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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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84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4年1月23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源管理
第三章 选育与审定
第四章 生产和推广
第五章 检验和检疫
第六章 经 营
第七章 救灾备荒种子
第八章 奖励和惩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作物种子(以下简称“种子”)的管理和建设,提高种子质量,保护育种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正当利益,促进农作物产量和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有关农作物种子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农作物育种和种子的生产、推广、经营、使用的单位、个人,以及与种子工作有关的其他部门。

第三条 种子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推广良种,为农业生产服务:建立良种繁育推广体系(即将新品种培育、区域试验、品种审定、良种繁育、加工精选、检验分级、经营、推广等连结在一起,并按各种作物的不同要求,建立良种繁育程序);保护品种资源,加强种子的科学研究;制订和
执行种子标准;培训种子工作的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四条 省、市、县农业部门设种子行政管理机构,其职责是:贯彻执行种子条例;组织农作物品种的审查、审定;制定种子的引进、繁殖、推广计划;对种子企业、事业单位实行行政管理;对违反本条例者,依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各级种子公司负责种子的生产、加工、检验、经营和繁殖、推广等项工作。
第五条 从事农作物生产的国营单位或集体单位,必须采用优质良种,并及时更新。农业部门要积极宣传,帮助集体和农户采用良种。
第六条 种子的生产的供应,要坚持“四化一供”的方向,逐步达到品种布局区域化、生产专业化、加工机械化、质量标准化,以县为单位组织供种。暂不具备实行“四化一供”条件的地方和作物品种,允许农场、农户自选、自繁、自留、自用,国家给以必要的辅助。
种子的质量标准,分国家标准、部颁标准、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种子部门和标准部门共同审定。
第七条 种子的检验、检疫工作,由各级种子检验机构和植物检疫机构负责管理,严格执行检验、检疫制度。
第八条 本条例所指种子主要包括:粮、棉、油、蔬菜及其他经济作物和特种作物的种子、果实以及无性繁殖的根、茎、苗等。

第二章 资源管理
第九条 农作物品种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品种资源的搜集、整理、保存、鉴定、研究和利用,由省农林科学院统一组织办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国外或省外引进农作物品种资源,必须经过植物检疫,批准后方可利用。并须将引进的品种名称及有关资料,送交县以上农林科学技术部门登记。
第十一条 我省直接向国外提供农作物品种资源,应以国家颁布的《中国农作物品种资源对外交换目录》为限。

第三章 选育与审定
第十二条 农作物品种的基础理论研究工作由省级科研单位及有关院校负责。
第十三条 鼓励各级科研、生产单位的技术人员和群众选育农作物新品种(系)。
第十四条 设立省农作物新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会由省农业厅、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省农林科学院并聘请专家、教授、科技人员及有关的行政干部组成。委员会主任由省人民政府主管农业的负责人担任。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拟定新品种(系)的申报、试验、审定手续和实施细则以及品种区划意见;
二、审定新育成和引进的农作物品种;
三、领导和组织农作物品种的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
四、为新品种命名。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选育出的新品种(系),申请参加省品种区域试验和审定,必须向所在地的种子部门申报,再逐级向省审定委员会推荐。
第十六条 申请审定的农作物新品种(系),必须有二到三年的区域试验资料和一到二年的生产试验资料,有一定数量的原原种,产量高于当地同类型主要推广品种的标准种的百分之十以上,或经统计测验达到显著标准,或在品质、生育期、抗逆性、抗虫性、抗病性等方面有一项或多
项优异性状。
第十七条 经过审定的新品种连同品种适宜地区和栽培方法,由省农业厅颁布,做到良种、良法一齐推广。
第十八条 未经审定通过的新品种(系),不得宣传,不得登报,不得擅自散发、推广和经营。

第四章 生产和推广
第十九条 建立种子生产基地,实行专业化生产。种子基地包括国营原种场,社队良种场,农业科研单位,农场,有关院校和农村的集体特约基地、特约繁种专业户。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良种繁育程序,实行世代更新制度。原原种由育种单位负责提供,由原种场按照原种标准和原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高倍繁殖成原种,再放到社队良种场或特约繁种基地或专业户高倍繁殖成生产用种。
第二十一条 种子基地要相对集中,并具备较好的生产条件和技术力量。生产的种子要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质量标准,由种子部门统一收购,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准套购。
第二十二条 国营原种场是全民所有制的种子生产基地,免除征购任务和农业税。其土地、资产和农副产品等为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国营原种场必须坚持“以繁育原种、良种为主,积极开展多种经营”的方针,其耕地百分之七十以上用于繁殖良种。生产资料供应部门
对种子生产基地(包括特约基地)所需要的化肥、农药、柴油、药械、机械等要列入计划,优先保证供应。
第二十三条 植棉十万亩以上的县,要建立棉花种子专业公司,由良棉轧花厂、原种场、良繁区组成。实行种、管、收、轧、经营一条龙,逐步做到由县统一供种。

第五章 检验和检疫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经营的种子,必须符合质量标准。经过种子部门检验许可后,方能出售。调出县境的种子,必须经过植物检疫,批准后方能调运。无检验、检疫证书者,交通、邮电部门不得承办运输和邮寄。
第二十五条 在外省繁殖的种子,未经检疫的,严禁入境;外省在我省繁殖种子时带入的种子要经过检疫,并严禁作病虫害接种试验。
出省繁殖种子必须经省种子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有关院校及省、地以上农业科研单位可在本单位或限定的试验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并应做好封锁、隔离、消毒等工作,严防蔓延污染。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此项试验。
第二十七条 集体单位和农户自用的种子,由各级种子部门和技术站指导、监督、检查。对盲目引进种子,逃避检验、检疫的,县种子检验和检疫部门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因自然灾害变更作物种植计划,必须调拨商品粮作种子时,要经县以上(含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由种子检验机构发给特许证。

第六章 经 营
第二十九条 各种农作物种子,由种子公司统一经营。需要由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时,必须经当地种子部门审查批准,列入计划,并经工商行政部门发给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 种子的进出口贸易业务,由省种子公司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经营种子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种子分级、贮藏、包装标准,否则不得销售和调运。作物种子的调运,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安全承运,不违农时。
第三十二条 种子价格在保持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允许浮动。浮动幅度,按以质论价原则,由省统一制定,以维护生产者、经营者的正当经济利益。不许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严禁转手倒卖,哄抬价格。
种子部门议价收购的良种,可以议价销售。
第三十三条 各类专业种子公司经营良种,实行微利政策,银行给予低息贷款,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税收。
第三十四条 种子部门收购的农作物良种,可以抵顶征购任务;供应良种根据需要由粮食部门划给粮油周转指标,种子部门定期与粮食部门结算。
第三十五条 经营的种子必须经过精选加工处理,符合标准的才能作为商品种子销售,精选种子时的合理消耗,由粮食部门核销。
第三十六条 省、市、县之间和经营单位预约繁殖种子实行合同制,违背合同的一方要赔偿经济损失。

第七章 救灾备荒种子
第三十七条 省、市、县各级都要贮备一定数量的救灾备荒种子。具体数量,由各级人民政府按自然规律和需要,每年确定一次。分别由粮食、供销部门负责收购、保管和经营。
农业生产单位和农户,也要适当贮备自用的救灾备荒种子。
第三十八条 救灾备荒种子,必须实行分品种专库贮藏,定人管理,按期检验、更换。

第八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发明创造和重大突破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由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其中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发明奖励条件的,按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执行:
一、在种子科学理论研究、育种技术上,有显著成绩或重大突破的;
二、在新品种(系)选育,品种资源搜集、保存等工作上有显著成绩的;
三、在推广新品种、研究改进良种的栽培技术上有显著成绩的(推广面积,县为该品种适宜地区的百分之三十,地、市百分之二十五,省百分之二十,平均亩产和经济效益提高百分之十五以上)。
第四十条 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按贡献大小,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荣誉或物质奖励:
一、在品种审定、区域试验、生产示范、良种繁育、提纯复壮、经营管理和制订、执行种子标准以及检验、检疫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种子收贮、加工、保纯等项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培训种子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上有显著成绩的;
四、模范执行本条例,并与违反者作坚决斗争,有显著成绩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和指使人,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制裁或行政处分:

一、传播使用劣种屡教不改造成农业减产的;
二、损坏或阻碍新品种(系)的审定和推广的;
三、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谎报新品种(系),骗取荣誉的;
四、在品种资源保存工作中,因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情节轻重,由当地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对当事人和指使人,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并没收其非法收入:
一、经营种子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的;
二、未取得检验证销售种子的;
三、未取得检验、检疫证偷运种子的;
四、交通、邮电部门未按检验、检疫规定办理承运和邮寄种子的。
第四十三条 擅自散发或销售未经审定和审定未通过的品种,使生产遭受损失,由供种单位或个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和指使人,分别给予经济制裁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我省不准出国的品种资源运出国境的;
二、私自散发和经营未经检验的种子,使生产遭受严重损失的;
三、任意接种,进行病虫害试验,造成危险性病虫杂草蔓延传播的;
四、擅自动用救灾备荒种子的;
五、盗窃育种资料,破坏品种试验和良种繁育的;
六、在种子收贮、销售、加工、运输、检验、检疫中,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严重损失的;
七、侵占农业科研单位、有关院校的试验基地和国营原种场及种子部门的土地、财产,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产的;
八、以非法手段,开具检验、检疫证明,使病区种子流入非病区造成损失的;
九、未通过检疫部门,盲目调入种子,造成非病区为病区的;
十、凭借职权和其他手段进行干预造成损失的。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检举和控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我省有关种子的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的,一律以本条例为准。
第四十七条 省内有关种子科技成果的转让,按照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河北省技术有偿转让试行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省农业厅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198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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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升,进入我国境内任职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外籍人员不断增加。由于外籍人员流动性较大,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较为复杂,给外籍人员正确判断纳税义务和税务机关进行税源监控带来一定难度,个人所得税漏报漏缴现象时有发生。为加强对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和纳税服务,进一步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完善管理机制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政策性强,既涉及国际间税收管辖权判定与划分问题,又涉及对应纳税收入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具体政策和程序,属于国际税务事项管理的重要内容。因此,加强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使其正确履行纳税义务,不仅事关国家税收收入的保障,而且事关国家税收主权的维护。各地要提高对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建立健全国际税务管理的岗责体系,充实专业人才,完善和规范管理程序,为开展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提供保障。

二、规范执法,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适用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包括我国税收法律法规、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各地应通过加强自身素质教育,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准确掌握相关政策。要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严肃税收法纪,理顺征管程序,确保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政策落实到位,为外籍人员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

三、优化服务,为外籍人员依法纳税提供方便

加强对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和为其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的职责和义务。各地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为外籍人员解决申报纳税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通过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积极宣传税收政策,有针对性地对外籍人员及其扣缴义务人进行辅导,为其提供通畅的咨询渠道,帮助他们了解我国的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熟悉税收征管程序,提高对税法的遵从水平。要加强部门配合,通过加强与出入境管理、工商、海关、外经贸、教育、文化、体育、科技等部门的配合,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渠道,及时掌握外籍人员的就业和流动情况,为税源监控奠定良好的基础。

四、加强征管,切实抓好清理欠税工作

各地应在2004年底前,开展一次以鼓励纳税人自查自纠为主要内容的欠税清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2004年6月底前,外籍人员或扣缴义务人主动申报以前年度未缴税款的,除依法补缴税款外,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但不予处罚;

(二)在上述期限内外籍人员仍不主动补税的,对其长期瞒报、虚报或不报应纳税所得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五、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三月五日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省级分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省级分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2年10月4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筑经济工作“八五”构想》,实现对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工作规范化管理,经广泛征求意见,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省级分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各行执行。
目标考核是一项新的工作,其目的在于促进全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水平全面提高。各分行应认真检查、考核自身管理工作,按时向总行报送《目标考核计分表》。
各分行在试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省级分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工作,促进提高管理水平,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范围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考核范围包括建筑业(含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工作以及与之相关联的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等。
二、考核内容及计分方式
目标考核内容包括队伍建设、业务培训、工作计划总结、制度建设、系统工作检查指导、贷款“三性”情况等,考核采取基本分值百分制计分方式,依每一项考核目标的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确定分值。具体考核目标和计分标准(见附表一)。
三、考核等级设置
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工作目标考核设置达标、三级、二级和一级等四个等级,各等级评定标准为:
等级 考核总分
达标 75分以上(包括附加分)
三级 85分以上(包括附加分)
二标 90分以上(包括附加分)
一级 95分以上(包括附加分)
四、考核评定
1、总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实行“统一标准、分别评定等级”的办法。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应将目标考核作为年度工作总结的重要内容,每年年度终了后,按本办法进行自我考核评分,填写《目标考核计分表》(见附表二),于四月底以前报送总行。
3、考核等级经总行评定后,等级资格有效期为二年,期满应重新申请评定。依据工作实绩,须提前晋升等级的分行,可于等级核定的次年,按规定表式填报申请。
申请期满复评和提前晋升等级的,除书面申报外,应在《目标考核计分表》左上方醒目处分别加注“申请到期复评”或“申请提前晋升等级”字样。
4、当年未到复评期、也不申报提前晋升等级的分行,仍应填报《目标考核计分表》,供总行一般考查之用,不作为评级的依据。
5、各分行目标考核自评工作必须实事求是,如有弄虚作假的,除取消其原评定等级,通报批评外,暂停评定等级一年,一年后方可重新申报达标或晋级。
6、总行每年通报各分行目标考核及等级评定情况,并将考核、评定情况作为评比先进、核定贷款计划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附则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经办行工作特点,制定本系统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并报总行建经部备案。
2、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附表一:目标考核计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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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 本┃ ┃ ┃
┃ 内容及要求 ┃分 值┃ 扣分因素 ┃ 说 明 ┃
┃ ┃100┃ ┃ ┃
┣━━━━━━━━━━╋━━━╋━━━━━━━━━━╋━━━━━━━━━━┫
┃1.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4 ┃未组织业务培训的扣4┃ ┃
┃系统信贷管理人员业务┃ ┃分。 ┃ ┃
┃培训 ┃ ┃ ┃ ┃
┣━━━━━━━━━━╋━━━╋━━━━━━━━━━╋━━━━━━━━━━┫
┃2.制定并按时上报年┃ ┃未制定年度信贷管理工┃“年度信贷管理工作计┃
┃度信贷管理工作计划,┃ ┃作计划扣5分;未按时┃划”内容包括管理工作┃
┃按时正确编报信贷季报┃ 10 ┃是报信贷管理工作计划┃计划(可作为建经工作┃
┃等业务统计报表 ┃ ┃,信贷季报等业务统计┃计划一部分)和信贷计┃
┃ ┃ ┃报表每次扣1分;编报┃划申请表。 ┃
┃ ┃ ┃信贷季报不符合要求,┃“按时”系指总行有关┃
┃ ┃ ┃每份扣1分;扣完为止┃规定或通知要求的时间┃
┣━━━━━━━━━━╋━━━╋━━━━━━━━━━╋━━━━━━━━━━┫
┃3.每年对信贷管理工┃ ┃未开展系统专题调,扣┃ ┃
┃作中的突出问题组织一┃ ┃5分,已开展系统专题┃ ┃
┃次系统专题调,提出工┃ 5 ┃调查,未形成书面调研┃ ┃
┃作指导意见,并有书面┃ ┃报告,扣2分。 ┃ ┃
┃调研报告。 ┃ ┃ ┃ ┃
┣━━━━━━━━━━╋━━━╋━━━━━━━━━━╋━━━━━━━━━━┫
┃4.及时总结年度信贷┃ ┃未进行年度信贷工作总┃“总结年度信贷工作”┃
┃工作,按时报送工作总┃ 10 ┃结,扣5分;未按规定┃可作为建经工作总结的┃
┃结和业务专题报告 ┃ ┃及时报送工作总结和业┃一部分,不单独报送。┃
┃ ┃ ┃务专题报告,每次扣1┃“专题报告”系指总行┃
┃ ┃ ┃分;扣完为止。 ┃要求报送的信贷管理情┃
┃ ┃ ┃ ┃况季度报告(见建经字┃
┃ ┃ ┃ ┃(92)第32号要求┃
┃ ┃ ┃ ┃)等专题材料和有关情┃
┃ ┃ ┃ ┃况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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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 本┃ ┃ ┃
┃ 内容及要求 ┃分 值┃ 扣分因素 ┃ 说 明 ┃
┃ ┃100┃ ┃ ┃
┣━━━━━━━━━━╋━━━╋━━━━━━━━━━╋━━━━━━━━━━┫
┃5.结合本行实际,对┃ ┃对总行新颁发的制度,┃ ┃
┃总行颁发的管理制度,┃ ┃办法三个月内未制定实┃ ┃
┃办法及时制定实施细则┃ ┃施细则或提出具体实施┃ ┃
┃或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4 ┃意见,每项扣2分;未┃ ┃
┃建立贷款管理人员岗位┃ ┃建立贷款管理人员岗位┃ ┃
┃责任制 ┃ ┃责任制的扣1分;扣完┃ ┃
┃ ┃ ┃为止。 ┃ ┃
┣━━━━━━━━━━╋━━━╋━━━━━━━━━━╋━━━━━━━━━━┫
┃6.复查上年发现有问┃ ┃未进行复查和检查扣6┃检查比例= ┃
┃题的借款合同有关整改┃ ┃分;虽进行检查,但未┃已检查直属 ┃
┃情况,对本年新签借款┃ ┃提出整改意见,形成书┃经办行家数 ┃
┃合同的有效性,准确性┃ ┃面报告扣3分;检查比┃━━━━━×100%┃
┃,完整性以及合同档案┃ 6 ┃例不足35%扣3分,┃直属经办行 ┃
┃规范管理进行全面检查┃ ┃扣完为止。 ┃ 家数 ┃
┃,提出针对性改进意见┃ ┃ ┃ ┃
┃,并有书面检查报告 ┃ ┃ ┃ ┃
┣━━━━━━━━━━╋━━━╋━━━━━━━━━━╋━━━━━━━━━━┫
┃7.每年对本系统新发┃ ┃未对贷款“三查”工作┃“三查”工作落实情况┃
┃放贷款“三查”工作落┃ ┃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扣┃,三级审批责任制情况┃
┃实情况,发放贷款实行┃ ┃3分;未对贷款实行三┃应分别检查,计算检查┃
┃三级审批责任制情况进┃ 6 ┃级审批责任制情况进行┃比例 检查比例= ┃
┃行检查,针对存在的问┃ ┃检查,扣3分;虽进行┃已检查直属 ┃
┃题,提出整改意见,并┃ ┃检查,但未提出整改意┃经办行家数 ┃
┃有书面检查情况报告。┃ ┃见,形成书面检查报告┃━━━━━×100%┃
┃ ┃ ┃,扣2分;检查比例不┃直属经办行 ┃
┃ ┃ ┃足35%扣2分,扣完┃ 家数 ┃
┃ ┃ ┃为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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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 本┃ ┃ ┃
┃ 内容及要求 ┃分 值┃ 扣分因素 ┃ 说 明 ┃
┃ ┃100┃ ┃ ┃
┣━━━━━━━━━━╋━━━╋━━━━━━━━━━╋━━━━━━━━━━┫
┃8.注重房地产开发企┃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行┃“房地产开发企业”指┃
┃业贷款管理及争取新客┃ ┃开基本结算户比例低于┃在本地注册的,包括 ┃
┃户工作,在建行开立基┃ 4 ┃60%扣4分;低于 ┃“三资”企业在内的所┃
┃本结算户的房地产开发┃ ┃79%扣2分,低于 ┃有房地产开发企业。 ┃
┃企业达80%以上。 ┃ ┃80%扣1分。 ┃ ┃
┣━━━━━━━━━━╋━━━╋━━━━━━━━━━╋━━━━━━━━━━┫
┃9.非正常贷款下降率┃ ┃非正常货款占用率低于┃非正常贷款下降率=年┃
┃高于5% ┃ 6 ┃6%,不扣分;非正常┃初非正常贷款额-年末┃
┃ ┃ ┃贷款占用率高于6%,┃非正常贷款额/年初非┃
┃ ┃ ┃下降率低于5%,扣6┃正常贷款额×100%┃
┃ ┃ ┃分。 ┃ ┃
┣━━━━━━━━━━╋━━━╋━━━━━━━━━━╋━━━━━━━━━━┫
┃10.一般逾期贷款率┃ ┃一般逾期贷款率高于 ┃一般逾期贷款率=年末┃
┃低于4% ┃ 9 ┃10,扣9分;高于 ┃一般逾期贷款余额/年┃
┃ ┃ ┃8%扣5分;高于4%┃末贷款余额×100%┃
┃ ┃ ┃扣2分。 ┃ ┃
┣━━━━━━━━━━╋━━━╋━━━━━━━━━━╋━━━━━━━━━━┫
┃11.呆滞贷款率低于┃ ┃呆滞贷款率高于5%,┃呆滞贷款率=年末呆滞┃
┃1.5% ┃ 9 ┃扣9分;高于3%扣5┃贷款余额/年末贷款余┃
┃ ┃ ┃分;高于1.5%扣2┃额×100% ┃
┃ ┃ ┃分。 ┃ ┃
┣━━━━━━━━━━╋━━━╋━━━━━━━━━━╋━━━━━━━━━━┫
┃12.呆帐贷款率低于┃ ┃呆帐贷款率高于5‰,┃呆帐贷款率=年末呆帐┃
┃2.5% ┃ 11┃扣11分;高于3.5┃贷款余额/年末贷款余┃
┃ ┃ ┃‰扣5分;高于2.5┃额×100% ┃
┃ ┃ ┃‰扣2分。 ┃ ┃
┣━━━━━━━━━━╋━━━╋━━━━━━━━━━╋━━━━━━━━━━┫
┃13.实收利息率高于┃ ┃实收利息率低于65%┃实收利息率=年内实际┃
┃80% ┃ 8 ┃,扣8分;低于70%┃收回利息额/年内应收┃
┃ ┃ ┃扣5分;低于80%扣┃利息额×100% ┃
┃ ┃ ┃2分。 ┃ ┃
┣━━━━━━━━━━╋━━━╋━━━━━━━━━━╋━━━━━━━━━━┫
┃14.贷款回收率高于┃ ┃贷款回收率低于65%┃贷款回收率=年内实际┃
┃80% ┃ 8 ┃,扣8分;低于70%┃回收贷款累计额/年内┃
┃ ┃ ┃扣5分;低于80%扣┃应回收贷款累计额× ┃
┃ ┃ ┃2分。 ┃100% ┃
┗━━━━━━━━━━┻━━━┻━━━━━━━━━━┻━━━━━━━━━━┛
┏━━━━━━━━━━┳━━━┳━━━━━━━━━━┳━━━━━━━━━━┓
┃ ┃基 本┃ ┃ ┃
┃ 内容及要求 ┃分 值┃ 扣分因素 ┃ 说 明 ┃
┃ ┃100┃ ┃ ┃
┣━━━━━━━━━━╋━━━╋━━━━━━━━━━╋━━━━━━━━━━┫
┃ 加减分因素 ┃附 加┃ 计分标准 ┃ 说 明 ┃
┃ ┃(减)┃ ┃ ┃
┃ ┃ 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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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重开拓创新工作┃ ┃提出的工作建议被总行┃被当地政府表扬的,应┃
┃,提出工作设想,建议┃ ┃采纳;制定的管理新措┃附证明件或必要的说明┃
┃,创造的工作经验,管┃ 15 ┃施和创造的工作新经验┃ ┃
┃理措施具有指导意义或┃ ┃被总行推广或受到当地┃ ┃
┃推广价值。 ┃ ┃政府表扬,每一项加计┃ ┃
┃ ┃ ┃5分,计足15分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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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年本系统建筑业┃ ┃当年有立案经济案件,┃ ┃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方面┃ ┃减计15分;发生损失┃ ┃
┃发生经济案件或责任事┃-15┃责任事故,减计10分┃ ┃
┃故 ┃ ┃;发生责任事故,减计┃ ┃
┃ ┃ ┃7分,减计至15分为┃ ┃
┃ ┃ ┃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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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目标考核计分表
一九九 年 填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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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基本分值 ┃自评计分┃计分情况(原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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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务培训 ┃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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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计划,报表 ┃ 1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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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题调 ┃ 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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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总结报告 ┃ 1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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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制度建设 ┃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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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合同检查 ┃ 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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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三查”和“三级审批”┃ 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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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开发企业贷款 ┃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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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非正常贷款 ┃ 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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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一般逾期贷款 ┃ 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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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呆滞贷款 ┃ 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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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呆帐贷款 ┃ 1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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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实收利息 ┃ 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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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贷款回收 ┃ 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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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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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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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计 ┃ 1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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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减分因素 ┃附加(减)分┃自评计分┃计分情况(原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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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拓,创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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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故情况 ┃ 1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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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计 ┃ -1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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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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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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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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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总行考核计分 ┃计分情况(原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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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栏各项所列,系《目标考核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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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标准》相同栏目内容的简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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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目标考核计分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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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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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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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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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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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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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总行考核计分 ┃计分情况(原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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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上列备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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