理费收缴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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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乡镇企业管理费收缴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乡镇企业管理费收缴管理暂行规定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九日 潍政发[1996]82号发布)

第一条 为搞好乡镇企业管理费的收缴,强化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服务功能,加快我市的乡镇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山东省乡镇企业管理费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

第二条 凡在本辖区内的乡镇企业、村办企业,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乡镇企业,除农业企业、私营企业、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外,均应按照本规,依法缴纳乡镇企业管理费。

第三条 乡镇企业管理费按照销售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和劳务收入)总额5‰的比例提取,在销售收入中列支。

第四条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收取的管理费,按比例留成,其中乡(镇)留40%、县(市、区)留30%、市留20%、上交省10%。

第五条 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事业等单位共同投资和营及实行中外合资的乡镇企业,应按本规定交纳乡镇企业管理费,其管理费的计算公式为:应交乡镇企业管理费数额=和营企业销售收入×乡镇企业所占和营企业投资比例×5‰。

第六条 乡镇企业管理费,由乡镇政府的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乡镇企业管理费按月征收,并按规定逐级足额解缴。乡镇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管理费足额上交乡镇政府的乡镇企业管理部门;乡(镇)于每月后20日前将应交县、市、省级管理费交县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县于每月后30日前将应交市、省管理费足额上交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 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收取管理费,应持有当地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证》,并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八条 乡镇企业管理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主要用于:

(一) 建立乡镇企业发展资金;

(二) 补助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业务经费不足;

(三) 为乡镇企业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及其他费用等。

第九条 对确属亏损的乡镇企业,经县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认定批准,予以减免乡镇企业管理费,并报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乡镇企业出交纳国家法定的税外,乡(镇)政府和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乡镇企业强行摊派费用,占用财物。对交纳的乡镇企业管理费,乡镇政府和有关单位不得予以截留、坐支、挪用、挤占。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及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本着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的原则,切实加强征管措施,确保乡镇企业管理费的足额征收;各乡镇企业应严格按照本规定依法缴纳管理费。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审计、检查及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乡镇企业管理费收缴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乡镇企业管理费的使用效益。对违反本规定,截留、坐支、挪用、挤占乡镇企业管理费或向乡镇企业强行摊派费用、占用财物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潍坊市乡镇企业管理局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由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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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政法〔2009〕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全国安全社区建设稳步推进、有序发展,效果明显。2006年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了《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AQ/T9001-2006),规范了安全社区建设标准。同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十一五”安全文化建设纲要》都提出了建设安全社区的任务和目标。但是,目前全国的安全社区建设工作发展还不平衡,一些地区对开展安全社区建设工作认识不足,对安全社区理念理解不够,有的持观望态度,工作进展缓慢。

为进一步推动安全社区建设,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和减少各类事故与人员伤害,依据安全社区标准,结合安全社区建设的进展情况和经验,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1.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安全发展、健康发展、和谐发展。紧紧围绕全国安全生产中心工作,以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以下简称“双基”工作)为切入点,建设安全社区,促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二、加强安全社区建设组织领导工作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组织制定和发布安全社区建设规划和标准。

3.推动安全社区建设的有序、健康发展,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承担如下工作:

(1)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宣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负责组织开展全国安全社区建设工作。

一是负责全国安全社区推进工作,组织指导各地开展安全社区创建活动;

二是为安全社区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宣传贯彻安全社区理念,培训安全社区建设骨干;

三是研究拟订安全社区建设发展规划,规范安全社区创建工作,依据安全社区标准,制定相关实施要求和管理办法;

四是负责全国安全社区评审、协调管理以及证后管理工作。

(2)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安全社区建设工作。

(3)各社区按照安全社区标准要求,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针对重点场所、重点人群,实施安全促进,实现安全发展。

(4)各级安委会成员单位、社会单位、民间组织,应积极参与安全社区创建,实现共建、共享。

三、建设安全社区工作原则和实施依据

4.全国安全社区建设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国家鼓励、支持和指导各种功能型社区创建安全社区,使其成为加强安全生产“双基”工作的有效平台。

(2)安全社区建设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开展,纳入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3)符合安全社区标准要求和达到“全国安全社区”基本条件的社区,可按照《安全社区评定管理办法》申报,安全监管部门做好审查和推荐工作。

5.全国安全社区建设实施依据:

(1)《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AQ/T9001-2006);

(2)《安全社区评定管理办法》;

(3)《安全社区评定指标》;

(4)其他有关要求。

四、工作目标和计划

6.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提出的广泛开展安全社区建设和《“十一五”安全文化建设纲要》提出的“十一五”期间创建安全社区的目标要求。

7.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结合实际,精心组织,分类指导、科学创建。争取到2010年在省会及重点城市有10个以上的社区单位开展创建,有较多的企业主导型社区参与创建,有部分农村乡镇开展创建。

五、坚持政府部门主导,整合各类资源,建立健全安全社区推进机制

8.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下,指导和协调相关部门和其他社会资源,开展各类安全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工地、进家庭活动,积极参与安全社区建设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和资源支持。

9.创建单位要依据标准建立跨部门合作的安全社区创建组织,明确职责,制定社区安全规划,组织策划和实施安全促进项目,评估安全绩效,持续改进,实现安全目标。

10.建立安全社区建设激励机制。对于本地区安全社区建设工作成果好,群众满意度、参与度不断提高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有条件的可以适当给予奖励。

11.建立安全社区建设约束机制。已经命名的全国安全社区,要坚持不断改进和完善。发生不符合《安全社区评定管理办法》中“证后管理”要求的,将按规定撤销命名。

12.建立安全社区推进长效机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创建单位要长期、有效推进安全社区建设工作,切忌运动化和形式主义,切忌搞成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

13.建立全员参与机制。创建单位要组织社区企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和广大群众参与安全促进活动,充分发挥他们的优势,形成全员参与机制,提高社区成员安全认同度和知晓率。

六、加强社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4.加强社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地安全社区推进机构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做好安全生产管理、信息、资料和宣传工作。

15.通过加强安全社区建设,努力实现基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较全面覆盖。对于较小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商贸网点,创建单位要建立台账,了解其安全生产状况,整合基层社区各类安全监管力量,实施综合管理。

七、积极推进各类社区的安全社区建设

16.积极推进城市安全社区建设。城市社区社会资源丰富,公共设施较为完善,要充分协调和利用各类资源,实行部门联动。要将安全内容有机融入各类社区建设项目和工作中。要调动和发挥社会单位、志愿者组织、专业技术部门和居民的积极性,形成共建、共享安全与健康的创建机制。

城市一般应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开展安全社区创建工作。

17.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逐步推进农村安全社区建设。当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乡镇企业生产安全管理,充分考虑农村安全特点和重点,指导村(居)针对农村用电安全、农机安全、涉水安全、农药中毒预防、火灾预防等问题开展安全促进。

农村地区一般应以乡、镇为单位开展安全社区创建工作。

18.积极推进企业主导型安全社区建设。企业主导型社区指由企业自主管理的社区,其居民成分主要为企业员工及家属。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要围绕企业的安全生产和企业发展开展创建工作。创建单位要致力于服务一线的安全生产,关注企业员工居住和生活环境安全,结合社区特点,开展各类安全促进活动,构建安全生产保障基础。企业要积极与当地政府及部门沟通,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促进企业主导型社区的安全、健康、和谐。

各类社区尤其是城市社区要注意小规模(型)商场、学校(幼儿园)、医院、餐馆、旅馆、歌舞娱乐场、网吧、美容洗浴、生产加工等场所的综合安全管理。

八、规范安全社区建设方法,提高社区安全绩效

19.科学运用风险管理模式。创建单位要在安全监管部门和专家的指导下,正确使用事故和伤害风险识别方法,建立隐患排查整改等方面的制度,完善安全管理机制。

20.逐步建立和完善事故与伤害监测机制。创建单位要规范生产、交通、消防和社会治安等方面的事故与伤害记录和统计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应依靠专业部门,选择适用的伤害监测方法,为全面评估安全绩效提供依据。

21.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目标和计划。创建单位要制定安全社区创建目标和计划,并结合事故和伤害重点因素,制定事故和伤害预防控制目标以及相应计划。目标和计划要切实可行,能够指导安全促进项目的制定,体现持续改进的要求。

22.策划实施安全促进项目。创建单位应结合社区安全情况和社区条件,有针对性地策划实施安全促进项目,实现既定目标和计划。安全促进项目可以通过多种措施包括安全管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安全服务、安全设施和产品、安全工程等手段实现。

23.加强社区应急能力建设。创建单位要针对社区潜在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应急响应预案或计划,配备应急设施和器材,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使社区居民具备基本的自救互救知识和能力。

24.加强信息交流,强化监督检查。创建单位要建立、畅通外部信息交流和内部信息交流渠道。创建单位要选择和实施适用的监督检查方法。对隐患排查、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实施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25.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和地方各级创建机构要指导社区采用定性或定量的方法,对安全社区创建过程、安全促进项目、事故与伤害发生发展情况、社区成员安全认知情况以及满意度等进行检查和评估,实现持续改进。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商标奖励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商标奖励办法的通知

汴政[ 2009 ] 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开封市商标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开封市商标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商标带动战略,积极培育发展区域名优品牌,促进开封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激励和引导企业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注册地理标志商标,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提高产品和品牌在国内外市场的知名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商标权所有人或其他组织及在推进商标战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申请商标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认定和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商标权所有人或者其他组织除通报表彰外,按照统一奖励标准、一次性奖励的原则,由市政府实行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第四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权所有人或者其他组织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认定的商标权所有人或者其他组织,奖励30万元; 
  (二)对获得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商标权所有人或者其他组织,奖励10万元; 
(三)对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商标权所有人或者其他组织,奖励10万元。 
第五条 商标奖励申请人应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奖励申请,由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后,连同申请材料上报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复核,并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申请商标奖励的商标权所有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一)商标奖励审批表1份;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复印件1份; 
(三)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 
(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认定证明复印件1份; 
(五)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同一商标,在本年度获得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称号的,只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
期限届满重新获得原荣誉称号,已获市政府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未享受市政府奖励的按本办法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在我市商标权所有人或者其他组织取得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认定或地理标志注册的当年,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并报请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对为培育、争创、申报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地理标志注册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给予5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获奖的商标权所有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自觉维护商标信誉,诚实守信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