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调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9:04:58   浏览:98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调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景德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调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景府字[200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调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调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科级以下人员的调动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增减工作人员科学、合理、协调、有序的管理机制,有效巩固机构改革成果,保证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有序流动,杜绝无计划增人增资、瞒报漏报减少人员和套取财政经费现象的发生,切实减轻财政供养负担,根据《公务员法》、《景德镇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和《景德镇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人员调动工作的原则

(一)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二)坚持执行核编进人的规定,严格控编进入,防止超编进人。

(三)坚持实行人员结构管理,严格按照编制结构比例配备人员。

(四)坚持部门内部调剂、总量平衡,严格控制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总量增长。

(五)坚持在本级内调动人员,严格控制县(市、区)人员调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

(六)坚持严把逆向调动关,严格控制企业人员调入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调入差额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调入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或机关单位、企业或事业单位人员调入机关单位。

二、人员调动管理的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市委组织部依据有关规定调任人员除外)。

(二)机关单位,是指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和群众团体机关。

(三)事业单位,是指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三、人员调动工作程序

(一)为引进高素质人才,优化事业单位人员结构,对硕士研究生学位以上(含硕士研究生)的人员(男40岁,女30岁以下),用人单位需要且专业对口、有编制空缺的,经市人事局与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报常务副市长审查、市长审批后,办理调动手续。

(二)拟调入市直实施公务员制度管理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对违规录用或手续不完备的人员不准调入。

(三)机关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补充工勤人员,必须在市编办核定的工勤人员编制数内报批。

(四)申请逆向调入市直机关、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原则上不予办理,确实因工作需要的,按一定的程序办理:申请调入市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在编制范围内,由市人事局审批后办理。申请调入市直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由市人事局审核并报常务副市长审批;申请调入市直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由市人事局初审后经常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定。

(五)市直同类别单位之间人员平行调动的,由市人事局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审定。

(六)市直单位人员顺向调动的,由市人事局直接办理调动手续。顺向调动指:机关单位调到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调到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调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调到企业单位。

(七)同类性质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之间的平行调动,经市编办审核编制,报市人事局同意后由主管部门直接办理。

四、其他

(一)拟调动人员的部门、单位在办理人员调动前应到市编办核准编制手续。凡人员调动不符合本办法的,各部门、单位不得办理调配、编制和工资等方面的审批手续。

(二)市纪委、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要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维护人员调动和编制管理的权威性、严肃性。对违反本办法的,要限期纠正,对情节严重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四)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原则通过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对于城市建设及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应切实加强领导。组织有关方面的力量,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这项工作。鉴于这项工作牵涉面广,政策性强,请各地区、各部门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有关政策规定。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报告
城市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近几年来,各地在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有些城市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但从总体来看,当前我国城市的大气、水体、固体废物及噪声等方面的污染仍很严重,已成为影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突出问题。为此,
必须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的综合整治工作,争取在“七五”期间使我国城市的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逐步为人民创造安全、清洁、安静、优美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现将有关意见报告如下:
一、积极组织实现“七五”计划规定的城市环境保护的目标和要求。重点城市大气的总悬浮微粒,北方争取基本达到三级标准,南方达到二级标准;饮用水源地的水质争取达到二级标准;主要交通干道噪声争取昼间不超过七十分贝;城市的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四平方米左右,有条件
的省会城市和风景游览城市应更多一些;北京及重点风景游览城市、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环境质量应更好一些。风景游览区的大气环境质量,应基本上达到一级标准,游览区内的河流和湖泊的水质应达到三级标准。一般城市的环境质量要在原有基础上有所改善。
二、制定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年度计划。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名级城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各方面力量,发动城市居民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各城市应根据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年度计划,认
真组织实施,坚持每年办成几件改善环境质量的实事,年初公布,年中检查,年末总结。
三、按照城市的性质、规模、环境条件和功能分区,逐步合理调整城市的工业结构和布局。对个别污染、扰民严重,确实无法治理的工厂,要下决心关闭或迁移,特别是位于城市上风向、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居民稠密区的污染严重的工厂、要争取在近期内解决,并
不准再新建污染或破坏环境的项目。
四、综合整治城市大气污染。针对我国城市大气主要是煤烟型污染的特点,要在煤炭加工、利用等各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工业和生活燃煤烟气的排放量。短期内不能实现燃气化的城市,应大力发展固硫型煤,有关部门要加紧组织型煤生产工业化的科技攻关,并对发展型煤实行优质
优价政策。型煤加工生产线的建设投资,应通过地方人民政府自筹等途径解决。同时,应将低硫、无烟煤炭优先供给城市和民用,要继续搞好消烟除尘工作,抓紧市区内“烟尘控制区”的建设,“七五”期间,全国大中城市的市区应基本达到“烟尘控制区”的标准。重点城市的汽车尾气排
放指标要符合国家标准。对建筑施工现场和运输散装粉料的车辆,也要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防止或减轻大气污染。
要大力发展城市集中供热。新建、扩建、改建的燃煤火电厂,要“热电结合”,尽量扩大对城市的供热量。新建工业区、采暖的住宅区及卫星城镇,要经济合理地推行集中供热,不应再采用分散的供热方式,对现有的小锅炉,要加快更新改造,提高效率。同时,应积极发展清洁能源。

发展城市燃气,要贯彻“多种气源、多种途径、因地制宜和合理利用能源”的方针。在新建供气厂的同时,特别要充分利用工矿余气,努力扩大现有各种气源的供气能力。有条件的城市还应积极开发廉价电能,并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等各种清洁能源。对向社会供应余热、余气的企业,要
给予适当的能源补偿。
五、积极治理城市水源和水系污染。对城市的饮用水源,要按照国家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划定保护区。当前,特别要管理好城市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分配等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严格控制超量开采。同时,继续大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的工作。要逐步提高排水
设施普及率和污水处理率。对生产、生活污水的处理,应坚持分散处理与集中处理相结合、单项治理与综合治理相结合的方针,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加快建设城市综合污水处理厂。风景游览城市、对外经济开放城市及重点环境保护城市,应首先普及污水初级处理,有计划地建设一批二级
污水处理厂;其它城市也要因地制宜地发展污水处理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应建设氧化塘,积极慎重地推广无害化污水灌溉农田技术和污水灌区污染防治技术。对已污染的河流、湖泊、近海海域和其他水体,要按照水体功能的要求,进行综合整治,并采取切实的管理措施,巩固整治效果。对
江河海洋的自净能力应注意合理利用,不得危害水体的功能。
六、抓紧研究解决城市垃圾的处理问题。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中央爱委会《关于处理城市垃圾改善环境卫生面貌的报告》(国办发〔1986〕57号)的精神,解决好垃圾的堆放、消纳,并大力开展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工作,变害为利。对粉煤灰、煤矸石等工业
废渣,应积极组织跨行业的综合利用。各地可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5〕117号)的精神,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
七、综合整治城市的各类噪声。要采取加强城市道路的建设和改造,改善交通管理,规定各类机动车辆的行驶路线、行驶时间,规定禁鸣喇叭的路段等各种措施,有效地降低交通噪声。要严格控制和管理社会生活噪声,城区不准使用高音喇叭,娱乐场所的音响不得超过有关标准。位于
居民区的工厂和建设施工单位要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噪声扰民。
八、大力植树、种草,要培育和推广有利于净化空气、减弱噪声、适合于不同地区生长的优良树种、草种,加快绿化,减少城市裸露地面。在新城建设和老城改造时,要搞好绿地建设,做到绿化和基建同步。切实注意保护林木、鸟类、水域和其它自然景观,禁止污染、破坏和侵占园林
绿地。
九、切实保障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投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资金应当立足本地,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级人民政府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相应增加投资,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优惠扶持措施。
十、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市的环境综合整治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市长应对城市的环境质量全面负责,领导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环境质量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城市人民政府的有关
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大力协同,搞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城市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城市的计划、经济、城建等部门,协助市长制定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计划,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要切实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认真执行环境保护的各项法规,健全环境监督队伍。各级人民政府应定期向城市居民公布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综合整治情况;发挥城市居民对城市环境保护的监督作用,树立“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社会风尚。
以上报告,已经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原则通过。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地区、各部门研究执行。



1987年5月26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完善征地拆迁政策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集府[2005]102号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完善征地拆迁政策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街),区直各办、局,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集美区完善征地拆迁政策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厦府〔2005〕320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厦门市集美区完善征地拆迁政策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6号)、《关于征收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9号)和《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213号),结合集美区征地拆迁施行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关于征地补偿问题

  (一)征地补偿费用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水利设施摊销费等费用计算综合补偿,并实行包干,不再对青苗及地上物等进行清点计费。

  征地补偿费用必须专款用于征地补偿安置,不得挪作它用。

  (二)土地补偿统一为一类区:集美区辖区范围内。

  (三)土地类别分为四类:

  第一类为农用地,包括菜地、水田、旱地、鱼塘及水库等养殖水面(含耕改池),果园地(含耕改果);

  第二类为林地;

  第三类为未利用地,含荒地、杂地;

  第四类为集体建设用地(办理用地红线的)。

  (四)土地补偿综合标准(以下补偿标准为最高标准):

  农用地:8万元/亩,按期交地的,另奖励被征地对象0.8万元/亩,奖励金的支付对象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被征收土地属村民承包经营土地或者自留地的,应全额支付给被征地村民;林地:3.5万元/亩;未利用地:2.5万元/亩。

  盐田以及国有滩涂上的虾池、鱼池,统一按2.5万元/亩予以补偿(其中,开发费0.5万元/亩,青苗及地上物2万元/亩)。

  集体建设用地,按《厦门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规定标准执行。其中属合法的村镇企业用地,按每平方米200元补偿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五)土地补偿费发放:

  凡村民代表大会已做出决定,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按决定执行;村民代表大会未做出决定的,应将土地补偿费的70%(含办理养老保险费用)发放给被征地村民或股份量化到个人;余下的30%补偿费,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和发展村集体经济,具体使用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

  (六)征地补偿标准确定的依据:

  1、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确定:

  根据厦门市统计局厦统[2004]函6号所提供的数据,我市的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2547元/亩。

  2、土地补偿费标准:

  (1)农用地(除林地外)土地补偿费2.0万元/亩。

  (2)林地土地补偿费1.0万元/亩。

  (3)未利用土地补偿费5000元/亩。

  3、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

  (1)农用地(除林地外)安置补助费3.0万元/亩。

  (2)林地的安置补助费1.5万元/亩。

  (3)未利用地不计安置补助费。

  4、青苗及地上构(建)筑物补偿费标准:

  (1)农用地3.0万元/亩;

  (2)林地1.0万元/亩;

  (3)未利用地2.0万元/亩。

  二、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住宅拆迁问题

  (一)拆迁安置补偿方式及标准

  征收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特殊情况下,在规划保留村,经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批宅基地自建的补偿方式。

  1、产权调换补偿标准及面积计算:

  (1)人均合法产权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认定产权面积。对人均不足50平方米的部分,已建成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的,按人均50平方米认定产权予以补偿安置;未建成的,按该类区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缴款后,按人均50平方米予以补偿安置。人均不足50平方米部分,不给予装修补偿。

  (2)房屋产权调换按“拆一补一”、不补差价计算。产权调换时所选取的安置房的总面积按超出被拆迁住宅面积最小的原则控制。超出原产权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缴交购房款。安置房市场评估办法参照《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2、实行货币补偿的,人均50平方米按上季度被拆迁房屋邻近的普通商品房均价补偿,高于上季度区域住宅商品房(不含别墅)平均售价的按平均售价补偿;超过人均50平方米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

  3、被拆迁人选择部分实行产权调换、部分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货币补偿面积不得超过被拆迁住宅面积减去安置房面积的余额,且不得超过人均50平方米。

  4、批宅基地自建补偿标准:

  征收集体土地住宅经批准采用批宅基地自建的,被拆迁住宅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框架结构房屋重置价按每平方米595元;砖混结构房屋重置价按每平方米510元;其它结构房屋重置价按每平方米340元。根据住宅结构、成新率确定补偿标准及补助金额。新批宅基地的建筑面积控制在人均50平方米以内。

  5、持有合法批建手续,但在征地拆迁通告之前未建成的部分,实行产权调换时应补交该类区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实行货币补偿的,应扣减该类区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

  6、转让或赠与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其转让或赠与的建筑面积应计入转让方或赠与方的人均住房面积。

  产权清晰的共有住宅(含祖房),产权面积应按各自份额合并计算。同一村庄已被拆迁安置住宅面积应合并计算。

  7、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房屋,装修补偿按280元/平方米实行包干补偿。

  8、凡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房屋权证的,房屋被拆迁时,给予5000元/户的奖励。

  9、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以被拆迁人在本行政村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为依据,属“一户多宅”的,已批合法面积合并计算,属“多户一宅”的,其人口合并计算。

  (二)拆迁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不予补偿。但对2002年12月1日之前所建的房屋,凡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搬迁的,可根据以下情况适当给予补助、奖励,以下补助标准为上限。

  1、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积小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在给予人均50平方米补偿安置的基础上,其无合法批建手续的部分,按人均50平方米,已建部分框架结构按每平方米400元、砖混结构每平方米350元、石木结构每平方米300元(含装修)给予补助,未建部分按每平方米240元给予奖励。

  2、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积大于50平方米小于100平方米的,其无合法批建手续的部分,按人均100平方米扣除合法批建面积的剩余部分面积,已建部分框架结构按每平方米400元、砖混结构每平方米350元、石木结构每平方米300元(含装修)给予补助,未建部分按每平方米240元给予奖励。

  3、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含100平方米的),其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不予补助,没有违建也不予奖励。

  4、2002年12月1日之后建造的无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和非住宅建筑,一律强行拆除,不给予任何补助,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002年12月1日以后建造的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的认定:(1)区行政执法部门巡查发现并开具制止违法建设的通知书的;(2)2003年3月快鸟卫星影像图、地形图无影像显示的;(3)经公示后被举报查实的;(4)其他可以证明属2002年12月1日以后建造的测绘资料。

  (三)被拆迁户人口的认定:

  1、符合计划生育出生、婚嫁、在校大中专生、现役士官和义务兵、劳教释放人员等正常入户,应计入被拆迁户人口。

  2、宅基地申请表中记载的户口及新增人口应合并计算。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计入被拆迁户(人)口:

  (1)已被拆迁安置的户(人)口;

  (2)2003年8月1日全市取消农业户口后迁入的户(人)口。

  (3)党政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含离退休)、现役军官;

  (4)空挂户口;

  (5)超计划生育人口;

  (6)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四)产权认定原则:持有原同安县政府、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或原厦门市郊区集美(杏林)区土地管理部门或建设管理部门核发的建房手续及原集美区的镇、乡(公社)政府批准核发的符合换证条件因故未换的有效建房权证,按权证上所标明的批准面积予以认定。

  三、关于征收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

  (一)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的拆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该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其设施、设备按市场评估给予搬迁补助。

  1、已取得土地房屋权证的;

  2、已取得市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厦门市乡村企事业用地许可证》;

  3、已取得市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乡镇企业用地批文、红线图及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许可证。

  以上未注明建筑面积的,按容积率不高于1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超过1的部分,一律不予补助。

  (二)征收集体土地上无合法批建手续的非住宅房屋的拆迁,不予补偿。但在2002年12月1日前有以下手续的,并已建造的,在规定搬迁期限内自行搬迁的,可按下列标准给予搬迁补助(含设施、设备、生产资料等的搬迁):

  1、经区人民政府(包括建设、土地、规划、计统、农业部门)审核同意的,或经区村镇企业土地房屋清理与确权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的,或持有规划管理部门及土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厦门市乡镇企业建筑物补办手续工作表》的框架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420元、砖混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360元、其它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200元给予搬迁补助(含装修补助);

  2、其他非住宅房屋,凡能提供房屋租赁或企业纳税证明的,框架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120元、砖混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90元、其它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70元给予搬迁补助(以上含装修补助)。

  以上非住宅房屋按容积率不高于1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超过1的部分,一律不予补助。不符合本条1、2项的,一律不予补助。

  (三)对采用不法手段骗取补偿或补助的当事人,要追回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关于政策衔接问题

  下列项目的征地拆迁,执行市政府原有规定:

  2005年8月1日之前已发布征地拆迁通告(含预告),且已正式实施的项目;

  发布征地拆迁通告且已实施的征地拆迁项目,因拆迁期限逾期而又重新发布征地拆迁通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