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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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1999〕2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在执行中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杭州市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运作的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遵守法律、法规、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控股和资产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公司。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五至九名监事组成,其成员包括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基本存款帐户银行与主要债权银行代表、职工代表,其中市政府有关部门派出的监事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由市政府或国有资产授权部门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监事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六条 监事会是国有资产监督机构根据需要派出的对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的组织,对市政府及国有资产授权部门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七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的或者经董事长签署的公司财务报告,监督、评价公司资产运作、经营效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二)根据工作需要,评价公司重大决策的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实效和后果,对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和有关人员提出询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公司的会议记录、决策文件、财务帐目和有关资料,对总经理和有关人员提出质询;
  (四)根据工作需要,检查资产授权范围内企业的运作情况;
  (五)对董事长、总经理的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向市政府或国有资产授权部门提出对董事长、总经理是否称职及奖惩的建议;
  (六)监督企业有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八)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对会议讨论的事项及其背景等可以提出质疑和要求解释。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经监事会主席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或者应董事长、总经理的请求,监事会可以举行临时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其主持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前,应当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及表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监事会成员。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其出席会议,委托书内容至少应包括代理人姓名、代理权限、有效期限及委托人签名。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建立会议记录。监事会决议,应当采用记名表决方式,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董事和总经理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必须执行监事会决议。
  第十三条 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及各业务部门的人员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十四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经市政府或国有资产授权部门同意,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律师或其他专家对财务或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监事会及其监事不得干涉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人事任免,不得越权替代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监事不得泄露被监督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监事均为兼职。除被聘请担任监事的公司领导和职工代表外,监事不得兼任被监督公司的任何职务,不得接受被监督公司的任何报酬。
  第十七条 监事会实施监督,一般按年、半年进行监督检查,认为必要时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实施监督。
  第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秘书,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以保证监事会各项职责和决议的落实。
  第十九条 监事会履行职责所必要的开支,由派出的监督机构支付。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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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部、冶金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四种短缺钢材实行专营的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物资部 冶金部 等


物资部、冶金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四种短缺钢材实行专营的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1989年6月16日,物资部、冶金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物资部、冶金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四种短缺钢材实行专营的实施办法》(〔1988〕物办字235号)下达后,各部门、各地区提出有一些问题需进一步明确。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代销单位的审批
代销单位是指受专营单位委托,经物资部门审查同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
(一)有直属直供企业的中央部门按物资体制改革方案规定承担供应任务并具有经营权的供销机构(包括驻各地的分支机构);经物资部、冶金工业部批准的为冶金企业组织炉料的专业公司,报经物资部审查同意,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
(二)省、省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地、市、县物资部门所属的金属材料公司;有供应任务的县(不含县)以上专业部门的供应机构,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资厅(局)审查同意,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
上述代销单位应持专营单位的委托书、物资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原登记凭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县以下不设“四种钢材”代销单位。
二、代销单位的经营范围
代销单位经营的资源来源:
(一)国家和地方指令性计划分配的“四种钢材”;
(二)由专营单位安排供应的“四种钢材”;
(三)代销单位自行组织计划外外汇进口的“四种钢材”
(四)代销单位自行组织筹集资金向钢铁企业投资,按〔1988〕物办字235号文规定,经批准核留的“四种钢材”。
代销单位的销售范围:
(一)按物资体制改革规定各部门并入物资部门的各专业供销机构和各部门供销机构,只限于供应所属直属直供企业和按物资体制规定归口供应的企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所属地、市、县的代销单位,只限于供应本地区、本部门所属企业。
三、“四种钢材”的品种串换和多余资源的处理
专营单位之间“四种钢材”可以调剂或串换其他品种钢材。
代销单位可以用“四种钢材”向委托单位串换其他品种钢材。代销单位之间的品种串换,应由委托单位组织。
耗用钢材的企业之间“四种钢材”的品种串换,应由专营、代销单位组织。企业多余的“四种钢材”,应交专营、代销单位收购或代销。
四、销售“四种钢材”一律通过银行结算,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五、经贸部以进养出的“四种钢材”,由经贸部有关公司直接用于加工出口产品,不能用于其他方面的经营。
六、沿海城市外商投资企业物资供销服务公司可以组织进口“四种钢材”,只限供应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多余资源交由有关的专营、代销单位收购或代销。
七、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四种钢材”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严禁专营、代销单位超越经营范围和以串换、调剂为名进行投机违法活动。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副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副秘书长名单


  (2001年3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何椿霖   王忠禹   王维澄   曾建徽   令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