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特殊困难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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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特殊困难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发(2000)14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特殊困难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泰安市特殊困难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O年三月一日



    泰安市特殊困难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特殊困难救助资金( 以下简称特困救助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 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困救助金是同级财政安排的专项临时生活救济资金,是社会保障事业资金的有效补充,各级不得以此冲抵中央和地方安排的自然灾害救济资金。
  第三条  各级政府每年按同级最低生活保障金年度预算的40%安排特困救助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特困救助金纳入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由民政部门提出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民政部门发放。
  第五条  下列遭遇无法抗拒的突发性事件、重大意外灾害、疾病和家庭重大变故确无能力生活自救的人员,视情给予1000元至5000元的一次性无偿生活救助: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
  (二)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和赡养人的孤寡老人及儿童;
  (三)丧失自理能力的残疾人;
  (四)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人员。
  第六条  特困救助金的发放,实行审批制度。被救助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需要特困救助的有关证明材料,经基层单位或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基层民政工作机构审查核实后,由基层民政工作机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市直单位申请救助的人员,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民政局审批。
  第七条  特困救助金由审批部门发放。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成立特困救助评审委员会, 集体研究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资金的数额。
  第八条  特困救助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政策规定,严禁挪用。财政、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特困救助金的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第九条  民政部门对受救助人员的情况应当跟踪调查。对弄虚作假领取救助金的,应当立即追回并对当事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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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自然法思想

李晓平


自然法作为当今法律界的最具影响力的法律思想之一,有着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可以说自然法的发展史就是一个历史的发展史,就是整个社会的进步时,也是整个人类文明的进程史。自然法作为一种法律和一种法律思想,固然有其缺陷,但不可否认其影响力和作用。
首先,我们来探究一下自然法的起源问题。自然法最先是以一种思想被提出的,最先提出自然法思想的是古希腊的思想家们,他们提出了最早的自然法思想,他们还为自然下了定义:自然是指物质世界,是某种元素或规律的结果,后来将它扩大到人类的思维惯例和希望。随后将自然法定义为最高的法律,就这样最早的自然法被提出了。它的产生具有伟大的历史意义,因为人们开始认识自己,开始学会反抗,开始从神学思想中被解放出来,开始用正确的眼光去观察自然去观察一切,这为以后社会的进步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接着又由斯多葛学派的宣传使它的效力远远超过了认定法的效力。后来由西塞罗综合了前人的思想总结性地提出了自然法这一概念。后来虽然古希腊灭亡了但其思想却由罗马继承,有人说罗马征服了世界,但希腊的思想却征服了罗马,并随着罗马的扩张将其带到整个欧洲,开始了对世界的影响。
其次,让我们来看一下自然法的不足。自然法在产生的那一刻起,就被定义为最好的,永恒的,绝对的。我认为我有些不对,任何一种法律或者说任何一种事物都固有其本身的缺点,都是相对的,自然法也是一样,虽然它的一些思想是正确的有重要意义的,影响深远。但自然法却被认为本身是最高的绝对的,永恒的,我认为有些不妥。
首先我们从产生方面来研究一下。我想自然法地提出主要有两个,一是当时法律的不平的性,或者说不完善性,人们希望得到应有的权利和地位,而又无法实现,故而想出了一种以法治法的方法,故而提出自然法,希望通过自然法来赋予他们更多的权利和利益,而要想染一种东西去管理统治另一种事物必须赋予其完备性,最高性。第二个原因是因为人的主观性,人们刚刚从原始时期过渡到社会,生产力和文化都不发达,对自然的依赖性还很强,还很难通过自己的智慧去做事,进而认为自然法是最高的法律(因为自然是一重规律)它可以指导人们做事,恰恰当时的法律不完备,故而人们认为它是最高的法。
但我认为这有些不妥,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法律及其思想是由人总结出来的。这是不可否认的,也是不容置疑的,无论任何法律。既然是人总结出来的法律,那么从某种意义上讲一定会带有人类自身的主观性,无论是大思想家还是哲学家都是如此,古希腊的思想家也是一样,既然带有人类的主观性又何来最完备、最绝对呢,因为人本身就是不完备的。例如,有两个人一个力气大,一个力气小,他们两个同做一件事,可能需要的就不一样,过程也不一样,那么如果让大力气的人制定法律它一定会认为自己的方法正确,但这种法律对于小个子适用么?第二个原因就是从哲学上讲无论任何一种东西都是相对的,变化的,不存在绝对的东西,而自然法却被认为是最好的绝对的永恒的,那么从理论上讲它就错了。任何一种东西所适用的范围是一定的,没有什么完美的,绝对的,永恒的东西,即使自然规律一是一样,可以说在以前由于人类文明的不发达,自然法还可以适用,但现在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它还能调整我们的社会关系么,还能赋予我们这个时代人们更多的东西么,但现在他还适用么。第三,从法律对社会的发展的影响上看,自然法在以前曾经推动了社会的进步,但自然法思想由于其本身的缺陷型对社会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起了阻碍作用。“一种法律的好与坏,不是看它本身是否正确,而是观察且对当今社会的作用,一种再好的法律如果对我们没有任何用处,那么必然不会有人去看它。”
我认为,某一种法律属于特定的一个历史时期,法律是社会的产物,社会变化了相应的法律也就应该随着变化,如果任何一种法律非要永远存在,那是不可能的他只能给社会造成负面影响,无论在其原有基础上怎样改变,以为我们无法摆脱我们自身原有的东西,要适应社会的发展,必须提出新的理论来,而在原有的基础上添加的东西非要去适应社会发展,那么结果是可悲的,对社会也是不利的。
由此,我们可以想象一下我们的立法思想。中国作为当今世界的一个大国,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无论从那些方面。但为什么我们还很落后呢?因为有些人则只停留在那些已经逝去的繁荣里,停留在那些虚幻的光环里,还再去探究那些已经逝去的繁荣,让我们停下来好好思考一下,我承认古代的一些东西是好东西,是很用,但请你再好好想想,当今社会的主体是人!是一个现在的人!当代的人,不再是那些古代人,我们的思想已经变了,社会也变了那些用来束缚现任的方法还适用么?
我认为中国的立法思想不应只停留在以前,应该多研究现在的东西,找出一些适合我们自己的东西。为什么要为一个古树去放弃整个森林呢,法律作为一种上层建筑,是为经济的发展作贡献的,而这也正是我们祖国需要理论,中国现在还不发达,甚至可以说还很落后,我们都知道落后的结果,我们已经用一段血泪史证实了落后的结果。我们国家虽然在这时不断提出一些法案来调整刚刚出现的社会关系,但这样就行了么,法律有其本身的滞后性这是众所周知的,如果我们只是一直追着当今社会的发展来制定法律,那么我们只会永远处在社会的身后,没有任何发展,就我个人认为,我们现在需要的是一种法律思想,现行的立法只是一种形式,我们在看一件件事的时候要想到以后的东西,当每个立法者的心中都有这样一种思想的时候,举一反三不只适用于数学理论啊。
当今的世界,无论哪个国家都在努力发展自己的法律事业,19世纪后法律思想如雨后春笋般地出现,在西方!而中国呢,我们又提出过一种能够属于我们自己的法律思想么,没有!现在已经是21世纪了,两大法学派别已经开始融合了,世界各国都在为自己国家的发展寻找资料,也请我们的国家不要再只局限的只看自己了,我们现在应该抱有这样的思想,只要是对我们有利的东西,我们都应该学,放下我们五千年的悠久历史吧。不然又要落后了。
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也是一个法律思想反涨的灵魂,没有创新声么都不会成功中国也是一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及办理土地登记程序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及办理土地登记程序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为贯彻执行《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第1号令),加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现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及办理土地登记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申请。土地使用者持有关证件,向土地所在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及土地登记申请,填写《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及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审称《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一)。
2.审查。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者的申请进行审查,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在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函告土地使用者。
3.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补办出让手续后,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见〔1992〕国土〔建〕字第7号文)。
4.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六十日内或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内,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5.办理土地登记。土地使用者缴纳全部出让金后,土地管理部门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土地使用者在缴纳出让金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的,土地管理部门可同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或抵押登记。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后发生土地
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行为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出租人和承租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在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共同到土地所在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或抵押登记手续。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得到土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
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在土地权利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到土地所在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
土地使用权租赁、抵押合同终止后,土地使用权出租人或抵押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租赁、抵押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注销登记。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届满,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必须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土地
使用权出让注销登记。

附件一: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及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

土地使用者_________(印章)
通讯地址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
|法人代表| | 电话 | |
|----|------------|----|-------------|
|单位性质| |主管部门| |
|----|------------|----|-------------|
|开户银行| | 帐号 | |
|----|-------------------------------|
|土地座落| |
|----|-------------------------------|
|权属来源| |权属性质| |
|----|------------|------------------|
|宗地面积| |其中建筑占地面积| |
|-----------------|--------|---------|
|其| 独自使用面积 | |其中建筑占地面积| |
| |---------|-----|--------|---------|
| |共有| 总面积 | |其中建筑占地面积| |
| |使用|------|-----|--------|---------|
|中|面积|其中分摊面积| |其中建筑占地面积| |
|-----------|-----|--------|---------|
|宗地共有使用权的,本使| | | |
| 用人使用土地总面积 | |其中建筑占地面积| |本
|-----------|-----|--------|---------|页
| 土地用途 | |土地等级 | |由
|------------------------------------|土
|地上物料别及权属 | |地
|---------|--------------------------|使
| 土地证书号 | |房产证书号| |用
|---------|--------|-----|-----------|者
| 地号 | |图☆ 号| |填
|---------|--------------------------|写
| 拟出让期限 | 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
|---------|--------------------------|
|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 |
|---------|--------------------------|
| 转让、出租、 | |
|---------|--------------------------|
| 抵押情况 | |
|---------|--------------------------|
| 备 注 | |
--------------------------------------
面积单位:平方米

--------------------
| | 北 |
|附| ↑ |
| | |
| | |
| | |本
| | |页
|图| |由
| | |土
| | |地
| |比例尺 |使
|-|----------------|用
|四|东| |者
| |-|--------------|填
| |南| |写
| |-|--------------|
| |西| |
| |-|--------------|
|至|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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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补| |
|办| |本
|出| |页
|让| |由
|手| |土
|续| |地
|审| |管
|查| |理
|意| |部
|见| |门
| | 经办人: 年 月 日 |在
|-|-----------------------|补
| | |办
|批| |出
| | |让
|准| |手
| | |续
|意| |审
| | |查
|见| |时
| | |填
| | 批准机关盖章 |写
|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 | |
| | |
| | |
|土| |
|地| |本
|登| |页
|记| |由
|审| |土
|核| |地
|意| |管
|见| |理
| | |部
| | |门
| | 审查人: 年 月 日 |在
|-|-----------------------|土
| | |地
| | |登
|土| |记
|地| |审
|登| |核
|记| |时
|机| |填
|关| |写
|批| |
|准| |
|意| |
|见| |
| | |
| | |
| | 负责人:(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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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及办理土地登记程序的说明
一、申请补办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条件、报送材料和《申请审批表》的内容及使用方法
1.申请补办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②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③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④经济组织外的其它组织需要补办出让手续,须经过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申请补办出让手续应报送的主要材料
①土地使用者的《申请审批表》。若是经济组织外的其他组织,须附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②《国有土地使用证》;
③土地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
④对于已经发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行为而补办出让手续的,还须提交所在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
⑤补办出让手续后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须附城市规划部门的审查意见。
3.《申请审批表》的内容及使用方法《申请审批表》是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申请、审查和办理土地登记申请、审核为一体的形式。其内容包括:土地使用者申请、补办出让手续审查及办理土地登记审核三部分。土地使用者申请的内容由土地使用者填写,这部分内容不仅是土
地使用者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申请,也是补办出让手续申请审查同意后,土地使用者办理土地登记的申请。土地登记申请既可是单一的出让登记的申请,也可是出让登记与转让、出租或抵押登记的双重申请。出让登记申请成立的条件是土地使用者缴纳全部出让金;出让登记与转让、

出租或抵押登记双重申请成立的条件是在土地使用者缴纳出让金前已签订转让、租赁或抵押合同,并且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租人或抵押权人在土地使用者缴纳全部出让金的同时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转让、出租或抵押登记申请。补办出让手续审查和办理土地登记审核的内容由土地管
理部门在程序第二阶段的审查和第五阶段的土地登记中填写。
二、土地管理部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审查要点
1.土地使用者是否具备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申请条件
2.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是否合法、准确
3.出让宗地实际使用状况与文件、资料所载是否一致;是否对四邻及自身正常工作生活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4.已发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行为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书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要内容与出让期限
1.出让合同的主要内容
①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宗地的位置、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情况;
②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
③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增值费(税)的标准、总额及付款方式;
④土地使用要求;
⑤违约责任等。
2.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期限,由土地所有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
者经过协商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订明,但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不得超过《城镇国有土
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的最高年限
四、出让金与支付方式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标定地价由土地所在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基准地价,按土地用途、出让期限和宗地条件核定。
付款方式有直接交付和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两种。若用所获收益抵交出让金,应在缴付定金的基础上,在合同中约定所获收益优先用于缴付出让金及最后期限。
五、土地登记
在土地使用者缴纳全部出让金后,土地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审批表》、《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申请人身份证明等土地登记要求提交的文件、证件,对其出让登记申请进行审核,符合土地登记要求的,在《申请审批表》内填写出让登记的意见和结果后,进行注册
登记,注册登记的具体方法是在宗地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登记,其登记内容为:(1)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由划拨变析让的依据;(2)标定地价;(3)出让金额;(4)出让期限及起止日期;(5)土地用途。同时根据《土地登记卡》更改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相应栏目。
原土地使用者在缴纳全部出让金之前已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行为或已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的,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承租人、抵押权人可在划拨土地使用者缴纳全部出让金的同时,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或抵押登记申请。土地管理部
门根据申请内容,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或抵押登记一并办理。
将出让和转让登记一并办理时,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出让和转让登记申请进行并案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在转让人《申请审批表》内填写准予出让登记及注销土地登记的意见和结果。在受让人的《土地登记审批表》准予转让登记的意见和结果,报人民政府批准注册登
记。注册登记的方法是:在出让宗地原《土地登记卡》上登记:(1)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变更和转让的依据;(2)标定地价;(3)出让金额;(4)出让期限及起止日期;(5)土地用途;(6)转让后土地使用者。并加盖“注销”印章;建立宗地新《土地登记卡》,《土地登记卡》除按规定栏目登记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宗地情况外,还应登记:(1)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的依据; (2)标定地价;(3)转让金额;(4)转让后土地使用年限及起止日期;(5)土地用途。并将旧卡附在新卡后面,以备查考,同时收回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根据新《土地登记卡》填写土地使用权受让
人国有土地使用证。
将出让与出租或抵押登记一并办理时,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出让与出租或抵押登记申请进行并案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在土地使用者《申请审批表》内填写准予出让登记与出租登记或抵押登记的意见和结果后,进行注册登记。注册登记的方法是在宗地原《土地登记卡》
上首先登记:(1)出让登记的依据;(2)标定地价;(3)出让金额;(4)出让期限及起止日期;(5)土地用途。其次再登记出租或抵押的内容。出租登记登记如下内容:(1)出租登记的依据;(2)承租人名称、地址;(3)出租面积及用途;(4)租凭期限及起止日期;(5)租金及交纳方式。抵押登记登

记如下内容:(1)抵押登记的依据;(2)抵押权人名称、地址;(3)抵押面积;(4)抵押贷款金额、用途、期限。并根据《土地登记卡》在土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证上注明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及土地使用权出租或抵押等变更事项,同时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写《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或《
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向承租人或抵押权人颁发《土地使用权承租证书》或《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



1992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