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环境质量信息公告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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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环境质量信息公告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环境质量信息公告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增强环保工作透明度,维护人民群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环境管理和环境决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质量信息公告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06〕17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达州市环境质量信息公告办法》,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达州市环境质量信息公告办法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达州市环境质量信息公告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环保工作透明度,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环境质量信息为环境决策与管理服务的及时性、准确性、系统性,使环境保护更好地服务人民的生产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川环境保护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四川省环境质量信息公告办法》(川办函〔2006〕177号)有关的规定,结合达州实际,制定《达州市环境质量信息公告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选用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质量信息是指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按国家和省环境监测规范获得的监测数据信息以及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信息,依本办法应公开发布的数据、文字、图表等资料。

  第四条 达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市环境质量信息公告工作,各县(市、区)环保局负责辖区环境质量信息公告工作,依法定期公告环境质量信息。各级气象、水利、林业、农业、畜牧、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卫生、统计、旅游、交通、公安、爱卫会等部门应积极提供与环境质量相关的信息,推进环境质量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第五条 环境质量信息公告遵循准确、及时、公开,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统一部署、逐步实施的原则。

  第六条 建立环境质量会议分析制度。在市、县(市、区)分别建立环境分析会议制度,即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环保局分别组织的环境质量分析会议。主要负责分析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研究解决环境问题的意见和措施以及环境质量公告工作涉及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二章 公告主要内容

  第七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逐步公告行政区内以下环境质量信息:

  1.渠江、州河、巴河、前河、中河、后河、铜钵河、明月江、东柳河等主要河流和乌木水库、宝石水库、莲花湖水库等主要水库水环境质量;

  2.各县(市、区)城区、主要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质量;

  3.各县(市、区)城区、主要城镇空气环境质量;

  4.各县(市、区)城区、主要城镇声环境质量;

  5.其他依法应公告的环境信息。

  第八条 市环保局公布以下环境质量信息。

  1.通川区及达县南外镇环境空气周报。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月状况,渠江、州河、巴河、明月江、后河、东柳河流域水环境月质量,市城区声环境月质量、空气环境月质量以及全年环境质量。可以环境质量定期分析会议新闻通稿的形式发布。

  第九条 市环保局公布的环境质量信息数据来源是:

  1.各县(市、区)河流、湖库水质月报,巴河水质自动站监测数据;

  2.各县(市、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月报数据;

  3.各县(市、区)城市空气质量周报,达州市城区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和连续监测系统监测数据;

  4.各县(市、区)功能区噪声、区域环境噪声、道路交通干线噪声监测数据。

  5.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

  第十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保证所发布环境质量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所公布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环境质量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依法不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公告形式

  第十二条 环境质量信息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及时予以公布:

  1.《达州日报》、《达州晚报》;

  2.达州电视台、达州电台;

  3.达州市党政网;

  4.各县、市、区电视台、电台、党政网;

  5.各地环保局公共网站;

  6.新闻发布会;

  7.在有关机关主要办公地点等地设立的信息公告亭、公告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设施和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发布。

  第十三条 环境空气质量周报。主要采用表格形式;水环境、声环境、环境空气质量月报、季报、年报采用文字和图表综述,主要以新闻通稿形式表述。

  第四章 环境质量定期分析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市(县)环保局主持的环境质量分析会议

  1.会议组成:由局长或委托的局领导主持,其他局领导、成员处(科)室、直属机构负责人参加。可邀请各有关部门及相关专家参加。

  2.会议内容:听取环境监测机构和其他单位关于当地环境质量状况监测等方面的情况汇报,行政区内和流域(区域)主要环境状况;分析当前环境质量状况、变化趋势,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解决当前环境问题的意见和措施以及环境质量公告工作涉及的其他重要问题。

  3.会议采取例会制,每季度一次,每季度第一个月第二个工作周召开(有法定大假月份的会议推迟一周)。每年第一季度会议除对上季度的环境质量状况分析外,还要对上年全年环境质量状况进行分析。

  4.会议材料主要由各级环境监测站负责编制上季(年)当地环境质量状况分析报告;由各级环境统计部门提供环境统计数据和分析资料。报告内容包括:当地的水环境质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城区大气环境质量、降水状况,季末的声环境质量状况以及获取的其他监测信息;报告中应说明各要素的环境监测结果,与上月或往年同期的比较,分析变化趋势,探讨变化原因,提出建议意见;报告分文字稿和多媒体演示稿,应于确定会议时间的前2天提交。

  5.会后应撰写会议纪要和季度(年度)环境质量公告新闻通稿。

  第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的环境质量分析会议

  1.由政府分管领导主持,环保、发展改革委、经委、财政、监察、水利、规划建设、农业、畜牧、国土资源、卫生、统计、林业、气象、旅游、交通、公安、爱卫会等部门以及有关专家参加。

  2.会议内容:听取环保局关于当前环境质量状况及存在主要问题的汇报;研究当前的环境形势及解决当前环境问题的意见和措施;明确各部门任务,安排部署相关工作。

  3.会议采取例会制,每半年一次,一般在每年的1月、7月的中旬举行(各县、市、区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并公告环境质量信息)。

  4.会议材料由环保局组织准备。各级水利、气象、林业、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要积极提供与环境质量相应数据资料,配合做好环境质量分析工作。

  5.会后应撰写会议纪要和每季、半年(年度)环境质量公告新闻通稿。

  第五章 公告程序

  第十六条 市环保局公布的环境质量信息工作流程:

  各县(市、区)按规范要求开展监测→市环境监测站汇总、整理→室、站领导逐级核定→市环保局审核签发(重要环境质量信息必须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相关媒体公布。

  实行周报的,市环境监测站每周五10:00前将公告内容报市环保局,媒体周六公布。

  第十七条 定期召开新闻通气会,召集市内各大媒体参加,介绍环境质量状况,印发市政府或市环保局质量分析后确定的新闻通稿,并将新闻通稿全文在媒体刊发。

  第六章 公告工作相关单位主要职责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环境质量通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协调各相关部门整合资源、共享信息、解决宣传平台,提供必要的资金、人员等工作条件,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宣传部门要做好新闻媒体信息平台提供,财政部门要确保该项工作经费落实,气象、水利、林业、国土资源、统计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准确、无偿提供相关数据,做好环境质量公告工作。

各级环保局、监测站(水质自动站托管站)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环境质量通报工作,配备技术骨干,列支专项经费保证工作开展。切实抓好相关工作,确保水质自动站安全稳定正常运行,确保监测数据及时、准确。

  各县(市、区)环保局应结合当地实际,参照省、市环境质量公告发布方案组织实施。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公告工作的监督、考核,加大环保投入,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对环境质量信息公布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并对结果进行通报。对工作开展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条 环保部门应设立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接受公众的投诉、意见和建议,对环境质量信息公布情况进行监督。

  公众可以通过环保部门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反映其对环境质量信息公布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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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颁发《交通部港口,海洋、内河航运,航道,航务工程,公路运输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评审细则》(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颁发《交通部港口,海洋、内河航运,航道,航务工程,公路运输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评审细则》(试行)的通知

1987年2月4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上海、天津、大连、青岛、烟台、连云港、黄埔、南通港务局,部属一级企业:
根据交通部和国家计量局联合颁发的《交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办法》(试行)的精神,结合交通系统各专业的特点,制定了《交通部港口,海洋、内河航运,航道,航务工程,公路运输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评审细则》(试行),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参照执行。并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将此通知转送一份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局。
各单位要认真总结一九八六年计量工作,制订出一九八七年计量工作的计划安排以及计量工作“七五”计划,并于三月中旬前报部生产调度局。
各单位在进行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过程中,要密切结合企业管理定、升级工作和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及时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使计量工作扎扎实实地开展下去。

附:交通部港口,海洋、内河航运,航道,航务工程,公路运输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评审细则(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交通部和国家计量局联合颁发的《交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办法》(试行),以巩固和发展计量工作成果,不断提高计量工作水平,结合交通企业特点,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办法是客观评价企业计量工作水平的一种科学方法,是计量工作实行法制与科学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各企业必须在本企业的主管副局长、副厂长或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以计量部门为主,协调有关单位,搞好定级、升级工作。

二、考核内容
第三条 根据《专业系统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评分标准表》,需按表一列出的项目和内容对企业进行考核。
经过考核确定等级,使企业的计量工作逐步完善提高。
第四条 按本细则第三条四项内容检查企业的计量工作,如有一项检查不合格(低于该项评分标准的60%)的企业暂不定级,限期整改,直至单项复检合格后再定级发证。
表一
------------------------------------------------------------------------------
项 目| 内 容
------------|----------------------------------------------------------------
计量管理水平|统一归口计量工作机构的建立和职能发挥情况;计量工作日常
|管理情况;计量人员配备情况;计量管理制度齐全和执行情
|况;原始记录和技术档案齐全和完整情况。
------------|----------------------------------------------------------------
计量检测设施|各系统专业计量器具和能源、工艺、质量、安全、环保、经营
|管理等计量器具配备情况;各类计量网络图编制情况。
------------|----------------------------------------------------------------
计量检测水平|上述各类计量检测的百分比指标。
------------|----------------------------------------------------------------
计量技术素质|计量标准和量值传递系统情况;计量检定的环境和工作条件;
|计量标准器受检情况;在用计量器具周检和抽检情况;计量人
|员技术水平。
------------|----------------------------------------------------------------
表二
------------------------------------------------------------------------------
等级|综合评分 |计量检测 | 必须合格的计量参数 | 经济效益
| |率 得 分| |
----|----------|----------|--------------------------|--------------------
三级|75分以上|25分以上| 生产全过程中的关键计 | 有一定的经济效益
| | |量参量 |
| | |主要指: |
| | |港口系统:港口货运计量检 |
| | | 测参数 |
| | |航运系统:能源消耗和船舶 |
| | | 运行管理计量检测参数 |
| | |航道系统:能源消耗、疏竣 |
| | | 工艺和质量管理计量检测 |
| | | 参数 |
| | |航务工程系统:工程和设备 |
| | | 检修的工艺和质量管理计 |
| | | 量检测参数 |
| | |公路运输系统:能源消耗和 |
| | | 设备检修的质量管理计量 |
| | | 检测参数 |
二级|85分以上|30分以上|生产和经营管理全过程中的 | 较好的经济效益
| | | 重要计量参数 |
一级|95分以上|35分以上|生产和经营管理全过程中的 | 显著的经济效益
| | |基本计量参数 |
------------------------------------------------------------------------------

三、等级的划分
第五条 等级的划分(见表二)
经考核,计量工作达到一级、二级、三级的企业,分别授予一级、二级、三级计量合格证书。

四、发 证 办 法
第六条 发证办法(见表三)
表三
------------------------------------------------------------------------------
计量合格证书| 颁 发 单 位 | 备案单位
------------|------------------------------------|--------------------------
一级 |国家计量局 | 交通部
------------|------------------------------------|--------------------------
二级、三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国家计量局、交通部
------------------------------------------------------------------------------
第七条 国家计量局一年一次以公报形式发布授予各级计量合格证书的企业名单。各级计量合格证书有效期均为三年,到期由颁发证书的计量部门组织复核。合格者,换发新证书;不合格后,吊销其计量合格证书或降级发证;复查评分达到上一级合格标准,可换发上一级合格证书,并重新备案。

五、考核申请程序
第八条 企业必须建立具有和生产、管理相适应的统一归口计量工作的机构才能申请计量等级的考核。
第九条 企业应根据本细则要求和有关规定制订本企业的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规划和实施计划。
第十条 部直属一级企业在完成第八条、第九条几项工作和定级、升级的自检工作后,方可向当地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和部主管计量机构(生产调度局)提出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申请,并抄送业务主管局。申请后,由交通部主管计量机构会同政府计量管理部门组织考核评级发证。
第十一条 部直属二级企业在完成第八条、第九条几项工作和定级、升级的自检工作后,可向当地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和部直属一级企业主管计量机构提出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申请,申请后,由政府计量管理部门会同部直属一级企业主管计量机构组织考核评级发证。
第十二条 非直属企业的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由本企业向当地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政府计量管理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评级发证。
第十三条 申请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的企业应向考核评审机构申报如下文件资料:定级申请报告,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考核申报表,计量工作情况汇报,计量工作自查评分表。
第十四条 申请定级、升级的企业应按本细则第三条表一所列的项目和内容提供各类资料、图表、帐册、证书备考核评审机构审核检查。

六、合格证书的效力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交通企业至少取得《三级计量合格证书》才允许验收、投产。
企业必须至少取得《三级计量合格证书》后方可申请产品生产许可证,参加交通部和地方产品及工程评优和优质运输奖,节能先进企业奖、企业管理奖、设备管理奖、质量管理奖评选等。
第十六条 获得《二级计量合格证书》的企业,方有资格参加产品、工程评国优活动和参加评选国家优秀企业管理奖、国家质量管理奖、全国节能先进企业、国家经济效益先进企业等。
第十七条 获得《一级计量合格证书》的企业,授予“国家计量先进企业”称号,产品(包括运输“产品”)、工程可以使用“计量信得过”标志。
第十八条 企业必须取得《计量合格证书》后,方可申请相应的企业管理定、升级。

七、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对已定级发证的交通企业,当地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有权对企业计量工作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计量工作的水平低于证书“证明”的等级时,要求企业限期整顿,到期仍不合格者,即降级或吊销其合格证书。

八、奖励办法
第二十条 交通部设立“计量工作先进企业”奖,每年度对计量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予以表彰,授予奖品。
第二十一条 凡获得《二级计量合格证书》的企业,方可申请交通部“计量工作先进企业”奖。各交通企业对在定级、升级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集体或个人,企业要给予一定的奖励。

九、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凡工作计量器具不足三百台(件),同时年耗标准煤三千吨以下的交通企业,暂按国家计量局《关于〈工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进行计量工作定、升级。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交通系统港口,海洋、内河航运,航道,航务工程,公路运输等企业,其他专业企业也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交通部生产调度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1997年10月30日经第15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适任证书
第二章 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申请考试的条件
第三节 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
第四章 轮机部船员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申请考试的条件
第三节 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
第五章 无线电人员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申请考试的条件
第三节 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
第六章 适任考试和评估
第七章 考试和评估的申请
第八章 发证、职务签证和证书再有效
第九章 特免证明
第十章 证书的承认
第十一章 公司的责任
第十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和行政措施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海员的技术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运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我国政府加入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正)》(以下简称STCW78/95公约)及其它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船长、高级船员和负有值班职责的普通船员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时,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或承认另一缔约国适任证书的签证。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下列人员或单位申请和办理海员适任考试、评估、发证及有关业务:
(一)在中国籍海船上服务的海员;
(二)在外国籍海船上服务的中国籍海员;
(三)正在接受认可的教育和培训的学员;
(四)有关的公司、航海院校和海员培训机构。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在军用船舶、渔船、非机动船、非营业的游艇、体育运动船或构造简单的木船上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 申请适任证书者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
(二)满足以下最低年龄要求:
1.申请海船甲板部和轮机部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20周岁;
2.申请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18周岁。
(三)符合海员体检标准,特别是关于视觉、听觉和会话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四)具有本规则规定的最近5年内的海上服务资历,完成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习,以及具有良好的海上安全记录。
(五)完成主管机关认可的海员教育和培训。
(六)参加并通过本规则规定的适用考试和评估。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主管机关。
港务监督依照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负责实施本规则。

第二章 适任证书
第六条 适任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统一印制。
第七条 适任证书由港务监督依照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签发。适任证书的签发机关栏内加盖规定的印章,持证人照片处加盖规定的骑缝钢印。
第八条 适任证书包含的基本内容有:
(一)适任证书编号;
(二)持证人的姓名和签名,出生日期;
(三)STCW78/95公约规定的适用条款;
(四)持证人适任的职能、级别和职位(等级和职务);
(五)适任证书的限制项目,包括:特定类型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等;
(六)主管机关正式授权的官员的签名;
(七)发证日期和终止日期。
第九条 适任证书的“限制”栏目内容,由签发证书的港务监督负责签注。
第十条 适任证书的类别和适用范围:
(一)甲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无限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2.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3.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
4.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
5.GMDSS通用操作员。
(二)乙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近洋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2.近洋航区500至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3.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4.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5.无限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
6.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机工。
(三)丙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沿海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航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2.沿海航区500至3000总吨船舶的航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3.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4.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5.GMDSS限用操作员;
6.沿海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
7.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机工。
(四)丁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近岸航区未满5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2.近岸航区主推运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3.近岸航区未满500总吨船舶的值班水手;
4.近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的值班机工。
第十一条 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第三章 航长和甲板部船员