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集中招标投标服务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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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集中招标投标服务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乡市集中招标投标服务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2004.10.10 萍乡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的招标投标活动,创建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使政府职能与市场职能分离,管理机构与交易机构分立,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能
发改委、经贸委、国资委、财政、建设、国土、公路、交通、水务、卫生、监察、重点建设、投资评审中心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单位)在招标投标中心设立办事窗口,并依法行使相关管理和监督职责。
(一)负责起草制定和执行招投标管理的行业性政策规定;
(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相关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建立招标投标项目投资评审制度,对财政性投资项目进行标前预算和工程结算及重大工程变更评审;
(四)对招投标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二、集中招标投标机构的服务和监督职能
市招标投标中心是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国土资源、产权、药品采购等招标投标的集中交易场所,下设4个分中心:建设工程交易分中心、政府采购分中心、国土资源交易分中心和产权交易分中心。中心具体履行以下服务和监督职能: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相关的进场交易的服务和场内监督办法;
(二)受理和发布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国土资源、产权等项目的招标投标信息;
(三)服务和监督市本级政府采购和国有非营利医疗机构药品、医疗设备等其他公共权益与服务的竞标交易业务;
(四)服务和监督市本级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业务;
(五)服务和监督本市级的国有、集体产权交易业务;
(六)负责监督招标投标各类专家库的随机抽取;
(七)服务和监督进场资格的核验;
(八)提供各项招标投标活动的场所、信息发布和后勤服务,并按规定收取场地使用费,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
(九)收集和编印有关招投标政策法规,建立供应商、中介机构和商品价格信息库;
(十)接受投诉和举报并负责向有关部门报告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十一)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集中招标投标的范围和要求
(一)市本级、安源经济开发区、安源区、湘东区和中央、省属驻萍单位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招标投标统一在市招标投标中心进行。包括:
1、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并且在招标限额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市政、园林、水务、公路、交通、电力等工程);
2、重点工程项目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物资采购;
3、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建设项目,包括商场、写字楼、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房);
4、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
(二)市本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市本级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活动统一在市招标投标中心进行。
(三)在本市中心城规划区域内(含安源经济开发区、湘东区)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业务,统一在市招标投标中心进行。
(四)市属国有、集体产权的交易,国有、集体资产和公、检、法、司等机关涉案物品的处置拍卖,统一在市招标投标中心内进行。同时鼓励非国有、非集体所有的产权进入市招标投标中心交易。
(五)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举办的非营利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的招标投标,统一在市招标投标中心进行。
(六)由市发改委、国资委、财政、建设、国土、公路、交通、水务、卫生、重点建设等部门分类组建评标专家,集中纳入市招投标中心,形成统一的评标专家库,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市招标投标中心监督使用。
四、运作方式
市招标投标中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程序进行操作,实行统一进场,办管分离,严守规则,全程监管的运作模式。
(一)统一进场。即与招标投标相关的监管、中介、交易服务活动统一在招标投标大厅内进行,各类招标投标的主体统一进场交易,相关行业的监管、行政监督机构统一进场行使各自职能;招标投标信息、中标公告统一在指定媒体和现场同时发布;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和使用。
(二)办管分离。即监督职能和市场服务职能分离,监督机构和市场服务机构分开设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负责制定有关规则,对规则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不直接参与招标投标具体操作;招标人在招标投标中心内依法组织开展交易活动。
(三)严守规则。即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机构、岗位、程序,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机构和人员(中介服务机构、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环节(招标申请、信息发布、投标报名、资格认定以及开标、评标、签约等),严格遵守相关规则和程序。
(四)全程监督。即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及时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维护招标投标过程的合法性和结果的公正性。
五、工作流程
(一)工程招标投标的主要流程为:
1、招标人按规定在相关管理部门申请招标并办理相关手续。
2、招标人在招标投标中心大厅和其他指定媒体发布招标投标信息。
3、招标人按规定自行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招标,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接受投标人报名,向合格投标人发放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4、招标人依法组建评委会。招标人在市招标投标中心随机抽取专家评委,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现场监督。
5、招标投标中心在规定时间内收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交招标人签收。
6、招标投标中心按规定监督招投标各方、中介机构的进场交易资格核验。
7、招标人依法召开开标会,确定预中标人。
8、预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中标公示在招标投标中心和指定媒体发布。
9、公示结束后,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二)政府采购的主要流程为:
1、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市政府采购办下达的采购计划进行市场调查,确定采购方式。对于应当公开招标,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取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
2、在市招标投标中心大厅和指定媒体上同时发布招标公告。属于邀请招标的,则向三家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发邀请书。
3、接受投标人报名,组织资格预审,向合格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收取投标文件,依法召开开标会。
4、随机抽取有关专家组建评委会,依法评标,确定中标人;属于竞争性谈判采购的,由依法成立的谈判小组通过谈判确定采购供应商;属于询价采购的,由依法成立的询价小组通过询价确定采购供应商。
5、按规定公布结果,签发中标通知书。
6、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三)国土资源交易的主要流程为:
1、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依法受理国土资源交易事项。
2、依法按规定程序报批,制定国土资源出让方案,编制国土资源交易相关文件。
3、在市招标投标中心大厅和指定媒体上同时发布出让公告。
4、接受招投标、拍卖、挂牌出让报名,发放出让文件;按规定收取保证金,发放应价牌。
5、收取投标文件,依法召开开标会,随机抽取有关专家等相关人员组建评委,通过评标确定中标人。属于招标拍卖和挂牌的,分别依法通过竞价投标拍卖和挂牌报价等程序确定受让人。
6、签订出让合同,办理登记手续。
(四)产权交易的主要流程为:
1、产权交易中心依法受理产权交易事项。
2、产权界定、产权转让前履行有关报批手续。
3、接受产权转让申请,制作有关文件,在市招标投标中心大厅和指定媒体上同时发布产权转让公告。
4、受理查询,进行意向性洽谈,根据受让申请情况确定产权交易方式。
5、按确定的交易方式最终确定交易价格,签订交易合同。
6、结算交割,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五)药品采购招标投标的工作流程按有关规定进行。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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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改革城市居民冬季供热收费办法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改革城市居民冬季供热收费办法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搞好我市城市居民冬季供热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改革城市居民冬季供热收费办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改变居民暖气费支付方式
(一)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对其所负担职工暖气费,由原来向产权单位统付改为列工资专项,随职工工资发给个人。
(二)暖气费的发放方法:经由房主或承租人所在单位核定后,由房主或承租人所在单位按该人的住房标准将暖气费全额在工资表列专项,按月发给职工个人,住房超标准部分暖气费由个人承担。
(三)房主或承租人无单位的,暖气费由个人承担。
(四)发放给职工的暖气费不计个人收入,不作为计征个人收入所得税基数。
(五)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级以上干部住房标准按本市颁布的标准执行;单位其他职工住房标准由本单位自定。
二、供热单位对用户直接收费,以栋号为单位签订集体供购热协议。公用房屋对单位收取,居民住宅向房主或房屋承租人收取。收费时间为每年四月十日起开始收缴下年度暖气费,以后每两个月收缴一次。交费形式:现金、支票均可。
98-99年采暖期的暖气费收缴依据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从本办法发布之后的9月份至12月份收缴本采暖期的暖气费,9、10两个月各单位要发放70%暖气费,12月底以前全额发完。
三、对无力支付热费的用户根据不同情况差别对待。按照抚政发〔1998〕25号文件精神确定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用热户,其暖气费经市供热办审批后,由政府供热保证金支付;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托管合同的下岗职工,在托管期间每月增加100元暖气费补贴,
出资比例按基本生活费出资比例执行。
四、从98-99年采暖期起实行交费供热制度,暖气费按栋号收缴,每栋交费率达70%的予以开栓供热,余下的30%暖气费签定还款协议于2月底前交清。未达到交费70%的住宅楼,供热单位将不保证供热。确实不具备供热条件的栋号,对已交费的用户经市供热主管部门批准
,供热单位予以退款,并停止供热。
五、对已办理委托供热单位管、修的栋号由供热单位负责收费;未办理托管的仍由原产权单位负责收费。因不愿用热而不交暖气费的用户必须于供暖前十天提出书面申请,供热单位将采取摘网措施。在户内的共用管道予以保留,居民不得拆除。对拒不交费的用户将依法清欠暖气费。
六、已委托供热单位维修的住宅楼,按规定交清费用后,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未托管维修的住宅楼仍由产权单位负责维修。
七、供热单位应保证供暖质量,达到室内温度16℃的标准。出现暖气不热,用户及时到供热单位报修,报修后连续五天达不到供暖标准的,用户可到供暖收费单位投诉,供热单位负责分清责任,由责任单位视情节酌情赔偿,发生纠纷的楼号由市供热办负责裁决。
八、从98-99年采暖期起原则上实行供暖、收费、维修一体化管理。各产权单位在结清欠费、供暖设施维修合格后,经供热单位验收,签订协议长期委托供热单位管理,维修管理费每平方米每年为1.5元。
九、97-98年采暖期前各用热单位拖欠的暖气费,仍按原暖气费收缴办法,由原欠费单位或个人向供热单位缴纳,98-99年采暖期前结清。如用热单位拒交,供热单位将依法清欠。
十、自行供暖的单位,在本单位供暖范围内,自行确定暖气费支付办法。
十一、本办法于98-99年采暖期先行在新抚区行政区域内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搞好冬季供热收费体制改革,确保城市冬季供热工作顺利进行,依据《抚顺市改革城市居民冬季供热收费办法的通知》,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新供热收费办法是从1998-1999年采暖期开始,我市供热实行对用户直接收费、以栋号为基本单位进行监控的办法,单位出资、进入工资、个人支付、差别对待、一步到位。
第三条 新收费办法实施范围,为我市城区供热和用热的单位及个人。

第二章 热费收缴
第四条 收缴热费的单位,为经市政府批准的专业供暖公司和具有部分对外供热任务的企业自管供热单位。
第五条 交纳热费的责任者,为享受供热的产权单位、房主或房屋承租人。公共产权房屋对产权单位收费,居民住宅向房主或承租人收费。
第六条 根据交纳热费责任者的身份、自然情况和经济收入不同,热费收缴将差别对待:
(一)按照抚政发〔1998〕25号文件精神,凡确定为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用热户,应持有效证件经市供热办审批后,其暖气费由政府供热保证金支付;
(二)进入政府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托管合同的下岗职工,在托管期间,在基本生活费中每月增加100元,专项用于交纳暖气费,这部分资金的出资比例,按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出资比例执行,其年度暖气费实际缴纳额不足每年1200元的,按实际缴纳额发放。每年超过120
0元的部分由个人支付;
(三)停薪留职人员的采暖费按本人与原单位签订的协议办理,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服刑人员,暖气费由其家庭其他居住成员单位或个人承担;
(四)承租人工作单位不在本市的,暖气费由本地配偶职工单位承担,双方都不在本地的,暖气费由实际居住者承担;
(五)凡新上网住宅楼的暖气费,第一年由建设单位统一承担,建设单位根据实际配户时间向住户收取应缴纳的暖气费。
第七条 热费收取按市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执行,供热单位收费时不准擅自提价。
第八条 缴纳热费日期为每年4月10日至12月缴纳下年度暖气费,其中每两月收缴一次,分四次将五个月供暖期的热费收缴完毕。(9月-12月为收缴本采暖期暖气费时间)。

第三章 热费收缴结算
第九条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对职工所负担的暖气费,由原来向产权单位和供热单位统付方式,改为列暖气费专项进入职工工资表,由职工自行支付。
第十条 热费的发放:
(一)市、区财政拨款单位,核定职工中房主或承租人的住房标准,按居住地区规定的暖气费价格,确定单位应承担职工暖气费额度,报市财政局审批后,将暖气费按月列入工资表,随工资发放;
(二)企业和非财政拨款单位,由本单位房产或行政部门对职工住房情况进行核定,确定单位应承担职工暖气费的额度,由劳资部门按月列入工资表,随工资发放;
(三)进入政府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下岗职工,出具有效证件后,其暖气费由供暖单位和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结算;
(四)房主或承租人无单位的直接向供热单位交费。
第十一条 供热单位收费员直接到用户收缴暖气费,并开据市统一印制的供热收费收据。
第十二条 新收费办法在新抚区试行期间,工作单位在外区、居住在新抚区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凭供热单位发放的交费通知单,供暖前一次支付职工暖气费。
第十三条 政府各部门须定期检查所属单位暖气费发放执行情况,供暖单位及时向市供热办反馈暖气费的收缴情况,市供热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长拖不办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章 供热质量保证和责任
第十四条 供热质量规定标准。采暖期内,居民住宅居室内温度标准为16℃;间歇供热的,居室内温度为16℃。供热站或锅炉房的回水温度为38℃-50℃,根据室外气温调节;在用户供暖入口的供、回水有足够的保证循环的压差。供热单位按以上标准供热。
第十五条 供热期间,居民住宅居室内平均温度低于14℃并且连续超过5天时,应由责任单位进行赔偿:
(一)居室内平均温度在10℃-14℃时,按当月暖气费分摊额度赔偿20%;
(二)居室内平均温度在5℃-9℃(含9℃)时,按当月暖气费分摊额度赔偿50%;
(三)居室内平均温度低于5℃时,按当月分摊额100%赔偿。
第十六条 冬季暖气费各月分摊额度:
(一)11月份和3月份,每月分摊额为13%;
(二)12月份和2月份,每月分摊额21%;
(三)1月份分摊额为32%。
第十七条 居民住宅出现暖气不热,用户应及时到供热单位报修或查询原因,维修责任单位要及时维修。采暖期内出现停供或用户报修后连续五日达不到供暖室内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负责分清责任,如确属供暖责任,供热单位须对已交暖气费的用户,按当月暖气费分摊额度及停供天
数退款。如发生纠纷,可到市供热办及质量监督部门投诉。
第十八条 供热单位要建立供热质量监督系统,保证供暖设施安全运行,提高供暖服务质量,端正行业风气,并全力搞好所承担的栋号暖气维修,杜绝暖气不热和跑冒漏。各产权单位自管的栋号,必须负责好暖气维修,不得影响供热单位正常供暖;已出售的公有房屋仍由原产权单位负
责维修,因其供热设施失修影响供热,房管单位又不进行维修的,从该单位的售房款中划拨资金,由市供热办组织维修、保证供暖。
第十九条 供热的室温监控:
(一)供热单位应选择供热区域内有代表性的住宅,设立室温监控点,及时反映供热运行情况,保证住户室温合格率达95%以上;
(二)供热单位要健全责任制度,设立监督电话,聘请义务监督员,各区、街设立供热办,居委会设供暖管委会,对供热单位的服务实行监督;
(三)鉴定供热质量标准的方法,用普遍温度计在所测房屋中间,距地面1.5米高处测量,5分钟内温度值不变为准。
第二十条 热用户应爱护供热设施,不得随意占压或私改供热设施,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正常检修和拆除,对拒不拆除者,组织强行拆除,对无理取闹、寻衅,妨碍执行公务者,由公安部门配合,根据情节进行治安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下列情况,供热达不到室内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一)由于室内装修,遮盖供热设施而影响供暖效果的;
(二)未经供热管理部门审批,私自拆改、移动供暖设施的;
(三)不属供热单位维修范围,室内供热系统没有按时维修及大修的;
(四)门窗破损,保温不好,致使供热质量降低的。

第五章 栋号监控
第二十二条 栋号监控是指以每栋楼号为基本单位,监控收费与供暖,以确保栋号交费供热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 未托管的住宅楼由小区物业管委会或产权单位(公房已出售的原产权管理单位负责)牵头组织各栋号用热户与供热单位签订《供购热合同》;已托管的住宅楼由供热单位组织各栋号用热户签订《供购热合同》。各街道办事处、各居委会要大力协助各产权单位或供暖单位,
搞好《供购热合同》的签订工作。合同双方严格履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供暖单位违约要向居民赔偿损失,栋号违约供暖单位有权停止供热。
第二十四条 暖气费收缴按栋号统计,每栋号供暖前交费达70%,予以按期开栓供热,余下30%暖气费签订“还款协议”,于2月底前交清,否则下一采暖期不予供热。为保证按期开栓供热,允许居民个人先垫交暖气费,待职工单位发放暖气费交款后,供热单位退还居民个人垫交
的暖气费。
第二十五条 交费未达到70%的栋号,供热单位将不保证供热。对不具备供热条件的栋号停止供热,其中对已交费的用户,供热单位给予退款。供热单位要严格执行停供程序,须提前一周将栋号停供时间、原因予以张榜通告,并提前向市供热办报告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公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8月24日

国家计委关于完善石油价格接轨办法及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完善石油价格接轨办法及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针对现行石油价格接轨办法存在的调价滞后期长、方法过于直接透明、与国内市场供求不一致,以及价格变动频繁等问题,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现行石油价格接轨办法做进一步完善,并相应调整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石油价格接轨办法的原则
  进一步完善石油价格接轨办法所遵循的原则,一是在坚持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前提下,国内石油价格的确定既要反映国内市场消费结构和供求情况变化,又要能够促使炼化企业不断加强管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并保证其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市场供应。二是要体现国家宏观调控,企业微观放活的要求。三是要减少价格波动,为国民经济的稳定运行创造条件。四是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特别是要适应加入WTO后市场逐步开放的要求。二、完善石油价格接轨办法的具体措施
  根据上述原则,对现行石油价格接轨办法作以下改进。
  (一)将国内汽、柴油价格与新加坡市场单一挂钩改为与新加坡、鹿特丹和纽约三地市场价格挂钩。以新加坡、鹿特丹和纽约三地市场汽、柴油离岸价格为基础,计算进口到岸完税成本作为国内汽油、柴油出厂环节的接轨价格。
  (二)当新加坡、鹿特丹和纽约市场汽、柴油月加权平均价格变动超过一定幅度时,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三)根据国内市场消费结构的实际情况,在不突破按接轨原则确定的调价总额的前提下,参照国际市场比价关系,相对调整国内汽、柴油价格。
  (四)汽、柴油零售价仍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国家计委制定并公布零售中准价;具体零售价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在规定浮动幅度内确定,浮动幅度由上下5%扩大为上下8%。供铁路、交通等部门专项用油价格在国家规定的供军队用油出厂价基础上,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由供需双方参照当时市场零售价浮动水平协商确定。
  (五)设定国内成品油涨(降)价区间,稳定成品油价格。即:当国际原油价格高于一定水平时,考虑用户的承受能力,由国内炼化企业消化部分原油涨价因素,成品油价格适当少提;当国际原油价格低于一定水平时,考虑国内石油企业面临的压力,成品油价格适当少降。
  (六)为减少政府定价,赋予企业更多的定价自主权,除军队用油外,放开灯用煤油、化工轻油和燃料用重油价格;化肥用重油按照与汽油0.35--0.45的比价区间,由供用双方协商确定。
  (七)石油、石化集团公司要运用现行油价机制,在上下8%的浮动权限范围内,根据国际油价变化和国内市场供求情况,合理确定成品油具体零售价格,避免产生国内油价与国际油价走势相背的情况。当国内成品油价格出现急剧变化时,国家计委依据《价格法》有关规定,采取临时干预措施。
  (八)国内原油价格调整机制仍维持现行办法不变。三、成品油价格水平的安排意见
  按新的接轨办法,对成品油价格作如下调整:
  (一)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出厂价格每吨分别提高250元和20元,即汽油出厂价格每吨由2530元调整为2780元,柴油出厂价格每吨由2480元调整为2500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供军队用的灯用煤油出厂价每吨由2490元调整为2510元;海军燃料油出厂价格每吨由1620元调整为1800元。供铁路、交通等部门专项用油价格在国家规定的调后供军队用油出厂价基础上,在上下浮动8%的幅度内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二)汽、柴油零售中准价按照出厂价调整幅度等额调整。各省(区、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见附表一。汽、柴油具体零售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根据各地市场实际情况,在规定浮动幅度内自行安排。
  (三)在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应系统外社会加油站的汽、柴油批发价,批零差率不得小于5.5%;未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由省级物价部门在此基础上考虑运杂费因素合理确定批零差率的低限。
  (四)航空煤油(标准品)出厂价由每吨2550元调整为2650元,调整后的具体水平见附表二。航空汽油(标准品)出厂价每吨由2600元调整至2860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五)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在调整汽、柴油出厂价、批发价和零售价时,要抄送有关省级物价部门。省级物价部门要通过省级主要报纸向社会公开发布汽、柴油零售中准价及规定的浮动幅度。
  (六)各地物价部门要做好完善石油价格接轨机制的宣传解释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市场油价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价格或低于国家指导价范围销售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七)石油、石化集团公司要在国家规定的政策范围内,用好定价自主权,根据国际市场石油价格和国内供求情况的变化合理确定成品油具体零售价格。同时,石油、石化集团公司要加强价格自律,共同承担起维护市场秩序稳定的责任。以上自2001年10月17日起执行。附表:一、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格表
   二、航空煤油出厂价格表
  
附表一
          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格表

                                  单位:元/吨
                 90号汽油      0号柴油
一、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北京市            3290       2955
    天津市            3290       2955
    河北省            3290       2955
    山西省            3355       3010
    辽宁省            3290       2955
    吉林省            3290       2955
   黑龙江省            3290       2955
    上海市            3305       2960
    山东省            3300       2965
    河南省            3310       2975
    海南省            3425       3080
    广东省            3365       3020
 其中:深圳市            3585       3180
  广西自治区            3425       3080
  宁夏自治区            3295       2955
    甘肃省            3275       2975
  新疆自治区            3085       2860
二、暂不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呼和浩特市            3305       2970
    南京市            3275       2945
    杭州市            3305       2970
    合肥市            3310       2975
    福州市            3340       3000
    南昌市            3310       2975
    武汉市            3275       2940
    长沙市            3305       2990
    成都市            3495       3175
    重庆市            3480       3140
    贵阳市            3455       3105
    昆明市            3485       3135
    西安市            3275       2965
    西宁市            3245       2985
附表二
               航空煤油出厂价格表
                              单位:元/吨
                      出厂价格
1号喷气燃料                 2580
2号喷气燃料                 2580
3号喷气燃料                 2650
4号喷气燃料                 2540
大比重喷气燃料                2880
高闪点喷气燃料                2770
海军多用途燃料                2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