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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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山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中府〔2005〕197号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的协调管理,保证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财政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外币折合,下同)或社会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属于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列入重大项目投资规模可适当降低。主要包括:
  (一)国家、省在我市的重点建设项目;
  (二)对社会经济发展有战略影响的重大项目;
  (三)对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投资环境、提高环境质量有重要作用的基础设施项目;
  (四)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基础产业项目和高科技农业项目;
  (五)关键领域的重大高新技术项目;
  (六)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第三产业项目;
  (七)利用外资、民间资本和其他社会资本有重大影响及示范作用的项目;
  (八)对精神文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共事业项目;
  (九)改善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大项目;
  (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的综合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拟订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重大建设项目库管理;
  (三)组织重大建设项目的调研论证及可行性报告的编写、评审与申报工作;
  (四)组织对项目建设内容、工程进度、筹资方式的评估工作;
  (五)组织、协调重大项目前期的谈判,提出投资基本融资方案;
  (六)负责对年度重大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
  (七)负责协调重大建设项目与有关部门、镇区或单位的业务关系,协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八)负责定期向市政府汇报重大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稽察及项目后评价。
  第四条 根据中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重大建设项目分为预备重大建设项目和年度重大建设项目。
  预备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本市五年规划期和远景规划期内需要调研、论证和实施或已完成报批手续、待完善开工条件的项目。
  年度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当年完成报批程序且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建、续建项目。
  第五条 重大建设项目应根据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确定,并遵守突出重点、量力而行、防止资金分散、保证投资落实和资金供应的原则。
  第六条 重大建设项目从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政府(含各区办事处,下同)报送的预备建设项目中筛选产生,并按下列程序予以申报和确定:
  (一)提出项目申请。各有关部门、各镇政府、各建设单位应在每年九月至十一月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下一年度预备的建设项目申请(包括预备重大项目申请和年度重大建设项目申请)。
  (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局于每年第四季度汇总申报材料,组织进行项目调研、论证和项目筛选,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对影响重大的项目实行听证制度)的基础上,提出本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计划草案。
  (三)公布实施。重大建设项目计划草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 申请列入预备重大建设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列入预备重大建设项目的报告;
  (二)项目概念规划或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的证明资料。
  第八条 申请列入年度重大建设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列入年度重大建设项目的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四)项目法人注册文件;
  (五)资金落实情况说明(或证明)。
  第九条 设立重大项目前期研究经费专户,每年从市财政中安排一部分资金作为重大项目前期研究工作费,专项用于项目的前期调研、规划、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评估论证及融资包装推介等开工前所发生的与项目建设相关的费用支出。
  如项目顺利实施,发生的前期工作费用按实计入项目的建设成本;如项目不能顺利实施,经财政部门核实后在专项经费中予以核销。
  第十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调解决重大项目建设中的有关问题,落实如下支持性政策:
  (一)对条件具备的项目负责向国家有关部委和省推荐申报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或重大建设项目;
  (二)负责协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优先安排;需要银行贷款的,优先向金融机构推荐并协调落实;
  (三)协调建设用地优先安排,涉及征地、拆迁、供水、供电和交通运输事宜等问题的,优先协调解决;
  (四)进口设备和原材料需要进口指标的,优先安排;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支持性政策。
  市发展和改革局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协调不成的,应及时提出相应对策报市政府解决。
  第十一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库管理制度和年度重大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通报制度。预备重大项目纳入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年度重大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业务指导,支持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
  (一)社会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可享受市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在用地、贴息等方面给予扶持;
  (二)市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协助解决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以及相关的征地、拆迁问题; 
  (三)电力、交通、邮电、通信、供水等单位,应当优先保证重大建设项目对施工和生产用电、物资运输、邮电通信和用水等方面的需要;
  (四)财政部门、银行应根据重大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合同,按照项目的建设进度,按时足额拨付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 对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重大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项目法人单位负责重点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重大项目在建设阶段采用代建制,由市政府指定机构对项目组织建设并对建设全过程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重大建设项目根据有关规定实行项目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和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合同(协议)的政府法律顾问咨询制。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上述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十六条 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后评价制度。市发展和改革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投入运营的重大建设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研究、分析重大建设项目的经济与社会效益,及时总结经验,为提高重大建设项目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服务。
  第十七条 纳入年度计划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设立联络员,负责与市发展和改革局联系,并按月份、年度向市发展和改革局书面报送项目建设和前期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省在我市的重大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省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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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等


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生产委员会



各专业银行总行、交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计经委、生产委)、人民银行分行:
根据国发〔1991〕35号《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企业继续生产积压产品的通知》和国务院第138次总理办公会议提出的关于要研究加强对流动资金管理的精神,提出如下进一步加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的意见:
一、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要坚决控制货币、信贷总量,认真贯彻执行“区别对待,扶优限劣”的信贷政策,优化贷款结构,压缩不合理贷款。
1.对下述五项优先给予贷款支持:
(1)种养业、农业科技开发项目、粮棉油等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好的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国营大中型企业;
(3)国家“双保”企业指令性计划产品;
(4)增加适销对路商品储备和国家重要物资储备的资金需求;
(5)国家计划内换汇成本低、不亏损的外贸出口商品的收购和国家计划内进口商品的资金需求。
2.对下列五种情况要从紧从严掌握贷款,并亮出“黄牌”予以警告:
(1)产品质次价高,不适销对路,产大于销,且库存过大的企业;
(2)经营性亏损没有扭转的企业和产品,政策性亏损没有按期弥补的企业和产品,潜在性亏损没有消化且未落实有效措施的企业;
(3)未按国家规定进行自补流动资金的企业;
(4)换汇成本偏高的出口商品收购;
(5)国家产业政策严格限制发展的产业和产品。
3.对下述八种情况,原则上停止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1)产品因不适销对路或质次价高已严重积压,仍继续生产的轻工、纺织和一般机械加工行业的企业;
(2)经营性亏损严重,又未提出切实可行的扭亏措施,近期内扭亏无望的企业;
(3)管理混乱、弄虚作假、虚盈实亏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
(4)违反国家规定,挤占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和挪作它用的企业;
(5)今年新发生亏损,在限期内未予弥补或扭亏的外贸企业;
(6)对国家和省(区、市)定价产品调价,没有按规定将库存商品和物资升值部分调增国拨流动资金的企业;
(7)用贷款垫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缺口或计划外工程投资的建筑施工企业;
(8)国家产业政策禁止生产的产品和无证生产国家实行许可证生产的产品,生产性能落后、已明令淘汰的产品以及超过国家限制生产量的产品。
二、加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顾全大局,处理好这项工作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努力促进企业强化经营管理,改进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提高经济效益。
根据上述“扶优限劣、区别对待”的信贷原则,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组织经委(计经委、计委、生产委)、银行、财政、经贸、税务、工商管理和劳动等部门共同研究,排出本地区扶优限劣的企业、产品序列目录,作为银行优先支持、从紧发放和停止贷款的依据。要在省、直辖市
范围内先选出十个左右产品质次价高无销路,亏损拖欠严重,没有发展前途的企业作为停止贷款,进行关、停、并、转的试点,促其调整结构,改组联合,向企业集团靠拢。但要注意掌握好政策,做好善后工作,尽可能减少社会震动。
三、搞好流动资金问题的综合治理。企业流动资金涉及生产、流通、分配等社会再生产各个环节,搞活流动资金,提高流动资金使用效益,必须综合治理。
1.要加强对企业成本核算的管理,制止虚盈实亏。要认真贯彻落实《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督促企业全面、准确地核算产品成本;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对企业的成本核算进行检查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造成虚盈实亏的错误做法;每年全国财务大检查要检查企业
少摊或应摊不摊成本、虚增盈利问题,并制订相应的惩罚办法;企业开户银行要参与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审查,对应摊不摊或少摊成本、虚增盈利的企业,有权拒绝贷款。
2.财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着手解决亏损问题。建议财政部门对认帐的亏损,要按照“老帐逐步还,新帐不再欠”的原则,对老亏损作出计划逐步分期拨补,对今年的新亏损要按照足额拨补。
3.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补充流动资金的规定,并要将留利的10~15%补充自有流动资金;要严格执行将国家和省(区、市)定价产品调价库存升值部分调增国拨流动资金的规定,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开户银行要对此进行认真检查和监督。
4.固定资产投资要按计划拨足,不留缺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落实30%的铺底流动资金后才能批准开工。



1991年7月11日

武汉市市教育局、武汉市市环保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的创建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市教育局 武汉市市环保局


武汉市市教育局、武汉市市环保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的创建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教基[2007]35号


各区教育局、环保局,市直属中小学、幼儿园: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有关创建绿色学校活动精神,规范和加强我市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的创建和管理,推动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促进我市中小学、幼儿园环境教育和可持续发展教育工作,特制定、印发《武汉市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的创建和管理办法》,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武汉市教育局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




武汉市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的创建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的创建和管理,提高师生环境保护意识,树立良好的环境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有关创建绿色学校活动的要求,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是指在实现其基本教育功能的基础上,以可持续发展思想为指导,在学校全面的日常管理工作中纳入有益于环境的管理措施,并持续不断地改进,充分利用学校内外的一切资源和机会全面提高师生环境素养的武汉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
第三条 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的创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的创建和评定工作列为学校考核的内容。
第五条 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的创建本着整体发展、共同参与、循序渐进、因地制宜的原则,力求多元化、本土化、个性化。鼓励学校、幼儿园结合各自的实际开展创建活动。
第六条 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分市级和区级两级创建命名,每两年命名一次。单年号为创建命名年,双年号为复查年。
第七条 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的评定遵循客观、公开、公正、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八条 市教育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设立武汉市创建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协调全市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的创建活动,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指导全市创建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活动;
(二)对申报市级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命名的学校、幼儿园进行评定;
(三)对学校分管领导和相关教师进行有关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创建工作和环境教育的培训;
(四)对市级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进行复查;
(五)对申报国家、省表彰的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创建活动先进学校、优秀组织单位、先进个人进行初审和推荐。
第九条 申请命名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由学校、幼儿园自愿提出。
第十条 申请命名市级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校、幼儿园将环境教育和可持续发展教育列为学校重要工作内容;
(二)学校、幼儿园有专门的环境教育领导机构,有环境教育规划、计划且环境管理制度健全;
(三)学校、幼儿园开展了具有特色的环境教育教学、实践活动,且相关档案资料齐全;
(四)学校、幼儿园分管领导和有关教师参加过主管部门举办的有关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创建工作和环境教育的培训;
(五)师生具有较高的环境意识和良好的环境道德行为;
(六)校园清洁优美,可绿化面积得到绿化,环境文化氛围浓厚;
(七)校内所有污染源得到有效控制和治理,节水、节电,注重使用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资源得到回收和综合利用;
(八)学校、幼儿园开展创建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活动两年以上;
(九)三年内无环境违法记录;
(十)获得区级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称号一年以上;
第十一条 市级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创建步骤和申报程序如下: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学校、幼儿园做出创建市级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的决定,制定创建工作计划和施行方案;
(二)报区教育、环保部门备案:
(三)实施创建工作计划和方案;
(四)区教育局、环保局通过检查合格后向市创建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申报;
(五)市创建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学校、幼儿园进行评定;
(六)经评定合格由市教育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文公布并授予市级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称号;
第十二条 市创建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市级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的监督管理。
对已获市级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称号的单位一年后四年内进行复查。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再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无明显改进的,由原命名机构取消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资格,并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申请命名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武汉市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校申请表;
(二)对照考核标准的自评表;
(三)对照申报材料目录的综合申报材料;
(四)包含上述内容、学校联系方式和工作总结的电脑磁盘;
(五)其他可以说明创建工作的典型材料。
第十四条 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的评定,执行《武汉市绿色学校评审标准》、《武汉市绿色幼儿园评审标准》。
第十五条 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可以对组织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师生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有效期4年,有效期满可以申请确认延续。
申请确认延续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向原命名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七条 未尽事宜,以市创建绿色学校领导小组研究并经请示主管部门决定的意见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