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昌市“滕王阁文学奖”(政府奖)评奖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00:43   浏览:84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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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市“滕王阁文学奖”(政府奖)评奖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昌市“滕王阁文学奖”(政府奖)评奖试行办法的通知



洪府发〔2005〕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南昌市“滕王阁文学奖”(政府奖)评奖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南昌市“滕王阁文学奖”(政府奖)评奖试行办法

南昌市“滕王阁文学奖”,是为鼓励优秀长篇小说、中篇小说、短篇小说、报告文学、儿童文学、诗歌、散文、杂文、文学理论和评论作品的创作,致力于推动南昌市文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而设立的,是我市具有最高荣誉的文学大奖。
南昌市“滕王阁文学奖”由南昌市人民政府主办。
一、指导思想
南昌市“滕王阁文学奖”评选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遵循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鼓励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体现时代精神,坚持导向性、权威性、公正性,坚持少而精、宁缺毋滥的原则,评选出思想性、艺术性俱佳的优秀作品。
二、奖项设置
南昌市“滕王阁文学奖”每三年评选一次。
包括以下各奖项:优秀长篇小说奖、优秀中篇小说奖;优秀短篇小说奖;优秀报告文学奖;优秀儿童文学奖、优秀诗歌奖;优秀散文、杂文奖;优秀文学理论、文学评论奖。不设获奖等级。
具有参选资格并已获得国家级文学奖的作品授予特别奖。
三、评奖范围
凡在评选年度内在国内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的南昌市作家、作者(含省直单位市作协会员)的长篇小说、中篇小说集、短篇小说集、诗集、散文集、报告文学集、评论集、儿童文学集均可参加评选。作品集以版权页上的出版时间为准。每位作者只能参加一个门类的评选。
四、评选标准
(一)坚持思想性与艺术性统一的原则,所选作品应有利于倡导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民族团结、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用诚实劳动争取美好生活的思想和精神。对体现时代精神和历史发展趋势、反映现实生活,塑造社会主义新人形象的催人奋进、给人鼓舞的优秀作品,应重点关注。要兼顾题材、主题、风格的多样化。
(二)重视作品的艺术品位。鼓励在继承我国优秀文学传统和借鉴外国优秀文化基础上的探索和创新,尤其鼓励那些具有中国作风和中国气派,为人民群众所喜闻乐见的富有艺术感染力的作品。
五、评选机构
(一)成立南昌市“滕王阁文学奖”评奖领导小组。
(二)市评奖领导小组下设评奖委员会,聘请省市文学界有影响的作家、理论家、评论家和文学组织工作者出任评委会委员,每一届评委会成员的组成应有更新。更新名额不少于评委总数的1/2。评委会组成人选需报市评奖领导小组批准。
(三)评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联,处理有关评奖活动的具体工作。
六、评奖程序
(一)南昌市“滕王阁文学奖”作品的征集工作由南昌市作家协会负责。经市评奖领导小组批准后,向全市作家及文学爱好者发出作品征集通知,请他们在规定期限内向评奖办公室报送符合评选要求的参评作品。
(二)在截止日期内收到的作品,聘请若干评论家、作家和编辑家组成审读小组,对所有作品在广泛阅读、讨论的基础上进行筛选,提出适当数量的作品,作为提供给评委会审读备选篇目。经由三名以上评委的复议,亦可在审读小组推荐的篇目以外,增添备选篇目。
(三)评委会在认真阅读全部备选篇目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与讨论,最后用记名投票方式或不记名投票方式产生获奖作品。投票方式由评委会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择定。作品获得不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的票数,方可当选。为贯彻“少而精”的原则,本奖项每届评奖的获奖作品,以不超过20部为宜。
(四)评委会根据评选情况初步确定授奖名单,报经市评奖领导小组审批后,召开授奖大会,颁发证书、奖牌和奖金。奖金数额由市评奖领导小组根据当时奖金总额确定。
七、评奖纪律
(一)确保评奖的权威性与公正性。评奖委员会要坚持评奖标准,实行评委名单公开、评委会评语公开制度。
(二)杜绝行贿、受贿等违法乱纪行为和人情请托等不正之风。评委会、审读小组及评奖办公室成员,不得有任何可能影响评选结果的不正当行为。一旦发现此种行为,有关评委或工作人员的资格将被取消,有关作品的参评资格也将予以取消。
(三)实行回避制度。评委会成员若有作品参评,或与参评作家作品有较为密切的关系(如系作品的责任编辑、参评作者的亲属等),必须回避。若发现有隐瞒者,取消评委资格。
八、评奖经费
南昌市“滕王阁文学奖”评选活动经费由南昌市政府拨款。每届评奖经费八万元。
九、其他事项
本条例由南昌市文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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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金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 长:张令平  


                      二○○八年七月八日


          金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的公开化、民主化、科学化和法治化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涉及重要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重大的政策措施、重大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等事项。包括市政府作出的与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公共服务项目的收费、价格调整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城市改造、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重大行政决策以及对本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决策。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采取听证会的形式进行。
  第六条 听证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听证参加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机关是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听证。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主管部门的除外。
  第八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听证事项、听证时间、地点、听证参加人范围、条件、数量、听证代表产生办法以及听证旁听人员的数量、要求与报名办法等有关事项。
  第九条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及书记员。听证主持人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人担任。
  听证主持人负责主持听证,维持听证秩序;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组成一般应为单数。
  书记员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如实反映各方观点、争议焦点、理由、依据以及举行听证的过程。
  第十条 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系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
  (二)听证事项的拟办者或者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
  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听证人员回避,并说明理由。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关决定;听证员、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的职责:
  (一)决定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二)决定是否允许旁听及允许旁听的人数;
  (三)主持听证程序,制止扰乱听证秩序的行为;
  (四)决定延期、中止或者终止听证;
  (五)归纳听证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听证参加人是指听证申请人、第三人。
  听证申请人是指经听证机关告知,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听证机关提出听证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三人是指除听证申请人外,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经听证机关通知参加听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 听证参加人在听证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申请听证人员回避;
  (二)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三)参加听证,并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四)查阅职能部门提供的依据、证据及有关材料;
  (五)对听证未尽事宜有最后陈述权;
  (六)核对听证笔录,要求进行补正或修改。
  第十四条 听证参加人在听证过程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及时报送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自行推选或者在听证机关主持下推选主要发言人;
  (二)按照听证机关确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听证;
  (三)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四)遵守听证纪律,自觉维护听证秩序。
  第十五条 听证机关可以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及内容,邀请有关学者、专家、技术人员、行业代表等相关人员出席听证会并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听证机关应当向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其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第十七条 听证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或者听证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向听证机关递交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对听证事项的主要观点及理由、相关依据、推选主要发言人的意见等。
  第十八条 听证会后,应如实、全面、及时地形成听证报告。
  第十九条 听证报告作为市政府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级政府或本部门重大事项听证制度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广东省实行直出或直进直出二类口岸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政府


广东省实行直出或直进直出二类口岸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实行直出或直进直出二类口岸的管理,防止偷渡、引渡、走私、贩私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保证口岸的安全、畅通,更好地为对外经济贸易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直出,是指我省航行港澳的小型船舶及其运载的货物、物品,在二类口岸办理出境查验手续后直接驶抵香港、澳门。
本规定所称直进直出,是指我省航行港澳的小型船舶及其运载的货物、物品,在二类口岸办理出境查验手续后,可直接驶往港澳,入境可返回原始发港办理查验手续。
第三条 实行直出二类口岸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出口的货物以鲜活商品为主;
(二)港口、码头及仓储的管理设施比较完善,存放货物的仓库符合海关监管条件;
(三)具备办理检查检验的工作条件。
第四条 实行直进直出二类口岸除须具备前条规定第(二)、(三)项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比较稳定的进出口货源;
(二)口岸及运输船舶的通讯联络设施完备。
第五条 直出或直进直出的船舶,必须是经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航行港澳的船舶,并经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商口岸检查检验部门同意(有关批件同时抄送省(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和省口岸检查检验单位备案)。
第六条 经批准直出或直进直出的船舶,必须从指定的二类口岸出入境,并按省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航线行驶,省交通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按与检查检验单位商定的航线行驶。
直出或直进直出船舶上的船员,须有出入境的有效证件,并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变动,应提前向当地口岸办公室和有关检查检验单位报告。
第七条 直出或直进直出的船舶、船员在出境前或入境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位置接受口岸检查检验单位的查验。直进直出船舶超过规定的查验时间未能查验时,应在指定的锚地待检,船员不准离船。遇特殊情况(如救治伤病船员),须经检查检验单位同意,方可离船。


第八条 直出或直进直出的船舶和船员在出境检查后和入境检查前,不得与其他交通工具和人员接触,不得中途停泊和装卸货物或上落人员。因不可抗力被迫中途停泊或抛掷、起卸货物、物品或上落人员的,船舶负责人应立即报告附近海关、边防、港监等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接受检
查检验单位的核查。
第九条 直出或直进直出的船舶,必须显示和使用省航务管理局认可、明显区别于其他来往港澳船舶的信号和标志。航行途中如遇边防、海关、港监等部门的抽查(查验人员应出示有效证件),应立即停航受检,不得拒查。
直进直出船舶从港澳码头起航时,必须向抵达地口岸办公室和各检查检验单位预报抵达港口时间,以便有关单位及时掌握船舶运行情况。
第十条 船舶所属单位必须经常对船员进行爱国主义、遵纪守法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爱国守法的自觉性。要制定和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岗位责任制,加强船上的自管能力和监督机制。
第十一条 直出或直进直出的船舶,如需到非实行直出或直进直出的二类口岸出入境,应事先报当地口岸办公室和检查检验单位商定后,按一般往来港澳船舶的规定,经大铲或其他中途检查站检查。
第十二条 实行直出或直进直出的二类口岸,由当地口岸办公室商检查检验单位,划定出境船舶专用码头和入境船舶停泊受检地点,实行严格管理。其他外来人员和船舶、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
船舶在码头装卸货物期间,无关人员不准登船或探亲访友。
第十三条 实行直出或直进直出的二类口岸必须加强管理,建立值班制度,出现问题要及时向口岸管理机关反映。当地口岸办公室要加强领导,及时掌握口岸的有关情况,协调好口岸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保证口岸安全畅通。
第十四条 要求办理实行直出或直进直出手续的二类口岸,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商当地检查检验单位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商省检查检验单位意见后审批。
报批时须附下列资料:
(一)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及口岸所在市口岸办公室的书面报告;
(二)要求实行直出或直进直出的主要货种及货运量;
(三)航行港澳经过的水道;
(四)当地检查检验单位的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已批准实行直出或直进直出的二类口岸,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口岸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报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