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地方工会参与职工教育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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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地方工会参与职工教育管理的通知

全国总工会 国家教育委员会 等


关于加强地方工会参与职工教育管理的通知
全国总工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部、人事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总工会、教委、高教
(教育)厅(局)、成人教育局、劳动厅(局)、人事厅(局),各全国产业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工会:
中共中央、国务院1981年《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中发(1981)8号〕中明确规定:“各级工会都要积极参与职工教育的管理工作,发挥监督作用,维护和保障职工的学习权利。”国务院1987年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国发(
1987)59号〕的通知中再次强调:“工会组织要积极参与职工教育的有关管理工作,维护职工的学习权利和相应的待遇,办好工会系统的职工学校”。
十年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密切配合,使职工教育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特别是许多地方工会积极参与职工教育管理,协同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方面作了大量工作,使“政府统一领导,工会积极参与,各方通力协作,齐抓共管”的职工教育领导体制得以
落实。
为了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精神,确保地方工会切实履行参与职工教育管理的各项职责,特作如下通知:
一、工会参与职工教育管理是党和国家在新的历史时期赋予工会的权利和义务,是工会组织的一项基本职责,也是在职工教育领域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思想的具体措施。各级教育、劳动、人事等政府部门要重视和发挥工会的作用,尊重工会民主参与的权利,主动为地方工会
履行参与职能疏通渠道,建立和完善制度,创造必要条件:

1.各级职工教育的协调、指导机构要吸收同级地方工会参加;
2.地方工会为发展职工教育所提出的意见或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应给以足够重视和明确答复;
3.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与同级工会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方式,讨论、研究职工教育中的重大问题;形成有关职工教育的政策、法规、条例等文件要在充分听取工会意见后再作出决定,需要与工会联合下发的文件,可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与地方工会联合下发;
4.政府有关部门应与同级工会相互发送职工教育的文件、简报、通讯、信息及其它有关资料,经常与工会沟通职工教育情况。
二、地方工会参与职工教育管理必须以社会主义建设为中心,以完成新时期赋予职工教育的任务为目的,从维护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协助、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职工教育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推动职工教育事业不断发展。
三、职工教育是一项全局性、社会性的工作,需要依靠和发挥各方面的力量。地方工会参与职工教育管理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参与宣传国家有关职工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参与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并协助和督促政府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2.参与制定有关职工教育的地方性法规、制度和条例;
3.参与制定地方性职工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4.参与职工教育的检查、考核、评估工作,参与职工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比、表彰、奖励的组织和领导工作;
5.调查研究本地区职工教育中带有普遍性、政策性和倾向性的问题,收集了解职工群众的意愿、要求,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建议,督促、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
6.督促、检查、指导下级工会做好职工教育参与管理工作,努力为职工教育事业的巩固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7.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宣传教育等群众工作,调动提高职工群众学习的积极性,促进职工教育任务的完成;
8.从政治上、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从事职工教育的教师,协助有关部门落实职工教育教师的知识分子政策;
9.维护、保障职工的学习权利和相应的待遇。
对地方工会上述几方面的参与管理工作,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并提供方便。
四、在职工教育工作中,行使参与、监督、维护和保障职工学习权利是工会社会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地方工会要加强领导,不断强化主动参与意识,建立健全参与管理工作制度,把参与管理列入工作议事日程,要有人专门负责此项工作。
五、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各地方总工会,接此通知后,应对工会参与职工教育管理工作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按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希望各方面共同努力,分工负责,通力协作,使职工教育工作在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和促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
更大作用。



1991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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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府〔2010〕20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中山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及《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下称“二次供水”)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后,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再给用户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形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水箱、贮水池、水泵或无负压加压设备、供水泵房、电机、气压罐、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供水管道、阀门等设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实行二次供水以及对二次供水实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按属地管理原则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二次供水实施监督管理。
市物价、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新建建筑工程项目需要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
第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
第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根据建筑工程项目建设方案、总平面图和工程场地周边的城市供水管网资料合理确定建筑工程项目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
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中应当包括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设计内容,并有防止污染的具体措施。为确保供水安全,便于日常管理维护,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应征求属地供水企业的意见。
第八条 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
第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所用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管件、配件和设备。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已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确保无毒、无害。
第十条 新建建筑工程项目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可委托属地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属地供水企业应当接管,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
建设单位应与属地供水企业签订委托管理维护协议,约定有关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事项。属地供水企业负责按国家相关的质量保修规定对移交的供水设施进行保修。
第十一条 已投入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或业主委员会要求移交给属地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的,物业管理企业应予以积极配合,属地供水企业应当接管。
第十二条 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维护的二次供水设施,其二次供水水价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二次供水水价包括公共供水水价、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行、清洗消毒、水质检测、维护管理、大修及更新改造等费用。
第十三条 未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维护的二次供水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供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水价与普通居民户同价。二次供水设施的营运、维护和管理所产生的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
第十四条 负责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单位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下称“管理维护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卫生许可证。
第十五条 管理维护单位应制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相关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二次供水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管理、清洗消毒工作,确保二次供水设施正常运行,保证供水水质、水压合格。
第十六条 管理维护单位必须确保二次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定期进行水质常规检测,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检测项目为《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水质指标的必测项目,检测结果需向用户公布;
(二)根据二次供水水质情况定期组织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
(三)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必须严格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制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技术规程》操作,清洗消毒完毕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现场检测主要水质指标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同时按要求将报表和图片资料报送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向用户公布检测结果;
(四)核定清洗消毒单位经营资质,检查清洗消毒人员健康证,并对清洗消毒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管;
(五)建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档案,将每次清洗消毒记录归档;
(六)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管理维护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每年参加健康检查并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 管理维护单位要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在设施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进行抢修。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水或降压供水的,管理维护单位应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设备故障或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要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
因二次供水水质污染或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需要停水的,管理维护单位要及时告知用户,向市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12小时内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满足用户基本生活用水需求。
第十八条 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
(二)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卫生知识培训,且每年参加健康检查并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三)所使用的用具、产品必须是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的产品,以防止饮用水二次污染。
第十九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水质的卫生安全监督监测,卫生安全监督监测每季度不少于1次,发现饮用水污染事故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用水时,应责令管理维护单位立即停止供水。
第二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的建筑,其物业管理企业应做好二次供水设施的安全保卫及周边环境卫生工作,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二次供水设施有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管理维护单位。在二次供水设施日常维护及应急抢修中,物业管理企业要做好相应的配合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水压,以及管理维护单位的维护管理及其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履行情况、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情况等进行随机抽检。
第二十二条 管理维护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除外),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二次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三)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四)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管理维护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二)管理维护单位供应的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三)管理维护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管理维护工作的;
(四)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第二十四条 危害供水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市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其他二次供水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龙溪—虹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0]381号




关于龙溪—虹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报送龙溪-虹口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报告》(川环然发[2000]13号)收悉。经审查,我局原则同意《龙溪-虹口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规划原则和规划目标。龙溪-虹口自然保护区是我国亚热带地区重要的生物物种基因库,在保护生物多样性及涵养水源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应加强保护和建设,使其成为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二、原则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区总面积为42720公顷;同意保护区的功能区划,即核心区17100公顷,缓冲区7320公顷,实验区18300公顷。

  三、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资源保护和管理规划。资源保护工作要以就地保护为主,按规划严格保护核心区,控制进入缓冲区,合理开发实验区。生物资源的恢复要以自然恢复为主,尽量减少人为干预,有关种植园、繁殖场的建设应当进行科学论证。

  四、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规划。生物资源的开发利用要根据资源和区域优势,有选择的发展一些市场前景好、效益高的项目,以支持保护区的有效管护。生态旅游等开发性项目,只能在实验区并经环境影响评价之后方可进行,还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和规模内,防止对资源和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五、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保护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要根据保护和管理等重点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并逐步实施。

  请你局按上述审核意见,对《总体规划》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请四川省人民政府审批。

  特此函复

二○○○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